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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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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范围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诉讼代表人: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5.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6.先予执行:是指在判决做出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务的措施。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8.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9.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10.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11.诉前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或行为的保全措施。

12..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指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判断后对司法机关所作的书面结论。

13.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与法院皆受到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诉讼中做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14.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因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审查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

15.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16.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终局性的判定。

17.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18.诉: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院通过审理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2.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23.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法律事实,变更或解除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5.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2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或声明。

27.当事人适格: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裁决,并取得该案诉讼程序上主体地位的资格,进而受该裁判约束的人。

28.*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29.*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30.*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作出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简答题:

1、协议管辖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条件:(1)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原告、被告、履行、签订、标的物等五地)(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时间:纠纷前后,但必须在起诉前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

积极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消极条件:1.不属于一审不再受理2.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情形3.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议向协议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3、反诉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

概念: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特征:(1)主体特定。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3)独立性。①反诉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②本诉撤销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4)牵连性。①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②相互关联的法律事实(两者任其一)

(5)时间性。本诉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之前。

适用条件:(1)书面反诉状(2)时间:本诉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之前(3)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4、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条件:(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其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其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其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其四,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5、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类型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

(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3)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4)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5)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3种,选举法,民诉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民事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处理的案件)

6、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

概念: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制(5)审理程序简便(6)审结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日内审结(7)对部分案件中设置了调解前置程序

7、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合法。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认为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是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但是如果2年后才发现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期间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8、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9、上诉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条件:(1)上诉人合格是指提起上诉的人必须具有法定的上诉人资格

(2)上诉人客体合格(实质)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

(3)上诉期限合格,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期限从当事人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4)上诉形式合格,是要求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

10、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对于二审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11、再审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性质不同:再审程序是非正常性审判程序,二审是正常性审判程序。

(2)审理法院不同: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审理,二审程序由一审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3)审理对象不同: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二审程序是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的审理。

(4)程序启动不同:再审程序是对法院的自身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二审程序是当事人的上诉。

(5)提起时间不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在两年内提出、其他的无时间限制,二审程序的提起时间是在上诉期内。

(6)适用程序不同:再审程序无独立程序,二审程序适用二审普通程序。

12、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概念: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适用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利己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自己认为对本诉当事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这是有独第三人参诉的根本依据。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第三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与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张都不相同2.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对本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排斥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时间限制为:法院受理本诉之后,作出一审判决之前。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只要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既然是起诉

14、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特点:(1)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2)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3)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4)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洁性

(5)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15、普通共同诉讼概念和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1.诉讼标的有两个以上,且属于同一种类。

2.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16、指定管辖适用哪几种情况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预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法律上的原因,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己回避,无法组合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因管辖权发生审议。这里的争议,包括消极争议和积极争议,消极争议是指相互推诿,而积极争议是指相互争夺

*17、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1)适用范围。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3)恢复审理。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以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4)法定情形不同。

*18、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

(1)鉴定人是回避的对象,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

(2)证人参加诉讼是因为了解案情,鉴定人参加诉讼是因为诉讼的需要

(3)证人是知道案情事实的人,鉴定人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专门问题的专业人员

(4)鉴定人应当中立,对国家法律负责,不对当事人负责

(5)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不能选择和更换;鉴定人则可以选择和更换

论述题:

一、公开审判制度

1、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程序以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2、意义: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概括为:

(1)审判公开使得案件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使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提高办案质量。

(2)公开审判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3)公开审判可以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3、内容:诉讼审判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庭前的公示

(2)审理过程的公开

(3)判决的公开宣告

(4)违反公开审判的法律后果。对于没有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产生一下法律后果:①当事人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所作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②当事人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所作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所作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4、适用的例外:有些民事案件如果公开审理,可能会带来消极的社会影响或者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后果,因此,我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相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还是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和特点

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力。私力救济的基本特征是无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纠纷解决过程表现为非程序性,解决途径是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对于和解来说,其具有很高的自治性和非规范性。

(2)社会救济。包括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节,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道德、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互相谅解、妥协,最终达成纠纷解决的活动。其特性是:第三者的中立性;纠纷主体的合意性;地域性;强制性。

仲裁,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其特性是:民间性;法律性;无地域性;有强制力

(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公力救济有两个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凭借强制力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生效的裁判;二是严格的规范性,即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就明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辩论原则。

从法条来看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主要包括: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

(3)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国的辩论原则没有规定当事人辩论内容对法院和法官裁判的制约这一核心内容,从而使得当事人的辩论权缺乏实质性内容,导致了实践中“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因而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

(2)我国的辩论原则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辩论权的规定缺乏保障因素,导致辩论程序空洞化。

完善我国的辩论原则:借鉴大陆法系的“约束性辩论原则”。

(1)法院的裁判应当被拘束在双方的辩论范围内。

(2)当事人必须行使辩论权,不行使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论我国审级制度

1、概念: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构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我国的审级制度即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的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1)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两个审级的程序,是指我国民事诉讼的两个审级分别遵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两个审级的程序在性质、任务和具体操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2)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两个审级的裁判,既包括不同审级可以作出不同性质的裁判,又包括不同审级裁判的效力也有所不同;(3)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

3、但存在两个方面的例外:(1)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2)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积极意义:(1)两审终审制能够保障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尽可能减少错案的发生,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2)两审终审制可以避免一个案件多次上诉现象的发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3)两审终审制符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可使当事人减少讼累,利于正常生活和工作,也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

5、改革趋势:(1)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克服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保护当地经济发展,会将地方利益融入民事案件的审判,两审终审制并不足以消除这种不良因素;(2)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包庇与袒护现象渐增,致使两审终审名存实亡;(3)二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或者就是案件发生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当联系较多,难以避免人情等现实因素的介入,从而会危害到司法公正;(4)两审终审制设立的初衷是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基础的,但随着经济、交通、通信等行业的高速发展,国情已经发生实质的变化,制约人民群众到高级别法院进行诉讼的因素已经渐渐消除。

1、概念: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就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2、主要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3)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两种方式。

(5)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是相对的,并非是绝对的。

3、意义:

处分原则的实质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私权自治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体系中,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都不能享有处分权。因此,可以说处分原则是最能反映民事诉讼制度特性的一项原则。处分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对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话,也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

*六、申请再审条件及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以便人民法院作出正确裁判或调解协议的一种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申请再审的限制性规定。

(1)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2)申请再审的法定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

(3)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

(1)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实的;(2)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实的;(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2年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第三人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具备的条件: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份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2、他人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而决定在另外日期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缺席审判:是相对对席审判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问答题: 1、试述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出的认定,而且判决书和裁定书不仅在内容上,即使在写法上也基本相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强制力和不可争辨力。不同点在于:①解决的问题不同;②作出的时间及依据不同;③它们采取的形式不完全相同;④上诉范围和上诉期限不同;⑤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 答: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调解原则的含义:依法调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5、简述拘传及其适用的条件:适用拘传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被拘传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 ②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传唤;③必须是被告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简述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1、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判决是15天,裁定是10天);4、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重点解读 1、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讲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法院办案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几个体现:(1)诉讼只能应当事人起诉而开始,应当事人撤消诉讼时结束。(2)诉讼请求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官不允许做出当事人请求之外做出的判决。(3)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请求,双方可以和解。 4、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反驳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有以下几个内容:(一)辩论权归属于双方当事人,其它的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辩论权。(二)辩论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于非诉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四)辩论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5、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案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权的行为。 7、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8、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标准;特殊地域管辖通常指主要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9、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11、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12、当事人的类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效力。 20、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和好的离婚案件2.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即时履行的案件4.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1、法院调解的效力: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2、诉前保全的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23、诉前保全的条件:1、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4、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4、先予执行的条件:1、必须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三类案件 2、必须在法院立案后,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之前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明确4、义务人必须有现实的给付能力5、权利人一方,必须确因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需,真是情况紧急、迫不及待。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具备,才能适用先予执行。 25、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 26、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27、诉的种类:诉一般分为三种:(一)确认之诉。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如何的诉讼。(二)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如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改变或消灭一种法律关系。 28、反诉的概念:是在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条件:1、要以本诉存在为前提2、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要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五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2) (一)管辖权的含义 (2)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2)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3)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 (3)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4)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五、总结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程序上的保护,进而对被告的实体的权利予以保护。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修改,论述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限制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程序上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此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赋予被告此项权利,是对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实体权利,进而公正的审判案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 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 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 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 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 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 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 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 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 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 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 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 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 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 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 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 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 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 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 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1)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 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 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 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 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 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 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 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 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 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 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 开庭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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