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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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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1、背景:

美国独立后,采用邦联制。邦联制下虽然有中央政府,但中央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各州依然保留着很大的自主权。正是由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所以联邦政府在经济上无权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使英国的商品得以在美国市场大量倾销,损害了国内资产阶级的利益;政治上也无法实现稳定的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此时,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同时人民又要求获得民主的政治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实行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在历史上只存在于小的城邦国家,一旦疆域扩大,中央权力过于集中就会导致中央政府或个人的专制独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787年5月—9月,资产阶级和南方的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

2、1787年宪法

理论来源: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

①联邦制原则:

所谓的联邦制是指既有中央的集权,又保留了州较大的权力,是一种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结合。

宪法规定美国13个州成为统一的国家,建立一个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的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联邦政府高于各个州,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构成: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最高的行政权和全部的军事力量;联邦议会掌握国家的财政和立法权;联邦司法体系的权力高于各州的司法体系的权力。同时,1787年宪法又给各州保留了较大的自主权,如独立的立法,行政,财政系统,这种中央与州的分权主要是为了取得某种权力平衡。联邦法律是最高法律,国家主权属于联邦,各州只能在联邦宪法的规定范围之内行使权力。这就和邦联有本质的区别。

②分权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总统与议会之间的关系:①最高行政权归总统,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所以总统不对国会负责;②有权任命政府官员,但要经国会同意;③议会制定的法律需要经过总统副署后方能生效,总统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实行否决权,在总统否决了法律之后,国会议员经过投票,如果三分之二的议员都同意此项法律,则不用经过总统副署即可生效。众议院可对违法的总统提出弹劾并交由参议院审判。总统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需经参议院同意。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依据宪法宣布总统的法令违宪。

最高法院与议会之间的关系:最高法院的法官的任职须经议会参议院批准,最高法院可宣布议会的法律不符合宪法。

这样就防止了联邦政府由于权力过大导致专制。

③民主原则: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保证政府代表广泛民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

3、意义:

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巩固了独立战争的成果。

宪法确立了联邦制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民主原则,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解决了建国的重大问题。1787年宪法确立了美国实行共和政体,北美大陆上出现了一个新型的共和国。与当时欧亚大陆封建君主制度相比,资本主义共和制是优越的,保障了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联邦制的确立,既避免了邦联制的松散,又防止了中央权力过于集中,防止独裁统治出现;既把各州团结为一个国家,又保留了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有利于州域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4、宪法的发展:宪法修正案

美国1787年宪法并非十全十美,其中没有给人民太多的民主权利,所以后来它经历了多次的修正。通过对宪法的不断修正,美国人民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民主权利。

5、美国总统共和制政体与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区别。

①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只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可以否决立法权;同时,总统所在的党即是执政党。

英国:国王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首相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因此,首相和内阁要对议会负责;同时,只有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才是执政党。

②美国:总统与议会关系——议会有立法权,可以弹劾总统,但不能解散内阁,参议院有权审核下议院通过的法律,总统可以行使否决立法权。总统与议会互相制衡。

英国:首相与议会关系——下议院可以牵制首相,下议院投不信任票时可解散内阁,重组政府。上议院无实权。首相、内阁与下议院的多数成员一般是同一党派。

(六)两党制(识记)

1、美国的两党制是美国两大政党有组织地轮流统治的政治体制。1828年民主党成立,1854年共和党建立。共和党的建立标志着美国两党制的形成。

19世纪中期,民主党主要代表南方种植园主,共和党主要代表北方工业集团和西部农场主的利益。南北战争后,各自的基础都发生了变化。

2、评价:

利:两个党互相制约、监督,形成了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机制,确保了政局的稳定,具有进步意义。成为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弊:两党轮流坐庄,实际上成为缓和社会矛盾,转移视线,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手段。

3、影响: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政治选举是两党激烈争夺的战场。美国的政治选举非常频繁:总统选举、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州长选举、市长选举等,都受两党操纵。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组织政府,成为13个共和国。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邦联条例》建构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并于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

(1) 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

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 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

(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

美国宪法的渊源

它的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普通法

在法律上,对美国制宪影响最大的是两位英国普通法大家。一位是爱德华?柯克爵士,柯克提出的司法审查观念、既约束国王也应约束议会的基本法观念、法律之下的议会至上的思想都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宪法。另一位是威廉?布莱克斯通,美国宪法另一个思想源泉是英国思想家洛克的政治理论。他借用自然法的观念,提出了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的理论。早在殖民地时期,柯克和洛克的这些观念就开始以殖民地基本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理论构成了美国宪政的制度渊源。殖民地时期的宪政经验,直接影响了独立后的制宪。

美国宪法通过妥协方式,把启蒙时代思想家的睿智、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与北美殖民地的自治及制宪经验有机结合,融会贯通,炮制出既有明确原则,又有具体条款;既可以操作,又富有弹性的美国的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宪法。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一方面,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毛纺、采煤等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经取代封建经济关系,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在上层建筑领域,斯图亚特王朝却致力于强化专制王权,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许多特权,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生产关系与原有上层建筑的对抗性矛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从内容上看,其扩大了议会的权力,限制了王权,建立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权利保护措施。从形式上看,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和创设了一些宪法惯例,其中主要有

(1)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2)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3) 1689年的《权利法案》;

(4)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1) 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2) 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3) 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4) 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光荣革命”最终确立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9世纪40年代,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工业资产阶级越来越壮大;另一方面,工业无产阶级也随之发展起来,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英国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

(2) 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确立;

(3) 政党制开始兴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型,表现在宪法发展方面则是议会至上的信条受到挑战,议会制度开始走向衰落,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在政党制度方面,政党在宪政体制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党把持政治,形成了政党政治的特色。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渊源及内容: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

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

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护法》:②《权利法案》: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①完善议会制度: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②改革选举制度:③规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2、判例法: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3、习惯法: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

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

1、《大宪章》

①背景:中世纪的英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英国国王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国王把国家的土地分赐给贵族,贵族必须向国王提供劳役和赋役。13世纪初,英国国王在对法兰西的战争中失利,为了夺回失地,英王向贵族进一步征税征兵,加重了贵族的负担,如果有贵族拒绝的,就会遭到国王的秘密杀害。在这种背景下,1215年,贵族起兵,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

②签署的目的:为了限制王权,保障贵族特权和部分骑士与市民的利益。

③评价: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的雏形;代表大贵

族的利益,对国王具有约束力;但本身并不具有多少民主内容,只是给王权设定了界限。这是后来《权利法案》的先声。

4、《权利法案》——君主立宪制的确立。(重点、掌握)

君主立宪制:是一种现代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国家元首通常是世袭的,拥有某些最高权力,但是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权利法案》在立法、税收、军队等方面对国王的权力做了一些限制,体现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这种法治思想不仅为贵族、骑士等人的利益服务,而且从长远来看,有助于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

《权利法案》的意义:英国历史的重要转折点,它的诞生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国家权力的重心由英王向议会转移,议会以立法权体现国家意志;英国议会与国王实行集体统治,统治方式从人治转向法治。

从内容上来看《权利法案》吸取《大宪章》限制国王权力的思想。

(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和发展。

1、概念:责任内阁制指内阁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名义上对国王而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

2、形成过程:

18世纪,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实力的增长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资产阶级不愿继续让世袭国王把持大臣任命权和行政管理权,迫切要求由自己委任的代理人进行统治。这一社会历史的需要为内阁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时代基础。国王逐渐退出内阁,内阁实际上掌握了国家的行政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内阁承担实际的行政职责。内阁首相地位提高,负责协调内阁的各项工作,内阁处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增强。18世纪末,英国近代内阁制基本形成。

3、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

①内阁由下院多数党单独组成,内阁大臣必须是下院议员,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他负责挑选内阁成员并拥有免职权。

②内阁对议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对外必须全体一致,内阁成员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③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应全体辞职或通过王国解散下院,重新大选,由选民决定内阁是否继续执政。

4、英国的责任内阁与英王、议会之间的关系。(重点、掌握)

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议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送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共进退。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综上,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即行政能力由国王向内阁转移的过程。

5、两党制形成。(识记)

到19世纪中期,随着选举权的逐步扩大和两党制的发展,议会选举不再是候选人之间的个人竞争,而演变为两大政党之间的权力角逐。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上台组阁。

辉格党——自由党——工党

托利党——保守党

两党制的评价:有利于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可以防止个别集体或个别人物的独裁,较之封建统治具有进步性。但其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政治统治,并排斥和压制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欺骗和麻痹劳动人民。

6、发展与完善——选举权的扩大。(识记)

选举权的扩大实际上是英国民主化程度逐步加深的过程。最初由大贵族垄断选举,1832年议会改革使工业资产阶级进入议会,20世纪妇女获得选举权,直至今日,英国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

过渡: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后,责任内阁制得到不断发展完善,但是,最初议会的权力基本上掌握在资本阶级化的大贵族手中,其他阶层根本无法参政,于是,各个阶层都为争取普选权而斗争,终于使政治民主化得到实现。

(三)君主立宪制的特点。(重点、掌握)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的。国家元首是世袭的英国国王,国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平常仅扮演仪式性角色;立法权由议会掌握,行政权由议会多数党即执政党掌握。实际最高行政首长是首相。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名义上是对国王负责,实际上是对议会负责。首相由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担任,手中掌控着行政权和立法创议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整个政治制度是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的。

代议制的含义:

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它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通常以议会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

代议制是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之后正式确立起来的。它的基本特征是: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议决事项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现代国家大都实行代议制。

(四)英国政治制度发展的特点。(识记)

1、连续性。近现代英国的主要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几乎无一不是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历史遗产。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从英王的内阁到责任内阁制。

2、渐进性。英国制度的发展变化都是渐进式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在17世纪末形成,以后逐渐发展完善,实现了全面的民主化。

3、创新性。英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政治机构和制度很少在某种现成的理论的指导之下构建,多是适应社会发展新变化、新要求,对旧的机构和制度及时地进行调整和改造,不断地推陈出新,使得政治体制愈益完善。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合法的贵族政治和某种程度的封建制度的统一体,表现为全部社会成员都法定地属于社会的一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则包括其余的社会成员如工商业资产阶级、城市工人和穷困的农民,并由此确定个人的权利、地位和威信。

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地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

法国大革命经历了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非常共

和国和宪法共和国等几个阶段。在革命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决定了法国宪法产生的特色:第一,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宪法充分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

第二,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最后到颁布共和宪法的过程;

第三,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不仅是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到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

日本宪法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制中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但不同国家的历史时期究竟采取哪些宪法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

1.成文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定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因而便于实施,同时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4.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而且,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因此,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成文宪法国家,尽管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有些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此外,如果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那么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适用该法律或行政命令。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他们能否成为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有些国家的宪法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有专门规定。

试论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答: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将不断发生调整,同时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对国内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入,因此对现代宪法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般而言,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家权力的集中主要体现在:(1)在传统的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也有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规定,但地方的权力由中央决定,地方并无脱离中央的权力。(2)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也越来越多。(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对其成员的干预不断扩大。

2.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加重,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基本准则。20世纪以来,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日趋广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自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同时还有不少国家并不满足于普通法院的审查,进而建立起了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特别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二战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朗,因而全球化对宪法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宪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例如德国基本法;(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例如欧盟对其成员国主权的限制;(3)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体现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看,过去主要通过政治手段,而现在则是多数国家通过主动采取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关系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的共同利益增多,容易达成共识。

1998年《人权法案》

1998年《人权法案》于2000年10月2日在英国正式生效,至此,关于英国是否采纳权利和自由法案的长期的宪法争论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该法案的生效对英国宪法将会产生毋庸置疑的重大影响。通过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的国内法,《人权法案》在使个人权利在英国法律中概念化方面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转折。

政府白皮书《带回家的权利:人权法案》对1998年《人权法案》的规定进行了描述并说明了该法案的目的。其意图是为所有立法的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新的基础,而不是着眼于废除其中的任何部分。该法案没有像1972年引入《欧洲共同体法》那样直接将《欧洲人权公约》引入英国的国内法律体系。相反,1998年《人权法案》确定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特定的条款和规约,称为“公约权利”,并将其作为原则渗透入英国的法律。公约权利包括生存权和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到奴役;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尊重个人隐私和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权利;结婚和组成家庭的权利;享受公约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的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而有所歧视;财产权;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中的一些是绝对的,但是大多数(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必须与诸如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犯罪预防、健康或者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方面的保护之类的社会利益相平衡。在决定特定的公约权利的范围与含义上,英国法院应当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但是该判例法不具有约束力。相反,英国法院可以自由发展一个独立的人权法学,甚至比斯特拉斯堡法院给公约权利一个更为扩大的解释。然而,尽管《人权法案》规定公约权利应当有效(就在英国宪政体制内是可能的来讲),但是它对人权法的司法发展施加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违反权利的主张如何提出以及解决的方式等方面。适用公约权利的方式有所不同,这取决于立法、公共机构的行为或者普通法的规则是否与公约权利不一致。

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

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新的宪法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 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题要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

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部门是哪个?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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