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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农业函[2010]504号

川农业函[2010]504号
川农业函[2010]504号

川农业函[2010]504号

关于开展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工作,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业[2010]12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为适应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形势,自2009年,我省阳光工程逐步调整培训重点和就业方向,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0]36号)精神,2010年,我省阳光工程将继续深入推动培训内容和就业方向的调整,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

和国家在农业领域和农村地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我省新增1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其中围绕规范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开展培训是我省阳光工程培训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大力开展培训,为我省培养一大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能带领农民合作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对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培训任务、培训时间和培训对象

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安排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任务5000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地结合专业培训规模以及当地实际自主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对象一般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执行监事和财务人员等。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合作。各级农业科教、农经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农业科教部门要

与农经部门一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负责培训任务的分解,培训过程的检查、督促、验收等工作。各级农经部门要根据培训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生源、实施培训等工作。

(二)严格认定条件,抓好基地建设。各地要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川农业[2010]120号文件有关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任务和具体要求、当地农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资源情况,认真开展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

(三)注重培训质量,做好培训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基地要根据当地阳光办下达的培训任务,尽快编制教学计划,选择或聘任专业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开展培训和实训工作,尤其要注重在富有实践经验的农经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选聘授课教师,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适应性,提高教学水平和培训效果。同时要严格按照全国阳光办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规范》,从抓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入手,确保学时数、教学内容落到实处。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内容,保证受训学员人手一本编印规范、内容系统、表述通俗、适宜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教材,我省培训主要选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与经营管理》为教材。学员培训结束后,由承担任务的培训单位发给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要根据分类培训规范和教学情况,组织结业考试(笔试和实践操作

考试),并将考试试卷和成绩归入培训档案,以备阳光办检查抽查。

(四)落实“五项制度”,加强项目监管。各级阳光办要按照“五项制度”(公示制度、“三堂课”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台帐登记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开展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监管。县级阳光办要依据当地培训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对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培训质量不高、项目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确保培训任务和资金向积极性高、培训质量好的机构集中。对于因培训任务动态管理调整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的,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各地要加大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工作宣传力度,对于先进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优秀学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要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通知

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115号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川交函[2005]563号 各市、州交通局: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二级路网建设项目(含地方公路收费项目、通往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公路建设项目)及三级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

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县际公路由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及试运营前,由项目业主按合同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若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最后一个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同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并试运营2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规模进行竣工验收。对分期实施的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部门同意,可分期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对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批准,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四川省交通厅发布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厅发布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四川省交通厅制定了《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对工地试验室的基本要求、工地试验室设置、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监督检查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更好的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服务。 办法于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以川交函〔2008〕376号发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

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 第四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川交函[2011]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川交函〔2011〕270号2011年5月1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按照编制办法应当计入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监督、考核评价及造价文件备案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造价管理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四)负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设计造价审查、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六)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和年检工作。 (八)承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定额的业务咨询。 第七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

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完整版

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川交函〔2008〕376号)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 第四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运管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川交函〔2010〕7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 (一)切实增强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国务院下发《通知》后,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别下发了实施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这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坚决执行《通知》、《实施意见》和《意见》,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 (二)切实抓好学习落实宣传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运政人员学习《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并向企业、社会广泛宣传,使企业真正熟悉掌握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努力构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关爱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2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客运、货物运输企业及下属分公司要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不得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按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按标准提取安全经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

四川省概算补充规定

四川省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5-6-23 15:29:23 四川省交通厅(通知) 川交函[2005]180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适应我省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在总结全省已 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厅对《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四川省补充规定》([97]川交函建字第891号,以下简称原《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根据《厅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一期)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补充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补充规定》中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二、在2005年3月1日前上报的公路工程项目仍按原《补充规定》执行,不再进行调整。在2005年3月1日后上报的项目,按新《补充规定》执行。 三、新《补充规定》由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施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厅造价管理站反馈,以便在修编时参考。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补充规定 (试行) 为适应公路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造价编制原则,在执行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调整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组成。取消施工技术装备费,将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各项费率标准按不同公路等级分别计取。大桥和特大桥、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采用高速公路的费率标准。 (二)人工费:各市、地、州、县的人工工资单价暂按“(97)川交函建字第891”四川省补充规定执行,新增列部分市、县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表一。 本规定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 (三)其他直接费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川交函[2010]358号 2010年5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事前防范力度,建立健全良性的快速纠错和预警机制,确保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省重点公路(隧道)、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已开展跟踪审计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项目管理权限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跟踪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实施延伸审计。 跟踪审计的介入,不减少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既可以全面审计,也可以对重大事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的原则,并遵循以下工作方针: (一)做好监督咨询、服务项目建设。跟踪审计要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问题,要通过建设单位或 监理单位等去解决,不能越俎代庖。 (二)抓好关键环节、做好事前防范。跟踪审计要重点控制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概算调整、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管理问题,纠正偏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力求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 益的目的。 (三)定好审计计划、减少重复审计。跟踪审计要纳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计划,审计计划要与国家审计计划、上级主管单位审计计划相衔接, 事前及时沟通,避免重复安排审计。 第八条跟踪审计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工程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章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 第九条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主要实现以下目标:(一)前置审计介入点,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工程、财务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及时规范、整改。 (二)严格基建程序和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加强管 理。 (三)严格工程计量结算支付审核,合理控制造价,节约投资。

消防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档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薄 单位名称: 车间名称: 记录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消防支队制 建筑消防设施保养一般规定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四、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五、保养内容: (一)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三)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四)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五)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六)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七)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乙级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灭火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四川交通厅关于概预算编制的通知

你的位置:首页>>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08-08-06 来源:造价人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以下简称“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的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现将贯彻执行2007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前已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其预算文件的编制执行96编制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配套定额;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的过渡期,此间上报的项目原则上采用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 2008年7月1日后上报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其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执行2007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 二、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全省人工费单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人工费单价表表1

人工费单价标准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发放人工工资的依据。 三、有关费用取费标准 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见下表: 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工程其他费取费标准表2

四、投资估算编制中,人工工日单价及有关费率取定暂不执行新规定。 五、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施行后,厅原发布的《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05]180号)同时废止。 六、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函告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成都武侯祠大街180号,邮编:610041)。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四川省干线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和由公路部门养护的重要旅游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三条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为中心”的原则,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还应遵守《四川省地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5]28号)的规定。 第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确定路面大中修工程规模,省每年对干线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测评价,具体实施意见按《四川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办法》(川交函[2005]116号)执行。 第五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路费分成资金在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和养路费全额分成格局不变的条件下,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交函[2005]232号文下发)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地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七条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省交通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负责干线公路养护支出计划的监督执行;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审批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的危(病)桥整治方案、审批省交通厅纳入二级路网补助的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第九条市(州)交通局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审批上述第八条以外的危(病)桥整治方案、施工图及预算;审批上述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及预算,其中收费公路项目审批意见报厅公路局备案;负责组织大中修工程及危病桥整治工程验收。 第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公路养护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及省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质量统计报表;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川交函[ ]563号 各市、州交通局: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二级路网建设项目(含地方公路收费项目、通往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公路建设项目)及三级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新、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县际公路由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及试运营前,由项目业主按合同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若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最后一个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同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并试运营2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规模进行竣工验收。对分期实施的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部门同意,可分期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对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批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备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留费用的总和。对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项目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条件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的专职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国家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的考核。 第十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国家或省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含高速公路、特大桥、长隧道、航运枢纽和港口工程)和收费路桥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 (二)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余一级及以下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川交函[2005]563号 各市、州交通局: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二级路网建设项目(含地方公路收费项目、通往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公路建设项目)及三级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

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县际公路由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及试运营前,由项目业主按合同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若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最后一个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同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并试运营2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规模进行竣工验收。对分期实施的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部门同意,可分期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对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批准,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消防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消防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薄单位名称: 车间名称: 记录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消防支队制 建筑消防设施保养一般规定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四、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五、保养内容: (一)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三)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四)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五)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三篇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三篇 篇一:月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单位名称 XX酒店 说明 1、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2、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消防设施每月定期检查,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每12月全面进行1次。 3、维修保养单位对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 4、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记录归入单位消防档案。 月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委托单位XX酒店 维修保养单位梅州市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维修保养人员彭梦祥维修保养日期20XX-9-2 建筑名称XX酒店 项目维修保养情况备注

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对转动部件进行润滑保养室外消火栓重新上漆 消防水泵电源、转向测试 水泵接合器进行润滑保养 消防水池清洗防锈 屋顶水箱清洗防锈 通风空调风机电源、转向测试防火阀进行润滑保养 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阀进行润滑保养送风机电源、转向测试排烟阀进行润滑保养排烟机电源、转向测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报警器火警、复位、打印等区域报警器火警测试 感烟探测器进行烟雾测试 感温探测器加温火警测试 应急广播音量、电源检查 手动按扭测试灵活性 其他探测器火警测试 项目 维修保养情况备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洒头开启测试 报警控制阀火警测试 水流指示器观察流向 压力开关进行压力测试 水泵火警测试灵敏度 稳压泵火警测试灵敏度 气压水罐火警测试灵敏度 管道阀门开关灵活性火警测试其他火警测试 气体灭火系统喷头开启测试 瓶头阀开启测试 分配阀开启测试 远程启动装 置 火警灵敏性测试联动开启装 置 测试是否灵活手动开启装 置 测试是否灵活紧急出动火警灵敏性测试储罐压力检测 其他安全性能测试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

川交函〔2011〕707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为加强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并加快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反馈。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暂行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审查,是政府监管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基本建设程序的基本内容,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勘察设计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委托不低于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方针政策和有关批复,组织对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的全过程审查。 本规定所称设计文件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果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查。 第五条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作为开展建设项目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或交付施工单位使用。 第六条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实行全过程动态审查制度。即对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勘察设计大纲、方案研究、外业勘测、地质勘察、外业验收、内业设计等各

消防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消防维护保养维修记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档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薄单位名称: 车间名称: 记录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消防支队制 建筑消防设施保养一般规定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四、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五、保养内容: (一)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三)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四)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五)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关于请求政府解决XXX旅游汽车客运站周边土地报批为公共设施建设划拨用地的请示

XXXXXX旅游汽车客运站 关于请求政府解决XXX旅游汽车客运站周边土地报批为公共设施建设划拨用地的 请示 XXX人民政府: XXX旅游汽车客运站按四川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新建尧坝旅游汽车客运站为三级旅游客运站的批复》川交函【2008】26号文件精神,于2010年6月由我司出面修建了XXX旅游汽车客运站,主体工程于2012年5月竣工。由于客运站在修建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工程量,修建资金比预算的要翻一倍多,我司全体职工想尽千方百计多方筹集资金,但是资金缺口仍相差很大。即差修建方80多万元,镇政府200多万元,向外借款126万元,旅游客运站相关配套设施也因资金不足还没有动工修建,旅游客运站由于欠修建款至今也还没有验收,旅游客运站曾向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把旅游客运站周边的国有土地报批为划拨或无偿划拨土地来修建客运站配套设施建设房屋,修建部分房屋给公司、客运站内部职工住房所得的利润来弥补资金缺口,因土地性质未成,造成了旅游客运站修建完善困难很大,无法完善三级客运站所规定修建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原镇政府在向省、市、县报批的是旅游汽车客运站(三级客运站),所以周边配套设施就得按三级客运站配套设施进行修建,否则验收不合格,省交通厅运管局,拨来修建旅游汽车客运站的100万元就不能入账补助。

XXX游汽车客运站是公益性事业,是镇人民政府的门面窗口,为了完善客运站的相关配套设施,为此,旅游客运站书面向镇人民政府汇报,把客运站周边的土地进行划拨或无偿划拨给客运站,减少三级旅游汽车客运站配套设施修建成本资金,完善旅游汽车客运站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和债权债务的归还缺口,按镇人民政府在向省、市、县报批,尧坝镇旅游三级汽车客运站及三级旅游汽车客运站必备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否请镇人民政府报批成国有划拨用地或国有无偿划拨用地13.5亩,由镇政府出文向县政府和上级各有关部门报批,当否。请镇人民政府支持帮助为谢! XXXXXX旅游汽车客运站 2014年2月18日

消防维修保养维保记录表格大全

精选范本,供参考! 1.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序号: 故障情况 故障维修情况 故障排除确 认 发现 时间 发现人 签名 故障部位 故障情况描述 是否停 用系统 是否报消防部门备案 安全保 护措施 维修 时间 维修 人员 维修方法 注1:“故障情况”由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时的当事者如实填写: 注2:“故障维修情况”中因维修故障需要停用系统的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停用系统”栏签字;停用系统超过24小时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报消防部门备案”及“安全保护措施”栏如实填写;其他信息由维护人员(单位)如实填写;

注3:“故障排除情况”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确认故障排除后如实填写并签字;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见表D.1。 表D.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检测项目检测内容实测记录 故障记录及处理 故障描述 当场处理情 况 报修情况 消防供电配电(每月)消防配电柜(箱)试验主、备电切换功能;消防电源主、备电源供电能力测试自备发电机组 试验发电机自动、手动启动功能,试验发电机启动电源充、 放电功能 应急电源试验应急电源充、放电功能 储油设施核对储油量 联动试验试难非消防电源的联动切断功能 火灾报警系统(每月,探测器分批)火灾控测器试难报警功能 手动报警按钮试验报警功能 监管装置试验监管装置报警功能,屏蔽信息显示功能 警报装置试验警报功能 报警控制器 试难火警报警、故障报警、火警优先、打印机打印、自检、 消音等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 试验联动控制器及控制模场的手动、自动联动控制功能,试 验控制器显示功能,试验电源部分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备 用电源充、放电功能 远程监控系统 核对储水量,自动进水阀进水功能,试验电源部分主备电源 切换,备用电源充、放电功能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核对储水量、自动进水阀进水功能,液位检测装置报警功能消防水箱 核对储水量、自动进水阀进水功能、模拟消防水箱出水,测 试消防水箱供水能力、液位检测装置报警功能 精选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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