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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相关制度

助产技术相关制度
助产技术相关制度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

二、对疑难重症病人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三、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同情心,关心体贴病人,热情接待,太度和蔼,耐心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做好门诊分诊、导诊、咨询服务和候诊宣传管理工作。

四、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五、门诊检验、超声、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药房划价、发药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六、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七、门诊各科与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收病人住院治疗。

八、门诊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离岗缺岗,特殊情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

分娩区工作制度

一、分娩室每日二十四小时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二、分娩室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三、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四、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六、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有传染病的产妇,分娩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七、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八、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一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新生儿处理完毕,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点眼等,送婴儿室。

交接班制度

一、我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二、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三、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

四、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

五、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待产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工作人员进入待产室要更换手术衣、口罩、帽子鞋子。

二、待产室整齐清洁,地面无污迹,每天用3-5%来苏尔液拖地,墙壁、无影灯与桌面等处,每日擦抹一次,晨晚均要开窗通风,避免室内空气污浊。

三、消毒液浸泡,每周更换一次,各种消毒液浓度要达到要求。

四、每周彻底清扫一次,每日用紫外线定时消毒。

五、物品排列有序,消毒与未消毒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标志。

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室内定时开窗通风换气,每日一次,备手提式紫外线消毒灯,作出院终末处理。

二、室内日常清洁消毒,湿式打扫,病房地面与走廊每天用含氯制剂拖扫一次。

三、工作人员注意手的清洁,治疗操作及接触产妇、新生儿前后洗手,必要时消毒

液浸泡。喂哺前帮助母亲清洁手、乳头。

四、护士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多人次接触产妇及婴儿而引起交叉感染。

五、工作人员如患传染病及时调离。

六、隔离病房收住传染性疾病的产妇(如HbeAg阳性孕产妇)。

七、产妇与婴儿用物分开,直接接触新生儿的布类需经高压消毒后使用,换下的尿布要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八、控制陪护探视人员,探视者应着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

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一、分娩室要求无尘,环境清洁,空气新鲜。每周大扫除,室内、家具、用品彻底消毒,对空气物品表面,每月作细菌监测,并记录。物品表面细菌少于8个/cm2。空气少于500个/m3。

二、每日通风2次,每日紫外线照射1小时,紫外线强度每半年监测1次,有记录。

三、每日用消毒液浸湿的抹布擦拭全部用具,每班用浸有消毒液拖把擦地面l~2次。

四、拖把、抹布分区专用,设有标识。

五、产床每次使用后,应用消毒液抹洗,然后才能重复使用。

六、接生用的臀垫,尽量使用一次性用品,非一次性的,用后应用杀菌剂浸泡,刷洗晾干再用。

七、各类物品如体温表、剃毛刀、毛刷、洗手桶等,均按常规进形清洗、消毒或灭菌。

八、持物筒、持物镊、敷料缸、器械盘等冲洗用品,每周进行2次清洗、消毒和灭菌并更换消毒液。

九、接生后所用物品、器械、敷料应及时处理、更换、消毒。

十、浸泡消毒手术器械,应标明时间,一切无菌物品必须注有灭菌日期。

十一、产妇用卫生纸,必须高压消毒、灭菌,方可使用。

十二、患者便器应固定使用,用后刷净、消毒后,方可再使用.

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医疗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执行好“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三、对于违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责任心差而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医院要严肃处理。

四、、对孕产妇及其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窃及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五、医护人员会用灭火器、防火门处理火灾事故。

六、随同来院的小孩须由监护人看管,严防走失、跌伤等事故发生。

七、定期对电路进行检测,消除隐患。

八、使用好电子监控系统。

九、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差错防范制度

一、各级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二、严格执行三级医生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杂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倒讨论制度等核心制度。

三、严格值班、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对新病人、术后病人及危重病人加强巡视,精心护理,及时处理。必要时随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紧急会诊讨论。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度,不准借故推诿和拒收病人。加强急诊工作和抢救工作,不得延误病人诊治。树立良好医德医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五、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

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

七、经常组织业务学习,鼓励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八、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由科主任报院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九、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十、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一、急诊药柜的药品,保存一定数量的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取用。

二、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放置、编号定位存放,每日清点,保证随进应用,应指定专人保管。

三、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标签与合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四、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在抢救车上或设专用抽屉存放加销。

五、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编号排列,固定数量,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一、抢救工作应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指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和护士担任抢救工作。重大抢救需根据病情提出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业务院长。

二、抢救器械及药品力求完备齐全,要定人保管,定位放置,定量储存,定期检查,随时补充。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抢救室物品一般不外借,以保证应急使用。

三、医师未到前,护理人员应根据情况及时测脉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止血、配血、给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等。

四、参加抢救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对危重病人抢救时必须做到检查细致、诊断准确、处置妥善,并要严密观察病情,记录及时完整,注明详细时间。对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才能移动。

六、日夜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用药情况要详细交待。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所用药品的空安瓶,经两人核对方可弃去,口头医嘱执行时应加复核,并及时补记。

七、及时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病情变化随时告知家属,必要时请家属签字,病危要签病危通知单。

八、急诊科、临床各科抢救完毕,对危重病人和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均要做好抢救登记、记录和小结,完整填写抢救登记簿或危重抢救(死亡)报告单中的各项内容,并要做好消毒工作。

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使用准确的中文和医学术语。

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层次分明。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三、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五、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病历书写质量检查制度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现制定我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和监督检查规定,目的是规范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终保障医疗安全,具体规定如下:

一、坚持医务科督查与科室自检相结合的办法考评。要求医生、护士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及时完成各项记录。书写病历的医生及护士应经常对照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

二、科室内由科主任、高年资医生、护士长组成科室病历质控小组,随时对病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医务科每个月组织一次全院病历检查。

四、检查工作由医务科主持,人员由临床科室各派一人,原则上是科主任参加,如果科主任有事可以指派本科医师参加;此外每次检查病历时,病案室配合抽取病历。

五、病历检查方法为:病历由医务科从病案室抽取,每次每个医生的病历都要检查;各科室不能检查本科室病历,其余可随机抽取,每份病历均需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评价

标准》逐项全面检查并评分,不得漏项。

六、病历检查人员要本着对医生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评分,查完后签署名字和日期。

七、医务科将最终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汇总意见后上报院领导,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病历给予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

一、产科医师接到乡村医生电话或直接转至我院的孕产妇后,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医护人员对转来的患者进行救治。

二、转入我院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制定治疗方案。

三、对疑难病历及时组织会诊,并做好抢救记录和总结。

四、病人出院时要将病人住院期间情况、治疗经过、出院后注意事项等反馈到村卫生所,对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保健指导,以利于产妇康复。

五、我院无法救治的病例及时转院,转院时由医护人员陪同。

登记统计制度

一、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二、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人流动日、月报。医技科室应填写好病人流动情况和门诊登记。

三、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人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

四、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统计人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院领导审阅签字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业务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成立培训领导小组。

三、每月组织一次产科知识学习,使受培训者通过教科书和产科杂志等扎实掌握产科相关临床理论,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国外新进展并能于实际工作相结合。

四、培养临床医师处理急诊能力,独立完成产科常规临床操作。

五、进行临床进修学习,使受培训者对妊娠高血压、羊水栓塞、心衰、肾衰等急症有正确的诊断和处理。

六、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母乳喂养讲座、“三基”考试、护理操作比赛等学习培训活动。

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为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产科质量管理水平,全面贯彻落实我省助产技术基本标准的要求,我院全面开展产科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具体如下:

一、医院产科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目的:

1.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医院产科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积极整改;

2.提高产科医护人员对医院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3.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医疗救治的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

4.提高我院产科对孕产妇的诊治水平和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

二、评估的具体内容:

1.院内各相关科室与产科的沟通和协作情况;

2.产科基本硬件设施、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产科许可的要求

3.产科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特别是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制度、流程和具体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首诊负责制的落实情况;

5.产科医务人员知识技能水平。

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一、目的:为了有效降低手术治疗风险、保障患者手术治疗安全,特制订术前讨论制度。

二、参加人员: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麻醉科医师参加。

三、讨论前准备:讨论前应将相关资料准备好,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人员应详细查阅医学资料和书籍。

四、讨论内容:术前诊断及依据,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条件,术前准备,手术方法及步骤,麻醉方式,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其应对措施,是否履行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术后护理等。

五、记录讨论记录:如实记录所有参加人员的发言,主持人的总结性发言。主持者应根据讨论结果进行相应的术前准备工作。

剖宫产术后审核制度

一、目的:考察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执行情况,最大程度保障医疗安全和手术患者安全。

二、审核组织:由业务院长领导,医务科人员参加审核。

三、审核内容:术前诊断及依据是否与术后相符;手术适应症掌握情况;术前准备是否充分;手术操作方法及步骤是否得当;麻醉效果如何;术中是否出现意外情况并采取哪些措施;是否履行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手术室的配合情况如何;术后患者恢复情况等。

四、根据审核结果,对手术治疗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加以推广,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下级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对危重病人,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临时检查处理。

三、查房前医护人员做好准备工作,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经治住院医师报告简要病历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科主任应根据情况做好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四、查房内容: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进行必要的诊治分析和教学讲解。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

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应;倾听病人的陈述;了解病人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院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人,同时巡视一般病人;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修改、开出医嘱。六、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应详细、准确记录于病历中,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审查修改签字。上级医师查房批示应及时执行。

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一、抢救用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严防滥用血液。

二、输血前必须履行输血治疗同意书手续。

三、输血前检查包括:乙肝五项、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血清等试验。如遇急诊,输血前必须留有血样备查“输血前检查”。

四、开输血申请单的首诊医师,负责追回输血前检查的结果并张贴到病历上。

五、输血申请报告单等内容不能缺项:输血前结果要补添。

六、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输血前由两名护士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及交叉结果、储血号和血液有效期、血型等输血单上的各项目,无误后方可输血。输血时做到一次一人一份。

七、输血后血袋送保留24小时。

八、如果输血时出现反应,应由临床主管医师向血库说明情况,填写好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并与有关部门一起查明.

九、认真填写输血护理记录单。

十、医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科室和个人负责。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一、门诊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二、产科门诊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及管理工作

三、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四、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

五、筛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六、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七、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八、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九、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三、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上。

四、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五、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六、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资料按要求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

妇幼保健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乡妇女保健工作动态,在所长的领导下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妇女保健任务及指标。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二、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的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信息,熟悉本地资料,掌握本辖区孕产妇数及儿童数,对高危孕产妇及体弱儿进行筛查及管理,每季度向妇幼保健所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信息。

三、及时掌握本辖区婴幼儿死亡及孕产妇死亡,并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协助县保健站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

四、负责整理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并归档管理,包括表、卡和各种登记簿。

五、负责监督、培训、指导村级卫生人员和保健信息员开展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详细的下村工作日志。

六、负责本辖区的健康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教,使本辖区的群众知晓率达85%以上。

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八、协助院长和院妇产科作好巩固爱婴卫生院工作。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凡是怀孕的妇女要做到孕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册,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进行产前、产时及产后保健宣教工作、按要求进行产后访视,认真做好产后42天结案工作,及时筛查及治疗高危孕产妇,对其进行重点管理,要求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平安。

三、注重产褥期保健,防止产后并发症的发生,指导产褥期卫生及母乳喂养,并且将孕

产妇保健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四、做好孕产妇卫生保健指导,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对每位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系统分析评价。

五、每年将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为进一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奠定基础。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管理制度

1.积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有效地落实节育措施,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保护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民族繁荣。

2.用现代科学知识指导育龄夫妇有计划生育、节育,贯彻避孕为

主的方针,推广综合性节育措施,努力提高节育效果,降低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保护

3.开展计划生育咨询门诊和各项节育手术,以及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防治等工作。

4.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及遗传性疾病等咨询工作,负责对基层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5.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术后随访观察,减少和

6.

7.

1.

2.

3.

4.

医疗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定期活动,对医疗、护理、医技质量进行教育、

四、建立医疗管理组织、医疗护理质量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院内感染控制委

护理管理制度

一、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护理部主任应具有一定的护理

二、病房护理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护士长应具备专科业务知识,技术熟练,有

三、

四、制定并完善各科疾病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五、建立健全护理管理制度(护士长例会制、护理查房制、护士长夜查房制、护理质量检查考评制、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及定期分析讨论制度等)

六、坚持护理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

1.

2.五种护理表格(观察单、医嘱记录、医嘱单、护理交班本、护理记录单)书写合格

3.母婴同室责任制护理开展病房

4.

5.

6.

感染管理

1.

2.控制感染组织应符合1988年卫生部下发的《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方

3.

4.

5.有院内感染控制的在职教育制度,医疗人员必须树立无菌观念和进行正确的无菌

6.有

7.有特殊区域的保洁监控措施,这些区域为妇产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母婴同

8.消毒供应室应达到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的要求。

待产室及产房管理制度

一、产妇临产住院,工作人员介绍爱婴医院常规,并进行有关母乳喂养好处及管理

二、对无母乳喂养禁忌症者,不允许携带婴儿奶粉、奶瓶、奶头入院。

三、产程中鼓励产妇吃高营养食物及补充足够水分,以增强体力,准备产后哺乳。

四、新生儿娩出后,擦干皮肤,清理呼吸道,处理脐带后,正常新生儿在生后30分钟内即抱放在产妇胸前行皮肤接触,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继续协助新生儿吸吮,观察觅食、吸吮、吞咽情况,有异常情况未能进行早接触、早吸吮的新生儿,应在分娩记

五、剖宫产术后可行母、婴面颊皮肤接触。进入母婴同室,产妇有应答反应者30分钟内正规进行皮肤接触、早吸吮,皮肤接触至少持续30分钟。

六、对早产、轻度窒息新生儿,由儿科医师决定早接触和早开奶时间。

1.新生儿重度窒息、产伤或其他合并症,经新生儿复苏抢救后需送高危新生儿病房

2.

3.

4.

5.34周及以下的早产儿,吸吮、吞咽不协调者。

母婴同室管理制度

1.凡住院分娩(阴道或剖宫产)的产妇及新生儿,除不宜母乳喂养者外,均应收住母

2.

3.高危新生儿的母亲,如儿科无条件提供母婴同室,可继续留住母婴同室。如新生儿,则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有条件的医院应尽量将母亲共同转入儿科母婴同室。

4.母婴同室期间,母亲或新生儿患传染病需隔离时,应将母婴共同进行隔离治疗。

1.

(1)产、儿科医师分工合作,负责产妇及新生儿的医疗、保健、健康咨询等全面工作,24

(2)

(3)每日查房至少2

(4)

2.

(1)

(2)

(3)产房及待产室护士协助产妇做好早接触及早吸吮工作,并同时指导产妇母乳喂

(4)

1.产后6

(1)

(2)

(3)观察新生儿呼吸及皮肤、脐带有无渗血、婴儿有无呕吐并注意保暖。

(4)

(5)协助并指导母亲生后6

2.产褥期的观察及

(1)

(2)每日检查乳房情况(胀度、乳量、乳头形状),指导母亲正确的哺乳体位、含接姿势及挤奶手法。发现异常情况(如奶胀、乳头皲裂、副乳等)及时加强指导和咨询。

(3)加强心理护理,针对产妇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使母亲树立母乳喂养的信

(4)

3.

(1)记录新生儿及患儿的一般情况,每日测体温、体重、大小便次数及性质、黄疸情

(2)了解新生儿的吸吮次

(3)每日洗澡一次,做好新生儿皮肤护理、脐带护理、预防接种工作。

(4)

(5)加强巡视,了解母亲及新生儿情况,做好护理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

鼓励有需要有条件的爱婴医院设立人乳库,收集人乳的对象应为无传染病身体健的母亲。

1.

(1)

(2)

2.

(1)

(2)

(3)挤乳方法:手法挤乳为主,消毒器具(吸奶器或奶泵)

(4)将收集好的人乳汁贴上瓶签,准确记录供乳者姓名、收集日期、时间、分娩孕周。

(5)

①消毒条件为恒温水箱62.5℃30

②冰箱内保持4℃,储存应在24~48小时内使用,-20℃储存可在3个月内使用,库

(6)若乳母挤出的奶用于哺喂自己的新生儿,则不需要消毒,但容器外应标明姓名、日期、床位号,置于4℃冰箱内保存,24

3.

(1)

(2)

(3) (4)设专用冰箱储奶,冰箱应每周清洁一次,每月对库存奶检菌一次,并有记录。

探视制度

1.

2.为防止交叉感染,有传染性疾病者禁止探视。

3.严格控制探视人数,每次不超过2

1.母婴同室每日上下午各通风一次,每次15~20分钟,应注意母婴保暖。

2.保持

3.每日常规进行母婴床单位消毒一次,用5

4.

5.

母乳喂养随访制度

一、医院应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咨询热线电话,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服务。

二、产妇出院前,主管医生应告知产妇如何与医院保健科或社区随访组织联系,并填好围产保健手册。

三、产妇出院后,围产保健手册交户口所在地或休养地的社区保健组织,由保健人员进行访视,并详细了解记录母乳喂养情况,指导继续坚持纯母乳喂养至4~6个月,按

四、产后6周复查时应了解母乳喂养情况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并给予咨询和指导。

五、医院、保健组织、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共同做好母乳喂养随访工作,将母乳喂养随访作为一个重要工作内容,了解出院后母亲的母乳喂养问题,及时进行咨询服务。

儿童科管理制度

1.儿童医院密度高,门诊人员流动量要比综合医院高出2~3倍,在建筑设计上一定

2.在候诊大厅和病房的布置上要结合儿童心理特点,营造舒适、温馨的环境,消除儿童的恐惧心理。

1.急诊室。应配备较强的医护力量和较完善的抢救设施、许多病孩送到急诊室就已

2.新生儿病房。新生儿指的是出生后28天以内的病儿,在喂养、保温、护理和治疗

3.重症监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通常是儿童医院的拳头,也代表着医院的业务水平,

助产技术法律法规

iFFF-r-F-FFF F-=. FXF —…八扌彳-FFFFF-* - F.-F- - - = *XFXF* " ~ '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 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 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 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与质量控制标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二级) 总分:100 分评审机构:扣得分: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 一、一票否决项(以下条件不满足,一票否决)。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医疗机构执业地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2、机构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3、设置医疗科目含妇产科或产科专业、儿科或新生儿专业。4、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载明相应级别的助产技术。 二、倒扣及加分项。1、无独立设置妇产科倒扣5 分。2、独立设置MICU 、NICU 或新生儿病室加3 分。 三、评分条款。1、对申请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内容包括:人员要求、房屋条件、设施设备、急救药品、制度职责、质量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等7 部分,共计65 分,得分达到5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视为专家现场评审合格。2、对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总分100 分。得分达到8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判定为合格。3、民族地区及边远山区合格分值可下调10 分。一、人员要求(15 分) (一)人员配备(10 分)1、配备4 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2 名以上,至少1 名妇产科主治医师。(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3)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2、产科门诊

须由妇产科医师承担。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不少于1:0.6,产房每2-3 张待产床至少配备1 名护士,每张产床至少配备2 名护士。护师以上职称占护士总数的20%以上。3、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4、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麻醉医师。实际配备应与服务能力、工作量及床位相适应。 (二)人员培训(5 分)产科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每年变更人数不超过20%。继续医学教育成绩达标,助产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30 学时/人的产科相关技术培训。所有产科工作人员“三基”、“三严”考核合格。1、查看相关档案与人员记录情况。2、查看产科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培训记录。3、现场抽查三名以上医护人员三基知识。 二、房屋条件(10 分)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一)产科门诊1、独立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0M 。2、分别设置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宣教室(孕妇学校),有产科候诊区。产科侯诊区和宣教室不少于20M 。产科诊断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5M 。3、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2 1、查看资料,核实床位及面查人事科人事报表、招聘人员的工作协议,核实是否按技术职称、专业和医护比例要求配备工作人员。职称证书。3、查看排班表、抽查在岗工作的医务人员相关执业资格及职称。1、相关执业医师、护士每少1 人,扣1 分。2、医生、护士职称结构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求扣3 分。 2、查看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3、相关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 1、上年度产科人员变动超过20% 的,扣0.5 分。 2、无继续医学教育资料的,扣1 分,不达标扣1 分。 3、抽查产科人员三基一人不合格扣1 分。 1、计算工作区面积。 2、现场查布局、流程。孕妇学校须独立设置。 1、面积不足扣0.5 分。 2、科室设置缺一处扣0.5 分。要求酌情扣分。 3、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3、设置不合理,不符合院感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延续须知

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延续)须知 一、受理范围: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延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凡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延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二、需提交材料: 1、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助产技术服务)》(延续)及《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服务)》(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制成目录递交); 6、分娩区平面图 7、区卫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中: 1、填表要求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文字要简练、清楚,不得有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各种有效证件都要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其中原件备查;证件为个人所有的,其复印件由证件本人签名并签上“与原件一致”的字后存档。证件为单位所有的,其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后存档; 3、凡要求提交的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按顺序整理好后提交。 4、凡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前来申请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延续) (助产技术服务) 被申请机关: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机构类别: 所有制形式: 法人: 联系人: 申请技术 服务项目 (注明级别) 提交文件目录: (1) (2) (3) (4)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附件: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试行)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指开展顺产接产、高危孕产妇筛查和转诊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机构要求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产科。 二、人员配备 配备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人员,其中,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1名执业护士。 三、房屋条件 产科门诊、产房和病房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布局和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一)产科门诊。 1.总面积不少于24平方米。设产科诊断室、候诊区、宣教区(室)。 2.产科诊断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置检查区,与诊断区有屏障分隔,有条件的分别设置诊断室与检查室。 3.宣教区(室)面积至少12平方米。

(二)产房。 1.独立设置,与产科病房相邻近,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有标志明显的工作人员与孕产妇独立进出的专用通道,医疗废弃物不逆行。 3.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孕产妇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待产室、准备间、洗涤间; 限制区:洗手消毒间(区)、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4.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邻,设待产床至少1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5.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光线充足,有照明电路及布局合理的电源插座和应急电源等;门窗严密、防鼠防蝇并能通风、换气;墙面、天花板使用便于清洁和消毒的材质,缝隙均应抹平;地面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洗、不易起尘。 (三)产科病房。 住院床位不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病房内清洁、安静、通风、防鼠防蝇。 四、设施设备配备 (一)产科门诊。 诊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见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和安全。根据《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及《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产科质量提升作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产科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10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3‰以下,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控制在8%以下,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目标。力争三年内使我市产科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具体任务

1.加强队伍建设,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护人员总数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产科质量,降低母婴死亡率。 3.严格执行剖宫产审批制度,剖宫产率三年内稳步下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4.提高产科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孕产妇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各级责任 市卫生局将聘请市产科技术服务(围产保健协作组)、产科管理专家成员成立“市产科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结合助产技术年度校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及时发现我市产科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全市的产科服务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督察,切实提高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产科质量提升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成立产科安全领导小组和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小组,由分管院长、医教科、产科、新生儿科、内科、麻醉科、ICU、检验科等专家组成,完善产科安全预案,定期考核产科安全情况。医疗机构要与产科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把围产儿死亡率、剖宫产率的控制以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确保产科质量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 (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助产技术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负责辖区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对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应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

助产技术常规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级) 一级助产技术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不应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经验收合格后可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有妇产科门诊诊断室、妇科检查室各一间,面积不少于25M2。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M2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1张。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2,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 3、母婴同室区: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2,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4、孕期保健室:在门诊至少设置一间孕期保健宣教室,有1名从事妇女保健工作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悬挂孕产期保健和科学育儿的彩图,备有宣传资料。 (二)必备设备 1、基本设施:检查床、待产床、照明灯、敷料灯、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2 、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4、其它设备:医院(卫生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审批稿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来源:本站原创【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规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条例》规定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卫生技术人员应答复服务对象询问的有关医学问题,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设置 第六条许可项目及审批权限: (一)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包括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助产技术、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置原则: (一)产前诊断: 1. 产前诊断技术: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或三级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设置1所。 2. 产前筛查技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 (二)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并承担交通不便地区的巡诊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2所。 (三)助产技术: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申请开展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核定麻醉科诊疗科目,配备执业范围为麻醉的执业医师,且年分娩数不得低于300例。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近县城的乡镇卫生院不开展助产技术。 (四)实施医学上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 (五)家庭接生员: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设置,仅在本行政村开展家庭接生服务。 第三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第八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原则;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权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2020)

权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 (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第三章技术管理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方案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 (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是如何进行管理的?下文是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3〕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基本条件》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基本条件》加强产科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

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设置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业务用房 (一)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宣教与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产科爱婴区(母婴同室)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抢救室(可与高危监护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设固定宣传栏。 (三)产房 设在产科病房一端,内设分娩室、待产室、洗手消毒间、缓冲间,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床);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同;开展责任制助产应设置单间分娩室;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至少设置两张待产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洗手消毒间:应靠近分娩室;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泡手设备与手术室同; 4、产房门窗严密,光线充足,应有降温、保暖设施。 三、设备 (一)产科门诊 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磅,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软尺,孕产妇系统管理、高危妊娠及产后42天复查登记簿,有条件可装备专用B超、心电图机。 (二)待产室 待产床,隔离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查肛手套和润滑油等。 (三)高危监护室 胎儿监护仪,生命体征监护仪,复苏装备等。 (四)产房 产床,产包,外阴冲洗消毒设备,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管,导尿包,听诊器和血压监护仪,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各式产钳,头皮钳,穿颅器,脐带回纳器,胎膜穿刺针,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环状钳,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设备(面罩、气管插管、喉镜),婴儿磅,量床,母婴常用抢救药品等。 (五)爱婴区每床单元设备

助产技术法律法规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文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河南省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7]11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基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助产技术服务,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一、机构资质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标准 ㈠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取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科室设置 ㈠产科门诊:包括产科门诊、围产保健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病房)。 ㈢产房(分娩区)。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抢救室。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 四、房屋标准

1、门诊: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2间以上(分设围产保健、产科等诊室,普通产科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小于16 m2,内有上下水设施,外有候诊区域及设施。诊室内如设两张及以上产科检查床,每张床之间需用屏障隔开,保持一定的操作空间。 2、宣教室: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用于开展围产保健相关健康教育活动。 3、门诊手术室:建筑布局合理,三区(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划分明确,标志明显,符合功能流程。无菌区设手术室、涮手间;清洁区设术前、术后观察室、治疗室;污染区设更衣间、淋浴间、处置室。⑴手术室应设在门诊一端,设无菌、隔离手术间;⑵每间手术室面积不少于25 m2,每个手术间仅限1张手术床;⑶室内墙面、屋顶、地面使用牢固、耐用材料装修,便于清洗和消毒;⑷双层玻璃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冷暖设备;⑸设置术后观察床。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 1、住院床位:总床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应不少于20张,每个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m2。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 2、婴儿洗澡间:面积大于15m2,设在护士站附近,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洗浴设施和冷暖设备。 ㈢分娩区(产房) 分娩区(产房)为一独立区域,设在产科ICU病房、手术室、血库附近区域,使用面积大于120m2。建筑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明确,标志明显,符合功能流程。无菌区设分娩室、涮手间、无菌敷料间;清洁区设待产室、治疗室、处置室;污染区设更衣间、淋浴间、厕所、处置室、存车间等。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 m2,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 m2使用面积;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要求与手术室相同;采光通风好,应有降温和保暖设施,并保持室内温度22-26摄氏度,有足够的电源插座和移动采光设备;消毒设施符合手术室消毒质量控制标准。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待产床2张以上,每床使用面积大于6 m2。 3、隔离分娩间(缓冲区):内设更衣室、卫生间等,供更衣、换鞋、消毒用。 4、涮手消毒间:设在无菌区内,面积大于10 m2。 5、污物处置室:必须设在产房末端,最好有单独出口通道。室内放置污物筒,洗器械池和清洗拖把池应分开,并有单独出水通道。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抢救室:根据实际工作量而定。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面积大于30m2。 五、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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