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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警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银党办[2017]64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警

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党办〔2017〕64号)

为深入推进平安银川建设,切实夯实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平安建设、和谐社区创建等工作要求,现就全面加强和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自治区关于深化平安中国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以银川市情为基础,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把社区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创新

社区警务工作体制机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基层基础管控,推动社会力量联动融合,切实提升我市社区警务工作水平,着力夯实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根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全面统筹辅警、网格员、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信访专干、司法调解员、城管环卫人员、公益性岗位等各种社区综治力量,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安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区警务工作格局,解决影响和制约社会稳定的各种治安隐患,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全面提升我市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确保全市社会治安大局和谐稳定,积极为平安银川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措施

(一)深入推进社区警务机制改革。明确派出所所长、社区民警在所在街道(乡镇)党委或政府、居(村)委会党组织兼任副职,分管或协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社区综治中心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社区民警领导、若干辅警和各种社会综治力量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1+X+N”社区警务工作机制(即:“1”指社区民警,“X”指辅警,“N”指社区网格员、综治专干、信访专干、禁毒专干、司法调解员、城管队员、公益性岗位等综治力量)。通过加强社区民警专职化、社区警务精细化、基础工作信息化、治安防范社会化、群众工作便民化以及社区管理队伍规范化“六化”建设,推动工作联动、程序对接、信息共享,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改变社区警务与社区管理“双轨制”的体制缺陷。

(二)科学规范社区警务室建设。把社区警务室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建设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度优秀新闻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度优秀新闻 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党发[2017]28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度优秀新闻工作者的决定 (银党发〔2017〕28号) 2017年,全市新闻宣传战线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融入宣传工作全过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实施主流舆论引导工程,精心策划实施了一系列主题报道和宣传战役,为推动“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着力打造“丝路明珠魅力银川”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涌现出一批具有崇高职业精神和良好业务素质的优秀新闻工作者。 在第十八个中国记者节到来之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2017年以来在全市新闻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叶於亭等40名新闻工作者进行表彰,并授予银川市优

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新闻宣传工作中为银川改革创新发展奉献更多冒着热气、带着露珠、沾着泥土、更接地气的精品力作。全市广大新闻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勤于学习,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宣传工作新路径,不断提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水平,为实现“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着力打造“丝路明珠魅力银川”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党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党发〔201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引导全市干部职工在推进我市“两宜两化”和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实施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违反党纪政纪和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干部职工,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究、追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宽严相济,坚持把负责和问责相结合、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容错和纠错相结合,切实解决当前干部职工队伍中存在的“三怕、三缺、三弱”(怕担责任、怕担风险、怕碰矛盾,缺乏政策水平、缺乏纪律观念、缺乏敬业精神,大局意识弱、服务意识弱、法治意识弱)问题。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中国(银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中国(银川)国际穆斯林企业家峰会筹备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银党办发[2012]55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中国(银川)国际穆斯林 企业家峰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党办发〔2012〕5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2中国(银川)国际穆斯林企业家峰会筹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28日2012中国(银川)国际穆斯林企业家峰会筹备工作方案 一、峰会主题 友谊交流合作共赢 二、峰会时间 2012年9月11日,会期3天 三、峰会地点 中国·宁夏·银川 四、峰会规模 峰会规模为150人左右,其中国外嘉宾100人,国内嘉宾50人(包括新闻媒体记者) 五、主要活动内容 1、新闻发布会; 2、领导会见; 3、政府招待晚宴; 4、峰会开幕式暨论坛; 5、嘉宾自由研讨及交流; 6、参加“宁洽会暨第三届中阿经贸论坛”相关活动; 7、企业考察及项目对接; 8、多彩银川印象游。 六、峰会论坛主要议题

1、清真产业的发展趋势及国际竞争力; 2、综合保税区对创建内陆开放型经济实验区的带动作用; 3、文化旅游和区域经济发展。 七、主办、承办单位 银川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博览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夏分会 九、协办单位 自治区社科联 宁夏社会科学院 宁夏大学 十、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2012中国(银川)国际穆斯林企业家峰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峰会各项活动。 组长:王儒贵银川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久彬银川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有贤银川市副市长 刘天明宁夏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秘书长:杨有贤(兼) 副秘书长:王勇银川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张晓明银川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访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 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信访 【发文字号】银党办[2016]14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工作的通 知 (银党办〔2016〕1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有效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落实和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成果,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现就继续做好我市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在继续坚持好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基础上,今年重点开展实施好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和重点约访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为各级接访主体,继续坚持定时定点接访。 (一)领导干部定期接访、重点约访 按照《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要求,市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要接访1天、县(市)区领导干部每月要接访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要接访1天,接访领导必须到信访接待场所接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来访群众。 市级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工作具体安排:从2016年3月份开始,每周一、二安排一名市级领导和一名市直部门领导在市信访督办局接访大厅公开接待来访群众。接访工作原则上根据接访领导的职责分工,有针对性的预约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大厅,由接访领导对口接待处理,以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化解矛盾的时效性。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领导接访由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每月要安排一个固定日期作为本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接访日,使主要领导能知民情、晓民意、解民忧,及时解决信访中的疑难问题。 (二)领导干部带案下访 市级领导干部根据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梳理,带案化解的突出信访问题及接访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协调、督促、解决好自己负责的疑难信访事项,并带领责任部门深入基层亲自约见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和意见,并与责任单位逐案分析研究信访问题症结,落实化解措施,切实在办结上下功夫。 二、工作要求 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切实化解信访积案和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实现“减少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银党办[2017]22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蓝天工程实施方 案》的通知 (银党办〔2017〕2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2016〕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的城市品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精神和区、市党委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气指标,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联动,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提高科技支撑,深入开展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全面完成“大气十条”各项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76%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101微克/立方米、47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分别下降9.8%、7.8%(较2016年分别下降9%、16%),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各县(市)区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程 1、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全市域不得新建、改(扩)建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等重污染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市区及近郊工业园区(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银川生物科技园)不得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炼焦、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石化、活性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银政发[2012]69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8 【实施日期】2012.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银政发〔20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2012年,是贯彻市委十三次党代会和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打造勤政高效、服务优质的政务环境关键一年,也是银川市政务服务中心成立10周年。十年来,通过不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务环境,为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阳光政务”得到体现。并深入开展了“两减少一再造、两集中三到位、三减少两提高”等活动,转变了政府职能,行政效能明显提高,群众满意率逐年提升,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优秀窗口和先进个人。为表

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等12个先进集体、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等12个优秀窗口和肖清华等30名政务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市政务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 全市政务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机关干部中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机关干部中开展新一轮“下基层”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银党办[2017]36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机关干部中开展新一轮“下基 层”活动的通知 (银党办〔2017〕36号) “下基层”活动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常态化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机关干部中开展新一轮“下基层”活动方案》安排部署,结合市级领导干部包扶乡镇(村)工作,现就开展新一轮“下基层”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新一轮“下基层”活动从2017年开始,到2021年底结束。活动安排实行“两个全覆盖”:“下基层”干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

所有在编在岗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干部”);“下基层”联系点覆盖所有农村、社区、学校、医院(卫生院)、国有企业、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市直各单位“下基层”联系点分组详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1、送政策。根据农村、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和职工群众的需求,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惠民利民政策。下农村,要重点宣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特别是扶持产业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以及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党员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进社区,要重点宣传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以及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民主管理等政策;进企业和社会组织,要重点宣传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以及职工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进学校和医院,要重点宣传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政策。各机关干部都要深入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促进和谐、富民惠民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发动、组织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感党恩。 2、察民情。走访入户,与基层群众“深交朋友”,了解群众的所需、所想、所盼。下农村的,要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做到家庭农场、贫困户、留守老人、孤寡老人和离任村干部“五必访”;下社区的,要与社区干部“同学习、同入户、同服务”,做到特殊人群和贫困家庭必访;下学校的,要做到困难教师、骨干教师、党员教师、后进学生必访;下医疗卫生单位的,要进门诊、进病房、进科室;下企业的,要进车间、进科室,做到困难职工、农民工、党员职工、生产骨干必访。走访入户时,每名干部都要沉下去,掌握走访对象个人和家庭情况,摸清本地本单位一些政策和制度在基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投融资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投融资公司组建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5]201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3 【实施日期】2015.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投融资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科学合理地整合银川市属文化资源,提升中小微文化企业的快速发展,经银川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文化投融资公司。现将《银川市文化投融资公司组建方案》予以印发。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银川市文化投融资公司组建方案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201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市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发展需求,为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搭建有利于全市文化产业健康、良性、快速发展的平台,按照《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组建“银川市文化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方案如下: 一、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通过灵活多样的投融资手段撬动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文投公司组建和运营目标,是通过各种金融手段和资产重组及配置,依托文化产业政策扶持、资源整合和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等后发优势,在实现银川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并成为支柱型产业的同时,借助银川区域中心城市发展布局,辐射、涵盖、引领周边城市文化产业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多元化、集群型区域发展战略目标。 资产管理和投资是文投公司主营业务的两大板块。根据市政府2015年9月15日常务会议精神,对市属国有文化资产进行整合,注入文投公司。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市文广局所持有东方红广场商业经营部分,总面积为3471.77平方米,市值约1亿元。二是银川文化艺术中心(包括杂技团负一层商业用房近4000平方米,目前为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用),面积约32000平方米,市值约1.6亿元。三是现文化馆办公楼,面积约2600平方米,市值约3000万元。四是目前在建的银川演艺中心,总面积约20000平方米,总投资约1.8亿左右。以上资产的注入,在方便文投公司按照市委、政府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布局的同时,为进一步融资开展与之相关的项目运营和放大资金使用量奠定基础。 公司组建后,由政府以注入资本金形式,向文投公司增资2000万元,文投公司以此资本金及所属资产,获取金融机构资金或吸引社会资金,进而通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249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职责 承担依法从城乡建设规划方面支持全民创业工作开展的相关职责。 (二)强化职责 1、加强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工业园组团、望远工业园组团、河东机场片区组团的规划管理。 2、加强负责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内,沿山沿河旅游带和机场高速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村庄、集镇建设项目和辖区黄河金岸的规划审查和管理。 3、加强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规划审批与管理。 4、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查处擅自变更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各类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全民创业、“两宜”城市建设和运动休闲城市发展规划的审查指导;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认定。 (三)负

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6年度工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的决定(11.28)(2) (25096)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兑现2016年度工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的 决定 2016年,在宏观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工业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我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工业经济增长8.5%,完成工业投资674.8亿元,工业增加值总量跃居西北地区省会城市第二位,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1.84%,全面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各项指标,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年度工业发展预期目标任务的通知》《关于推进工业振兴工程扶持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委、政府研究,决定对2016年全市工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并兑现2016年工业扶持政策资金。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银川市“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各

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工业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进取,勇于争先,全力以赴开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新局面。 附件:银川市2016年度工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暨兑现工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企业名单 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银川市2016年度工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暨兑现工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企业名单 扶持奖励资金共计6064.08万元(其中银川市财政承担3806.68万元,永宁县承担335万元,贺兰县承担695.25万元,灵武市承担536.85万元,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690.3万元),兑现工业扶持政策资金5451.78万元,其中奖励企业资金中1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其中兑现鼓励企业走出去奖励资金1293.1万元;兑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310万元;兑现支持本地采购奖励资金20.48万元;兑现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奖励资金260万元;兑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270万元;兑现投产项目奖励资金1480万元;兑现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奖励资金473.2万元;兑现新产品奖励资金60万元;兑现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及新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资金950万元;兑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宁夏名牌产品企业奖励资金220万元;兑现水平衡测试、清洁生产、能源审计及能源体系建设奖励资金15万元;兑现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奖励资金100万元。奖励保增长先进县(市)区240万元(40%用于奖励个人),保降耗先进县(市)区100万元(40%用于奖励个人),奖励先进工业园区260万元(40%用于奖励个人),奖励先进个人12.3万元。 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类 1.2016年度工业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3个,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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