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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国税罗稽检通一〔2014〕0056号)

《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国税罗稽检通一〔2014〕0056号)

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深国税罗稽检通一[2014]0056号

深圳市鑫万好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赖君蓓,黄晓华等人,从2014年6月10日起对你(单位)2011-01-01至2011-12-31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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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 签】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发﹝2013﹞151号 【发文日期】2013-12-25 【实施时间】2013-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规范我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辖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保管、发售、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是指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

国税未退税证明样本

国税未退税证明样本 国税未退税证明样本国税未退税证明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融资租赁船舶享受出口退税的范围、条件和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0〕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四条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认定手续: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

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六条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单独申报退税。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应分开独立申报。 第七条融资租赁出口船舶企业申报退税时,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第八条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分批退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见附件),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首批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 4.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5.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6.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申报

国税纳税证明(精选多篇)

国税纳税证明 国税纳税证明 深圳税务局从五个方面优化了综合征管系统的纳税证明开具模块。(一)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对象。实现了对零散税收纳税人、无证户、注销户、被委托代征纳税人及被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明确委托代征的受托单位及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就其代征、代扣税额开具纳税证明。(二)实现了汇总开具纳税证明的功能。对已审批确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可关联-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汇总开具指定时期的汇总纳税证明。(三)对特定人群限制开具纳税证明。对“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以及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纳税人强制监控不允许开具纳税证明。(四)满足纳税证明开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许开具零纳税额《纳税证明》,客观证明其纳税情况;实现《纳税证明》的重新开具功能,使纳税人清理欠税后在纳税证明中刷新其欠税信息。(五)规范纳税证明的用章问题。鉴于税务文书用章规范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设备配备等原因,取消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证明打印模板套用的电子公章,统一使用“纳税证明专用章”。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国税完税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深圳国税完税证明 深圳国税完税证明 深圳市民张尚几天前收到了地税局寄来的一张薄薄的纸片,上面显示了他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纪录。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国家出示给公民的纳税凭证,也是最好的个人收入和资信证明。像这样的证明,深圳今年共发放了219.6万份,是2014年的6倍多。 事实上,这张薄薄的证明也可以成为纳税人的“经济身份证”,成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石。而如何利用好这张特殊的“身份证”,也值得各方深思。 完税证明让纳税人“心安” 据专家介绍,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西方国家相比 历史很短,采用的由单位和机构“代扣代缴”方式也与西方个人申报方式有一定区别。 深圳市地税局税务二处副处长黄平波说:“虽然代扣代缴对公民而言更加方便,但也有部分公民对自己缴扣的税额并不一定清楚。”因此,税务部门寄送个税证明,就是为了让每个纳税人的钱都交得明明白白。 2014年,深圳共发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超过219万张,比去年的29万张增 长了6倍多,这主要得益于深圳2014年税收征缴方式的转变。 对此,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过去各单位、机构向税务部门报税只是总人数和总税额的“大盘子”,而从2014年开始,深圳地税部门要求所有单位 采用“全员全额”的方式扣税。 “税收细化到了每一个人的头上,这就使得每一个纳税人对自己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有了全面了解,也使得以往一些单位恶意避税的行为无处藏身。”这位负责人说。 对不少深圳市民来说,拿到完税证明时也有了“心安”的感觉。在当地一家 it企业工作的张尚就说:“不仅对自己交了多少税心里有了数,也感觉到了国家 对纳税人和劳动者的尊重。” 完税证明可视为“经济身份证” 除了说明纳税额度外,这张薄薄的纸片对每个纳税人还有什么作用?对此,深 圳地税局税务二处主任科员卓立峰介绍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办理个人贷款、入户、移民和出国等事项中都很重要。 “包括现在不少地方都对购买房屋提出需要一定年限的纳税证明,完税证明其实就相当于一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卓立峰说。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每一份完税证明都以三折信函式全封闭粘合,为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提高保密性,证明内部身份证件号码、缴款明细金额等数据都用银浆覆盖,只有纳税人刮开银浆才能看到。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 用户手册

目录 第一章系统概述 (36) 1.1系统功能结构 (36) 1.2软件使用流程 (36) 1.3业务操作流程 (36) 第二章系统的安装、注册与登录 (36) 2.1系统运行环境 (36) 2.2系统安装 (36) 2.3系统注册 (36) 2.4系统登录 (36) 第三章系统设置 (36) 3.1系统初始化 (36) 3.2企业税务信息 (36) 3.3网络参数设置 (36) 3.4编码设置 (36) 第四章发票管理 (36) 4.1发票领用管理 (36) 4.2发票填开 (36) 4.3发票查询 (36) 4.4发票作废 (36) 4.5普通发票打印格式 (36) 4.6报送处理 (36)

4.6.1介质报送 (36) 4.6.2 网络报送 (36) 4.7期间结转 (36) 第五章发票统计 (36) 5.1发票库月度资料统计 (36) 5.2发票库年度资料统计 (36) 5.3普通发票领用开具作废信息 (36) 第六章系统维护 (36) 6.1数据文件整理 (36) 6.2数据备份 (36) 6.3数据恢复 (36) 6.4软盘备份 (36) 6.5软盘恢复 (36) 6.6查询备份数据 (36) 6.7操作员管理 (36) 6.8菜单信息管理 (36) 6.9运行日志查询 (36)

第一章系统概述 1.1 系统功能结构 图1-1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软件结构1.2 软件使用流程

图1-2软件使用流程1.3 业务操作流程 图1-3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系统的安装、注册与登录 2.1 系统运行环境 2.1.1 硬件设备 计算机建议配置CPU:P4 1G以上,内存256M以上,硬盘10G以上可用空间。 针式打印机:用于打印所填开的普通发票以及销货清单。 2.1.2 软件运行环境 Windows9x/2000/XP简体中文版操作系统。 2.1.3 网络环境 确保接入国际互联网络,网络带宽64k/s以上。2.2 系统安装 双击Setup.exe,打开程序安装向导。 初次安装本系统的用户选择“完全安装”的方式; 已经使用本系统、需要进行系统升级的用户,则选择“版 本升级”安装方式。完全安装将覆盖已有的程序文件和 数据文件,而版本升级则只覆盖程序文件,不覆盖数据 文件,即保留现存的用户数据。 2.3 系统注册 双击桌面上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图标,或单击“开始/程序/发票管控/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菜单便启动 系统而打开“系统封面”,如下图所示。

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集锦

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集锦 一、登录类 1、如何登录青岛电子税务局? 答: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点击左侧电子税务局图标即可进入。 2、证书登录时PIN码是什么? 答:证书PIN码是证书的使用密码。北京CA初始密码6个1,青岛CA初始密码为。用户首次使用CA证书登录时,要安装CA驱动,在电脑上连接CA证书,并进行CA注册。 3、如何查询具体功能位置 答:登录后在右上角搜索框输入功能名称,点击搜索后即可展示相关功能操作说明,点击功能名称即可进入具体功能模块

4、登录后怎么切换其它用户? 答:点击右上角公司名称,出现下拉菜单身份切换,点击就会出现所关联的企业名称,双击就可以。 二、申报类 5、电子税务局在哪个地方进行申报? 答: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左侧常用功能内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方式二:登录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在“本月应申报”或“其它税费申报”模块查看申报项目。 6、申报表如何查询和打印?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右侧点击查看申报表,可以打印和导出。财务报表在“申报信息查询”左侧财报信息中查看。 7、已申报成功的税种,若因余额不足,怎么进行二次扣款? 答:纳税人保证余额充足以后,需要在“网上缴税”模块中手动操作,系统不再进行自动扣款。

8、如何打印已保存但未提交的报表? 答:本月应申报的税种打开报表点击右键打印,其他税费申报的税种可以在尚未提交的报表中查询打印。如果是增值税,可以打开任何一张报表,右上角点下申报,里面出个弹窗,左面是申报按钮,右面是下载凭证按钮,如果点下载凭证,即可打印报表。 9、申报增值税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集成应该选择哪一个? 答:两者均可进行申报。 10、增值税申报的时候提示比对不符,纳税人是否可以强制申报?答:如果强制申报需要提交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申辩表。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申辩

企业纳税证明模板文档9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企业纳税证明模板文档9篇Template document of enterprise tax certificate 编订:JinTai College

企业纳税证明模板文档9篇 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本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纳税证明1】文档 2、篇章2:【纳税证明2】文档 3、篇章3:【纳税证明3】文档 4、篇章4:【纳税证明4】文档 5、篇章5:【5年纳税证明5】文档 6、篇章6:【5年纳税证明6】文档 7、篇章7:办理纳税证明手续文档 8、篇章8:相关知识:个体户纳税证明个体户纳税证明文档 9、篇章9:猜你想了解的:个体户纳税核定文档 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

缴纳给国家。下面就是小泰整理的企业纳税证明模板,一起来看一下吧。 篇章1:【纳税证明1】文档 县国税局: 因我局(组织机构代码xx)采购dv带,大带100盘、小带200盘,同xx数码冲印xx同志(身份证号:xx)产生壹万柒仟圆(17000元)费用,现需到贵局纳税,请予以接办。 特此证明。 xx局 篇章2:【纳税证明2】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福安市国税局: xxx有限公司,国税号:xxxxxxxxxx。范娟娟(身份证:xxxxxxxxxxxxx)系我公司职工,现委托其来贵局开具 20xx.1.1-20xx.12.31,20xx.1.1-20xx.5.31日纳税证明,请予办理。 xxx有限公司 篇章3:【纳税证明3】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青国税征[1999]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3.09 【实施日期】1999.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5号1999年3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加强税收征管,近年来我市各级国税部门遵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发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遏制和防范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犯罪活动、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在部分领导和干部的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基本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特别是近期发生在个别单位的严重发票违法违纪事件,说明我们在某些工作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检查考核力度,这将直接影响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质

量,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损害。为此市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和现代化手段的应用,把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推向新的水平。 为摸清我市发票管理现状,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范,堵塞管理漏洞,经研究决定于第一季度开展发票管理内部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分为自查与市局抽查阶段。自查时间为三月初至三月中旬,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库存和帐务的清点核对、各岗位职责的划分和明确、发票管理业务规程的执行、岗位复核制度的建立、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各单位对自查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并将部署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2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于3月下旬对各单位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转,堵塞管理漏洞,现就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发票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它不仅直接反映着征管质量的高低,而且直接关系到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以及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们的发票管理制度和措施正日趋完善和严密,但某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发票谋取私利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所以要求我们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把发票管理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在新的形势下不断研究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水平。首先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对在发

国税局开票证明(精选多篇)

国税局开票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税局开票证明 国税局开票证明 购买的轿车已退还整车厂,缴纳的“汽车购置税”却被扣10%,而税务部门既未开完税证明,也无任何收费收据。昨日,丰台法院受理 了北京京国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崔家楠,状告丰台国税局“收税不开票据”和“违法收税”的两份行政诉状。诉状中要求还款、开具完税凭 证并更改修改相关税收依据。 扣税疑成“无源之水”? 崔家楠称,201*年6月,她购买了电动车一辆德国进口汽车,同 日向石景山国税局缴纳“汽车购置税”45299元。去年8月31日,崔 家楠因汽车质量与经销商解除合同,汽车退还厂家,自己拿回全额购 车款。但在退“汽车购置税”时,崔家楠诉称,丰台区国税局强行扣 了她10%的款项4529.9元,没有出示完税凭证或收据。 崔家楠表示,上海汽车买卖合同已解除,就如同自己没要买车, 所以扣留的人头税无论“名义”为何,都是行政滥收费,于法无据。 崔家楠后才向之前北京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今年3月复议决定维 持原决定。崔家楠遂提起民事诉讼。 质疑“扣税”规定违法 去年11月,丰台国税局扣留了10%的税款后办理课税。崔家楠到 丰台区国税局第七第十二税务所(简称税务所)交涉时,得知被“扣税”依据:国税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4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供货供货商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申 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 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 额退税。

“这个相关条款本身就违法。”崔家楠认为,《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税收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税总局在其“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设定“扣减10%退税”属违法。 税务所称近日开退税证明 对于被扣服务费的性质,税务所所长称并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办法”扣税,对此没有解释权。税务所征税科负责人坦言,将于近日向崔家楠补发退税证明。石蜊楠称无法接受,认为仍旧无法说清“扣税”到底是何名目。 记者曾就此咨询国税总局,得到的解释是:如果客车已缴税款满1年,则说明车辆尚未在路上行驶,理应缴纳依此税款。 昨晚记者再次联系勒皮伊税务所征税科负责人,他表示此事已交由税务局办公室处理。 舍夫琴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再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附注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当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请继续关注公文素材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0201364.html,)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奥罗讷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条据书信 国税圆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 圆票证明 襄阳市地税局: 兹有襄阳嘉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我单位承接劳务,需圆票金额,现由该公司前来办理原票手续,请贵局给予办理为谢! 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 年月日第二篇、国税开发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 证明 xx市国家税务局: 因工作需要,兹有xx(xx)给我公司提供搬运生产材料服务项目,合计金额35350元(叁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不含税)。需到贵局开具发票一张,特此证明。 xx 二一x年四月二日第三篇、国家税务局开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 证明 明光市国家税务局: 兹有倪永海同志于xx年9月15日,为我校提供卫生用具条帚80把,单价6元/把,总计人民币480元。特申请给予开具发票。谢谢!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苏巷中心小学 xx年11月17日第四篇、国税开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国税圆票证明 证明 xx国税局:兹证明xx金额为xx特此证明公司在xx元,大写(身份证号码:xx)处购买。付款方名称:xx年xx月xx日xx第五篇、地方税务局开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 开票证明 xx地税局: 兹有xx公司在我公司进行xx工程,须开具发票,金额为xx元整,大写:xx元整。请予以办理开票手续。 以下为我单位开票信息: 企业名称:xx公司国税圆票证明 税号:xx 开户行:xx 地址:xx国税圆票证明 电话:xx xx公司 xx年9月12日第六篇、税务局开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 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于年日(¥),交易属实,现申请发票开具业务,请予以办理!至年为我单位经营业务,累计发生费用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第七篇、国税开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 证明 兹有我单位于年月日,在潮州市湘桥区向临时经营户(身份证号码列:)购买下述商品(办理下述劳务项目),共计人民币元。 特此证明 付款方(公章): 付款方地址:付款方联系电话:付款方联系人: 年月日第八篇、证明(国税开票证明) 国税圆票证明 证明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兹有(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或个人)购买以下货物 劳务 应税服务 。 收款经营行为发生地点: 特此证明。 付款方名称(盖章):付款方地址:付款方联系电话:付款方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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