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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目次

目次 (1)

前言 (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4)

4基本要求 (4)

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6)

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17)

7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27)

8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32)

9煤气柜 (34)

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37)

11煤气事故处理 (40)

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4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1966)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计算压力computation 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3.2煤气设施gases equipment

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隔断装置curtain appliance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粗煤气untreated gases

未经净化的煤气。

3.5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 control piping system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3.6炉顶余压透平top residual pressure turbine

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

4基本要求

4.1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2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4.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4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4.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4.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4.11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

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12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4.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5.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1.1区域布置

5.1.1.1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5.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问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5.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5.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5.1.1.6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1.1.7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1.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

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5.1.2.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的规定;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设备结构

5.1.3.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5.1.3.2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GB50195执行。

5.1.3.4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5.1.3.7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5.1.3.10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

O);

2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5.1.3.11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5.1.3.12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

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7.2.2.1的规定。

5.1.3.14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mm。

5.1.4气密性试验

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2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区域布置

5.2.1.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

5.2.1.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3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5.2.1.5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2.2.1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2.2.2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设备结构

5.2.3.1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3.3、5.1.3.4的规定。

5.2.3.3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5.2.3.4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柱高度至少加500mm。

5.2.3.5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

口)的煤气压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

2O~398mmH

2

O);电除尘器出口(加

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H

2

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2.4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5.3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3.1区域布置

5.3.1.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5.3.1.2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5.3.1.3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5.3.1.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5.3.1.5厂区内的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5.3.1.6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

净距不应少于3m。

5.3.2设备结构

5.3.2.1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硬探尺与探尺孑L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5.3.2.2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5.3.2.3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

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5.3.2.4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

2

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5.3.2.5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5.3.2.6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5.3.3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4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4.1 区域布置

5.4.1.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5.4.1.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5.4.1.3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5.4.2.1 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

5.4.2.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6的规定。

5.4.2.3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4.3 设备结构

5.4.3.1 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5.4.3.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5.4.4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5×103Pa(510mmH

O)做泄

2

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5.5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5.1区域布置

5.5.1.1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l000m以上,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不小于500m。

5.5.1.2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

5.5.1.3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5.5.2煤气净化与冷却区域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I.I.5的规定。

5.5.3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5.3.1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5.3.2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

5.5.3.3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

5.5.4设备结构

5.5.4.1炭化炉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00mm;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

天然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的生产供汽需要。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锅炉操作及安全管理。 三责任者:动力车间、司炉工。 四正文: 1 点火操作 1.1 点火前应检查烟道及锅炉各附属设备、安全附件等是否正常,确认合格后方可准备点火; 1.2 检查锅炉水位计、水阀门必须处于打开位置; 1.3 检查软水罐水位,然后开启水泵上水,上水时注意水位变化情况,杜绝假水位,若缺水可手动上水; 1.4 点火时燃烧器应先启动鼓风机吹扫,排除烟道中可能残存的可燃气体或沉积物,然后将进入点火前自检程序,如点火程序异常应停机处理。 1.5 检查控制柜上的各个旋钮,均应处于正常位置,并无损,手动/自动、上水、燃烧器旋钮,应放在自动位置,大火/小火位置应处于小火位置上。 1.6 先打开总电源开关,再开启燃气阀门;打开控制盘总开关,使其处自动操作状态,预备点火,延时后将自动点火。 1.7 点火时先小火运行然后转大火,使锅炉各部位受热均匀。冷炉启动时,须先小火升压至0.3 MPa,然后转大火运行。点火至投入运行应保持两小时左右。 1.8 锅炉运行后应检查天然气流量是否正常,一般小火时为≤70m3/h,大火时140~160 m3/h。 2 升压操作 2.1 升压时应平稳操作,先水火后大火,同时注意排污减压,以免锅筒及炉体受损。 2.2 当气压上升到0.2~0.3MPa 时,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拧紧螺丝时应侧身进行,所用扳手长度不得超过20倍螺丝直径。同时检查给水设备,注意各阀门有无泄露现象。 2.3 当气压上升到工作压力后,再冲洗一次水位表。 3 运行操作 3.1 供汽前应通知用汽部门作好准备,开启蒸汽管道上的疏水阀进行排水、暖管,然后将主汽阀缓缓开启至最大,再回转半圈防止阀芯咬死; 3.2 运行中要经常监视水位变化情况,保持水位计显示准确、清晰。每班至少冲洗水位计两次,水 1

煤气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煤气设备维护、检修、操作人员安全使用规定在企业内,煤气的危险作业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煤气,需佩戴呼吸器在煤气外泄环境中作业,如抽堵盲板、关开眼镜阀、插板阀、带煤气设施上堵漏、煤气接管等作业;二是操作人员不直接接触煤气,但有发生煤气三大事故的可能性的作业,如煤气管道及设施停送煤气、在运行的煤气设备区域动火作业和停运的煤气设备上检修、进人等作业。以上两大方面均都属于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必须提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经HSE办公室审批;重大危险作业必须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时提前做好煤气作业的准备工作,落实完善可靠的作业安全措施。制定的操作步骤,人员组织、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熟知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作业时服从统一指挥。对重大煤气危险作业必须要制定相关事故预案。 一、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2)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藏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为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评价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规范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设备制造、工业生产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和规程编制。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各工业企业及其他具有制造、修理业务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二章 评分办法 第五条 本标准由10个分项组成:即安全管理、文明生产、起重机械、机械加工、厂内机动车辆、生产用电、涂装作业、重点要害部位、梯子平台栏杆、作业现场管理。10个分项的检查项目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六条 各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总得分应为各评分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七条 检查评分表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额定分数。 第八条 在多人对同一项检查评分时,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分配原则:专职安全人员为0.6,其他人员为0.4。 第九条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分数该项目检查评分表实得分值 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数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 100 汇总表中得分应为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十条 考核、评价以100分为满分。检查中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100?= 得满分的分值之和 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各对应的实得分值之和 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按分数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评分应以汇总表总得分作为对一个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一) 优良:汇总表得分数应在80分及其以上; (二) 合格:汇总表得分数应在70分及其以上; (三) 不合格:汇总表得分数不足70分。 第三章检查评分表 第十二条设备制造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表 3.0.1)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生产、起重机械、机械加工(金属切削机床、冲、剪、压机械、木工机械、砂轮机、锻造机械热加工)、厂内机动车辆、生产用电、涂装作业、重点要害部位(锅炉、变配电站、空压站、油库、乙炔站、木材库及木制品、危险品库、氧气回流站、压力气瓶)、梯子、平台栏杆及生产现场10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3.0.2)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项目共8项,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文明生产检查评分表(表 3.0.3)是对企业文明生产的评价。检查项目共10项,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表(表 3.0.4)是对企业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的评价。检查项目共6项,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六条机械加工设备,包括金属切削机床表(表3.0.5.1)、冲、剪、压机械表(表3.0.5.2)、木工机械表(表3.0.5.3)、砂轮机表(表3.0.5.4)、工业炉窑热加工表(表3.0.5.5)、锻造机械热加工表(表3.0.5.6),6个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企业机械加工设备安全装置及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的评价,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评分表(表 3.0.6)是对企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装置技术状态情况的评价。检查项目共8项,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八条生产用电安全检查评分表(表 3.0.7)是对企业生产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项目共10项,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九条涂装作业包括安全管理表(表 3.0.8.1)和抛丸除锈表(表3.0.8.2)2个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企业涂装作业安全管理和作业安全生产情

天然气烧嘴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67940 天然气烧嘴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天然气烧嘴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a.拆卸天然气、空气管及其它压力管道时,一定要先关闭相对应管道上的阀门并确认已卸压。 b.在拆卸烧嘴枪时,必须先关闭天然气、空气手动阀后再用氮气吹扫后方可进行拆卸。 c.及时检查天然气管道,各连接部是否有天然气泄漏,一旦发现有天然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处上游的阀门,及时汇报并联系处理。 d.检查、清理烧嘴时必须通知中控室提高闪速炉负压,确保人员被高温烟气灼伤。 e.烧嘴点火时调节阀要置手动,开度要小,初始天然气量为100Nm3/h。

煤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煤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煤气人员必须熟悉煤气特性及煤气中毒救护知识,及每个阀门的特性作用。 2.煤气主管道要设有明显标志(标明何时开始使用),不准在上面拉绳挂物,不准在其周围堆物挖坑。 3.每季度定期对管道、阀门、煤气表、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定期防腐防漏,消除事故隐患。 4.使用煤气时先点火后开气,必须有人照看,注意观察燃烧情况。 5.燃气管道采用三阀控制: (1)灶具阀(2)灶前阀(3)表前阀。 6.用毕后,先关灶前阀,待火焰熄灭后,再关闭灶具阀,最后关闭表前阀。 7?灶具贴墙放置时,须离墙1m;胶管严禁封闭,便于检查,煤气罐和灶具要保持1m 以上距离。 8.灶具周围严禁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检查漏气禁止用鼻子嗅或明火试,应采用报警器、肥皂水的方法。 9.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锤或其它金属敲击。 10 煤气炉灶使用完后,要随时关闭炉灶开关,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11.煤气泄漏时,用湿毛巾堵住口鼻,关闭所有阀门,熄灭一切火种,开窗通风。煤气钢瓶的使用的相关规定 1.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除YSP-5(ffi(50KG煤气钢瓶为每 3 年检验一次外,其余型号煤气钢瓶前 3 次检验周期为4年,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煤气钢瓶设计 使用年限为8 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

定确定。 2.当钢瓶受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未经检验的气瓶不允许使用,且气瓶安全标识清晰齐全。 4.气瓶供应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 5.气瓶使用单位必须要求气瓶供应商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 6.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进出记录台帐和使用煤气钢瓶情况登记表。煤气管道使用的相关规定 1?连接燃气器具和燃气管道的燃气用专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年,否则胶管变硬龟裂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2.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3.橡胶软管不得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 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 4.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 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5 .检验胶管老化程度,可将皮管一端的一小部分尽量弯曲,如果表面就有裂痕的话,必须尽快更换。附件 1 煤气钢瓶进出记录台帐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气瓶供应 商供应商是否提供充 装xx(复印件)充装XX 是否有效提供气瓶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与工业企业帮扶活动方案汇编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与工业企业帮扶活动方案 汇编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县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经商系统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范化,促进工业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整体水平。 到20**年10底前,4个白酒生产企业、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实现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 三、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县经商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经济股,由李高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总体要求,结合经商系统实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分为宣传发动、自查整改、自评申报、考评验收和持续改进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5月20日。制定印发《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相关企业要正确认识和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结合自身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编制创建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设定工作目标,规划时间进度,细化岗位职责。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基层宣教活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考评标准,让企业负责人和自评人员都能熟悉标准、理解标准、掌握标准、运用标准,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5月21日-7月31日。各相关企业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和有关行业标准进行自查整改;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

职工食堂燃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程(通用版)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食堂燃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通用版)

职工食堂燃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程(通用版)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1、燃气间内经常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存放燃气的房间,严禁火种,严防明火入内。 3、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每月)检查燃气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后做相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综合部。 4、送气时要做好交接,检查钢瓶的检验期限及检验合格证。 5、每餐使用完燃气之后,由当天值班员负责关好阀门并检查气体有无泄漏,确保无泄漏方能离开。 6、燃气点燃之前,应检查液化气开关,灶内是否有液化气味道,以防外漏。点火时人要站在炉门侧面。 7、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先将门窗打开,关闭任何电器开关,不查明原因,不得点燃。 8、怀疑燃气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明火进行检查测试,应用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 9、燃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气源,关闭电闸。及

时疏散人群,确保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煤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煤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煤气总则 1.严格执行冶金部和公司颁发的煤气安全规程和规定。 2.凡接触煤气设备操作、维护、检修及管理人员应学习本规程有关条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接触煤气设备的非直接操作人员,必须经煤气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工作。 4.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36V电源、二层平台处)。 5.煤气设备的低压或CO报警器,由煤气专业人员管理,要定期进行灵敏度检验。 6.煤气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煤气泄露或爆炸。(包括煤气管路)。 7.煤气设备的改建和大中修等完工后,要经煤气负责人和热工技术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有关技术文件要存档备案。 8.每季用肥皂水检查一次煤气压力、流量导管及接头处的煤气泄露情况,发现泄露及时处理。 9.煤气设备的严密性检验、应用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严禁用水压试验。新用或检修后的煤气设备都要进行泄露试验。 10.煤气设备有缺陷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班、段长、煤气负责人、安全员及调度,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

11.如发生煤气中毒、爆炸、起火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挂煤气急救电话、火警电话,同时报告调度室。不准冒险抢救,煤气泄露用CO报警仪事后进行检查。 12.在煤气区,不准有明火和易燃物等,以免引起火灾。如需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取得煤气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13.无关人员不许在煤气区域逗留。严禁在隐蔽不通风的地方休息,特别是煤气管道和转动机械及炉体附近(炉底层和二层平台)。 14.凡在第一类、第二类煤气危险区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煤气救护人员在场。 (2)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带氧气呼吸器,并经煤气知识考试合格佩带煤气区域出入证。 (3)必须有经批准的煤气危险区工作计划和许可证方可施工。 15.煤气危险区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是在二天前由工段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安全、及煤气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6.加热炉系统煤气危险区划分: 一类危险区: (1)带煤气拆装盲板、更换流量孔板; (2)带煤气处理大小开闭器和处理煤气设备。 (3)煤气管道排水口,烟道内部及煤气爆发试验。 二类危险区: (1)渣道的检修及送煤气操作;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职责 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责任,对隐患排查工作按职责进行分工;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相关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有效投入。? 分管负责人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沟通各分支机构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主要负责人如实汇报;将重大安全隐患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汇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制定治理方案。负责对生产车间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班(组)长职责:负责本班(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工人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经常性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报告;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向上级报告。 4、排查工作

4.1 全面排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内容涵盖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电器设备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由公司行政办进行综合检查。? 4.2 日常排查:每月采取不定期的、少数人参与的、日常的巡视方式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由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办等不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4.3 专项排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某个专项问题或要求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的检查。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4.4 定期排查 ①、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2次定期检查。 ②、对特种作业人员、打包工、维修班员工等高危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安全生产检查,其他部门(车间)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③、各作业班组之间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互检,班组例会通报检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5、应急处置工作

天然气安全操作规程

天然气安全操作规程 [一]天然气配气操作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天然气的特性及其操作要求,并经操作训练与考试合格,不准独立进行操作。 2.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气站。外单位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进入配气站。值班人员应随时提高警惕,严防破坏,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报告。 3.非值班人员不得任意动用设备、仪表。 4.严格遵守防火制度,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在站内进行动火工程,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5.站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有事故排风装置,每班检查完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6.当天然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时,应设置调压装置,下面以TZY—自动式调节器为例,说明调节操作。 (1)调节器的启动: 1)调节器上的针形阀应开启在全开状态; 2)打开旁路调节,在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先缓缓开启下游截断阀门,同时调节止回阀手轮,使调节弹簧与阀后压力基本平衡; 3)缓缓开启上游截断阀门,同肘缓慢关闭旁道截断阀门,随即关小止回阀后的针

形阀,直至浮动阀开始启动; 4)调节止回阀手轮及小针形阀,使其达到所要求的给定压力,直到调节器稳定工作; 5)针形阀操作原则,是当调节止回阀手轮,阀后压力迟钝不灵时,可关小针形阀; 6)调节器启动时,应细心操作,均匀缓慢,不可匆忙。 (2)调节器停止工作: 缓慢关闭上游截断阀门,同时缓慢开启旁通阀门,使旁路投入生产,然后缓慢关闭下游截断阀门。 7.CW一430型双波纹管差压计的操作要求 开表前控制阀两手轱处于停表状态(反时针拧紧手轮),孔板引压管上高低阀及仪表底部三个放空阀应全部关闭。 (1)开表: 1)打开平衡阀;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99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煤气生产、回收、输配、使用和防护设施的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的安全问题,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泄漏、着火、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职工,引进外来施工单位所属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引用文件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三条煤气系统安全重在“四防”即防火、防

泄漏、防中毒、防爆炸。 第二章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教育并带领全体员工学好用好公司制定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规程等,并根据科学技术改进,适时作出修订,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煤气设备、设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并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第七条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

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第八条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第九条煤气设施的焊接作业必须由经特种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IC卡)的焊工担任。 第十条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各种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水封、冷凝排水器、管道支架等应编号,标志号码应在明显的地方,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三章建立相关制度

煤气一般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气一般安全操作规程(通用 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煤气一般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一、加热炉区安全通则: 1.在辊道上、钢坯上面不准站立、行走或工作。 2.煤气区域禁止吸烟,在进行煤气导入和放散时,该区域严禁动火及吊车作业。 3.进入煤气区域必须2人以上,应佩带CO报警器,进入煤气泄漏区域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 4.严禁在加热炉区域内用汽油清洗烧嘴或其他用途作业。 5.过辊道时必须走安全跨桥,严禁跨越辊道。 6.加热炉内检修照明电压必须低于36V,检修结束必须确认炉内无人后才能封堵炉门。 7.无关人员严禁在煤气区域逗留,严禁乱动阀门开关和按钮。 8.进入炉区行走必须注意头上和脚下障碍。

二、煤气总则: 1.严格执行冶金部和公司颁发的煤气安全规程和规定。 2.凡接触煤气设备操作、维护、检修及管理人员应学习本规程有关条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接触煤气设备的非直接操作人员,必须经煤气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工作。 4.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36V电源、二层平台处)。 5.煤气设备的低压或CO报警器,由煤气专业人员管理,要定期进行灵敏度检验。 6.煤气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煤气泄漏或爆炸(包括煤气管路)。 7.煤气设备的改建和大中修等完工后,要经煤气负责人和热工技术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有关技术文件要存档备案。 8.每季用肥皂水检查一次煤气压力、流量导管及接头处的煤气泄漏情况,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安全生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评价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规范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设备制造、工业生产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和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各工业企业及其他具有制造、修理业务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安全检查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二章评分办法 第五条本标准由10个分项组成:即安全管理、文明生产、起重机械、机械加工、厂内机动车辆、生产用电、涂装作业、重点要害部位、梯子平台栏杆、作业现场管理。10个分项的检查项目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六条各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总得分应为各评分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七条检查评分表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额定分数。 第八条在多人对同一项检查评分时,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分配原则:专职安全人员为0.6,其他人员为0.4。 第九条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汇总表中得分应为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十条考核、评价以100分为满分。检查中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评分应以汇总表总得分作为对一个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一)优良:汇总表得分数应在80分及其以上; (二)合格:汇总表得分数应在70分及其以上; (三)不合格:汇总表得分数不足70分。 第三章检查评分表 第十二条设备制造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0.1)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生产、起重机械、机械加工(金属切削机床、冲、剪、压机械、木工机械、砂轮机、锻造机械热加工)、厂内机动车辆、生产用电、涂装作业、重点要害部位(锅炉、变配电站、空压站、油库、乙炔站、木材库及木制品、危险品库、氧气回流站、压力气瓶)、梯子、平台栏杆及生产现场10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3.0.2)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项目共8项,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文明生产检查评分表(表3.0.3)是对企业文明生产的评价。检查项目共10项,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4)是对企业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的评价。检查项目共6项,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六条机械加工设备,包括金属切削机床表(表3.0.5.1)、冲、剪、压机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标准) 安全生产,化工,清单,法规,企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与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开 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 学品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防护 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办法关 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化学 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工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重大危险源辩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安全色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煤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两段煤气发生站操作手册 课 程 讲 王胜利:编制 2006-11-27 煤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一)、煤气站安全技术规程 1、煤气的成品或半成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性,又在高温下生产,因此做好安全工作,杜绝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均要追究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煤气站必须具有数套氧气呼吸器,进入煤气危险区工作人员佩带,在煤气危险区工作和处理事故时均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 3、煤气站内严禁抽烟、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经检查确认各设备、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电气设施、仪表指示装置,电控制阀门,消防通讯、通风等设备完整好用,各阀门处于正确状态,水、电、汽、原料供应正常方可投入生产。 5、煤气站正常生产时,所有煤气站设备及管网内部都要保持正压,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在任何情况下,煤气压力不得降到200pa 。 5、煤气站在任何操作地方CO 浓度小于0.03mg/L 。 7、汽封应保持严密完好,蒸汽适量,无蒸汽或汽压不足时,禁止探火。 8、煤气发生炉夹套、汽包、除尘夹套必须用软化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用工业水。 9、煤气所供应的煤气,其含氧量严禁超过0.5 %,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及管网吹扫,介质可用蒸汽吹扫完毕,经化验合格的煤气方可送入点火。10、出现停电时,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程,进行紧急处理,保持设备及管网正压,严防煤气倒流。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必须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立即通知用户停止用气,并向厂部报告。 11、全站停水,各岗位注意水位、水封,当水封、水位保持不了正常生产时,应降低生产负荷,并向领导报告和立即通知书用户,不能保持生产时,则按停炉步骤,进行停炉,并向厂部报告。 12、出现外来蒸汽停汽和气压不足及自身的气化剂的饱和达不到要求时,应停炉保护,立即与用户联系并报告。 13、严禁任何人在煤气站取暖、休息,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14、严禁在煤气管道上动火焊接,绝对禁止气焊,如需动火维修,必须严格根据动火规程操作。

最新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一、工作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的“三同时”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相邻建筑物、地上地下等周边环境、设施以及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组织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报告。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报告应长期保存。 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定期为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二)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的

(完整版)天然气安全操作规程

天然气安全操作规程 1、各厂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天然气公司的安全专项培训;并负责定期对天然气设施进行检查。 2、天然气管路颜色为黄色,禁止高温物品、焊接接地线靠在天然气气体管道上,以免发生危险。 3、天然气体中添有加臭剂,一旦发生泄漏,漏气点周围将有浓郁的臭味,请及时查找和消除天然气的安全隐患。 4、禁止用天然气气体吹扫焊缝等,杜绝能源浪费。 5、天然气在正常供气使用的情况下,禁止随便操作分配箱设备,避免天然气管道压力失衡影响正常生产。 6、使用中,安全使用负责人应配合天然气公司做好安检、维修工作;若发现天然气设施损坏和存在不安全隐患,当班生产值班主任应立即拨打天然气公司抢险维修电话报警以便及时处理。报警电话:8607999 7、设备在使用之前必须熟读燃气公司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时刻牢记并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 8、禁止在使用天燃气的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品或使用第二火源; 9、随时保持厂房内空气畅通; 10、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悬挂重物或把燃气管道当接地引线; 11、严禁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或在燃气管道附近倾倒腐蚀性物质; 12、为了安全用气,应指派专人定期对车间内所有天然气管道、阀门连接处进行天然气泄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安排处理。 13、如需扩大燃气使用范围或更换、迁移(拆除)燃烧器,应与天然气公司联系;

14、保持电气设施、易燃物品与天然气阀门处的安全间距; 15、严禁擅自改动、包裹、损坏燃气设施。 16、天然气使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对天然气安全知识的认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确实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目次 目次 (1) 前言 (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4) 4基本要求 (4) 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6) 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17) 7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27) 8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32) 9煤气柜 (34) 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37) 11煤气事故处理 (40) 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4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煤气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一、煤气设施的操作: 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晕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 备停止生产时而又保压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来源,并 将部煤气吹净。 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部的煤气,应用蒸汽、烟气或氮气为置 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 线,煤气周围40m严禁烟火。 3、煤气设施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 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4、炉子点火时,炉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是先 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 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度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 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 清原因,排净炉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开鼓风机但不送风,但点火 送煤气燃着后,在逐步加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 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听鼓风机。 7、直立炭化炉操作时必须防止炉煤料“悬料”。炉底要保持正 压。 8、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和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

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 入煤气,但检验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存 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9、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10、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需采取有效的防喘振措施。 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良好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 动、静叶片及防喘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禁止 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到机操作及运行中处于或进入喘振 工况。 二、煤气设施的检修 1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部吹 扫干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 放散管等,保持设施部的自然通风。 12、进入煤气设备工种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时,可工作较长时间,一氧 化碳在50mg/m3时,进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一 氧化碳在10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在 20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工作人员 每次进入设备部工作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进入煤气设备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 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小时必须重新分析。 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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