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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问责党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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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问责党委领导?

作者:王全宝

来源:《领导文萃》2011年第13期

党委问责引关注

中国官员问责制,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说法是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的问责风暴。当年,时任卫生部部长张文康、时任北京市市长孟学农没有及时、如实向外界披露非典疫情的发展状况,因防治非典不力被免职。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我国官方首次提出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党政领导问责规定》)。

同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再一次提出“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

随后,广东、海南、云南、江西等地“问责办法”也相继出台。

鲜见党委领导被问责

2003年的“非典”问责风暴之后,在一些突发事故或引人关注的个案中,一些行政官员被“问责”或“引咎辞职”。

随着问责范围越来越广,一个突出现象暴露出来:在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对责任人处理中,被问责的官员中鲜见党委领导。

“实际上,许多重大事项最终决定权都在党委领导那里。”中央党校党建资深专家叶笃初表示,在以往官员问责中,就有负责决策的党委领导不承担责任,不被问责;而作为执行者的政府官员却屡屡被问责、被处理。对此,不仅被问责的官员感到不公平,公众对此也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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