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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性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庭暴力的问题。法律层面的反家庭暴力的努力一直在进行着,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对于我国而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和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还不够有效,特别是缺乏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操作细则,因此在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毫无疑问的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但同时这一社会问题有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宏观问题,多方的努力和介入应该是必须的,所以本文在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并试图从多方面思考应对策略。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防治对策

目录

前言 (1)

一、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 (1)

(一)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 (1)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2)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分析 (3)

(一)损害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 (3)

(二)导致婚姻和家庭破裂 (3)

(三)破坏家庭教育和生活 (4)

(四)危害社会稳定和进步 (4)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5)

(一)思想根源上的封建思想残余 (5)

(二)法制观念淡薄是重要原因 (5)

(三)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6)

(四)制度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6)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对策 (7)

(一)更新观念,使人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 (7)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7)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司法运行机制 (8)

(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9)

五、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1宜顺论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12418884.html,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前 言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严重危害被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明确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重视干预和防范家庭暴力问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无疑是一个很有必要的研究角度。不管是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还是从促进男女平等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在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并提出适合我国当前情况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是一项很有意义的课题。

一、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

(一)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

在主体界定上,我国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对于欧美法律界或学术界的研究,其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出于这一点,由于其对实际共同生活的重视,其界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远比我国学者的宽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

包括同居关系、甚至同性婚姻等等1。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当前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本文倾向于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暴力,但也不排除女性对男性的施暴,家庭暴力主要是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但也不排除父母子女等其他亲属之间发生的暴力。

可以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一般来说是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须具有故意,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要件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最显著特征。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介入后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一层遮羞布,使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为其反复性创造了客观条件,因多数受害者对暴力行为不愿公开,加上受害人往往轻信施暴者事后的忏悔和不再施暴的誓言而一忍再忍,或者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施暴者可能逐渐形成使用暴力的习惯,使暴力重复出现甚至加剧。

3、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身体上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不易确定,或者轻伤,或者重伤,甚至死亡。就精神上所实施的暴力而言,其主要是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激烈的言词损伤他人的自尊、人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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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祯军:《对在国外遭受家庭暴力的中国妇女寻求法律救济的思考》,载《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 年第5期,第23页。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分析

在社会逐渐走向文明的今天,家庭暴力己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来自中国妇联发布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可以说家暴问题并不乐观。家庭暴力不仅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而且家庭暴力也极易导致家庭破裂,给家庭成员和亲人带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并产生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损害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女性家庭成员的身体及精神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女性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以及人格尊严受到威胁或造成了损害。人权应当被尊重,人格平等是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家庭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它比交通事故和疾病更有害于健康,对性的暴力以及对身体和性虐待的恐惧,也给妇女的生育健康造成巨大的影响。“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殴打妻子的视频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网友甚至全社会对于家暴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一时间李阳由原来的“教育专家、成长大使.转变成了家庭暴力的“代言人。在对其行为感到震惊和强烈谴责之后,细节上其妻子受到多次的殴打,包括身体的淤肿,头部流血,被拖拉头发等等,因此,我们更应理性的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危害

(二)导致婚姻和家庭破裂

家庭是婚姻的直接结果,人类由婚姻组成家庭,婚姻是家庭组建的基础。婚姻的缔结,标志着男女两性从此合法的结成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这是最基本的关系,家庭组成之后,夫妻双方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在家庭生活中,作为最亲近的家庭关系,夫妻朝夕相处,肌肤相亲,同甘共苦,应当是人间最亲密的伴侣,本应恩恩爱爱,白头偕老,但是家庭暴力却将这一切消失殆尽,上节中李阳夫妻最后不欢而散的例子正是最好的说明。(三)破坏家庭教育和生活

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和谐,给子女的成长带来沉重的压力,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很多的困难,根据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给生活在这些家庭的孩子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家庭暴力犯罪也使未成年子女失去双亲的温暖和关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往往容易产生恐惧、焦急和厌世心理1,他们感到自卑,孤寂,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势必造成这些孩子学业荒废,甚至出走流浪,误入歧途,走向犯罪,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人所期盼的基本要求,这也是为人子女者应该遵循的家庭伦理和法律义务,可是,家庭暴力还殃及老人,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不幸。

(四)危害社会稳定和进步

现实状况中,每个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必然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间接妨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心理上,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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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刚健:《和谐社会背景下反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4页。

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他们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和自卑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根源上的封建思想残余

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流毒很广很深,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在现代许多人仍然受着这种封建意识的影响。大男子主义,家长作风经常在这些人身上被表现出来,他们为谋求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感和成功感,妻子儿女稍有不顺,便施以虐待和暴力相加,或是在家庭之外遭遇挫折,便把家庭成员作为出气筒,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心理平衡。由于封建思想流毒较深,也使得许多妇女逆来顺受。也由于封建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也大都采取漠视的态度,丈夫侵犯人权的行为,反而被觉得是家务事,甚至政府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也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种对家庭暴力漠然视之的社会氛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没有负疚感和罪恶感,感受不到社会的压力,这样家庭暴力就不可避免。

(二)法制观念淡薄是重要原因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积淀形成了以家族伦理观念为核心,以社会本位,身份本位,义务本位为特征的法律文化,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一般群众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李阳家暴的现成例子之外,在中国更屡见不鲜的是,男子当街对其配偶拳脚相加,当围观者谴责时,则理直气壮的回以“我打我老婆”。这种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并

不少见,在我国很多农村或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都较为常见1,而且对于这种观念的认识和解决上,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抱着一个基本的法制手段,导致法律观念欠缺下矛盾得不到较好的解决。

(三)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衡,这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传统上男性为主的家庭模式仍然是家庭的主流,男性在家庭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得男性的心理上产生了一种主导者的优越感,认为女性是依靠自己而生活的,是自己享受生活的工具而已,故此使用点暴力当然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则是一定数量的女性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市场经济中一展身手,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入,她们的收入高于自己的配偶,这使得作为男性的配偶心理失衡,他们往往以暴力来表达自己仍然是家庭中的主宰。

(四)制度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了禁止性规则的处罚措施,缺乏对受害人有利的保障措施,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而且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

以以下案例为例,吴女士,40岁,十多年前,吴女士与现任丈夫结婚。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时常动手打她,有时还用电话线勒她的脖子,将她的头往马桶里塞,并放水冲。去年7月,她看到丈夫和9岁的孩子在看暴力电影,就去劝阻他们,丈夫抄起辫面杖打在她的左手指上,她忍着疼痛报了警,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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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法学语境下的家庭暴力之含义》,载《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 年第4期,第23页。

赶来对她做了笔录。医院诊断为手指粉碎性骨折,她请求警方立案,警方告诉她可以去自诉,吴女士坚决要求通过公诉来追究他的责任,因为轻伤立案的情况太少了,最后警方受理了此案,最终她的丈夫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少有的由检察机关介入的家庭暴力案。相对于大多数饱受虐待者来说,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刑事法律及其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也尚未建立。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仍呈明显的滞后性。

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的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具体,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要进一步的磨合1,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密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更新观念,使人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认为家庭暴力再严重也不犯法。这些错误的认识,使家庭暴力游离在法律的管辖之外。对此要加强宣传,使大家能够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还要重视和加强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转变妇女屈从和依附的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当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其次,要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世界各国的立法大多已经取消了男女不平等的条文,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早已赋予了男女平等的权利。我们不仅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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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 载《前沿》, 2001年第9期,第62-63页。

在法律上实现男女的平等,更要获得真正的平等。目前,几千年的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转变过来的,在不少男性心中仍然根深蒂固。正是这些旧观念促成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所以要更新观念,大力倡导夫妻平等,互相尊重,这才是根本之道。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考虑刑法中设立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受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的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条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由家庭暴力引起的相关犯罪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在处罚时只能参照这些罪名的罪状和法定刑来予以处罚,同时,由于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上存在着特殊身份的事实豁免,在审判实践中,致使家庭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相比处罚存在很大不同,这种立法现状和处罚方式不符合家庭暴力有罪化的趋势,不利于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法中应设立家庭暴力罪这一罪名,以使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规定民事保护令制度。针对家庭暴力,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己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做法。保护令作为法院发布的强制性命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有规定,关于临时性救济措施,我国民诉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1,但这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都极为有限,而且都难以适应于家庭暴力案件,无法解决受害人所遇到的紧急情况,因而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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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第 23-24页。

临时救济措施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着立法上的真空,这种立法上的真空致使受害者救助无门,法院无所适从,保护令作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而通行的做法。因此,在民法典中引入这一制度,对于更好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必然有积极意义。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司法运行机制

1、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公安机关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关键一环,依法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警察在保护受害妇女,惩治施暴者和阻断家庭暴力事件的升级等方面,有着其他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优势使得公安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我国现行法律己赋予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行为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的权力,公安机关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力方式导致的犯罪行为,列入本机关的工作职责,不得以各种借口懈怠对家庭暴力干预职责的承担。对于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公安机关应努力探索,建立一套集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服务为一体的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2、加大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力度。对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因而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1,对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检察院只有积极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才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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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华:《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思考》,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1期,34-35页。

(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1、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社会支持。要防治家庭暴力,完善的社会支持是重要保障,而社区则是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健全社区的防治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社区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工作者来从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在家庭暴力出现时,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二是社区平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布告栏或板报等形式,登载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也可以定期召开一些家庭座谈会,从而起到宣传的作用。三是建立一整套对家庭暴力行为行之有效的调解机制,包括建立辖区居民家庭档案,确立针对不同家庭暴力请况的调解程序,凋解后信息反馈、跟踪途径等等。

2、充分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组成相互联系的社会支持、救助网络。家庭暴力行为虽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它涉及到的问题往往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的范围之内,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威胁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所以作为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职责的政府,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就需要针对具体情况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管理和控制。

(五)积极鼓励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

当前在一些欧美国家有许多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他们大多是社会福利机构或服务机构,如专门从事家庭暴力伤害鉴定、医院治疗、心理治疗等机构,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可以弥补政府机构的不足,他们对工作有热情,关心家庭暴力问题,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是志愿者,不是为了工作而工作,他们处于社会的各个角落,能够接触到更多的有家庭暴力的家庭。我国基本上没有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

这与我们的政策有关,应当在政策上鼓励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使他们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五、结束语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需要在规范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单位的监督治理作用,虽然在社会治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在法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对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较为熟悉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有利于对施暴者产生一种无形的抑制作用。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深入宣传家庭美德的同时,在媒体上公布施暴者的姓名,使其成为社会舆论的靶子,从多方面治理和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从而塑造更好的精神文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王祯军:《对在国外遭受家庭暴力的中国妇女寻求法律救济的思考》,载《河

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邓刚健:《和谐社会背景下反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中南民族大学,2008年;

3、吴国平:《遏制家庭暴力之法律对策探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10年第1期;

4、贾云飞:《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引进与完善》载《河北工业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5、崔轶, 洪炜, 苏英:《七省市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报告》载《中国

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年第3期;

6、袁腾飞, 吴浩:《浅谈我国家庭暴力犯罪》载《商业文化》2012年第4期;

7、薛宁兰: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多机构合作干预模式》载《妇女研究论丛》 2012年第3期;

8、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载《法学》2012 年第2期;

9、夏旭日:《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考察——以全球性的视角》载《泰山

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0、潘泽泉, 杨又天:《家庭暴力与社会工作介入: 本土化的问题向度及干预策

略》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于法律层面的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出以法律为主、行政与社会机制综合防治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防治机制 一、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1993年,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施暴的宣言》第一条中指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辱、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 (2)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委员会认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童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离和‘名誉’犯罪等。 [ 1] (3)世界妇女大会为全方位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1995年的《行动纲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等都属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2.国外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美国 由于体制的原因,美国各州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确认标准不尽相同,固没有统一定义,而美国律师协会反家庭暴力委员会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以及用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便会发生家庭暴力。没有任何一种身体行为可以充分界定家庭暴力,心理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综合发生作用,产生施暴行为的环境。 [ 2] (2)英国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决定。英国内务部在相关宣传品上表述如下: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这就是家庭暴力。 (3)南非 南非《反家庭暴力法》以列举的方式来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①肉体虐待;②性虐待; ③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④经济虐待;⑤恐吓;⑥骚扰;⑦盯梢;⑧损害财产;⑨双方不住在一起时,未经同意擅闯原告住所;⑩任何其他的针对原告的控制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将给原告的人身安全、健康或幸福带来伤害。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论文题目: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摘要 家庭暴力在全球各地普遍存在,不管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在,随着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显现出了很大的弊端,给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很大伤害,同时侵犯了受暴者这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探究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发现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所以应该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目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2家庭暴力的原因 (3) 2.1历史原因 (3) 2.2社会经济原因 (3) 2.3个体原因 (4) 2.3.1心理原因 (4) 2.3.2生理原因 (4) 3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5) 3.1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 (5) 3.1.1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4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6) 3.1.5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6) 3.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存在的问题 (6) 3.2.1现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6) 3.2.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7) 3.2.3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 (7) 3.2.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 (8)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完善措施 (9) 4.1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9) 4.2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 (10) 4.3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 (10) 4.4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11)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附件: (15)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5)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6)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作者:佚名来源:网络分享:全人格教育 家庭暴力现象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原因,有观念的原因,也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更有一种社会深层次的文化传统原因,因而消除家庭暴力现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江苏省淮安市在辖区内开展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调查的方法主要采取访谈的方式,通过访谈了解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现代社会职业、生活水平的变化,随着现代传媒在人们生活中的不断扩大,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都已经发生了变化。 于是在各种所谓的新观念充斥在整个社会的时候,有些人在新鲜事物的选择上失去了是与非的标准,变得迷惘和无法取舍,失去主见,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社会观念与文化的影响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人们在迷惘的同时对旧观念旧思想也无法彻底割弃。 这些变化集中在家庭中就表现为家庭责任感的丧失、夫妻之间忠诚的信念产生危机、重男轻女的意识仍存、大男子主义严重、享受的意识增强,

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就为家庭暴力埋下了生长的种子,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们对家庭暴力现象有如下认识: 一、家庭暴力的种类 1、因为夫妻之间经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当夫妻之间的婚姻建立在一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就难免因为一方的弱势而在人格与人身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我们接触的受害女性中大部分是没有社会地位,无职业,但有漂亮的外表,这些女性贪图享受的心理,于是尽可能的找城里的职工,城里的职工由于在家庭或自身的条件(外貌、年龄、人品、工作)等方面有欠缺的地方,男图貌女图财,两者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便成立了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家庭中男方不再看中女方的容貌,而经济占据了家庭的主要地位,男权的意识与日俱增,于是女性在家庭中失去了地位,成为男人的出气筒,进而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由于第三者或者沉溺于色情场所的出现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东西,很多庸俗的东西,很多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在社会娱乐业中隐藏着许多为社会所不容的现象,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包二奶,寻求刺激。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目录 题目 (1)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概述 (2)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五、结束语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然而,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从法治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从暴力主体以及社会的角度防治家庭暴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治家庭暴力,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治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human society, so that people placed a deep hope.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has caused great harm to family members, such a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and personal safet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huge project, 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ceed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But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we should increa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the joint efforts, so we can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violence subject, the main social point of view. I hope through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we can strike a new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and emphasis on human relations context.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prevention 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被誉为生命的港湾、心灵的归宿。然而,据21世纪初世界银行调查统计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屡屡敲击着我们的神经,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却时常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摘要 家庭暴力在全球各地普遍存在,不管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在,随着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显现出了很大的弊端,给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很大伤害,同时侵犯了受暴者这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探究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发现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所以应该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治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I

目录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2家庭暴力的原因 (2) 2.1历史原因 (2) 2.2社会经济原因 (2) 2.3个人原因 (3) 2.3.1心理原因 (3) 2.3.2生理原因 (3) 3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4) 3.1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 (4) 3.1.1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4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5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存在的问题 (5) 3.2.1现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5) 3.2.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6) 3.2.3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 (6) 3.2.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 (7)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完善措施 (7) 4.1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7) 4.1.1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7) 4.1.2完善家庭暴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8) 4.2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 (9) 4.3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 (9) 4.4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10)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4)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5) I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97587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李明舜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

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 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一是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12418884.html,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12418884.html, 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由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 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不许妻子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方就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这种情况占23%。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

2018年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实用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1X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1X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中国统计显示,201X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 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X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

浅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防治

浅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防范 徐闻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社会、爱心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缓解家庭暴力现象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前言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分析

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8-11-17T18:24:34.750Z 来源:《青年生活》2018年第7期作者:胡建 [导读] 近年来,我县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农村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侵犯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稳定发展。 近年来,我县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农村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侵犯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稳定发展。从我院近三年来办结的4件涉家庭暴力审查逮捕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在每年所办结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涉家庭暴力案件占比近 10%。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特别是农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危害,准确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这对于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等,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与其他暴力案件相较,家暴案件受害者基于各种原因一般不愿公开,具有特定性、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等特定。 1、行为实施者和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从既有案例看,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发生在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暴对象一般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生活成员中的老人、妇女和儿童。根据我院近五年来涉家暴刑事案件统计数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 90%以上是女性。 2、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原因,清官难断家务事,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存在很多误解,认为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夫妻之间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而且大多数受害者也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内部矛盾,“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一般都采取隐忍态度,而这无形中纵容和助长了家庭暴力。 3、行为原因、方式具有复杂性。家庭暴力产生原因复杂,暴力方式也多种多样,既包括暴力殴打、伤害、体罚等肉体伤害;也包括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精神伤害。而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也导致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方式、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有不同。 4、行为具有反复性。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对象在家庭中地位较低、能力较弱,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往往是忍气吞声,不愿外传,寻求他人帮助或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家庭暴力对象一般都是受到长期或经常性的伤害,期间也存在反复,即既有暴力时段,也有缓和时段,两者之间有时呈现循环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论是对个人、家庭、社会而言,其危害性都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从近年来我院办结的刑事案例分析,家暴受害者均为女性,她们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生活在恐惧和紧张的环境中,内心充满了惶恐、不安和悲伤,渐渐丧失了生活自信心和安全感,无助无望而得不到解脱,引起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 其次,家庭暴力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危害家庭和睦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最基本单元。家庭暴力行为直接触及最亲密人群间的关系,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危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其对于家庭的伤害是永久且难以轻易恢复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家庭稳定架构的暴力伤害,施暴者往往由于感情冲动失去理智,面对问题缺乏合理合法有效应对和处置方法,行为简单粗暴,导致家庭矛盾的无限扩大和升级,最终导致伤害后果无可挽回,一发不可收拾。 第三,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受害者的人身权、健康权、人格权等最基本的权利,影响了他们从事社会劳动、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还严重危害家庭成员所触及的社会环境。当今时代,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不是孤立的,其心理情绪和行为方式都或多或少会对其生活周边环境产生或大或小的示范和影响。这些影响在社会大池子中不断的交织,终会形成一股或大或小的逆流或风暴,最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人们生活幸福,影响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我县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既有我国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地域经济、风俗传统方面的原因,还有家庭成员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传统封建思想观念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从近年来我院办结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例分析,家庭暴力案件大多发生在偏远农村地区,不少家庭受封建思想毒害,视妻子、子女为自己的附属,视老人为生活的累赘,随意打骂和羞辱。如我院办理的兰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兰某因身有残疾,长期受到其丈夫打骂和粗暴对待,生活中失去自尊和自信,最后积怨成仇,向其丈夫饭碗中投放毒鼠强意图毒杀其夫,兰某也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演变成犯罪者。 2、家暴行为施暴者和受害者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与家暴行为发生之间的关联性。从我院近五年办结的家庭暴力案件分析,家暴行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文化水平较低,且都或多或少存在性格偏激缺陷和不良生活习惯,最终导致家庭生活中不断出现暴力行为。如任某故意伤害案中,家暴行为施暴者任某和受害者张某均为小学文化水平,任某生活中性格偏激,长期存在酗酒恶习,处事简单粗暴好勇斗狠,邻里关系不和;而张某生活中思想观念陈旧,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观念不强,遇事软弱,一味迁就。后任某在一次酒后因言语矛盾持刀将其妻张某砍伤,最终落入法网。 3、地域经济和风俗传统导致社会防范控制家庭暴力乏力。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涉及到感情因素,夹杂很多是是非非,难以准确判断。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不方便干预也难以得到切实解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行为很少受到处置,从而纵容和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发生之初,一般由当地村委会、司法所出面干预,但这些干预又缺少其他部门的强力支持,因此,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得便捷和专业的法律支持,缺乏来自社会渠道的及时救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并细化相关措施,确保反家暴法执法成效。家庭暴力是存在于家庭内部的一种特殊暴力,传统观念中,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打骂吵架都被视为私事,大家习以为常,也难以准确判断孰是孰非。由于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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