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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 GBT50531-2009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 GBT50531-2009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 GBT50531-2009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GB/T50531-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87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31-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九月三日

网站统计前言

本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参编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参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中国石油总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

主要起草人:吴佐民陈东薛长立张德清张红娜席小刚舒宇

周尚洁张琼刘维陈友林卢立明赵曙平刘梅

主要审查人员:

霞李自林沈维春

网站统计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1.0.3 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1.0.4 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

1.0.5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网站统计2 术语

2.0.1 设备 equipment

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2.0.2 建筑设备 building services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0.3 工艺设备process equipment

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2.0.4 标准设备 standard equipment

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0.5 非标准设备 nonstandard equipment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2.0.6 工艺性主要材料predominant process component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2.0.7 材料 building component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网站统计3 一般规定

3.1 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1.1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

3.1.2 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1.3 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3.1.4 本标准所指的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3.1.5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 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 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3.1.6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3.1.7 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网站统计3.2 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3.2.1 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未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中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设备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3.2.2 进行工程计价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均应列人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3.2.3 工业、交通等项目中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费。

3.2.4 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

3.2.5 由于非设备供应厂家原因的设备不完整或缺陷而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检验费用应计人设备购置费。

网站统计4.1 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1 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1.1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类别应分为: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

4.1.2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应执行表4.1.2的具体规定。

表4.1.2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2.1 运输和装运包括车辆及装运设备、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

4.2.2 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执行表4.2.2的具体规定。

网站统计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网站统计制订说明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计价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方面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网站统计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编制的目的。建设工程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准确计价,本标准是在以往有关资料或待议文件,并综合工业和交通有关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编制的,主要是为了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设备材料的归类,以及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口径。

1.0.2 本条规定了设备材料划分的适用范围,强调本标准仅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过程中设备材料的划分及相关费用归类。

1.0.3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各阶段工程计价的需要,应按工程造价的构成分别将属于设备(含工艺性主要材料)的应计人设备购置费,属于建筑工程材料的计人建筑工程费,属于安装工程材料的计入安装工程费。

1.0.4 因专业工程的类别众多,部分行业对设备材料划分也作了具体规定,本条强调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设备材料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可对本标准第4章设备材料划分分类规定进行细化。

1.0.5 本条旨在说明本标准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网站统计2 术语

2.0.2 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在资产交易时建筑工程属于房产,一般要以整体价值来体现,本条将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中功能服务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设备均界定为建筑设备。

2.0.4 标准设备:一般以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标准设备也称为定型设备。

2.0.6 工艺性主要材料:本术语是专门用于工程计价中归属于设备的主要材料,泛指在工业、农业、交通、通信、电力、仓储等工程项目中的费用价值占工程费用比重较大,且是构成工艺主要材料的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的特殊阀门、装置等。

一般规定

网站统计3.1 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1 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1.1 划分设备与材料首先应根据设备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确定,不应单纯就名称硬性确定为设备或材料。

3.1.2 对于成套设备的范围的确定,应根据设备制造厂的文件、采购供应的供货合同范围以及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确定是否属于设备,凡在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1.3 本条明确了设备的分类。

3.1.4 本条明确本标准所指的设备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其中的工艺设备一般既有通常意义上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的定型设备,也有进行专门设计后,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部分制造,以及由施工企业制作的特殊设备。而工艺性主要材料即本标准特指的工业、农业、交通、通信、电力、仓储等工程项目中的费用价值占工程费用比重较大,且是构成工艺主要材料的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

以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的特殊阀门、装置等。

3.1.5 本条明确设备的范围除包括设备本体外还包括的内容。附属范围是指随设备同时供应的附件、配件和备件,计量及专用检修设施,一次性油品、药品、填料等。

3.1.6 一般的工业、交通项目中将房屋建筑工程的电梯、空调系统、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建筑设备、安装费用纳入建筑工程费,本条规定当生产性建设项目与办公建筑共用电梯、空调系统、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设备时应纳入工艺设备,不再分摊。

3.1.7 本条规定在依照第3.1.1条~第3.1.5条,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时的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方法。即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后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3.2 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网站统计

3.2.1 在编制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等工程计价文件时一般无法明确设备的供应方式,这时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文件时,设备的供应方式已经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规定,计算营业税时应扣除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

因此,为与税法有关规定相统一,凡明确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可不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3.2.2 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3.2.3 本条规定了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费用归类的原则,工业、交通等项目中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费。目的是便于技术经济指标的统一。

3.2.4 在建筑设备的条文说明中,明确说明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应为一个整体,在资产交易时建筑工程属于房产,一般要以整体价值来体现,因此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合理的做法是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但考虑到目前的现状和计价习惯,民用工程项目中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可依据地方的有关规定和计价习惯列入设备购置费。

3.2.5 设备安装完成后,因不完整或对设备本身设计、制作进行的缺陷修复而发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检验费用应并入设备购置费。该费用不包括因制作或安装质量不合格应由保修费用中支付的费用。

网站统计4.1 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1.1 本条对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按专业类别进行了划分,包括: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

4.1.2 本条及表4.1.2为通用设备安装材料划分的具体规定。

网站统计4.2 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4.2.1 本条对运输和装运设备进行了分类,包括:车辆及装运设备、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

4.2.2 本条及表4.2.2为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的具体规定,其中: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系指工业项目中自建的货物运输专用铁路线。

电机绕组温度与温升的国家规定允许标准

电机绕组温度与温升的国家规定允许标准大家都知道衡量电机发热程度是用“温升”而不是用“温度”来衡 量的,当“温升”突然增大或超过最高工作温度时,说明电机已发生故障。下面就一些基本概念给出基本说明。 1 绝缘材料的绝缘等级 绝缘材料按耐热能力分为Y、A、E、B、F、H、C7个等级,其极限工作温度分别为90、105、120、130、155、180℃、及180℃以上。 所谓绝缘材料的极限工作温度,系指电机在设计预期寿命内,运行时绕组绝缘中最热点的温度。根据经验,A级材料在105℃、B级材料在130℃的情况下寿命可达10年,但在实际情况下环境温度和温升均不会长期达设计值,因此一般寿命在15~20年。如果运行温度长期超过材料的极限工作温度,则绝缘的老化加剧,寿命大大缩短。所以电机在运行中,温度是影响绕组使用寿命的主要因素之一。 2 温升 温升是电机与环境的温度差,是由电机发热引起的。运行中的电机铁芯处在交变磁场中会产生铁损,绕组通电后会产生铜损,还有其它杂散损耗等。这些都会使电机温度升高。另一方面电机也会散热。当发热与散热相等时即达到平衡状态,温度不再上升而稳定在一个水平上。当发热增加或散热减少时就会破坏平

衡,使温度继续上升,扩大温差,则增加散热,在另一个较高的温度下达到新的平衡。但这时的温差即温升已比以前增大了,所以说温升是电机设计及运行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标志着电机的发热程度,在运行中,如电机温升突然增大,说明电机有故障,或风道阻塞或负荷太重。 3 温升与气温等因素的关系 对于正常运行的电机,理论上在额定负荷下其温升应与环境温度的高低无关,但实际上还是受环境温度等因素影响的。 (1) 当气温下降时,正常电机的温升会稍许减少。这是因为绕组电阻R下降,铜耗减少。温度每降1℃,R约降0.4%。 (2) 对自冷电机,环境温度每增10℃,则温升增加1.5~3℃。这是因为绕组铜损随气温上升而增加。所以气温变化对大型电机和封闭电机影响较大。 (3) 空气湿度每高10%,因导热改善,温升可降0.07~0.38℃,平均为0.19℃。 (4) 海拔以1 000 m为标准,每升100 m,温升增加温升极限值的1%。 4 极限工作温度与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通常说A级的极限工作温度为105℃,A级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是90℃。那么,极限工作温度与最高允许工作温度有何不同?其实,这与测量方法有关,不同的测量方法,其反映出的数值不同,含义也不一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大全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

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名称编号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名称编号 〖GB/T50001-200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J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6-86〗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2001(2006年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2-87〗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9-200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2-200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T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7-9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J3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0-96〗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041-92〗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6-95〗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9-9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051-2002〗烟囱设计规范 ---------------------------------------------------------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机振动测定方法GB 本标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机振动测定方法 GB 2807-81 本标准适用于轴中心"为45毫米至630毫米,转速为600转/分至3600转/分的单台电机,在稳态运行时振动速度(有效值)的测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安装在使用地点的电机,水轮发电机和微型驱动(直流、同步)电机、微型控制电机。 *对立式电机为电机直径的一半。 1. 测量仪器 1.1 仪器要求:振动速度的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频率响应范围应为10赫兹至1000赫兹(或1000赫兹以上)。在此频率范围内的相对灵敏度以80&127;赫兹的相对灵敏度为基准,其他频率的相对灵敏度应在基准灵敏度的+1 0%至-20%的以内。 (2)测量误差应小于±10%。 1.2 仪器的检定:测量仪器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定期检定。 2.电机的安装要求 2.1 弹性安装 对轴中心高"为400毫米及以下的电机,应采用弹性安装。此时,弹性悬吊系统的拉伸量或弹性支撑系统的压缩量(&)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电机安装后弹性系统的实际变形量,毫米;

n--电机的转速,rpm; K--弹性材料线性系数,对乳胶海绵K=0.4; Z--弹性系统被压缩前的自由高度,毫米。 为保证弹性垫受压均匀,被试电机应先置于有足够刚性的过渡板(如硬塑板、层压板)上,然后再置于弹性垫上。电机底脚平面与水平面的轴向倾斜角应不大于5°。弹性支撑系统的总重应不超过电机重量的1/10。 当刚性过渡板会产生附加振动时,允许将电机直接置于弹性垫上。 *对立式电机为电机直径的一半。 2.2 刚性安装 对轴中心高"超过400毫米的电机,应采用刚性安装,此时安装平台、基础和地基三者应刚性联结,如基础有隔振措施或与地基无刚性联结,则基础和安装平台的总重量应大于被试电机重量的10倍,安装平台和基础应不产生附加振动或电机共振。在安装平台上测得的振动速度有效值应小于被测电机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 1982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提出 一机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一机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哈尔滨大电机研究所起草 最大振动速度有效值的10%。 注:*对立式电机为电机直径的一半。 3.电机在测定时的运行状态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编制说明 一、对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进行修编的必要性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已有7年,对爆破行业的规范化和快速发展,对保障爆破作业安全,减少爆破事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得到广泛的好评。在这七年间,随着以人为本、治理国家理念的贯彻,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一些与爆破安全工作有关的条例、办法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引用的一些国家标准先后进行了修编、发布,包括: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是《爆破安全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于2007年进行了修编,并于当年8月1日起实施; 3)GB50154《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于2009年进行了修编,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该国标也是《爆破安全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4)公安部已发布和即将发布的部颁标准,要求有: ①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于2009年颁布实施; ②GA838-2009《小型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于2009年颁布实施; 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已完成送审稿,审批后即将发布实施。 与这些近年来修编和新发布的标准、条例、办法、要求相对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已有不少内容不适用,或与新发布的规范有矛盾,需要修改、删节、补充、完善,有必要与正在执行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起来。 2.爆破安全规程6722-2003实施以来的7年,是我国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的七年,七年来我国爆破行业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钻、爆机具得到较为广泛的,普遍的应用,主体钻孔机、混装车已很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是促进爆破行业发展的基础; 2)由于钻、爆机具的广泛应用,一些传统的爆破工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例如药壶爆破已被明令禁示,露天裸露爆破也面临被禁用之例,作为我国爆破界的光辉典范,为国民经济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硐室爆破工艺,近几年无论从使用频率还是

解析国标图集_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_

BUILDING ELECTRICITY 2011年 第期 Jun.2011Vol.30No.6 6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子课题,课题名称:村镇小康住宅规划设计成套技术研究(课题任务书编号:2006BAJ04A01),子课 题名称:村镇住宅设备与设施设计技术集成及软件开发(子课题任务书编号:2006BAJ04A01-3)。Xu Lingxian Sun Lan (China Institute of Building Standard Design &Research ,Beijing 100048,China ) 徐玲献 孙 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 100048) Explanation and Analysis of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Collective Drawings Control Circuit Diagrams of Common Electric Machines * 解析国标图集《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摘 要 对多年来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10D303-2~3《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2010年合订本,已修编出版发行)使用中遇到的疑问进行汇总、解析,以加深读者对10D303-2~3的理解。 关键词信号灯端子标志消防控制室的监控消防风机消防水泵 过负荷 水源水池水位 双 速风机 0引言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0D303-2~3《常用电 机控制电路图》 (2010年合订本) (以下简称 10D303)适用于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内3/N /PE ~220/380V 50Hz 系统中常用风机和水泵的控制,是对99D303-2《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和01D303-3《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的修编。根据现行的国家标 准,对图集中涉及到的项目分类代码和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并在原图集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用单速风机、平时用双速风机、射流风机联动排风机及冷冻(冷却)水泵控制电路图。根据节能环保的要求,增加了YDT 型双速风机的控制方案。并根据电气产品的发展,增加了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 )和电机控制器的控制方案,供设计人员直接选用。 10D303从立项调研、修编到送印,历经两年多的时间,期间收到了不少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图集的编制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在此答谢。 《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 (2002年合订本)发行 十余年中一直受到读者青睐,使用者涉及设计、生产和建造等多领域,通过国标热线和其他途径咨询问题的读者很多。问题中除风机和水泵的控制电路外,经常牵涉到现行的国家标准、制图要求和电气设计技术等多方面的内容,有些问题无法通过修编图集 10D303直接解决,因此借助《建筑电气》平台,把《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经常咨询的问题归纳汇总、解析,以利于读者更好使用和理解10D303图集。 1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制图要求的问题 1.1指示器(信号灯)和操作器(按钮)的颜色 标识 10D303中有关信号灯和按钮的颜色标识是依据国家标准GB /T 4025-2003/IEC 60073:1996《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指示器和 作者信息 徐玲献,女,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孙兰,女,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院副总工程师。 Abstract The collective drawings of national building standard design 10D303-2~3Control Circuit Diagrams of Common Electric Machines (2010bound volume )has been revised and published.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questions encountered during use over the years so as to deepen the readers 'understanding of the collective drawings. Key words Signal light Terminal symbol Fire control room monitoring Fire fan Fire pump Overload Water level of the water tank of water source Two -speed fans * 34 330

2016年最新现行工程建设国标规范大全

2016年现行工程建设有效标准及规范清单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日期:2016年3月2日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2016)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编号 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GB/T50001-2010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2 GB/T50002-201 3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3 GB50003-201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4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年版)GBJ5-88 5 GB/T50006-2010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 6 GB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7 GB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8 GB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0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11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GBJ14-87 12 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J15-88 13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5 0045-95 14 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15 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16 GB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6-06-01 实施) GB50019-2003 17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50021-94 18 GB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19 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90 20 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1 GB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查规范GBJ27-88 22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23 GB50029-2014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24 GB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78 25 GB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26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7 GB50037-201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28 GB50040-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J40-79 29 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30 GB50046-2008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 31 GB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 32 GB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 33 GB50051-2013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34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35 GB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36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J54-9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9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 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 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 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 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有什么特点 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取决于工程建设所具有的特殊性。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工程本身的固定性和建设活动的流动性。建设工程只能固定在某个特定的地点,不可移动,建设活动只能围绕这一特定的位置展开,不同的工程决定了从事建设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不可能永久地围绕在一个地点活动,必然要进行迁移或流动。 二是建设工程的单一性和整体性。绝大多数建设工程因使用功能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建设的目的不同等而各不相同,不可能批量生产,都需要单独设计、单独施工、分别验收等,因此,无论是咨询、设计、施工还是使用管理等,其目标都只能针对单一的工程。而且,在建设活动各方的交易中,投资方不可能通过前期检查工程来确定是否符合自身的投资意图,只能根据自身的投资意图,选择合适的合作者或建设方案来实现,而且实现自身投资意图的 - 1 -

建设工程,无论是一个住宅小区、一座电站、一条高速公路,还是一幢办公大楼,甚至是一次家庭装饰装修,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都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布局、设计和建造等。 三是企业的专业性和建设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建设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建设企业的专业性特点十分明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维修等大部分都是由专业性企业分别完成的,虽然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逐渐增多,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工程的各建设环节也都分别是由其合作的或内部的专业企业或机构分别完成的。建设工程具有阶段性,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具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在可研阶段,特定的建设工程表现为咨询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的咨询论证材料等;在招标阶段,表现的是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书、评标定标的分析报告、合同文本或咨询机构的标底、造价估算报告等;在勘察设计阶段,可以是勘察报告或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在施工阶段,可以是一幢建筑物、一个住宅小区、工业群体建筑、一段铁路等。不同的建设阶段,不仅建设活动的特点和人员差别很大,而且都是由不同实施主体分别独立完 - 2 -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合集

2017年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2017年3月24日整理最新版) (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1月1日实施)(2)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盘柜及二次线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50214—2001);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施工质量验规范》 (GB50302-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05-2012)

电动机振动标准

1毫米=1000μm(微米)=100丝 一毫米等于100丝啊辅机振动是用转速分类的,一般1500转以上的不大于5丝,1500到1000转的不大于8.25丝,750到1000转的不大于10丝,750转以下的不大于12.5丝。大致如此。 振动的范围是由各厂自己定还是有国标?生产厂家应该是根据国标来做的吧,可是我们厂的标准为什么和二楼的不同呢?我厂的是30005;15008.5;100010;75012 3000rpm的转机振动不超过6丝,0.05mm=50微米 1500rpm的转机振动不超过10丝,0.085mm=85微米 1000rpm的转机振动不超过13丝,0.100mm=100微米 750rpm的转机振动不超过16丝。0.12mm=120微米 我厂的是7500rpm,40um.3000rpm,50um.1500rpm,85um.1000rpm,100um.小于750rpm,120um. 振动的测量一般测量其振动的峰峰值(即是振动的位移量),单位mm(或者是um,1mm=1000um=100丝) 一般,我们编写电厂运行和检修规程时,设备振动标准目前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11-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1992-06-23发布 1993-10-01实 施)。 1)水泵和一般附属机械见第9.2.13条的表9.2.13“附属机械轴承振动(双振幅)标准”

2)汽轮机发电机组: 9.9.3 汽轮机从开始冲动转子至达到额定转速,一般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8)汽轮机在启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振动,以及大型机组低于一阶临界转速时轴承双振幅振动值超过0.04mm时,应立即紧急停机,进行连续盘车,测量大轴晃动的变化,并找出原因,禁止 降速暖机。 (9)汽轮发电机组通过临界转速时应平稳迅速,各轴承的振动值应符合制造厂规定,一般双振 幅不应超过0.10mm,不得任意硬闯临界转速。 (10)汽轮机稳定在额定转速时,各轴承的振动值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主轴承的双振幅值应不大于0.03mm;如机组具备符合要求的测轴颈振动装置,则应以轴振为准,引进型机组的轴振值应不大于制造厂的规定(一般为0.125mm报警,0.254mm跳闸),其它国产机组制造厂无规定时,可参照附录N执行,由于各轴承刚度不一样,各轴承振动与轴振无一定比例关系。 9.9.6 汽轮机超速试验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9)严密监视汽轮机转速及各轴承的振动,当任一轴承的振动值较正常运行值突增0.03mm以上 时,应立即紧急停机。 9.9.7 汽轮机组试运行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超速试验: (2)在额定转速下任一轴承的振动异常时; 9.12.4 汽轮发电机组在带负荷运行时,机组的振动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额定转速为3000 r/min的汽轮发电机组,在带负荷试运行时,各主轴承或轴的双振幅振动 值可按本篇第9.9.3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电机和励磁机轴承的轴向振动以不大于0.05mm为宜,超过此值时应研究处理。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

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有效标准规范清单

xx渤海新区2×35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海水取水工程(沧东电厂厂内部分) 专业施工引用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编制:xx 审核:xx xx xx渤海新区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海水取水工程项目经理部

xx年03月23日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xx)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编号 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GB/T50001-2010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2 GB/T50002-201 3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3 GB50003-201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4 GB50006-2010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 5 GB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 GB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7 GB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8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9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10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GBJ14-87 11 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J15-88 12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5 0045-95 13 GB50019-xx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14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50021-94 15 GB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16 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17 GB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查规范GBJ27-88 18 GB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78 19 GB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20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1 GB50037-201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22 GB50040-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J40-79 23 GB50046-200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 24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5 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26 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27 GB/T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80-85 28 GB/T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81-85 29 GB/T50082-2009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82-85 30 GB/T50083-2014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 31 GB/T50087-20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2014-02-01实施)GB50087-8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规范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补充了大型发电机在安装施工及试验验收方面的内容;对氢冷电机的气密性试验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增加了氢冷电机对氢气质量和漏氢量的要求;对大型电机的转子存放、保管及起吊、水内冷电机的水质、浇铸转子的安装检查等方面作了修订。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旋转电机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旋转电机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模板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以下统称为标准) 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 逻辑严谨, 结构清晰, 用词简明, 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 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并应同时出版, 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 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

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 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 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 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 钢结构设计规范 ( 对象) ( 用途) (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 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全文强制的,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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