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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经济活动,确保我行现金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商业银行各级行的现金管理和在XX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做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网点柜员负责对现金的收付、清点、自动柜员机的装卸、反假、账款核对、钞箱检查及有关账务处理工作;清算中心负责现金入库款的清点、上缴和下调工作;保卫部门负责现金调运途中的安全工作;会计结算部负责现金的管理、考核及现金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现金指存取款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现金收付

㈠现金收款。柜员受理客户现金存款业务,必须先清点现金无误后,再以相关交易记账,收妥的现金按券别、残好分别清点,放入钱箱,做到一笔一清。

㈡现金取款。

1、大额取款预约。市场周边支行客户支取现金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支行客户支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客户须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2、付款。柜员受理客户现金取款业务时,必须先审核支取凭证是否合法有效,超限额是否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支取资料,是否经过审批、预约同意支现,再以相关交易记账、配款、过机、叫名问数后付款。

3、对一次性取款5万元(含)以上业务须对取款人及存折(卡)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识别、留存、登记。

㈢柜员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不论币种都必须当面为客户过机清点,对客户持有异议的须复点。客户取款要求不过机,柜员必须告知:过机清点是客户的权利,如不行使,现金出门概不负责。

㈣身份识别。对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的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以的上须进行身份识别,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对一次性存款5万元以上的须核查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并在业务凭证上登记相关证件要素。

㈤现金汇票(现金本票)的签发。汇款人、收款人同为个人,并交存了现金,且用途为零星采购的,开户行方可签发现金汇票或现金本票,签发现金汇票或现金本票时,金额

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同一开户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以上的现金汇票或现金本票。单位结算账户不得签发现金汇票或现金本票。

㈥现金提取范围:粮棉油购销企业向个人支付收购粮棉油商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各网点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须认真审核其合法、合规性,对违反规定超范围取现的,及时给予制止。

㈦可取现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及人行报批同意可取现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取现。

㈧各网点对不正常的现金收付须建立可疑报告制度。

第七条现金审批

各网点必须严格遵循大额现金审批制度,权限如下(以下现金支取审批金额,均为同一账户当日累计支取现额,权限不含上限)。

第八条假币收缴

㈠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2名以上持《反假货币上岗

资格证书》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须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时应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㈡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及以上、假外币10张及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等,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第九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㈠各柜员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㈡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柜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柜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换二分。

㈢柜员在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兑换结果,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应当面在票面上加盖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如持有人有异议,经其要求,柜员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还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第十条现金调拨

㈠各网点应根据业务需要做好现金需求的预测工作。

㈡现金调拨计划原则上须提前半天报出纳中心,即上午报现金调拨计划,下午送达现金;下午报现金调拨计划,第二天上午送达现金。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与出纳中心联系。

㈢节假日现金调拨应执行总行的相关通知。

㈣网点调拨现金,柜长须复核,并在调拨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自动柜员机

㈠办理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管理原则。凡办理自动柜员机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㈡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取、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储蓄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领取的备付金必须是经过清分、复点后,符合使用标准的七成新现钞。客户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㈢自动柜员机装钞、卸钞、存款清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

㈣自动柜员机如发生错款或存款误收假币,自助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处理,分清错款性质,查明错款原因,做好错款记录,及时采取措施,严禁长款寄库,短款空库,以长补短。

㈤自动柜员机的取款交易金额上限为每卡每日累计20000元,每卡单笔支取现金交易金额上限为4000元,存取款一体机每卡单笔支取现金交易金额上限为2500元。

㈥自助设备库存限额以总行当年核定的为标准。自助设

备管理员须按《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清点自助设备库存,确保不超库、不裸机。自助设备发生额变化较大时,管理员应及时报告会计结算部,核实后,可视情况增减库存限额。

第十二条六市通存通兑现金存取业务遵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开户银行需按规定合理核定开户单位的库

存现金。可按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财务开支用现金需要核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企业,可以保留15天以下日常零星财务开支用现。每年根据情况对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各网点须严格按总行下达的库存现金限额

合理留存库存,如特殊原因超库,网点须第二天书面报告会计结算部。

第十五条柜员应随时保证电子钱箱与现金实物相符,当班间歇时间应随时核对库存,交班前和业务日终前必须核对库存,保证现金业务“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柜员应按规定进行现金交接、库箱交接、离柜锁箱,严格执行“款箱三查”、“上下班三查”及“四看一核对”等规定。

第十七条柜员遇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严禁以长补短、空库、白条抵库。

第十八条柜长应定期不定期核对网点柜员的钱箱,至少每周对网点柜员钱箱检查一次,且每天下班前清点柜员钱

箱大数,节假日由柜员交叉清点钱箱大数。会计结算部至少每月对网点进行一次查库,年终决算时应对所有柜员的钱箱进行核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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