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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重点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重点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重点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

近几年,随着司法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受到普遍关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也成为热门话题,引起了众多业内人士的研究与探讨。有关司法鉴定由谁管理。检、法机关能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否应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司法鉴定立法问题也被提到议事日程。特别是举证鉴定的广泛实施,司法鉴定的行政化管理,引发了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性质以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等深层次的思考。

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解释认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井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解释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司法鉴定不同于诉讼主体单方的举证鉴定,大陆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制度称为中立鉴定制度,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对立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对于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意义重大。司法鉴定工作也要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落实司法力民的各项措施,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服务。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改革力度,基本理顺了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确立了审鉴分立制度,为建立公正、中立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优化利用社会鉴定资源,创新推出了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下面笔者仅就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间题谈几点意见。

改革方向:是司法化,不是行政化,更不是社会化。随着科技迸步和

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百对国际社会激烈竞争以及接瞳而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正在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跨越。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着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重任,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司法公正,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自1999年以来,全国法院在实施似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脚间,已经成功地进行了诉讼制度改革,椎进大立案管理模式,强化审判公开方式,特别在民事诉讼模式上,较多地实现了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为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莫定了基础。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随着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模式日趋规范。当事人可以实施举证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同时在司法鉴定启动实施程序上兼顾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旦规定了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举证鉴定的推出和专家证人的出现;使我国一直奉行的职权制鉴定体制受到冲击。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强化,带来了大量涉诉鉴定的需求,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纷至沓来。多元化鉴定机制应运而生,在方便鉴定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时问,民间的、行政的、司法部门的等各类鉴定服务混合交错,司法鉴定概念严重混乱,有关鉴定实施和管理规范的争议日趋激烈。值得注意的是,将所有涉诉鉴定皆定为司法鉴定的提法,导致了对司法鉴定实行杜会化、行政化管理以至取消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动议,并被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研究课题。

举证鉴定虽然可以归为涉诉鉴定、技术鉴定,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绝不能等同于司法鉴定。对于诉讼单方委托的举证鉴定,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难免受到质疑。司法鉴定与举证鉴定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委托管理模式,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要求,在程序上必需体现司法公正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启动实施司法鉴定,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时必需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无疑义且无利害关系,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捡村料也是经过汝庭质证审查确定的。这样首先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障了鉴定职责的中立性、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客体的真实性。最终,司法鉴定结论还要通过法庭质证审查,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及管理,其方法和方向应该是司法化的,而不是行政化的,更不能是社会化的。

当我们进行司法改革吸纳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部分做法,引入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时候,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借鉴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有益经验实施改革。联系实际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结合点,实现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已成为不同法系国家司法改革的共识。英国针对其司法制度的弊端,通过实施新《民事诉讼规则》限制了过度的当事人对抗主义,加强了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其中规定法院可以指示(并有权强制)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单一的共同专家,规定专家证人协助法院处理案件的职责优先于对委托人或支付其费用人之义务,鉴定结论应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当事人提出,以此强化专家证人的公正程度。这些规则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色,是英国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改变,目前己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美国《跨国民事诉讼规则》对专家证据的规定则基

本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做法,专家由法院任命,是从属于法院的独立于各方诉讼参与入的中立专家。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避免在实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时走别人已经走错了的路。

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建设,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审判活动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改革、理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目标要求。如何适应审判方式的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技术服务审判的职能作用,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技术规范、结论准确和高效便捷,是摆在我们百前的一个新的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规定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规则,明确了审鉴分立的机构建制和工作制度,创新推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适用的鉴定人名册制度,全面加强、理顺。规范了入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两个《规定》的印发在法院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得到了全国各级法院的积极贯彻执行,也引发了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更深层次的探讨。

对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曾多次开会研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调研,积极参与相关立法研究。向全国人大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改革建议。前不久,我们还组织召开了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座谈会》,围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定位及其理论根据和实践依据展开讨论,取得了预期效果。

改革举措:全面推进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日益扩大。无限制地增加自身鉴定领域是不现实的,由审判人员随意委托或盲目挑选杜会中介机构鉴定也是不可行的。只有有效地整合利用社会鉴定资源,才能适应案件审理中不断增多的技术服务需求。因此,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司法鉴定工作运行机制,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点目标。

根据两个《规定》,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入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实施,改变了以往由审判入员直接对外委托的做法,从制度上防止不良因素相互于扰,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保障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推出,对于完善善诉讼制度,实行审鉴分立,保证法官中立,健全对外委托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构建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宗旨是规范鉴定,服务审判,实现公正。人民法院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实行申报、审批、公正管理,遵循申请自愿原则、择优选录原则、属地登记原则及资源共享原则。人民法院通过择优选录和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是为了保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质量而先期进行的事前审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较为通行的规则,又吸纳了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当事

人主义的做法,实行当事人协商选定和法院依职权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程序频范,实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是结合我国现行诉讼体制和审判方式改革而进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创新,其重大意义己在买践工作中逐步显现。

近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两个《规定》,理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积极落实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不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惰况,明示入册标准和评审原则,严格审核登记管理,井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委托工作制度和鉴定程序规则,纳入案件流程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召开全省会议,在总结儿年来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制定下发了《对入册鉴定机构监督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鉴定单位选定办法》,特别在规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定鉴定单位等操作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地探讨,做出了科学严谨的规定。

最高法院于2002年正式启动成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司法鉴定技术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全国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指导、审核。备案及公告管理工作。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汪苏、山东、辽宁、河南、湖北等17个省市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对于人民法院推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社会普遍反映良好。2002年重庆市各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共组织、委托鉴定2651件,涉案企额超过20亿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两会”代表和杜会各界的普遍赞誉。河南南阳两级法院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半年中,共完成对外委托司法鉴定352件,没有一件因对鉴定结论不满而上访告状或申请重新鉴定的;达到了审判机关、社会鉴定机构及当事人对鉴定程序、鉴定效率、鉴定质量的“三个满意”。江苏省高院在全面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基础上,召集35家鉴定机构座谈讨论,推出了《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鉴定的优质高效,赢得了公众的信任。受到了社会好评。前不久入事部、建设部联合举办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十周年庆典暨学术研讨会,特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扣心颁发了“房地产估价行业贡献奖”,充分说明人民法院鉴定入名册制度的推行,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了依法执业。公平竞争的平台,对于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行业执业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贡献。

应该看到,名册制度建立才刚刚开始,各地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贯彻实施措施不力。这里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大环境因素,也有小环境因素,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是领导的认识和决心。改革是要有魄力、有付出的。我们要集大家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下定决心、把握方向、采取得力措施;结合司法改革和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加大力度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迸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为全国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改革目标: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其核心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推行司法为民措施,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

司法为民,既包括司法爱民观念的树立,即司法要有爱民之心、亲民之情,又包括司法护民、便民、利民等各项措施的推行,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为入民的性质和特点。践行司法为民思想,就是要通过全部的司法活动维护杜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全杜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达到人民满意的效果。司法鉴定工作也要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司法鉴定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服务,就牢牢把握了司法为民的大方向,高质量、高效率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实践司法为民的具体追求。_

2003年9月,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一纸鉴定昭雪三年之怨”,三位普通教师被一份《借款协议》诉诸公堂,历经三年先后委托几个国家级机构鉴定未果,最后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明真伪,一锤定音。一纸鉴定结论使三年诉讼得以公正裁决,这就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落实司法为民,就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制度规范,在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上下功夫。要以公正取信于民,赢得权威,树立良好的司法鉴定形象。一是加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注重在司法鉴定程序上体现公平公正。二是通过各项制度规范和案件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无误。三是建立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四是完善落实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的制度,以法律义务促进服务质量。五是设立便民利民咨询渠道,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做好服务说明工作。六是做好来信来访和对鉴定质疑的答复工作,减小、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公正信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司法鉴定人年度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XX年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所年终工作总结 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小结 (一)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要保证每一份鉴定书的质量,首先要强化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规范我们协助各鉴定机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十种制度。即:收接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近年来,我们坚持在省司法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无压价竞争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内部管理方面,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岗到位。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获颇丰。 (二)抓司法鉴定人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所有鉴定人员积极参加鉴定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三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四是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三)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德安振辉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所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 XX 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我司法鉴定所统一管理,这样,我县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XX年,共做法医类鉴定例,其中法律援助例,轻伤乙级以上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鉴定所作出的鉴定,

市场部工作计划(完整版)

市场部工作计划 市场部工作计划 第一篇: 市场部工作计划 市场部工作计划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一、工作重点阐述 在过去的一年中,经过我公司同仁的共同努力,市场拓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市场占有率、新品利润贡献率等业绩指标全线飘红,市场部工作计划。但是在具体的市场推广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在今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市场部根据上一年度市场拓展取得的成绩,综合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拟定本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①市场占有率达到 %,进入行业前三甲; ②新产品利润贡献率达到 %; ③重点商品利润贡献率达到 %。 二、支持与辅助工作 为了弥补上一年度工作中的不足,并更好地完成本年度工作目标,近期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市场部计划于1月10日~15日组织岗位技能培训,主要目的如下: ①使市场部工作人员明确企业总体市场策略,统一思想认识;

②让市场人员从事务型的办公室职能里解脱出来,真正赋予市场部战略规划、策略制定、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等基本的岗位职能; ③树立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市场开发意识,减少不必要的市场开发费用。 (二)驻点营销、贴近市场 从本年度开始市场人员将分批、分阶段到个营销点驻点,以便于贴近市场,更好地完成市场拓展工作。市场部驻点人员需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通过全面的调研,发现市场机会点,并有针对性地拿出市场提升方案; (2)搜集竞争品牌产品和活动信息,捕获市场消费需求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新产品的开发思路; (3)指导市场做好终端标准化建设,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4)有针对性地制定并组织实施促销活动方案,对市场促销、费用及政策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与落实,发现情况及时予以上报处理。 ( 5)及时、全面宣传贯彻公司政策,提升一线人员的战斗力; (6)在市场实践中搜集整理亮点案例,重点总结出方法和经验,及时给市场复制等,工作计划《市场部工作计划》。 3.充实成员,完善组织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市场部人员明显超负荷运转,在上一年度后期工作效率下降就是明证,因此,本年度市场部计划增强如下岗位的人员配备(见下表)。 市场部人员需求计划表 岗位名称需求人员主要工作内容需求时间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2007年9月10日司发通[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通则》的重要意义

《通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贯彻执行《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 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技术资料等; (二)鉴定材料和执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五)本鉴定机构长期累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六)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大事项;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六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做人员负责保密。 第七条保密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本鉴定机构资料、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制、摄影、转借或损坏司法鉴定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禁止将鉴定资料、信息通过网络途径传播,防止通过网络途径泄密。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与外籍人谈论涉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一、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1、司法鉴定总例数70例,比上一年增加11.11%,其中刑事案件67例,民事案件3例,具体委托鉴定单位情况、疾病分类情况、责任能力情况及案件性质详见附件。 2、鉴定案件采信率100%以上,通知出庭次数2次,鉴定人出庭情况2例,委托当事人满意度100%。 二、认证认可工作准备情况 1、我机构负责人对认证认可工作非常重视,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的各项部署,对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备标准》,我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配置基本符合配备标准,使用情况良好。 2、于2012年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10年度能力验证,参加编号:12M0072,项目名称/编号: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2012-T20。 3、机构内审员1名,因精神疾病诊断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暂时没有申请认证认可工作。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司法鉴定机构接待室、会议室、检查室和档案室因条件有限没有分开,接待室、档案室设在医务科,会议室、检查室设在内科住院部四楼。 2、在门诊楼大门旁悬挂司法鉴定所牌匾、在休息室公示机构的行政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的基本信息、机构受案范围、鉴定的流程,主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鉴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本机构没有开展对鉴定当事人开展援助事项。 五、机构人员的管理情况 1、本机构有司法鉴定人6人,均为兼职人员。 2、对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管理、培训、学习采取医院及本机构双重管理,2013年4月份司法鉴定人有5人参加了省卫生厅举办的贯彻《精神卫生法》培训,1人因病请假。2013年7月末有5人参加省司法厅举办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场会,1人因病请假。 3、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要求,我们司法鉴定所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5名司法鉴定人也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司法厅已批准。 4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印章的管理,采取由专人统一保管、统一使用。 六、案件质量情况 1、鉴定程序。 ⑴、有装订成册的收案记录本(台账),并注明鉴定时间、委托单位(人)、鉴定的基本项目、收费金额等基本情况。 ⑴、年度内记载连续、完整,从2000年以来有受案总序号排序,2000年至2013年12月30日共鉴定678例。 ⑴、履行回避程序,鉴定卷宗内有回避告知单。鉴定实施前,有书面告知委托人有关鉴定相关事宜。 ⑴、卷宗内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书。 2、立卷归档。鉴定文书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的文书示范文本执行。每例鉴定完成后在发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日内,按司法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归档。年内档案归档号码连续,且与

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

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 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内容摘要】 为坚持不懈地抓好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总结我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的经验,巩固我中心三个文明建设的成果,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现制定中心xx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我中心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 二、组织领导,中心成立由王清明主任为组长、龚如龙、计建荣副主任为副组长、李小华、曹锋为成员的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深入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加强学习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四)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依法治市意识, (五)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充分肯定工会在中心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氛围。 为坚持不懈地抓好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总结我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的经验,巩固我中心三个文明建设的成果,树立

良好的市场形象,现制定中心xx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我中心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市场开发工作方针;以尽职尽责、讲职业道德、守工作纪律、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中心干部的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和职业整体素质为目的,努力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实现中心的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中心成立由王清明主任为组长、龚如龙、计建荣副主任为副组长、李小华、曹锋为成员的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深入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与年度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服务大局,努力开创市场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学习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坚持每月二个半天(周四下午)集中政治理论、政策和业务学习,使思想政治工作、廉政教育、理论业务学习常抓不懈。积极动员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重

要职责。 第四条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以及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防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七条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八条鉴定档案应当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 第九条鉴定档案的归档顺序和范围: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五)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六)相关鉴定、检查、检测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9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工作范文]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度我所在市、区司法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工作有序开展。工作中严格执行重大操作鉴定网上监控制度,在人体损伤鉴定中,首先在网上进行查询,凡遇轻伤乙级的,一律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局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出正式的鉴定报告给委托人,以避免错案的发生。积极参加省、市司法局组织的各项培训,全年市司法局组织的培训一次。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20XX年度我所完成了5件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 篇二:司法鉴定20XX年半年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20XX年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我所自去年底更名以来,在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指导下、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帮助下,对照市司法局年度目标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要求和不断改进工作,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司法鉴定人协会活动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鉴定业务水平,鉴定业务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提高,鉴定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现将半年工作做一总结如下: 一、积极参加并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各项活动和任

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材料、报表。年初参加了麻城市司法局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听取了全年工作安排,学习了袁局长的主题讲话并签订了责任书,与参会的各位同行进行了一些业务上的交流。5月份参加了黄冈市司法局和司法鉴定人协会举办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及工作会议。在这两次会议上我所都受到了表彰,被评为市司法鉴定工作先进集体和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 二、继续加强鉴定所的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条件要求,我所在基本条件达标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今年又花数万元配备了鼓膜成像设备,极大的方便了鉴定当事人进行伤情鉴定。根据省司法厅的鉴定档案评查结果,我们进一步规范了管理:编制了本所的鉴定作业指导书,完善档案内容提高装订质量;规范受案流程,注重风险评估,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会鉴制度,避免了程序违法和非技术因素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三、不断进行继续教育,提高鉴定质量。 今年5月份参加了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学习,参加并通过了省司法厅组织的集中能力测试。通过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使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鉴定质量有了保障,获得了政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认同。同时还对鉴定人进行职业道

市场部季度工作计划

市场部季度工作计划 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市场部季度工作计划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随着山东区市场逐渐发展成熟,竞争日益激烈,机遇与考验并存。这一年销售工作仍将是我们公司的工作重点,面对先期投入,正视现有市场,作为我山东区销售经理,我创业激情高涨,同时又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在销售工作中我坚持做到:突出重点维护现有市场,把握时机开发潜在客户,注重销售细节,强化优质服务,稳固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争取圆满完成销售任务。 一、销量指标: 到现一阶段,山东区销售任务560万元,销售目标700万元(2005年度销售计划表附后); 二、客户分类: 根据上季度的销售额,对市场进行细分化,将现有客户分为VIP用户、一级用户、二级用户和其它用户四大类,并对各级用户进行全面分析。 四、实施措施: 1、技术交流: (1)参加相关行业展会两次,其中展会期间安排一场大型联谊座谈会; (2)本年度针对VIP客户的技术部、售后服务部开展一次技术交流研讨会; 2、客户回访: 为稳固和拓展市场,务必加强与客户的交流,协调与客户、直接用户之间的关系。 (1)为与客户加强信息交流,增近感情,对VIP客户每月拜访一次;对一级客户每两月拜访一次;对于二级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拜访时间; (2)适应把握形势,销售工作已不仅仅是销货到我们的客户方即为结束,还要帮助客户出货,帮助客户做直接用户的工作,这项工作列入我的工作重点。 3、售后协调: 目前情况下,我公司仍然以贸易为主,“卖产品不如卖服务”,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增强责任感,不断强化优质服务。用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如同享受我们提供的服务,从稳固市场、长远合作的角度,我们务必强化为客户负责的意识,把握每一次与用户接触的机会,提供热情详细周到的售后服务,给公司增加一个制胜的筹码。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康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开拓奋进,为司法行政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职责。具体来说,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近年来,我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了“xxxx”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中,我认真阅读理论著作,细心做好学习笔记,深入体会上级精神要求。一年多来,共记学习笔记xxxx余字,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4篇,同时还参加了全市政法系统举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三等奖。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了大局观念和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感,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树立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XX年10月,我调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工作。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局一项新的管理职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来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后,为了尽快适应工作,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书籍,认真学习了

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文件规章,深入了解了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政策精神,并积极学习司法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坚持以复合型人才来要求自己,使自己从一个司法鉴定的“门外汉”变成了“行里通”。 3、加强职能履行,全力开拓工作。为了开展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我积极协助科室负责人跑部门、拟文件、搞宣传、下基层,以尽快打开司法鉴定工作的局面。为了争取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我与科室负责人一起不厌其烦地到这些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向他们解释、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到了他们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了建立我市门类齐全的司法鉴定业务体系,我积极打听、网罗专业人才,动员他们申报国家司法鉴定人,同时与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他们对xx市司法鉴定工作的最大支持,尽一切可能扩大我市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此外,我还与科室负责人一起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增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以扩大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力。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市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由原来的一家发展为四家,xx市两家、xx市两家,其中一家为综合性鉴定机构、xxxx为法医类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也由xxxx门类扩大到了xxxx门类;司法鉴定人也由xxxx增加到了到了2xxxx。 4、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执业秩序。司法鉴定人刚刚走进司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docx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 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4、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5、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6、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8、委托人就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9、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30、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3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 23:45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 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 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 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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