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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制度范文

担保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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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申请审核

第五条担保事务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中心负责承担,公司指定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担任担保经办人,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其他个人、部门或公司均不得承办担保事务。

第六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3.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5.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担保经办人员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企业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担保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三、风险评估。

第九条评估人员:

1.财务部担保经办人、审计部门、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2.在担保经办人员受理担保申请,并经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组建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小组应认真收集或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2.担保申请书、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

3.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4.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

5.申请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6.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估担保风险

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2.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3.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

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4.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5.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十二条撰写评估报告

1.担保评估结束后,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应向财务总监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2)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3)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2.担保风险评估报告须按照规定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批通过后,为企业作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四、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企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企业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

3.审批担保总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项目。

4.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项目。

5.审批对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

第十七条担保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五、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业务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企业审计部门、法律顾问处审查。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协议的下列内容:

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担保合同是否与企业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

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

第二十一条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经办人员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事务。

第二十三条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及其他原始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部担保经办人员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六、业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时限:

1.担保期限在1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较高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项目。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七、履行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担保经办人员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经办人员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制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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