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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港澳台法规

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港澳台法规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2337984.html,

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

第 1 条

为实施联合国一九八九年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简称公约),健全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落实保障及促进儿童及少年权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公约所揭示保障及促进儿童及少年权利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第 3 条

适用公约规定之法规及行政措施,应参照公约意旨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公约之解释。

第 4 条

各级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符合公约有关儿童及少年权利保障之规定,避免儿童及少年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积极促进儿童及少年权利之实现。

第 5 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确实依现行法规规定之业务职掌,负责筹划、推动及执行公约规定事项,并实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机关业务职掌者,相互间应协调连系办理。政府应与各国政府、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人权机构共同合作,以保护及促进公约所保障各项儿童及少年权利之实现。

第 6 条

行政院为推动本公约相关工作,应邀集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及相关机关代表,成立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推动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审议、谘询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约之宣导与教育训练。

二、各级政府机关落实公约之督导。

三、国内儿童及少年权利现况之研究与调查。

四、国家报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违反公约之申诉。

六、其他与公约相关之事项。

前项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及相关机关代表之人数不得少於总数二分之一;任一性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时,并得邀请少年代表列席。

第 7 条

政府应建立儿童及少年权利报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提出第一次国家报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国家报告,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审阅,政府应依审阅意见检讨、研拟後续施政。

第 8 条

各级政府机关执行公约保障各项儿童及少年权利规定所需之经费,应依财政状况,优先编列,逐步实施。

第 9 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公约规定之内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规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内提出优先检视清单,有不符公约规定者,应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内完成法规之增修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并应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内,完成其余法规之制(订)定、修正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

第 10 条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2337984.html,/fg/detail2008300.html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

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2条 1. 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歧视。 2.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应该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条 1.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序 言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 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截至2009年7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128个和132个国家的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 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

儿童权利公约版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 第一条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 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第六条 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 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九条 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着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着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十条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小学《品德与社会》五年级第二学期第三单元 第12课《儿童的权利》教学设计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南汇区惠南镇第二小学杨建华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3、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4、知道国际上一些国际性公约的名称,懂得国际性公约的制定源于人类的共识,有利于建立国际新秩序。 教学重点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教学准备 1、学生收集整理国际上和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课时 2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3、收集资料,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重点 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感受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教学过程 活动一:欣赏歌曲,引出儿童权利

1、播放歌曲《小小少年》 2、师:小小少年很少烦恼,无忧无虑乐陶陶,我们少年儿童为什么能幸福健康地生活? 3、小结: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离不开父母、长辈、老师的关心、呵护,也离不开政府的关爱,幸福地生活在祖国这个大家庭中享受着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板书:儿童的权利) 4、你能以自身的经历来举例吗? 学生交流:例如我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活动;我有权为我的休息时间作安排…… 5、教师适时点拨,引发话题:可是你的权益都受到了尊重吗? 6、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谈自己的权益受到尊重或受到侵犯的体验。 7、今天,我们一起来关心我们自己的权利。 (课伊始,播放儿童喜欢的歌曲,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兴趣。从歌曲中感受到少年儿童的生活无忧无虑,幸福快乐,是因为享受着法律所赋予儿童的各种权利。这样,儿童权利一下子走进学生生活,拉近了与学生的距离,更是激发了学生了解儿童权利的欲望。) 活动二:揭露现象,了解公约由来 过渡:在世界许多地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1、出示四幅图,这些儿童在干什么? 师: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还有很多,你听到或看到过吗?课前收集的有关这方面的资料,现在大家一起交流。 2、看到那稚气未脱的儿童兵,渴求知识的眼睛,流浪街头的孩子,你有何感想? 学生交流 3、师:看到一个个稚嫩而又鲜活的生命剥夺了应有的权利,而导致身心的摧残,国际组织积极行动起来了。看!媒体:(65页上方的文字)(课前让学生收集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培养学生从小关注社会,深刻地认识到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还存在,而且就在我们身边,大量鲜活的事例,更能震撼学生的心灵。发挥学生的主体参与性,从而真正做到教学以学生为本。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了解公约漫长的起草和修订过程,签署公约的国家之多,主要在于落实目标——“体会保护儿童是人类的共识”。) 活动三:介绍公约,解读儿童权利 1、《儿童权利公约》详细规定了我们儿童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出示公约第一条,公约第一条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你

儿童权益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第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2017第二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017第二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十八ㄊㄨㄥˊ人轉大人高峰會」引言徵文獎勵辦法 在這個變動的社會,台灣12~24歲的青少年轉大人的需求是什麼?遇到哪些困境或阻礙?台少盟舉辦第二屆轉大人高峰會站在聯合國青年發展議題及《兒童權利公約》的基礎上,為青少年建構一個發聲平台,和NGO、政府部門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來解決這些困境,力挺台灣順利轉大人!活動詳情點我看這裡!! CRC第20號一般性意見書(2016)強調,即使CRC載明所有未滿18歲兒童的權利都應受到保障。但兒童權利委員會發現,因為締約國不承認青少年享有權利,或鮮少投資相關措施,導致青少年的潛能經常無法全面發展,或受到破壞。本屆轉大人高峰會歡迎青少年及長期關注青少年的你,針對六大轉大人卡卡,聊聊你的觀點、看法,並針對相關政策提出具體建議,或是修法方向提供洞見!誰適合來投稿? 1.12~24歲,具相關經驗的青少年,歡迎來到許願池。 2.關注該議題或服務青少年的一線工作者或議題倡導者,這麼做才有效。 3.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承辦人,心酸障礙說給你聽。 4.主辦單位彙整各議題相關之參考資料,請見線上資訊庫

投稿形式 1.格式不限,漫畫、圖文、短片、文字皆可。 2.文字稿約1500~2000字,其他形式請檢附500字以內之文字說明。 3.請填寫相關表單後,並將投稿稿件在2017年8月13日前上傳 至https://goo.gl/9LKtYj轉大人高峰會投稿專區即可。 4.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wu@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2337984.html,.tw詢問。 有什麼獎勵? 所有的稿件,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將視來稿內容的多元性、完整性、邏輯性,依主題挑選數篇給予下述獎勵: ?入選: o刊登於「十八ㄊㄨㄥˊ人轉大人高峰會」論文集,給予稿費1000元及證明。 o邀請參與轉大人高峰會,臺北市、新北市以外縣市參與者,酌予補助交通費用(實報實銷,以高鐵+自強號為上限,請保留乘車憑 證);兩天全程參與者,再酌予補助住宿費用500元。 ?發表: o刊登於「十八ㄊㄨㄥˊ人轉大人高峰會」論文集,並邀請參與該議題場次口頭發表,給予稿費與發表費用2000元及發表證明。 o臺北市、新北市以外縣市參與者,補助交通費用(實報實銷,來回以高鐵為上限,請保留乘車憑證);兩天全程參與者,再酌予補助 住宿費用500元。 怎麼投稿?稿件可以包含哪些內容呢?? 請根據其中一個轉大人卡卡的議題,所盤點出來的討論問題方向, o根據你的經驗,分享台灣青少年的實際處境。 o每個主題不需要回應所有的子議題,若對多個主題都有想法,請分別投稿。 o參照相關的兒童權利公約的條文,談談你覺得和國際人權標準上,落差在哪裡? o為什麼會造成這些落差?是相關法令訂得不夠嚴謹? o或者是落實的問題?還是誰根本不夠重視? o你覺得有效的解決方法會是什麼?什麼才是青少年真正需要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49条规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 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 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人权宣言》中 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 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 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 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宣传纲要 简单地说,《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我国的行动 我国是共同提案国之一。我国从1980年起积极参加起草工作组的工作,对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做出了贡献。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大上我国为通过该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 之一。 我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 我国被称为“旗舰”。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

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由于我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后续行动的国家,所以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 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是权利主体:在我们国家,儿童一出生,就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无论他多么弱小、稚嫩,他都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独立的人格。儿童是权利主体。社会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尊重儿童,并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三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协商一致通过,于 1990年9月2日生效。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定加入这一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 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 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公约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最后条款部分组成,共54条。 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 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 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 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 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首先考虑。 ——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 可能知道谁是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 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 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 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 后果。 ——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 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儿童权利公约》的三项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三项基本原则 2011-02-14信息来源:中国泰安政府门户网站 18岁原则:《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指出: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法律界定的未成年人亦是18岁以下,所以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指的儿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儿童,儿童就是未成年人。 无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或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出身、财产、伤残等原因受到任何歧视,他们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应因其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信仰和观点而受到任何影响。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儿童最大利益为目标是公约中的首要考虑。凡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公约中并没有指明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随时注意到儿童的利益,并将他们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 《儿童权利公约》提倡的四项原则是什么? 分类:知识点 2006-04-30 13:46阅读(1623)评论(0) 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 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参见公约第3条) 2. 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参见公约第6条) 3. 无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参见公约第2条) 4. 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参见公约第12条)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点击次数:3856次【返回上一页】《儿童权利公约》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2条)——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二、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第6条)——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四、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的权利公约》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的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3、了解《儿童的权利公约》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4、知道国际上一些国际性公约的名称,懂的国际性公约的制定源于人类的共识,有利于建 立国际新秩序。 教学重点: 1、初步了解《儿童的权利公约》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的权利公约》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教学准备: 1、学生收集整理国际上和生活中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例。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的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教学课时:2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的权利公约》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的权利公约》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3、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的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重点: 初步了解《儿童的权利公约》内容,感受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教学过程: 活动一:欣赏歌曲,引出儿童权利 1、播放歌曲《小小少年》 2、师:小小少年很少烦恼,无忧无虑乐陶陶,我们少年儿童为什么能幸福健康地生活? 3、小结: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离不开父母、长辈、老师的关心、呵护,也离不开国家的 关爱,幸福的生活在祖国这个大家庭中享受着法律赋予我们的各种权利。(板书:儿童的权利) 4、你能以自身的经历来举例吗? 学生交流:我有权利选择什么时候看电视,玩电脑,我有权利选择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5、教师适时点拨,引发话题,可是你的权利受到尊重了吗? 6、学生从生活实际出发,谈自己的权利受到尊重或受到侵犯的体验。 7、今天,我们一起来关心自己的权利。 活动二:揭露现实,了解公约由来: 过度:在世界很多地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1、出示四幅图,这些儿童在干什么? 师: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还有很多,你听到或看到过吗?课前收集有关这方面的资料,现在大家一起交流。 2、看到那稚气未脱的儿童兵,渴求知识的眼睛,流浪街头的孩子,你有何感想?学生交流。 3、师:看到一个个稚气而又鲜活的生命剥夺了应有的权利,而导致身心的摧残,国际组织 行动起来。看!媒体(介绍儿童公约的由来,了解公约漫长的起草和修订过程,签署公约的国家之多,主要在于落实目标————————“体会保护儿童是人类的共识”。)活动三:介绍公约,解读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儿童权利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0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9月6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 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本议定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先行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议定书暂不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为了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并执行其各项规定,特别是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应当扩大各缔约国为确保对儿童的保护、使其不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影响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还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不从事有危害性的或可能影响其教育或有害于儿童的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任何工作, 深切关注十分猖獗且日益严重的出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目的的国际儿童贩运, 深切关注仍然广泛存在着特别容易侵害儿童的性旅游,因为它直接助长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识到一些尤其脆弱的群体,其中包括女童受到了性剥削的极大危险,而且女童在遭受性剥削的群体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关注互联网和其他不断发展的技术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儿童色情制品并回顾打击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国际会议(维也纳,一九九九年),特别是它作出的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儿童色情材料的制作、传播、出口、播送、进口、蓄意占有和宣传予以刑事处罚,并强调各国政府与互联网工业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与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认为应采用一种全面的方法来消除引发性因素,其中包括发展不足、贫困、经济失衡、社会经济结构不公平、家庭瘫痪、缺乏教育、城市——农村移徙、性别歧视、不负责任的成人性行为、有害的传统作法、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从而有助于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为需要努力提高公众意识,以减少消费者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需求,并还认为需要加强各方的全球合作以及在国家一级改善执法行动的重要性, 注意到关于保护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有关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的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承认、实施与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第一百八十二号公约》, 对《儿童权利公约》获得广泛支持感到鼓舞,这表明各方均广泛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认识到实施《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行动纲领》和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大会的《宣言和行动议程》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建议, 充分重视各国人民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协调发展的传统及文化价值的重要性, 兹商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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