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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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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煤安监科字〔2011〕32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各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各煤监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督促辖区煤矿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实施方案,列出时间进度,先行树立样板,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整体工作,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煤矿避险系统管理规定通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年2月23日印发-2-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

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 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九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颁布时间:2011-4-15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 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 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综采、水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当组织验收。 4.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煤矿应急避险知识培训课件

应急避险知识 导入语:为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消除或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损失,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要强化对职工应急避险知识的培训。(2分钟)

第一节应急避险基本知识 本节重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 本节难点:什么是突发事件 教学目标:让学员熟悉、掌握应急避险方面的基本知识。 一、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分钟)(板书) (对此问题采用讲授法进行仔细讲解,直到学员听懂、听明白。另外,提问:你所了解的突发事件有哪些?通过回答此问题,可以加深对突发事件的理解。)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5分钟)(采用讲授法进行讲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12分钟)(采用讲授法、案例法进行重点讲解) 1、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板书)(提问:发生在我矿的“5.8”瓦斯爆炸事故属于哪级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及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省辖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复习题:(1分钟)(板书) 1、什么是突发事件? 2、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是什么? 本节小结:通过对本节课的讲解,让学员熟悉、掌握了“什么是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等内容。(1分钟) 第二节十一矿应急救援有关规定 本节重点: 1、我矿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原则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教案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教案 一.学员基本情况分析 1.本班为新工人培训班,学员年龄一般在25岁左右之间,没有矿山工作经验。 2.大多是大专毕业,文化基础较好所以教学要采取合理的教学方法,制定强有力的教学措施。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1.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学习掌握基本矿井生产知识和通风系统以及煤矿发生瓦斯、火灾、煤尘等事故的原因和危害,掌握预防煤矿瓦斯、火灾、煤尘等事故的措施,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杜绝“三违”的发生。 2.要求每位学员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五大灾害的发生、预防,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三.授课时间的具体安排 四.搞好本课程教学的具体措施 由于学员文化程度和理论水平的差异,在教学中需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备课以中等水平为主,讲课分层次进行,对程度低的提出较低要求,高的提出高要求。五.教具和教学手段的使用说明 使用教具:多媒体 教学手段的应用:本课教学应用的手段主要有直观教学法,发挥视觉效应。运用

讲授法,讲授术语,规定,原理和相关理论知识。 授课课题: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授课班级:新工人培训 授课时间:2013年8 月26日 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学习掌握基本矿井生产知识和通风系统以 及煤矿发生瓦斯、火灾、煤尘事故的原因和危害,掌握预防煤矿瓦斯、火灾、煤尘事故的措施,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杜绝“三违”的发生。 二、教学要求:要求每位学员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五大灾害的发生、预防,并能在 实际工作中运用。 三、教学难点:灾害事故的原因和危害。 四、教学重点:灾害事故预防措施。 五、教学方法:讲述法、讨论法、案例举证法 六、教具:多媒体 七、课时:12 课时 教学过程:导入新课 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环境条件十分复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到有害气体和矿尘的大量产生以及水分的蒸发和散热作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矿井空气的成分、温度、湿度等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形成了恶劣的气候条件。因此,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正常生产,必须对矿井进行通风。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煤矿应急救援授班组长处置权和紧急避险权

班组长员、瓦检员、调度人员 应急处置指挥权及职工紧急避险权 一、井下发生水灾(或某处有透水预兆): 1、当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生水灾或有透水预兆时,明确规定井下跟班副队长、班组长负责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当班瓦检员应当向调度室汇报事故地点有毒有害气体检查情况。 2、当调度员(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发生地点人员汇报时,要问明事故情况,必要是立即根据事故情况及领导安排,通知所有邻近灾区地点人员由班组长负责带领职工按避灾路线迅速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的权利和义务。 3、立即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向矿长、总工程师、值班长汇报。通知矿救护队、医院派人赶往现场抢救。电话通知程序为: ①值班领导、地质科派人现场检查处理(立即通知) ②总工程师、矿长(立即)调度室 ③矿救护队(立即)值班长 ④安全科(立即) ⑤矿有关领导(立即) ⑥矿办公室、调度(20分钟内) ⑦有关科室(立即) ⑧发生事故单位(立即) ⑨井上下运输调度(立即) ⑩井口安检站、考勤室(立即)

二、当井下汇报某处发生火灾时(或某处有火灾预兆时): 1、明确规定任何人发现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生火灾或有火灾预兆时,应视火灾的性质、大小、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向矿调度室汇报。 2、井下跟班副队长、班组长负责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当班瓦检员应当向调度室汇报事故地点有毒有害气体检查情况。 3、当调度员(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发生地点人员汇报时,要问明事故情况,必要是立即根据事故情况及领导安排,通知所有邻近灾区地点人员由跟班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带领职工按避灾路线迅速撤出受灾害威胁地点的权利和义务,立即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和通风科长,并同时向上级报告。通知矿救护队、医院派人赶往现场抢救。电话通知程序为: ①值班领导、调度主任、通风科(立即) ②矿救护队(立即) ③总工程师、矿长(立即)调度室 ④矿有关领导(立即)值班长 ⑤医院、安全科(立即) ⑥两级公司调度(20分钟) ⑦有关科室(立即) ⑧发生事故单位(立即) ⑨井上下运输调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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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实用版

YF-ED-J849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 察办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总则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安全 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 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 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下简称 《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煤矿井

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规范》)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矿实际,特制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监察办法。 2.本监察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六大系统”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办法的修定,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监察分局依据监察办法、上级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管理、维护等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7.10.27 【实施日期】2007.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

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考试题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考试题 一、单选题(共56题,每题1分)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 A 和通信联络系统。 A 供水施救系统 B 排水自救系统 C抽水施救系统 D 供水救援系统 2、最早提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文件是 A 。 A国发【2010】23号 B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C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D晋煤科发【2010】1231号 3、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井下安全“六大系统”必须在 C 年之内完成。 A 2 B 5 C 3 D 4 4、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D ”理念的重要体现。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不安全不生产 C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D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坚持 A ,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 A预防为主 B不安全不生产 C以人为本 D安全发展 6、2010年1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 A 召开了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座谈会。 A北京 B上海 C太原 D晋城 7、B是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B煤矿企业 C集团公司 D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8、驻地各级 B 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A法院 B安全监察机构 C地方政府 D检察院 9、2013年 A 底前,所有生产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A 6月 B 8月 C 10月 D 12月 10、若系统仅用于生产过程的监测,当安全参数达到极限值时产生显示及声、光报警

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六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部分题库

《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应急救援部分) 一、填空题(10题) 1、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2、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3、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4、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5、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6、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 7、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8、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并保证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9、在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在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10、处理顶板事故时,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二、单选题(10题) 1、安全避险系统应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C)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A.矿长; B.安全矿长; C.矿总工程师。 2、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建设井下紧急(B)设施。 A.休息; B.避险; C.医疗。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 正式版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摘要:研究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瓦 斯、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监控与预警和事故 调查中的作用,提出了系统设置方案和基 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瓦斯爆炸等事 故直接原因认定方法;研究了煤矿井下人 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系统设置 方案;提出了以矿用调度通信系统和矿井 广播通信系统为基础,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为补充的矿井通信联络方案;提出了严禁 矿用IP电话通信系统和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替代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的观点;提出了高

瓦斯矿井的入井人员宜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隔离式自救器宜选用压缩氧隔离式自救器;提出了避难硐室的装备要求和避难硐室性能价格比优于救生舱的观点;介绍了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 关键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煤矿要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29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3月至11月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的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排查整治水害隐患,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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