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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及技术要求(2013.3)

六安市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及技术要求(2013.3)
六安市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及技术要求(2013.3)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

兹向六安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工程竣工档案共计卷,其中文字材料卷,图纸卷,(合计张),其它材料卷,详见移交清单。

移交单位:接收单位:

移交责任人:接收责任人:

移交时间:年月日

工程资料类别、来源及保存要求

注:1 在“原件/复印件”栏中,填写报送文件为原件或复印件

2 在“城建档案馆”栏中,画“√”表示报送的文件

3 “备注”栏中,填写需要说明事项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穗质监埔〔2009〕28号 印发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稽查队: 根据广州市质监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决定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今年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决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质监局对“质量和安全年”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提供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努力抓好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和质量建设工作,优化辖区产业结构和临港商务区服务,促进黄埔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力争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开创新思路、展现新作为、树立新形象、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辖区重点:结合区情,重点开展对汽车及配件产业、涂料及胶粘剂、食品添加剂、河粉、豆制品等行业

质量专项整治,突出开展压力管道元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保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 (二)突出企业作用:始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把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作为整个活动的关键。结合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和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构建工作,引导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水平的自查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质量责任监管。 (三)突出服务效能: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区局“质监服务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暨作风建设整改”(“三服务”28条)活动统一起来,相互促进。通过三项活动的齐头并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优化服务,共克时艰,塑造质监队伍良好形象。 (四)突出时代热点: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通过质量提升过程,加快发展石化、汽车及配件等先进制造业。开展质量兴园工作,扶持云埔工业园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强港口物流、黄埔区玩具城产品监管为抓手,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活动内容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一是成立宣传组,全方位开展“质量和安全年”宣传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努力营造有利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 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有关弘扬先进、加强品牌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苏浙皖赣沪区域质量品牌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产品质量法》《苏浙皖赣沪质量技术监督合作互认行动纲领》相关规定要求,今年“质量月”期间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继续联合表彰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名牌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50个,“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50名,

“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其中上海名额各10个。 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可各推荐1个,也可不推荐。 二、推荐要求 (一)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工作成绩显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苏浙皖赣沪地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推荐对象包括: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企业、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及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 具体条件如下: 1.经营发展条件: ⑴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⑵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⑶品牌知名度高,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信用状况良好; ⑷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2.质量进步条件:<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要求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要求一、归档范围: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l、立项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4、建设项目申请表 5、建没计划通知单 6、资金来源审计表 7、选址意见书 8、用地申请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9、拆迁协议、方案等 10、用地申请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 12、用地红线 13、划拨国有土地协议书 1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6、设计红线 17、设计任务委托书 18、初步设计批复 19、工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2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1、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2、委托勘察合同 23、委托设计合同 24、工程施工合同 25、中标通知书 26、委托监理合同 27、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放线图) 2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9、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 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3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书 34、投资许可证 (二)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4、工程竣工总结 5、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三)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 3、基槽开挖放线测量资料 4、地基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5、桩基施工记录 6、设计变更记录 7、工程洽商记录 8、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 9、砂、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膏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 10、预制构件(钢、砼)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 11、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 12、土壤(素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 13、砂浆(砼)试压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4、砼抗渗试验报告 15、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 1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7、沉降观测记录 18、工程竣工测量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质监局函…2010?367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 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云南省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2011年—2012年)资助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和《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 1 -

执行。 附件: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标准化项目申报通知 抄送:全省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打印:李雪梅校对:邹华(共印30份)

附件: 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 一、指导思想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精神为指导,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工作大局和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强化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研究,为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造资源云南、特色云南、品质云南、绿色云南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 二、支持重点 2011年至2012年,根据省政府工作重点,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项目: ——经济林果、中药材、花卉、旅游、有色金属、商贸服务、物流运输等覆盖全省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覆盖全省重点产业节能减排降耗和清洁生产方向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对全省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撑的各行业标准化基础研究及建设项目; ——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确定的其他领域内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 3 -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

题替代替代 ICS :27.140 P 55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DB34/T 371.1—2014 代替DB34/ 37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第1部分:土建工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Part1: Civil engineering 2014-11-25发布 2014-11-2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371.1—2014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4.1 一般要求 (3) 4.2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4) 4.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5) 5 综合类施工质量评定 (7) 6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6) 6.1 土石方工程 (26) 6.2 混凝土工程 (64) 6.3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120) 6.4 堤防工程 (167) 6.5 道路工程 (201) 6.6 房屋建筑工程 (223) 附录A(规范性目录)表格填写要求 (280) A.1 填写程序 (280) A.2 填写要求 (280) 附录B(规范性目录)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82) 附录C(规范性目录)混凝土防腐蚀涂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5) 附录D(规范性目录)水泥土置换地基加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6) 附录E(规范性目录)河道陆上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检验项目与标准 (287) I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过程、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 检验机构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验收证书,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检验人员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人员是指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 复检检验 受检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复查检验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已核对)安徽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T(2291—2015)

ICS:27.140 才bl P5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291—2015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small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项目划分 (2) 5.1 项目划分原则 (2) 5.2 项目划分程序 (2) 6 施工质量检验 (2) 6.1 基本规定 (2) 6.2 质量检验范围 (3) 6.3 质量检验内容 (3) 6.4 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3) 7 施工质量评定 (3) 7.1 评定依据 (3) 7.1.1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技术标准; (3) 7.2 合格标准 (4) 7.3 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 附录A (5) 附录C (43) 附录D (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68) 附录F (69) 附录G (70) I

DB34/T2291—2015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站、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浦慎远、吴其保、程乙钊、王荣喜、乔业斌、陈政、欧岩峰、王维雅、余兵、路伟亭、方玉涛、吴正永、黄祚继、晏芳、黄忠赤、秦怀良、李宝春、吴帮杰、彭皖生、王晓泉、唐骏、王林华、汪霞、方兵。

江苏省质量监督局申请

实验室资质认定 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页,方式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实验室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实验室概况 1.1实验室名称: 地址(注册、办公不一请分别填写): 邮编:传真:E-m 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其他□1.5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计量认证+授权(依法授权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计量认证+验收(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4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认可产品领域: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实验室资源: 4.1实验室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实验室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 4.3实验室总面积m2 检测室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m2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城建档案归档要求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报告18、初步设计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19、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2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建设项目申请表 2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建设计划通知单 22、委托勘察合同 6、资金来源审计表 23、委托设计合同 7、选址意见书 24、工程施工合同 8、用地申请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25、中标通知书 9、拆迁协议、方案等 26、委托监理合同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7、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1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 2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12、用地红线 29、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划拨国有土地协议书 3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 1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16、设计红线 3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书 17、设计任务委托书 34、投资许可证 二、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 4、工程竣工总结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5、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3、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三、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 3、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 4、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5、桩基施工记录 6、设计变更记录 7、工程洽商记录 8、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 9、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 10、预制构件(钢、砼)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 11、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 12、土壤(素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 13、砂浆(砼)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4、砼抗渗试验报告 15、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 1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7、沉降观测记录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安徽省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质监局 2017年3月27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4/T2806-2017

竹拉丝 2017-3-30 2017-4-30 2 DB34/T2807-2017 油茶扩根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3 DB34/T2808-2017 油茶中幼林整形修剪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4 DB34/T2809-2017 枫香大径级无节材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5 DB34/T2810-2017 水稻白叶枯病抗病性鉴定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6 DB34/T2811-2017 水稻稻曲病抗病性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7 DB34/T2812-2017 水稻稻曲病菌PCR快速筛查法 2017-3-30 2017-4-30

8 DB34/T2813-2017 梨炭疽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9 DB34/T2814-2017 玉蜀黍赤霉检疫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10 DB34/T2815-2017 羽绒羽毛中沙门氏菌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法 2017-3-30 2017-4-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和《含清净剂 车用柴油》等两项深圳经济特区 技术规范的通知 (2007年1月18日) 深质监〔2007〕7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SZJG12-2007)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SZJG13-2007)经市政府批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龙岗、宝安两区参照执行。 含清净剂车用汽油 Gasoline with detergent additive for automobile (EN228:1999,MOD) 前言 本标准第5章及6.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技术要求修改采用欧盟标准EN228:1999。 本标准技术要求与EN228:1999(优级品)的主要差异是: ──铅含量不大于0.0025g/L; ──烯烃含量不大于30%(体积分数); ──诱导期不小于480min; ──蒸气压指标从11月1日至4月30日不大于88kPa,从5月1日至10月31日不大于65kPa; ──增加硫醇、锰、铜、未洗胶质、防锈性、进气阀沉积物、燃油喷嘴清洁度及进气系统沉积物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思源、赵彦、周鹏、陈建民、黄开胜、李春明、汪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SZJG12-2004及其修改单即行废止。 引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降低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为有效、快速、经济地实现对车用汽油清净剂添加的监管,不排除推出含清净剂车用汽油中清净剂含量的检测方法的可能性。 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含清净剂车用汽油能够满足GB18352.3中第Ⅲ阶段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清净剂车用汽油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取样。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销售的车用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503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GB/T511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1792 馏份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GB/T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98, eqv ISO3170:1988)GB/T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5487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GB/T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8018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诱导期法) GB/T8019 车用汽油和航空燃料实际胶质测定法(喷射蒸发法) GB/T8020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测定法(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概况

个人收集整理-ZQ (安徽省纺织服装监督检验中心)概况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隶属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上接受中国纤维检验局领导,是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地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和任务:对全省化纤、棉、麻、毛、茧丝等纤维及制品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组织开展棉花、生丝等纤维地公证检验;开展纤维、纤维制品和纺织品地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仿制和保存棉纤维实物标准;对商业、纺织、农业等部门地纤维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检验技术;负责全省纤维及制品质量地行政执法工作,对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纤维专用计量器具地检定、量值传递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纤维质量监督和检验技术地宣传、培训、科研、统计等工作;承办中国纤维检验局和省质监局交办地其它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现有人员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人.现有人员中大中专以上学历达%以上,其中博士人,硕士人,大学本科人,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人(含特聘技术专家).年,安徽省质监局批准安徽省纤维检验局筹建“安徽省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年“安徽省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省级“二合一”评审.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国家审查认可(验收)、中国实验室认可地检验项目为化纤、棉纤维、麻纤维、丝、纱线、纺织品、服装、土工合成材料等共八大类个产品和个参数.现有办公检测用房面积平方米,其中检测实验室平方米,恒温恒湿室面积平方米,主要仪器设备余台(套),价值余万元,拥有万能材料试验机、强力机、条干均匀度测试仪、热收缩仪、缩水率试验机、透气量仪、阻燃性能测试仪、纤维细度仪、电子织物顶破强力机、织物胀破强度仪、渗水性测定仪、缩水率试验机、防紫外线测试仪、抗静电测试仪、进口大容量棉花综合测试仪()、进口气质联用仪、进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日晒色牢度仪、全套生丝检验设备、全套土工合成材料检验设备和微生物检验系统等,具备功能纤维及纺织服装产品地检验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近年来,安徽省纤维检验局尤其注重强化人员和科研能力建设,省纤检局成立了安徽省纤维及纤维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建立了标准与科研项目库,分别与东华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等大学签署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培养研究生,聘请东华大学材料学院地位教授为我局地技术顾问、学科带头人,参与了“非织造布吸声性能与纤维细度关系”等项目地科研工作.目前已完成个地方标准地制定工作,有四个地方标准正在申报立项,参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非织造布吸声性能与纤维细度关系研究”科研项目,与东华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地科研项目合作也正在申报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目前我局正在积极申报“国家功能纤维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工作,拟开展碳纤维、芳纶、阻燃、抗菌、远红外纺织品等功能纤维,土工合成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以及部分常规化纤和普遍纺织服装产品地检测工作,具体能开展物理力学性能(抗拉强度、弹性模量、极限伸长率等)、化学稳定性、热性能、分散性、黏结性、材料屏蔽效能、远红外性能、抗静电性能、抗紫外性能、抗菌性能、透湿性、保暖性能、抗氧化性能、色牢度、纤维含量、耐气候性能、耐化学腐蚀性能、燃烧性能、耐磨性能、生理舒适性、化学指标(甲醛、值、禁用偶氮染料、灰分、重金属含量、有毒有害物质)、卫生指标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检验项目参数地检测.努力实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地建设目标,填补我国功能纤维检验检测领域地空白,为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附:安徽省纤维检验局检测能力认可范围 年月日 1 /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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