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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

《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
《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

《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养护管理好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纳入市平原造林总体规划新增林木资源,包括林木、林地及其附属的作业道、机井、灌水管道等(以下简称“林木资源”)。

第三条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养护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实行区园林绿化局、各镇政府、养护管理单位逐级对上负责制。

第五条区园林绿化局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区政府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

(一)组织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林木资源建养交接工作。

(二)制定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

(三)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养护管理工作年度资金预算。

(四)向各镇政府下达年度任务、资金预算。

(五)对各镇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

(六)每季度对各镇政府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区财政申请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园林绿化局的监督管理。

(一)组建或向社会招标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与养护管理单位签定养护管理合同,每个养护管理单位管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亩。

(二)责成镇职能科室(林业站)监督养护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区园林绿化局检查验收结果与要求,向养护管理单位拨付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各镇政府指定责任科室(林业站为主体),作为镇域范围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

(二)负责养护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每月定期检查验收。

(四)根据发展需求,申报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重大项目,增加林木资源养护管理重要基础设施。

第八条各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养护管理合同,在各镇政府职能科室

(林业站)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一)编制年度养护管理工作施工方案。

(二)根据养护管理合同和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承担相应工程量的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满足施工需要;流动资金充足。

(三)雇工时优先选用造林占地村农民,原则上当地农民不低于雇工总人数的80%。

(四)上岗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能够胜任相关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林木资源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补植补造、修枝整形、抹芽除蘖、浇水排涝、施肥追肥、间株定株、移植间伐、种植地被、整理土盘、清理杂草、环境保洁、树干涂白、支撑固定、基础设施维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防止人畜毁林、应急救灾等。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各项林木资源养护管理标准。

(一)组织、制度健全,措施科学,档案齐全,资金使用规范,配套设施完善。

(二)树木生长正常,密度合理,修枝适度,无明显有害生物为害。枯梢、枯枝率低于5%,树木保存率达到100%,林分郁闭度达0.7-0.8。

(三)林内清洁整齐,无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无堆料、搭棚、违章建房、违规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无林木旱涝现象。

(四)林下地被生长正常,无草荒、有害杂草和人畜为害现象。

(五)浇水树盘规整完好,树干涂白整齐有效。

(六)灌排水系统、围栏等设施完整,林内道路平整、清洁、安全、畅通,警示与宣传标牌牢固、醒目、字迹清楚。

(七)针对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干旱、冻害、冰雹、暴雨、暴雪、大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有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林木资源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市平原地区造林地保护和严格调整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平原造林工程造林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或者征收(用)造林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严禁皆伐和大面积移植树木。确需间伐、移植树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日常养护管理中,抚育间伐、移植树木等经济收入由各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在有利于林木资源养护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的养护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平原造林工程成果的综合经营利用,具体经营方案须由镇政府报区园林绿化局评估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平原造林林地原则上应达到占补平衡;因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无法实现而减少的林地面积指标,由镇区市逐级认定并核减享受养护管理资金指标。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各镇政府职能科室(林业站)每月对本镇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区园林绿化局。

第十九条区园林绿化局每季度对全区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区园林绿化局对各镇政府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园林绿化局做好年度核查验收和考核评比工作。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园林绿化局根据市园林绿化局核定的养护管理面积和养护管理资金标准,会同区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确保养护管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按季度组织拨付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三条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等,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经费从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区园林绿化局配合区财政局、审计局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园林绿化局另行制定的《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合同范本》、《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监管办法》为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各镇政府之外的其他造林单位,养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xx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我局制定了《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

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国家、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林木种苗工程的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监理制、招投标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苗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的领导,成立林木种苗工程领导小组,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并负责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林木种苗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档案、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信息反馈等报表、报告及总结等。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对工程施工等进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林木种苗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十四条总体(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总体(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及设计原则,建设内容、规模与布局,培育工程规划设计,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规划,投资概算及年度安排,项目的经营与管理,效益估算和位置图、场区布局图、各单项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六条作业(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作业区划〔包括种质资源收集区、采穗圃,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包括温室区、大棚区、组培区、全光雾扦插区、炼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土壤改良、土建、给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统工程、喷灌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供电通讯工程、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加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器具设备、科研设备、生产用房及现代化育苗设施)等〕。

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建设项目及规模,生产基地区划,土建工程、设施、设备规划,建园技术设计(包括无性系来源及数量,无性系配置,定植密度,嫁接方式,补植补接,子代测定试验方法,栽培技术要点等),经营管理措施(除草、施肥等土壤管理、树体管理,留优去劣及抚育疏伐管理,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防火保护管理等)。

林木采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生产作业区设计〔包括面积规划、种子生产能力、基地林分管护措施(疏伐、卫生伐、施肥抚育)、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等〕,土建工程设计(包括晒场、种子仓库、种子加工精选室、检验室等),种子加工处理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等。

苗圃。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圃地工程(即生产用地建设工程,将苗圃划分为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工程、给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等)。

林木种子加工贮备: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林木种子库面积、贮藏能力,晒场,种实处理机具、加工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供电设施及供电能力等。林木种子低温库还应包括:制冷方式和温度、湿度控制范围,低温库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种子加工调制室、主控机房、配电室、给排水工程、中转库等,制冷设备机组及制冷能力等)。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软x射线室、贮藏室、标本室、超净工作室、准备室及办公室和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

林木种苗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办公室等,硬件、软件和网络结构等。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不得二次转包,保证施工质量。土建、设施、设备等大型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其标准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全国重点林木种苗建设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级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

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

第三十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

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目(如种子库、渠道、晒场、温室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阶段验收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内容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其它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审计和有关科研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年度或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自查,认为质量、数量符合要求,提出阶段或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检查验收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及会计账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竣工验收还应提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检查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各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采取内业(即技术档案、会计账目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情况)与外业(生产建设情况、土建和设施、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

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验收情况、评价及等级,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要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根据建设项目任务完成的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对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国家林业局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项目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林木种苗工程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xx〕20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公司、xx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篇: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养护工程验收结算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1、每个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队提出请验报告。由养护管理单位审查各种资料认为合格后,方能组织验收。

2、所有工程必需有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个工程10万元以上必须通过验收小组签证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准确统计完成工程修复数量,及时填写验收单。具备条件时,尽快与施工队完善结算手续。验收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记录(可反应在验收表中),以此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归档。

3、养护工程验收工作,一般每月底进行一次,单个工程10万元以上工程,一般由公司组织验收工作,并实行验收汇签单制度。

4、公司每月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在验收基础上进行抽查复检。组织抽查时,采用随机抽样法进行,复验工程量随时进行。

5、养护工程合同书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留存一份,养护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一份。“验收单”必须有计算人、验收人、施工单位和甲方主管签核才能有效,“结算单”必须有甲方结算人、乙方代表、甲方分管领导、甲方财务负责人签核才能有效。

6、财务部门对“验收单”、“结算单”、“税务发票”(一般为工程在所辖县以上税务部门开具)进行审查合格后,交主管领导审批。

7、工程结算支付时,一般按合同要求暂扣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为壹年(对于路损工程及部分小修工程,可考虑3-6个月),在质量保证期间,如出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用于修理和修复,剩余款额在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全部付清。

8、财务部凭验收单、结算单和有效发票列帐并办理支付;养护部门要保存验收单和结算单的复印件,作为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篇: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

备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

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

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总工程师具有xx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资质

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1)设计流量150m3/s或装机容量15000kw以上的泵站;(2)110kv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3000m3/s以上的水闸;(4)2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Ⅰ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河道整治

工程4处以上;

(7)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1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总工程师具有9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

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1)设计流量100m3/s或装机容量10000kw以上的泵站;(2)35kv电压等级变电站;

(3)设计流量1000m3/s以上的水闸;(4)150吨级以上船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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