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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8号

颁布时间:2005-12-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精神,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

(一)交通运输业务

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

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

具的公证证明。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

不予抵扣。

三、试点企业应定期将经营情况报送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

流企业名单。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1.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2.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5.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7.中铁现代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8.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9.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10.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2.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13.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

14.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15.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16.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

17.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

18.青岛裕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9.厦门建发物流有限公司

20.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1.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2.河南省豫鑫物流有限公司

23.上海虹鑫物流有限公司

24.杭州八方物流有限公司

25.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26.志勤美集(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7.上海惠尔物流有限公司

28.安得物流有限公司

29.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30.北京长久物流有限公司

31.中信物流有限公司

32.捷利物流有限公司

33.浙江省八达物流有限公司

34.珠海市吉泰物流有限公司

36.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37.广东鱼珠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文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能级管理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评方式,对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分级。由此决定其使用、责任和待遇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二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实行能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导税务人员努力提高岗位技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税事业需要的能级阶梯,为国税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能级管理,在干部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在编职工(合同工)比照执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局系统能级管理的领导工作。下设能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能级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的工作。各单位设立能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能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能力测评坚持客观、公开、合理的原则。客观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个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公开是能级评定要做到级别标准公开。测评程序公开、测评结果公无合理是能级评定要做到内容全面、方法科学、指标合理。 第六条能力使用坚持按能定级、能岗匹配、按能付酬的原则。 按能定级是在规定级数范围内,根据能力的高低进行定级;能岗匹配是

依据岗位需求分别配置相应能级的人员;按能付酬是极据不同的能级付给相应的能级待遇。 第七条能力开发坚持统筹兼顾因人而异、立足长远的原则。 统筹兼顾是做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相结合、基本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能力相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与国税发展需求相结合;因人而异是针对不同人的能力情况,作出不同的培训安排;立足长远是从干部的人生发展出发,着眼于人力资源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能级 第八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能级管理,按工作性质划分为四个系列;征管系列、稽查系列、信息系列、行政系列。 第九条各类人员岗位能力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2个档次,中级设4个档次,高级设4个档次。共有3级十档。 初级的基本条件:基本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级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相当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和能力。 高级的基本条件:精通本职岗位专业政策和各项制度,知识面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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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改变目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着税负较重、税负不公等税负现状,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在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所涉及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社保五费等。其主要税种具体政策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告客户通知书范文

告客户通知书范文 本文是关于告客户通知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告客户通知书范文篇一 尊敬的客户: 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xx年3月23日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文),正式将金融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根据政策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无法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若您的保单生效日在20xx年5月1日之前,如您有发票开具需求,请于20xx 年4月28日之前通知您的保险代理人或前往我司各业务受理网点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3xx或垂询网点工作人员。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4月14日 告客户通知书范文篇二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现有的营业税制度将全面停止执行,改为缴纳增值税。因此20xx年5月1日后您在xx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投保的保单将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营业税发票)。 若您投保的保单于20xx年5月1日前起保(即保险责任开始时点),请于20xx 年4月25日前通知您的xx保险联系人或前往我司营业网点开具营业税发票,以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若您在20xx年4月25日后(国家规定的已缴纳营业税保单补打发票最后期限前),对20xx年5月1日前起保保单提出补开发票要求,我司将按照国家相关税务政策、在规定期限前为您补开发票,但如果因此产生额外增值税,需要由您自行承担。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岗能匹配操作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能匹配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使干部的个人能力与岗位要求的最佳匹配,实现干部能级和岗位的有机结合,发挥干部工作潜能,从而达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取得最大绩效的组织目标,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制度》、《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能匹配是以各岗位的工作负荷、知识技能、工作责任、和综合能力要求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对各岗位的价值系数作出量化界定,以此为标准,结合干部的能级,调配和使用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 岗能匹配的对象是实行能级管理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岗能匹配是能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能级评定结果的具体应用。岗能匹配工作要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1、科学量化原则。要以科学的方法开展岗能匹配工作,以客观量化结果为依据进行岗能匹配。 2、因岗设人原则。要以实际工作的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工作流程设定岗位以及工作职责,按岗位的需求配置人力资源。 3、以能为本原则。在按岗位需求调配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要结合岗位需求充分考虑个人的能力倾向和类型,用人之长。

4、沟通反馈原则。测评指标和结果要和向各级干部充分沟通和 反馈,确保工作的开展保持高参与度和高透明度。 5、系统思考原则。岗能匹配要注意系统思考,要与绩效管理办法、职业生涯规划管理等管理制度相衔接,发挥综合管理的作用。 6、动态管理原则。要根据工作的变动和个人能力的变化及时对 岗能匹配进行动态调整,使岗能匹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第四条岗能匹配的实施具体包括工作分析、岗位价值系数的设定、个人能力系数的设定、岗能匹配分析、岗能匹配管理等4个组成 部分。 第五条市局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岗能匹配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局属各单位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岗能匹配的具体操作,市局机 关岗能匹配工作由市局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工作分析 第六条工作分析是确定完成各项工作所需技能、责任和知识的系统过程。 第七条工作分析采用问卷和面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就工作的职责、内容、工作方式、环境和要求五方面内容进行调研,理顺每项工作在这五方面的内在关系。 第九条通过工作分析,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方案》和工作实际情况,系统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岗位进行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公安部 铁道部文件 交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国观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附后)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是一项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推动和提升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协调健康发展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主题词:物流政策意见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教言部、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质检总局、目家统计局、国家外汇局、国家邮政局、国务院信息办、国家标准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交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海关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民航地区管理局。 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加快发展观代物流业,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国观代物流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观代物流服务体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调整观行行政管理方式 1.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改革民航货运销售代理审批制度,由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对危险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 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2206151.html, 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 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新兴产业。物流是指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物流业中涉及的主要营业税政策归纳分析如 下: 一、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税率 1、交通运输业,税率3%. 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邮电通信业,税率3%.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单位和个人从事函件、包件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服务业,税率5%.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物流业中的代理、仓储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6月取得运输业务收入20万元,装卸业务收入4万元,仓储业务收入3万元,计算该公司6月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运输、装卸业务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20+4)×3%=0.72(万元) 仓储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纳税,应纳税额

=3×5%=0.15(万元) 该公司6月业务收入应纳税额=0.72+0.15=0.87(万元) 二、物流业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陆路、水路、航空、装卸搬运等的计税依据均应按此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客户告知书 - 中国保监会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公司性质:保险代理机构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许可证、工商执照等情况; 三、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四、代理权限;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权限为准; 五、联系方式: 六、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

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由代理权限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列明各家被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八、投保提示: (一)请查验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要接受没有执业证书业务员提供的服务。 (二)在听取业务人员讲解时,请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材料,并重点明确如下几点: 1、投保险种的名称、投保条件、保险期限和缴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 3、除外责任;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如实填写所有应告知的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四)投保单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不能有业务人员或他人代签。 (五)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人寿保险产品: (1)签收保单后10日内(选择期)退保,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所缴纳保险费的全数,但是,有的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保单工本费、体检费等费用项目,因此不能全数退保,投保人将承担

国税局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国税局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20XX年,按照XX市国税局绩效管理工作部署,XX县国税局精心组织,搭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强化绩效监控,认真开展讲评分析,稳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有较地推动了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XX市国税局要求,针对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XX县国税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分析,并商讨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切实进行了认真改进,现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汇报如下:一、存在的问题 20XX年,XX县国税局绩效成绩在全市国税系统排名11位,成绩不尽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对绩效管理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单位参与制度建设的主动性不强,在制度拟定、执行当中不积极参与和提出合理化意见,仅在按制度实施考评时提出异议;少数同志对绩效考核目的、作用认识不清,认为绩效工作只是一个形式,存在等待观望和不愿作为的思想意识。 绩效管理制度、指标仍待完善。制度方面,对部门承担指标数量的差异、加分项目的合理性、结果运用等规定有待完善;指标方面,许多工作的考评周期

设置为"年",不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主业指标质效有待提高。XX县国税局20XX年度绩效考评总成绩排名靠后,主要原因是主业指标失分较重。其中13个失分指标中,共有9个分档考评指标失分,失分值达分,占总失分的%;共有4个扣分型指标被扣分,扣分值分,占总失分的%。主业指标失分较重,造成XX县国税局获得的主业指标特别加分分值在全市排名靠后,位居第10位,拉低了绩效总成绩。 二、改进措施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抓好绩效管理工作。全县国税系统各部门认真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版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总体要求,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凝聚共识,积极参与到绩效管理工作中来,以集体的智慧,齐心协力推动绩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加强绩效培训力度。举办绩效全员培训,进一步加强绩效教育领引,使每名干部都充分认识到绩效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提高全体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执行力。同时,积极参加上级局举办的绩效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绩效办人员业务工作水平,积极发挥好沟通协调、统筹安排、督促指导等职能作用。 完善制度指标体系。在总结20XX年度绩效管理工

现代物流业发展现状及建议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业 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思路 一、发展现状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河南省交通行业二十家大型汽车运输企业之一,其前身为河南省漯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汽车销售等,企业总资产2 亿多元,07年被评为中国道路运输企业百强第七十九位。公司货运业自2000年开始从零重新起步发展,在政府各级部门特别是交通局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车辆已达到2000台,吨位达到2万余吨,货运业务以散装货物运输为主,开展有部分零担配送、信息服务、合同运输等,年完成运量近400万吨,换算周转量近40000万吨公里,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多元,上交各种税费1千多万元。 二、存在问题 1、运力结构(主要为普通敞蓬小型、中型货车、)经营结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不尽合理,成本高、效率低。 2、公司组织化程度低,车辆基本处于单车单放状态,运输安全形势不好,车辆实栽率低,企业效益不高。 3、对发展现代物流的理念、认识不够到位,同时由于社会物流综合体系、物流综合规划不健全,发展现代物流缺乏信心,向

现代物流转型基本处于起步阶段。 4、货源开发极其艰难,物流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5、基础设施(货运站场)建设有待完善和加大投资。 三、发展设想及打算 1、发展设想 在漯河市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公司自身的不断努力,不断发展壮大,巩固漯河货运企业龙头地位;通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至少建成一个标准化的物流基础设施;科学化的物流信息系统,规模化的物流服务网络,个性化的物流管理体系,使公司迅速向能为工、商等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转型。 2、发展规划 3、加快向现代物流转型 传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化是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是要加快物流(货运)站场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公司铁东物流大院的相关建设,要在论证立项的基础上,继续建设仓储库房、露天货场,食堂、洗浴中心等配套设施,形成人、货、车集中中心。要争取在2011年在漯河西部选择合适地址征地建设各种配套设施齐全的第二个大规模物流站场,引进1-2个货运分公司经营。还可以考虑对原燕山汽车站进行改造,主要部分建设成仓储库房,经营仓储业务。二是要加强货源开发。要成立统一货源开发领导机构(也可以称为货运调度中心),积极参加河南省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附常见问题解答)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附常见问题解答) 这几年来,中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 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 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改变目前中国物流企业面临着税负较重、税负不公等税负现状,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在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 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 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 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 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暂行条例之中。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 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 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 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一是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10%-30%(江苏减除30%) 的余值后按1.2%税率计征房产税;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比率征收房产税。 四、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 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就物流企业而言,与客户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 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就合同金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印花税。

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 各相关方及合作伙伴: 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是每个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认识到,与其他经济组织一起,控制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护人身健康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为此,本公司特制订以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海益化工环境目标: 废水达标排放 噪声达标排放 固体废弃物100%处理 火灾事故和化学泄露事故为零 水耗和能耗达到有关标准 海益化工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从业人员负伤率控制在轻伤≤3人次,重伤以上事故为零。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氯气泄漏事故为零; 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重大污染事故为零;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教育率达100%。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定期检验检测,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率100%,定时开展演练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的发生;

为加强与公司相关方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方面的合作,实现事故预防及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持续改进,对服务供应商、外协方、废弃物处理方等相关方特提出以下要求: 1、所提供的产品及产品的生产过程、服务应满足(或设法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及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产品的安全环保,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在生产、活动或服务过程应做到安全生产,无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发生;排放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应制定计划,采取措施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每年都要有明显的减少,直至达标)。 3、在生产、活动或服务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的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施、先进的施工方法等,不得采用国家或地方已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对现场的废弃物妥善处置。 4、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5、在储运过程中,应保证运输车辆状况良好,车辆排放的废气、噪声及车辆冲洗废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扰乱居民的生活。 6、除本公司采购外,任何相关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公司。 7、要求废料回收方在废弃物处理利用时,不造成二次污染,保证废弃物处理的安全性。 8、食堂承包方应按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做好工作人员的定期健康体检,餐具的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并实施《食堂管理制度》,规范原料的采购、加工及存放管理,确保所提供的食物安全。 9、进入本公司的相关方,应遵守本公司有关规定,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填明进厂理由,联系人,方能进厂,按规定的行车路线限速(5公里/小时)行驶和指定的存放处规范停车。在有禁烟标识的区域,不得吸烟,即使在可吸烟区也

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4〕119号)精神,积极融入京津冀物流业协同发展,加快我市商贸物流基地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 (一)依法高效快捷办理注册登记。简化物流企业申请设立审批程序,对手续齐全的,办理营业执照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村(居)委会,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物流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相关部门配合) (二)公司制物流企业总部可以统一办理各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非公司制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及前置许可手续,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允许“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或者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已经标明生产(经营)地

址的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总部营业执照上加载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三)简化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二、保障物流用地 (四)优先支持三个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和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村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符合规划的物流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内统筹考虑,优先安排。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索采用缩短出让年限的方式出让物流业用地。(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用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

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

支持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 2、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3、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4、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 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5、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模拟核算取得的线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分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44号) 6、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 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7、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号) 8、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5]219号) 9、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财税[2010]8号)10、海峡直航对台优惠政策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号)

(客户风险告知书)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是一种潜在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在您签订《客户协议》之前,我们将详细的向您解说,贵金属保证金现货延期交易类似于期货交易,具有高投机性、高风险性,您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可能遭受较大的亏损。客户一旦签署本告知书,就代表其与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进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风险已进行了充分的认知及了解。 本告知书旨在向投资者充分告知投资风险,并且帮助投资者评估和确定自身的能力。本告知书披露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但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关于贵金属交易的风险。鉴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在签订客户协议及进行交易前,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告知书,必须确保自己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交易。 对于本告知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对告知书不存在异议时请亲笔签字确认。 温馨提示 1、贵金属交易业务类似期货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贵金属交易业务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二年以上股票及权证、期货交易经验的; (3)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4)因投资失误而造成帐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的投资者。 相关的风险告知 1、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这些因素对大宗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所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决策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交易风险 (1)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投资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者亏损。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可能会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交易所贵金属价格以伦敦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所的人民币的买入价或卖出价。该价格可能会因网络等因素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一致性。 (3)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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