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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政策调整问题的公告

关于契税政策调整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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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政策调整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1.18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法[2010]1524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人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并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财政部门设在各房产办证中心的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且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直接与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由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后统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市财政局综合大厅(政务区潜山南路1号)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上述资料均需提

供原件、复印件)、纳税人复印件。

契税征收机关在对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及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对逾期不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上述家庭购买非唯一普通住房,统一按规定的4%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成文日期:2010-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省(自治区)国税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

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契税,再解释最后一次,再不理解我就去shi……

1、契税旧政策:首套:小于90平米,契税按1%征收;90平米至144平米,契税按2%征收;144平米以上,按4%征收;非首套,不论面积,均按2%征收。

2、契税新政策:首套客户(需房产局提供首套证明),小于90平米,契税按1%征收;大于或等于90平米,契税按2%征收;非首套,不论面积大小,均按4%征收。只有4%为非优惠情况。

3、若要享受优惠政策,需提供的资料为:购房合同、网上备案单、结婚证(客户自备)、户口本(客户自备)、购房人

(客户自备)、房产部门出具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查询表》(客户自备)并当场签署《家庭购买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并加按手印。

其中,《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查询表》需您自行前往房产局档案馆开具,携带及购房合同,无需相关费用。房产局档案馆咨询:2643354。

4、房产局按照目前的政策按“个人”为单位衡量首套或二套。“个人”围界定为家庭,成员包含“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认定的时间以“合同签约日期起算”。

5、个人单身证明:个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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