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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 月31 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七条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

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第八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三、学籍建立

第九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

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学校须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修改学籍信息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四、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五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七条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五、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

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

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仍需要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六、评价奖惩

第二十六条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学校教育评价因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小学考试(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须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项目测试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

学籍档案不记载学校处分信息。

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

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凡未在当地取得应届初中学籍的学生,均确定为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

第三十四条学生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学生,服刑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经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以注销学籍。

八、保障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辍学等,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 年3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课程标准和学校课程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江苏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分管理。为了促进普通高中课程建设的正常发展,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普通高中课程选修制度的正常执行,满足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学分管理指导意见。 一、学分管理原则 (—)科学、规范、制度化地对高中课程和学生的学业进行学分管理。 (二)对学分的认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确保学分认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二、学分要求 (—)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学生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区实践6学分)。选修学分在28分以上,其中在选修Ⅱ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方可毕业。 (三)鼓励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修习更多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三、学分认定 (一)认定的主体 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 (二)认定的机构 学校在课程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

特点设臵若干个学分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负责学分认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三)认定的方式 学分认定是学生发展性评价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要遵循发展性评价的理念,构建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服务。 1.模块开设前要提出一个细致的学分认定方案。方案中要着重解决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及其权重、学分的分布与具体评定程序等问题。 2.学分认定既要注重学生的学业成就,又要关注学生多方面素质和潜能发展,最终的认定要涵盖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两方面的结果。 3.要重视对学分认定实践工作的不断反思,不断改进和完善学分认定方案,以保证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认定的条件 给予学分认定的课程(模块)是指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并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认定学分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学生修习时间至少须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其中研究性学习每个学分必须要达到18课时,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不得少于一周,社区服务每个学分不低于5个工作日。 2.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等多方面过程表现合格,文化课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3.研究性学习活动须以研究报告、总结等形式呈现;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的认定须有实践和服务过程中的详实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江苏省师范生培养信息系统江苏教师教育管理——师范生培养系统

江苏省师范生培养信息系统(江苏教师教育管理——师范生培养系统) 学生帮助文档 2017-7

目录 1.账号激活与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账号安全..........................................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修改密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绑定邮箱.....................................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忘记密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上传教案微课视频..................................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账号激活与登录 学生首次登录系统需点击“学生账号激活”(如图1.1),进入账号激活页面,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激活码(学校管理员设置),验证码各项信息后点击“验证信息”按钮。跳转至设置密码页面,确认登录密码后,点击“激活”(如图1.2)。如果提示“激活码不正确,过期”请联系学校管理员咨询激活码。 激活账号 图1.1 图1.2 输入账号(身份证号)和密码就可以登录系统,登录页面“忘记密码”按钮

(如图1.1)适用于登录后已经绑定邮箱的可以点击找回密码,没有绑定邮箱的不能通过此功能找回密码。如果您未填写过邮箱或者邮箱未经过验证则无法自助重置密码,此种情况请您联系本校的管理员,如您不知道登录账号是什么,也请联系本校管理员。 2.账号安全 2.1修改密码 登录系统之后,为了保护账号安全可以修改登录密码;点击系统中“修改密码”按钮(如图2.1),即可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如图2.2)。在修改密码页面输入原登录密码和新登录密码,点击修改按钮即可修改密码。 绑定邮箱 修改密码 图2.1 图2.2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92614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农村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参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编班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教育股,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教育股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体检表; 3、体育达标成绩; 4、学生成绩册; 5、毕业生登记册; 6、转学登记册; 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 9、适龄学生花名册; 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卫生老师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 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 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 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 下简称学生)。b5E2RGbC 一、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 第一条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 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p1EanqFD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 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 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 管理权限。DXDiTa9E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 中考招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的电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 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部门对直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 理。RTCrpUDG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 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应用电子学籍 系统进行相应管理。5PCzVD7H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jLBHrnAI 第二条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或新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xHAQX74J 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 年报保持完全一致,否则行政区划和学校将无法建立。 第三条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村校、办学点),均要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 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LDAYtRyK 第四条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域。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 市内的中心城区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 政部门确定。Zzz6ZB2L 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流动学 生纳入统计。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中考招生区域,每个中考招生区域中的学校名单由省辖市教 育行政部门确定。dvzfvkwM 二、学籍建立与数据互通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陇南市实际,特制定《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陇南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流失、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区)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公室的县(区),高中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会考办”。各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机构的学籍管理职责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各种异动手续,学校应加盖学校公章,县(区)应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 到市会考办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应由学校派人或由家长办理。

第六条陇南学生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变更学籍信息等,一律使用《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审批表》经市会考办审批后,市会考办、县(区)会考办、学校各保留一份,学生保留复印件。市、县(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人员或家长详细说明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审查异动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高中学校录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录取办法以及市、县(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录取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予录取。学校录取新生,不论正式生还是择校生,均应按照录取条件一次录满,张榜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原件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开学15日后,录取的高一新生既不在学校报到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学校可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九条新生报到注册时,须填写“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信息,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与户口簿信息一致。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按照省会考办的规定为学生统一编排学号(高中毕业会考号),按照市会考办的规定制作“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信息包括学号、姓名、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是省学生资助中心面向全省的高校、市县教育局、中职、义务教育的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实现生源地贷款 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统计的管理。现将我校院级管理员的操作方法简介如下,请按步骤操作:第一步:进入系统; 1、请各学院(部)有关老师与学生处管理科联系,索取本院的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与2009年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同); 2、登陆资助系统(域名为:http://202.119.175.107/ ,IE的版本要求为 IE6.0以上),并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此时出现以下界面: 第二步:建立学院系统框架,输入专业名称(请将研究生专业单独列出) 3、点击左侧菜单中“系统管理”一“专业维护”按钮,出现以下界面(局部): 占It■护 4、点击“院系未设置专业”按钮,出现以下界面(局部)

新懦弓业 45加畳 竝: MRS s 申总関:冃一 fin:删 P卜 5、按界面要求输入本学院某个专业的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出现以下界 面(局部): J ts 醉护巻■ BltK?IK k vwa * ■■: W * w 1 ?祁r 口忙 H嚼忆怕Tj.Jt 6、继续点击左侧系统框架上的学院名称,即上图中用红框框出的部分,出现 以下界面(局部),点击其中“新增子专业”按钮,输入下一个专业的信息, 以此类推,直至学院所有专业输入完毕; 醉护寸业 mr; WS5呵FB严 部序矍:□ =L 第三步:录入申请学生信息; 7、在收齐纸质《2009年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信息采集表》后,学院需 对学生的申请资格作初步认定,并将符合申请要求的学生录入此系统。首先点击页面左侧菜单中“生源地贷款”一“学院登记预申请”按钮, 出现以下界面: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第三条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压滤机滤布厂家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五条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陵城初级中学籍管理制度

陵城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 、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后(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年级负责领导办理转入手续。 2 、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填写《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交存接收学校签意见并益公章。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持《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再到学校行政办公室办理转出手续。 不同地区的学生,必须有转出和转入地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或在《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加益公章。九年级学生还须开具八年会考时的地生成绩证明。 3 、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 4 、学生的转入必须先办入学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二、休学、复学制度 1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送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发放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复学时带休学证明到校办理。 2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2018.0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2014.01.26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

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江苏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夏恩英语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入学程序 咨询→水平测试→试听→确定班级→正式入学 水平测试和试听事宜 1.所有学员在正式入学前均可免费享受外教水平测试及一次试听课或一次公开课,学校将根据水平测试的结果为学员安排 适合的班级进行试听,人数已满的班级不能试听插班。 2.如对学校安排的第一次试听感觉不适合,可安排第二次试听并试听满意缴费入学者,则从此次试听之日起开始计费。 3.所有寒暑假等短期课程均不提供试听;所有新生入学前试听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课程体系事宜 1.夏恩英语外教集体班课程体系由外教常规课程及“读书会”两部分组成。外教常规课程每周一至两次,每次60至90分 钟(具体上课时间根据学员的年龄和级别而定);每月一次的“读书会”采用预约制,每次30分钟至60分钟不等(具体上课时间根据学员的年龄和级别而定)。 2.“读书会”为外教集体班课程体系的一部分,仅限报读外教常规课程的学员参加,且仅限学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读 书会”的课时必须在当期学费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不退费不延期。 3.如学员申请退费,详见退费事宜。 优惠政策事宜 1.学生在读期间参与校方活动所得现金抵用券,仅限抵扣外教常规课程学费;仅限学员本人使用,转让无效;现金抵用券 可累计使用,且每次抵扣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其他各类限时优惠政策,为短期推出的优惠活动,以学校公布为准。 3.学员在同时满足多项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取最高额优惠项。 请假和补课事宜 1.夏恩外教常规课程常年滚动开班,不设寒暑假,如遇国定假日则另作调课安排。 2.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学员上课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学员因故无法到校上课,应提前向学 校请假,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至同级别平行班补课或由中方补课,一律不安排外教单独补课。中方补课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未按时参加补课,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作安排,且每学期仅限2次补课;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课时,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不补课不退费,课时不予顺延。 3.所有请假课时(学费冻结除外)一律不予办理退费,不予顺延。 学费冻结事宜 1.学员因故连续4次及以上不能来校上课,家长应书面申请学费冻结。经校方批准后,其相应的课时费用将暂时被冻结, 冻结期限为6个月。 2.冻结期限已满,若经校方通知后逾期不能入学者,可凭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无原始缴费凭证不能办理退费),详情见 退费事宜。凡经校方通知后逾期仍未返校者,学校不予办理退费。 3.冻结期限6个月内重新入学者,可启用保留的所有费用,如遇学费调整,需补足差价。 4.学费冻结规则仅适用于常规课程,不适用“读书会”的课时。 退费事宜 1.因校方原因,未能如期或延期4周后仍不能开学,学员可凭原始缴费凭证和完整教材(未使用,无污损)全额退费;教 材有涂抹及损毁的,则需扣除教材费后退还剩余费用。 2.学员就读期间,如所在班级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开班人数的最低要求(4人),学校有权视具体情况安排学员并班;若不 同意并班的学员,可申请退费。经校方批准后,须持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手续,学校按市价扣除该学员已上课程费用及剩余学费的10%管理费及手续费后退还余款。若无法出具原始缴费凭证,则不予办理退费。 3.自当期开班起4次课内(包括第四次课),学员有权向校方申请退费。经校方批准后,须持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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