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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关于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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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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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北京市益成律师事务所苏文蔚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替代。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将工资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和超过约定时间支付工资的理由。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劳动仲裁和诉讼。但是,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却大量发生、屡禁不止。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有49%为劳动报酬争议,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最基本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该类案件如不能及时、公正地解决,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深入,劳动者越来越多的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矛盾和缺陷以及劳动者法律知识的不足,造成很多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不能有效地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反而助长了用人单位从无意识的违法到利用法律漏洞的故意违法的不良的社会风气。对于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之所以越来越普遍的出现,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本身的漏洞如仲裁时效问题、一裁两审的复杂程序、仲裁和法院在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衔接等问题给了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特别是仲裁时效的规定,更成为许多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法宝”。对此,除了加强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以外,还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弥补法律本身的不足和漏洞,从根本上完善仲裁时效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就无故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案件中的仲裁时效问题谈一点看法和建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即仲裁申请时效,是指劳动关系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超过该期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即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两个规定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劳动法》的公布

时间晚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且《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因此目前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仲裁时效的有关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即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请时效为60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的确定

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劳动关系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不论仲裁机构还是审判机关,对于仲裁时效的理解和把握都是依据此规定。但由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与“劳动争议发生”毕竟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差别,这两者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等同。

具体到工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如何界定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时间,始终是一个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而未支付工资的发薪日作为起算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劳动关系双方实际发生争议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主张工资给付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的时间作为起算点。目前普遍的标准是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而未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而不论实际上劳动关系双方争议发生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如经济性裁员、集体争议等,是按照仲裁申请提起时间计算仲裁时效。

但就一个克扣、拖欠工资案件而言。克扣、拖欠工资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劳动关系双方就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时间往往存在并不是同时发生的,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距,几个月到几年不等,以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起算仲裁时效,就可能得到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

更重要的是,劳动仲裁部门在立案时就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未经审理直接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实施之前,对于劳动仲裁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颁布实施之后,虽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只是解决了一个程序完整性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的缺陷问题。如此,很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目前仲裁时效规定的缺陷和仲裁、审判机关对于仲裁时效理解、把握的过于简单化,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劳动者被挡在了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此时当事人丧失的不仅仅是实体上的胜诉权,而且还有程序上的申诉权。应当说,实践中的这一做法本身就已经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申诉权,是与《劳动法》立法原则及规定本身相违背的。

二、对于克扣、拖欠工资案件仲裁时效计算的建议

目前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很多的形式,有的单位是每月发放一部分工资,并口头承诺剩余的工资作为考核工资年底或某一时间发放,但到时间却不支付;有的单位以资金紧张等为由拖欠工资并承诺支付时间,但不按时兑现;有的单位以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名义扣发部分工资,承诺劳动者离开单位时退回,但到时拒绝退还等等。由于用人单位的

承诺基本上停留在口头上,劳动者无法取得有关的书面证据,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就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曾经承诺延迟支付工资,并进而证明提起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正常的仲裁或诉讼的法律救济渠道无法为这些劳动者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大量的此类案件最终或者通过行政干预解决,或者不了了之,或者由劳动者通知其他非法律的途径解决。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工资支付劳动争议案件,不应把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的时间作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而应当以劳动者提出工资支付请求的时间、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时间或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期满开始计算。理由如下:

1.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无疑是弱势一方,这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造成的,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就在于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因此,《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申请时效的规定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或仲裁时效不同,没有采用一贯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期,而是特别规定了把“争议发生之日”作为仲裁时效起算日。应当说,从立法的角度看,这绝不是相同意思的不同表述方式,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立法者给予劳动关系的特殊的调整和保护方式的意图已经非常清楚。劳动部作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劳动法》做出法律解释时,必须要遵循《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原则,不能做出与《劳动法》相违背的解释。如果在《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的解释中出现文字表述或内容相异或理解出现差异的地方,则必须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

2.不论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借口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为了逃避责任,他们将仲裁时效的规定为我所用,不会在一开始就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绝大多数情况下,对劳动者都是承诺要发放工资,劳动者对于被克扣、拖欠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并没有提出异议(不论是处于何种原因),应当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于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已经达成一致,双方是没有争议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其承诺支付工资,劳动者提出权利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则双方没有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应当说双方在这种情况下就工资的支付与否发生了争议。这时,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不一致。如以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时间计算仲裁时效,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的全部或部分就早已超过时效了,法律不能给予保护。如从双方实际发生争议的时间计算,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就在法律保护的时效内。所以说,按照现在通行的时效计算,劳动者就无法得到应有的全面的法律保护,反而使用人单位得以逃脱。现在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建筑工程企业将仲裁时效作为其克扣、拖欠工资的“保护伞”,故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劳动者提出请求支付工资时就明目张胆地告诉劳动者,根据现行法律企业最多只支付他们两个月的被克扣、拖欠的工资,许多劳动者被迫接受用人单位的“和解”条件,就算提起仲裁,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他们又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最终使劳动者对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丧失了信心。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如果这个权利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其他权利的保护就失去了基础。这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背道而驰的。

3.目前已经有部分省、市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规章时对拖欠工资和劳动报酬案件做出明确规定,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权利的保护力度。比如上海市最近做出规定,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案件的仲裁期限确定,不再简单地将发薪日未发薪视为争议发生之日,而是将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到,

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才确定为争议发生。如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给付日期的,则劳动者追索之日视为争议发生之日。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本身与《劳动法》的规定完全相符,真正体现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精神和意图,这对于国家劳动立法部门来讲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4.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不论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只要克扣、拖欠工资的事实存在,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每年拖欠工资的数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已经形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他们越来越不相信法律,法律意识更加淡化,对社会的不满和仇视强化,由此引发的严重的恶性暴力事件屡屡发生。对于这个问题,除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的教育、加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的教育外,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完善劳动立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弥补现行法律和案件处理程序上的不足和缺陷,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之关键所在。

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

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 申(被)请人 姓名:张某性别:女国籍:中国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11111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电话12345678 邮编20000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代表人姓名:赵某某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电话23456789 邮编20000x 请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于2006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6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

2000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008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08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08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08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2000 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请人向贵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如下图: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doc)(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

2013最新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仲裁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 劳动仲裁法全文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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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_______元(自_____年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_______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公司担任_______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______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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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187****2995 | 浏览321 次2016-08-03 17:56 2016-08-07 12:08 最佳答案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最多可以追索3年。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年休假,职工本人不休的,不可以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法律常识】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主张要求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只能主张近两年之内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将被驳回。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 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 员工自愿加班的,能索要加班费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主张要求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要能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日后仲裁维权时才能更好的给自己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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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_______年_______月,申请人因____________,便向被申请人请假______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那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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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起诉状

拖欠工资起诉状 原告:_______ ,性别:_______ , 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出生, _____族, 住址: ________________ ,职业: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被告:_______ ,性别:______ , 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出生, _____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月份的基本工资元及加班工资__ 小时X _____________ 元/小时二_ 元及奖金 _____ 元,共______ 丿元。 2、支付原告__________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_______ 个月工资 ___ 丿元。 3、支付原告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______ 元。 4、支付原告___________ 没有签劳动合同赔偿金 ________ 个月 X ___ 元/月= _____ 元。 5、判令被告支付_____ 年____ 份的基本工资_________元及加班工资 ____ 小时X _____ 元/小时二____ 元,共_____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告_____ 年 ___ 月到被告经营的___________ 务工。从入职被 告经营的 ___ 开始,即遵守被告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按照被告的安排进行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自始至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 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年月被告无故终止与原告的双方劳动关系,但未给予书面通知,并拖欠原告年份的工资不予以支付, 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原告是听力和表达有严重障碍的人士,是残疾人弱势群体,生活困顿,只求温饱。原告不得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诉讼请求的款项。但该委以已被工商注销为由,作出裁定 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残疾人保障法》第6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40、46、47、82、8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

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

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 社会上不免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被拖欠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那么,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应该怎样写?下面,小编为您提供一份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的范本! 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 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0731-8408XXXX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234元(自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

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15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起诉状(拖欠农民工工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汉族_年_月一日出生,住址:_省_市_区_路一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一:姓名性别—,汉族_年_月—日出生,住 址:_省_市—区_路_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二:姓名性别汉族_年_月—日出生,住 址:_省_市—区_路_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三:公司名称—,住所地:_省_市_区_路_号_座_层_。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工资_元;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年_月—日被告三通过投标取得一工程施工项tl。后被告三把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二、被告二乂把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一,被告一雇佣原告到工地做工,工作期间自_年_月—日至—年_月_日,完工后,根据工地负责人结算,原告应得的劳务工资是—元,至今分文未付。 本案中被告一、被告二没有任何施工资质,被告三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劳社部(2004)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月17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丄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参照适用上述规定,丄程承包人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三负责承建案涉工程,但其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二,被告二乂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三,被告三拖欠原告工资,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曰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真实案例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现年xx岁,住成都市双楠路南,身份证号码:51011319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四川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天仁路17x号xxx三楼 法定代表人:xxxx 电话:xxxxx996、xxxxxx884921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33388元;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11年2月工资530元、2011年12月工资1205元; 3、裁令被申请人应按申请人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差额部分; 4、裁令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1年2月和2011年3月社保; 5、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2011年10月和2011年11月无规罚款400元; 6、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 7、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12月16日加班工资18147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02月18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xxx职务,月工资为3500元,被申请人拖至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申请人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兢兢业业完成本职工作,而被申请人却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无故克扣、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延长加班时间后亦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更未按照申请人的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迫于无奈,申请人于2011年12月0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辞职申请,经被申请人同意,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协商一致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了我国法律之规定,也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请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xxx 201x年0x月08日 1

克扣工资仲裁申请书范例

克扣工资仲裁申请书范例 克扣工资仲裁申请书 一、申诉人身份概况: 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民族:汉 籍贯:湖南省衡阳市职业:大学教师住址:衡阳市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湖南XXXX职业学院 被诉人身份概况 被诉人单位名称: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组织机构代码:7389XXXXX) 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鸡窝山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福生 二、请求向申诉人事项: 请求向申诉人事项如下: 请求向申诉人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元。 三、事实和理由: 请求向申诉人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元 克扣、拖欠工资,无论是多久以前的,除了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赔偿金。 (1)事实: (2)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

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及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定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克扣工资所应支

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

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 以下是关于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 程雪律师 许多劳动者、甚至用人单位对法律的理解重于实体而轻视程序。即对于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劳动者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所了解把握,但对于仲裁、诉讼的程序性问题往往不甚清楚。这进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因为错过时效的问题而丧失所谓“诉权”,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01*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终于在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上取得突破,该法将仲裁时效期间确定为1年,并规定了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与中止以及某些例外情况,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仲裁时效制度体系。因此,笔者在此将对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若干时效问题作简要梳理。以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践操作有所助益。 一、错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诉权”的丧失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我国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是“胜诉权”的消灭,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 ·

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且法院对时效问题往往采取被动审查,也就是说,对于诉讼时效,法院只能是被动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应主动过问诉讼时效。 与诉讼制度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出于快速处理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一般都会主动审查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查明当事人在仲裁时效届满后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依职权将不予受理。从而使当事人直接丧失“诉权”。 二、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与双倍工资的计算 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在工作1年以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种情形下,双倍工资的计算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1年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其理由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出于工作机会的考虑往往不会因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

拖欠工资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刘**,女,29岁,,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大厦**室(邮编518000),联系电话×××××××。 被告: 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底层甲(邮编200051),联系电话021-********。 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 2006年9月1日至 2006年11月30日的工资共计18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 2、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 4、" 6、 10、"11月共4个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06年3月20日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在被告单位担任董事助理职务,工资为6000元/月。

2006年11月29日,被告通过岗位调动的方式被将原告派遣至被告上级单位深圳××臵业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客户服务部经理,工资降为4500元/月。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06年 9、"1 0、"11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80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每次都承诺等财务状况好转后再支付。但 2007年4月25日,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伙同上级单位深圳××臵业评估有限公司找借口于当日将本人辞退。 原告认为,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企图逃避这一法定义务,除应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被告还欠缴原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理应补缴。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你院,希望能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____年__月__日 1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之探讨(1)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之探讨(1) [内容摘要]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有效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我国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规定甚为简略,极不完善,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一些不足之处,同时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时效存在着难点,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制度,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劳动法 一、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之不足 所谓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则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目前,我国共有三部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作了规定。一是《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中的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 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顺序来看,《条例》最早,《劳动法》其次,《意见》最后。从法律的效力来看,《劳动法》具有最高权威,其次是《条例》,最后才是《意见》。根据仲裁实践中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都是以《意见》第85条解释后的《劳动法》第82条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点。在各地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例中,普遍认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我国的劳动争议实施的是“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的强制仲裁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因仲裁申请已超过了60天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时,是否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 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

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篇一:公司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劳动者怎么办 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遇到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下面四个方法维权: 1、可以找单位沟通协商; 2、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3、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仲裁仍然得不到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要注意时效。 劳动仲裁: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起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首先,根据我国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所以由此可知,拖欠工资并没有规定是超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才算违法,只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都属于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 2011年的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最高可被处7年有期徒刑;2013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出台并施行,用具体的数字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 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篇二:拖欠工资法律条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和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

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样本

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 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0731-8408XXXX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

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12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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