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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是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财产安全。以下是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权益:

1.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

2. 物业服务的实施应当保障所有业主的权益平等,不得偏袒某一业主或利益集团。

3.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 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业主的自治权和监督权。

2.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物业管理事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 业主委员会应当真实反映业主意见,参与物业管理事项的制定和监督。

三、物业服务合同:

1.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标准、收费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3.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办理,不得以个人恩怨或其他

不合理理由擅自终止。

四、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

1. 物业管理应当做好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2. 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巡查和维修,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

3. 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垃圾分类、清理和处理的管理。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

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情况及收费情况。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回访制度,对投诉问题进行跟踪解决。

六、物业管理的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或向行政机关投诉、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

2. 物业管理争议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

1. 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可能撤销物业管理资格。

2. 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由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总之,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从业主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小区居民提供了更加安全、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促进了小区和谐发展。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可以涵盖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范围 根据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对房地产项目的楼宇、绿化、道路、停车场、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管理。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 1. 维护公共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的绿化、清洁、保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2. 维护楼宇设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巡查、保养、维修小区内的楼梯、电梯、门禁系统、水电设施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管理停车场: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停车场的规划、划线、管理和收费,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4. 社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提高社区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5. 居民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居民的便民服务,如快递收发、报修服务、社区活动组织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三、物业管理费用 1. 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方式: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征收方式,并向业主、租户公示。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透明化: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3. 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安全保卫工作、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业主权益保护 1. 业主委员会设立和运作:物业管理单位应支持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自治的权力,并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2. 信息公开和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回应。 3.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1. 物业管理人员培训: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2. 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3. 定期维修和改善计划: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定期维修和改善计划,保持小区设施的良好状态,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 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12-01 15:28 ( 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其它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能够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居住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使用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社会伦理,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有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居民权益 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安全、安静、整洁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享有合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公布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居民享有按时按量供应的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居民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合理规划和利用公共资源。 第十五条居民享有合法拥有和使用财物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和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居民义务 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宁。 第十七条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依法享受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居民应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和污染公共财物。 第十九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社区秩序。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上海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上海市范围内适用的一部管理住宅物业的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住宅物业管理,维护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公司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1. 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整洁,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改善。 2. 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维护住宅建筑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住宅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安全进行管理,防止发生火灾、漏水等安全事故。 4. 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不得侵犯住户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5. 组织社区活动。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和协助住户进行社区活动,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还对费用的收取、物业服务的质量、监督与投诉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公共区域面积、使用功能、层数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计算和收费。同时,还规定了费用使用的范围和用途。 物业服务的质量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确保其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做到公正、透明、诚信。 在监督与投诉方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住户和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并对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总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小区的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各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应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共建美丽和谐的社区。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对住宅物业的管理,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销售的住宅物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加强对住宅业主的服务,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指用于居住、生活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业主,指购买或使用住宅物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住宅物业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销售、交付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损害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和销售单位应当向住宅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并进行公示。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

第八条住宅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应当负有责任。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经住宅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保障住宅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安全,维护住宅建筑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组织定期维修和保养住宅建筑及其设施,及时排除故障; (四)解决住宅业主的日常生活和管理问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 (五)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 (六)处理住宅业主之间的纠纷,协调住宅业主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住宅业主对物业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 (二)维护住宅建筑的内外环境,保持公共设施的卫生和良好状态; (三)遵守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2023年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引言: 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对居民的服务质量,2023年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提升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居住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一、物业公司资质要求 1.物业公司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物业公司应当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并且具备一定的人员和物质基础; 3.物业公司必须具备负责人员持有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4.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5.物业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物业服务内容要求 1.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电梯、防盗系统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清洁小区内的公共场所,保持小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3.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4.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意见; 6.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住户公开小区的管理信息,包括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小区内的改造和维修计划等重要信息; 7.其他服务: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住户的需求和小区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服务。 三、物业费用收取与管理 1.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上海市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 2.物业费用应当按月收取,并及时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住户的监督; 3.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4.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四、业主权益保护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2篇)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____《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____《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202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

202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2021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依据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打算》修正依据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打算》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

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全部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效劳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效劳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统一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 年8 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旳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如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旳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旳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旳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旳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旳公司。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如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旳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旳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行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旳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涉及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旳住宅区,其设立旳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旳,应当划分为一种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种自然街坊或者封闭社区旳,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旳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旳同步,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旳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节物业管理区域旳,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旳规定,结合本地居(村)民委员会旳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旳权利外,尚有权建议召开初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旳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一种物业管理区域内旳全体业主构成。 一种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发售并交付使用旳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发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旳,应当召开初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XX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 XX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28日 17:53 (2004年8月19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X,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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