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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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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总三篇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

总三篇

篇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其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

(一)申请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

(三)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其他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挂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挂牌管理部”),负责对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试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设立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经过初审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独

立审核,召开审委会会议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控制部”),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安排审委会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审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上海股交中心依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初审

第九条挂牌管理部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

第十条受理申请文件时,挂牌管理部对推荐机构会员所报送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挂牌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函。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挂牌管理部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推荐机构会员补充完毕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初审人员由挂牌管理部的专业人员担任。初审人员的职责为:(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对推荐机构会员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出具的结论和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

(二)推荐机构会员尽职调查不充分的,初审人员可提出反馈意见,要求推荐机

构会员补充调查;

(三)推荐机构会员出具的意见和结论不恰当的,初审人员可要求推荐机构会员重新出具;

(四)出具初审报告;

(五)列席审委会会议,回答审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问询。

第十二条初审人员应自非上市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人员应自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挂牌管理部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时间自挂牌管理部收到推荐机构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挂牌管理部应于初审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移交至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审委会审核第一节审委会的组成

第十四条审委会委员由上海股交中心的专业人员和上海股交中心以外的有关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审委会委员由上海股交中心聘任。审委会委员名单及简历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场所公布。

第十六条审委会委员为十五名,其中由外聘专家担任的审委会委员不低于五名。

第十七条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审委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享有良好声誉,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公正廉洁;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审委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材料;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审核,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上海股交中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审委会委员审核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一)审委会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推荐机构会员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审委会委员或者其亲属、审委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审委会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提供推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审委会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存在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五)审委会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推荐人、非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审委会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审委会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二十一条推荐机构会员、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审委会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审委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要求有关审委会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上海股交中心根据推荐机构会员、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审委会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二条审委会委员接受聘任后,应承诺遵守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委员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上海股交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节审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委会通过召开现场会议形式,对非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或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定向增资条件进行投票表决。

每次会议召开前,由上海股交中心选定五名委员参加审核,其中法律专业和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各一名。

现场参加审委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四人,未参会委员应书面委托参会委员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审委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审委会委员不得弃权。

第二十五条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三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三票为未通过。

第二十六条审委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七条审委会委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对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在审核时,审委会委员应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一)审委会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审委会委员关注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审委会委员认为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审委会委员认为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会议上应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审委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并对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风险控制部应在审委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申请文件与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审委会委员,并将审委会会议审核的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及推荐机构会员名单、会议时间和参会审委会委员名单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场所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审委会会议结束后,参会审委会委员应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有关审核材料由上海股交中心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审委会会议对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代表和推荐机构会员代表到会陈述,接受审委会委员的问询。

第三十三条审委会会议对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审委会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审委会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上海股交中心可以进行调查,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同时将相关调查情况上报上海市金融办。

第三十四条审委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审委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审委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审委会委员发现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文件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可在审委会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审委会会议首先对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三票的,可以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三票的,审委会会议按正常程序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委会会议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被暂缓表决的申请文件,再次提交审委会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审委会委员审核。

第三十五条审委会会议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

见。

风险控制部依据审委会审核意见向推荐机构会员书面反馈,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补充调查或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第三十六条经审委会会议审核通过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同意的,由上海股交中心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上海股交中心在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予以备案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非上市公司出具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向挂牌公司出具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在审委会会议对申请文件表决通过后至有关文件获上海市金融办备案前,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发生了与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上海股交中心可以召开审委会会议对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参审审委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申请文件的限制。

第四章对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受理人员、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及审核工作涉及的其他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审核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非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利用审核人员身份所获取的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

人员接触;

(四)其他有违职业道德情况。

第四十条审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海股交中心予以解聘: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两次(含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审委会会议的;

(五)经上海股交中心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审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审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审委会委员解聘后,上海股交中心及时选聘新的审委会委员。

第四十一条出现审委会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相关审委会委员有义务向上海股交中心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审委会委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的审核工作纪律的,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审委会会议应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审委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上海股交中心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推荐机构会员有义务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推荐机构会员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审委会工作的,上海股交中心在三个月内不受理该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受理人员、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及审核工作涉及的其他工作人员

存在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解聘;

(四)涉嫌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篇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会员管理,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业务,包括推荐挂牌、定向增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上海股交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七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八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上海股交中心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由上海股交中心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上海股交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申请成为会员,由上海股交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海股交中心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上海股交中心授予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上海股交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会员资格证书;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对上海股交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权;

(二)在开展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转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业务中得到上海股交中心的指导;

(三)参与上海股交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

(四)取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创新业务资格;

(五)享受上海股交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上海股交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上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拟推荐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二)在开展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非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上海股交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七)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八)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非上市公司推荐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二)该公司持有推荐机构会员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三)推荐机构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四)推荐机构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上海股交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

(二)组织与上海股交中心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三)每日浏览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上海股交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

(四)及时更新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中的会员信息;

(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六)上海股交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及时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有履职能力;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上海股交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未及时更换的,上海股交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二十二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及时告知上海股交中心。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负责人应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上海股交中心制定。

会员拖欠上海股交中心会费等相关费用的,上海股交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为支持中小型推荐机构会员开展推荐挂牌业务,培育中小型推荐机构会员做强做大,上海股交中心可视其推荐挂牌项目情况给予其适当扶持。

第五章业务资格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会员需要维持其会员资格的,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上海股交中心

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上海股交中心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会员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上海股交中心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会员不再从事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但应继续履行对挂牌公司的督导职责。

会员在宽限期内如重新具备会员资格条件,可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审查同意后可恢复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股交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但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除外;

(四)宽限期届满未能具备会员资格条件;

(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五)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上海股交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六章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上海股交中心有关规则,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条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上海股交中心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篇三: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的监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报价和转让行为;

(二)暂停股份转让;

(三)恢复股份转让;

(四)终止股份转让;

(五)对指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四条代理买卖机构根据实时转让数据,并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负责监控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二章重点事项的监管

第五条投资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第六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管:

(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

(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投资者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事项的,上海股交中心可自行或要求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调查,并可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六)报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暂停及恢复股份转让

第九条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时,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停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条暂停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暂停股份转让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无需提交暂停股份转让申请而必须对其进行暂停股份转让处理情形之一时,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办理:

(一)挂牌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转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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