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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

宪法学重点
宪法学重点

一、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即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费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不论是对其制定、修改、还是解释,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宪法创造的圣神。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一样。(不成文宪法一般都是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却未必属于刚性宪法。)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所谓钦定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即君主通过制定宪法主动的将主权给臣民分享。

所谓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

宪法的新分类:

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所谓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所谓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宪法: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划分。

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以制宪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观念为标准划分。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划分。

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以在联邦制国家里宪法实施大小为标准划分。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方法是从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入手的,区别于上述各种传统的或新的分类,这种分类也叫“本质分类法”。

1.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2.法定宪法和现实宪法。

二、宪法与宪政的含义: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指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者自觉的规范构成的;

第二,宪政是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

点;

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立宪政体应是权力收到限制的政体,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三、宪法的创造与修改

宪法的创制,又称宪法的制定,它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宪法的创制是行使制宪权的结果,与制宪权密切相连。

行使制宪权主体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一类是国家机关之外的特设机构,一类是全体国民或全体人民。

我国制定宪法不采取全民投票,而采取全民讨论的办法,是我国制宪程序的一个特点,我国现阶段的制宪主体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全体国民。

制宪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3.宪法草案通过

4.公布。

宪法决不能仅仅或主要表达国家机关的意志,必须是全体国民或全体人民的意志在不受压制的情形的自由表达。制宪主体决不能仅仅是制宪机关,必须是多个主体共同制定的宪法。制宪程序决不仅仅是只具有时间概念的步骤和阶段,还必须具有确保宪法宪法制定主体归根结底是全体国民或全体人民的保障功能。

四、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一般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之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所作的解释,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用的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指狭义的宪法解释。

五、宪法的历史

临时约法的地位:一般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民主共和原则,树立了封建专制和个人独裁均为非法的民主观念;从其制定过程和成文内容看,它是中国第一部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宪法,为人们提供了与纲常礼教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

1954年《宪法》:确认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该宪法结构以及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框架,为以后几部宪法确立了模式。

54年宪法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是因为:一;其宪法理念深受1936年《苏联宪法》和斯大林宪法观念的影响。二;1954年《宪法》将自己定位为过渡时期宪法,过分注重经济所有制模式的演变。三;宪法实施缺乏系统的制度保障。

六、阶级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一),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领导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它的阶级本质和所负担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二),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工农联盟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工农联盟是使国家政策和法律得以贯彻和执行的可靠保证。为更好地推动工农联盟向前发展,不断巩固工农联盟,必须大力发展农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工农联盟的物质基础更加强大。

七、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决定国家性质的一个因素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2、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经济制度与宪法,经济制度是宪法的基础,而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有利于主权者的经济制度。

1、宪法是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制度是宪法赖以产生和生

存的基础。一方面,近代宪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的确立,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自由竞争必须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所以,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达是宪法生存的经济基础。

2、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范,经济制度是一国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经济基

础。

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

一)、所有制形式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又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2,非公有制经济

(1),劳动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存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经济形式。

(2),私营经济,是指以雇佣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3),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济发展目的及其实现途径

主要包括,1,提高劳动者积极性和技术水平;2,推进先进的科学技术;3,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4,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分配原则,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八、国家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确立人大对党的监督

一方面,人大要自觉接受共产党的正确的纲领、主张,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人大也有权监督党。首先,执政党也需要监督,其次,人大监督执政党有宪法上的依据,再次,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

(2),充分有效的行使人大职权,强化人大监督权

1,人大和政府;首先,要充分行使违宪审查权,维护法制的统一;其次,人大要充分行使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再次,权力机关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尤其是对人事和财务的监督

2,人大和司法机关;在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既要实现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又要保证司法独立。

3,人大和中央军委

(3),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影响和制约人大代表选举参政议政能力的因素:

1,代表候选人资格的认知错位;

2,代表素质要求的失衡与欠缺;

3,代表构成的不科学因素;

4,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不完善;

(4),加强人大自身的建设

一方面要加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另一方面人大自身的组织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为加强人大组织建设,第一,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建设;第二,注重人大常委会整体结构的合理化;第三,要适当怎设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九、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在政治运行中表现出不同的样态,如地方自治单一制、中央集权单一制、民主集中单一制。单一制国家在现代主要有两种模式。

(1),中央集权单一制,代表:法国,中国

(2),地方自治单一制,代表:日本,英国

联邦制: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的主要特征有:第一,从权力划分关系看,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第二,从形式上看,联邦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第三,从对外关系上看,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

联邦制有自身价值:第一,实现大民主理想与少数人权力保障的结合;第二,双重主权更有利于实现权力制衡,人民的权力也因之获得双重保障;第三,联邦

制可以集大国的光荣与小国的自由幸福于一身。

十、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能够表现其法律属性。在法的内在结构中法律效力高于法律规范。

平等选举制度,平等选举权是指在选举法中规定的一切选民的选举权都一律平等。

二),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从对象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成员的选举。

十一、政党制度

一),一种政治组织,是现当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

政党的特征;1.阶级性(群众性),2.政治性,3.纲领性,4.组织性,

政党的类型;1.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分为左、中、右,或左派、中间派、保守派。2.以是否掌握国家政权为标准,将政党分为执政党,在野党,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参政党。3.以是否得到法律承认为标准,分为合法政党、非法政党。

马克思主义对政党的分类,是以政党的本质属性即阶级性的标准,将政党划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以及着两者之间的小资产阶级的政党等。以阶级性为标准,在个别国家还存在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政党。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1,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各政党共同致力于服务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目标。

3,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

4,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

5,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构成的政治联盟。

包括了三大联盟:一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础的大范围内人民的联盟;二是以拥护祖国和平统一为基础,大陆同胞与港澳台同胞的联盟;三是以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基础的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的联盟。

统一战线的领导权由中国共产党行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一段时期内也包括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在内的阶级联盟。

人民政协。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海外侨胞和社会各界代表所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的组织。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以宪法为根本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

十二、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基本权利包括综合性,基础性,母体性(派生性),稳定性。

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基本权利与人权:

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力,包括:其一发现人自身的正当性(权力)是人类文明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特定的人类政治文明类型相关,其二,在特定的文明类型中,人权的思想即可能导源于人的生物性的判断,也可能导源于对人的社会性认知。其三,与人的社会性相联系,人权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是一组关系的概念,其主要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其四,从当代人权理论发展和人权实践来看,人权概念有导源于生命主题的人权概念想人格主题的人权概念进一步拓展。

基本权力的保障,基本权利的保障并不是由宪法提供的,而是由宪政提供的,在宪政的基础上设定宪法而不是在宪法的条文中规定宪政。

基本权力的保障,首先表现在人权立法上,人权立法又最集中地体现在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当中。

公民因享受以下基本人权:1.平等权;2.知情权;3.隐私权;4.财产权;5.环境权;6.发展权;7经济自由权;8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十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平等权: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权利的基本特征:

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

5,平等权即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权的范围是指公民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亦称为参政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三),言论自由:

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对国家建议的权力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第一项权利。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但是也必须对言论自由做最小限度的限制;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对权利的其他分割;2.维护社会的道德水准;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骚扰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4当外敌入侵是为捍卫安全的需要。

公民在形式言论自由式必须受到以下限制: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四),人身权利

(一),人身权利的含义:

人身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行驶。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力,其范围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他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公民的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二),公民人身权利限制的条件:

公民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国家机关只有符合以下三条是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1.做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2.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3.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

社会经济权主要特征有:1.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2.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复合概念。3.社会经济权利体现宪法正义。4.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规范及其保障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而发展。

一,劳动权:

基本特征有:1.劳动权的平等性。2.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3.劳动具有双重性。

二,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修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其基本特征有:1休息权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2.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文化生活,提高自我的重要权力。3.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力,在享受休息权期间,不得已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

三,财产权:

各国宪法一方面保护公民财产自由,一方面规定公民财产权的行使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财产权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刑事制裁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并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示民事诉讼,二是通过民事诉讼,以确定产权等,三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侵权的要求给予赔偿。

十四、国家机构

我国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内容有: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力;2.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小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任免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务院对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是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国务院从属于全国认得,由全国人大产生,受他监督,对他负责;第三,国务院在全国行政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统领所属各部委及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服从他的决定和命令。

二),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和准确地适用法律来实现。

(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公安机关负责国家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

第一,分工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二,互相配合。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

第三,互相制约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宪法学要点

宪法学要点: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的科学,即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国家形式: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权力横向与纵向的具体制度化的配置形式,国家象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形式——主权的符号化标志。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基本权利: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义务: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国家机构: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行政机关:即政府,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具备“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普适性与公共性,但也存在区别于一般法的独特之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b、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的原则、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a、宪法体系:我国的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b、宪法典的体例: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的编排。 c、从内容结构上:我国宪法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基本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是宪法性法律,一般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如宪法惯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为了贯彻人们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卷与答案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30分) 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B.物质生活条件C.精神文明建设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美国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B.预防性审查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宪法学 期末考试

绪论 一、宪法的研究对象 1、研究宪法的有关理论; 2、研究宪法的历史; 3、研究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 4、研究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 二、宪法定义 宪法学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1、有利于形成宏观思维习惯; 2、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3、有利于推进体制改革; 4、有利于学好其他的法学课程; 四、宪法学研究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 2、本质分析; 3、历史分析; 4、比较分析; 5、系统分析; 6、价值分析; 7、实证分析; 8、规范分析; 五、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1、宪法确认现有社会关系中的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合法存在,并为其力量的此消 彼长提供合法制度框架; 2、宪法是现代国家的“出生证明”; 3、宪法是划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

第一章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理解宪法的概念、法律地位; 掌握宪法的本质特征) 一、宪法最基本特征(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相互 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1、限制国家权力; 2、保证公民权利; 二、古代,近代,现代宪法的区别 古代意义的宪法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保障人权毫无关系;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根本法。同时,它也是人权保障法,具有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现代宪法与近代宪法唯一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反映福利化国家的倾向; 三、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国家组织法 基本功能:作为一种调整国家组织的法而存在; 由其规定国家机关的构成、职权及相互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分 配及相互关系; 四、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人权保障法、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实质: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定义: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它可以是统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地位上,它可以居于一切法律之上,也可以与其他法律的地位相同; 只要是在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力限制的法,且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则为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五、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部门; 范围:既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又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宪法性法典); 宪法主要以国家与公民这一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控制、合理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 六、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体现立宪主义精神,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 定义: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基本法; 绝大多数的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通常所说的宪法就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七、宪法的法律地位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一个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全面集中表现(本 质特征); 注:1、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其

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内容

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释义 一、宪法是什么?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分配国家权力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与宪政 (一)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指是指以良宪为前提,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内容,法治为保证的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过程。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宪法主要表现为书面文件,宪政则是制度的实践过程。 内容范围不完全相等:宪法内容还包括不属于宪政范畴的内容,如国家标志等内容。 第二节宪法的形式 一、宪法典 (一)定义:是指一部有系统、有逻辑性地明确规定国家最重要问题的法律文书。 (二)特点: 1、内容体系严谨,逻辑性强 2、特殊程序制定、法律效力最高,稳定性强 (三)地位:占主导地位 二、宪法性法律

(一)宪法性法律的定义:在内容上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二)特点:制定程序遵循普通立法程序,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典。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内容的重要载体 三、宪法惯例 (一)定义: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称。 (二)特点: 1、形成的方式特殊:政治家的言行和政治斗争 2、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具有政治和道德效力 (三)作用:成文宪法国家:补充作用 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可缺少的部分 四、宪法判例 (一)定义: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与宪法问题有关,对法院及同类性质事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二)特点: 1、形成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消亡则需要由新的判例的推翻 2、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法院 (三)作用: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其作用不可忽略,有时会影响到一些国家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宪法基本原则 一、主权在民原则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原则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资本主义学者的理解: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为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与。 2、表现形式:通常采用议会制的形式来实现这一原则。 (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在民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 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9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一、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

2018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坚持依宪治国》知识学习总结要点考试复习学习要点

2018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坚持依宪治国》知识点复习 (一框)坚持依宪治国 .宪法的构成: 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宪法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3.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4.宪法是根本活动准则的表现: ①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 5、中国共产党如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①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②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③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6、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7、.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8、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 9、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0、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问题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宪法学重点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自然法中存在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利。 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受法的理念制约;受自然法的制约;受国际法的制约。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说来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的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式。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 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宪法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学重点2016修改版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学复习资料 授课教师:徐国利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二、试论述如何控制国家权力。 (2) 三、如何保障人权: (2) 四、什么是法治? (3) 五、宪治是法治的核心: (4) 六、如何建设法治: (5) 七、民主和宪政的关系 (5) 八、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改革 (8) 九、政治权利的功能例如:选举权的功能 (10) 十、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 (11)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人权理论萌芽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到霍布斯、洛克、卢梭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权理论。 宪法的人权理论不断丰富,随之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不断扩大,出现所谓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第三代权利——集体权利。 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指人民拥有主权,所谓主权指一国的对外独立、对内统治的最高权力。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构成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 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是在宪法中明示;二是通过选举制度安排体现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力的原则。权力制约的原理是权力制约的原理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和权力的特性。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题库及参考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题库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C)。 A.国家的民族关系 B.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C.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D.国家的阶级关系 2.各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A)。 A.人身自由权B.政治权利 C.平等权D.经济权利 3.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它是国家的根本法B.它是由若干法律规范构成的C.它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D.它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4.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B)。 A.国家主席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D.国务院 5.下列不属于宪法实施监督内容的有(D)。 A.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B.审查政党社会团体行为合宪性C.审查国家机关行为合宪性D.审查公民法人行为的合宪性6.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A.主权在民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7.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是(C)。A.《宪法重大信条19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8.我国的哪一部宪法修正案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规定(A)。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刑法修正案 9.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10.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提出质询案,但是应当(A)。 A.10人以上联名 B.20人以上联名 C.30人以上联名 D一.50人以上联名 二、多项选择题 11.下列属于宪法规范表现形式的有(ABCD)。 A.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 C.宪法惯例D.宪法判例 12.关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ABCD) A.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实行宪政的前提 B.宪法和宪政都以规范并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近代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1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内容?(ABCD) A.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B.增加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C.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D.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14.我国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包括(BCD)。 A.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B.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C.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D.乡、镇的人大代表 15.关于行政区划,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是(AC)。

宪法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介绍的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本章的核心考点主要包括: 1.宪法的分类: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两种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外,还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类型。 2.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改。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本章的难点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特别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历次修改的内容,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 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 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本章对国家基本制度介绍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多项单行法。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及秘密投票的原则,要认真把握各项具体的选举程序。 [ 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要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尤其要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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