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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若干问答

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若干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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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若干问答

1.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为什么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使学校和学生明确了各自的责任,法规使得责权更加明确,可是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资金依然匮乏。在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现阶段,比较现实的化解分担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的办法是投保商业保险。保险将责任界定转换为损失界定,一旦责任明确,就依据保险单证要求,提供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也被称为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也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分别立法或者发文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和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校园”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可以为学校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利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有效地监督学校主动采取措施,增强保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又能够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帮助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维护学生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3.校方责任保险是干什么的?

校方责任保险保护的是学校的利益,即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如果学校是有责任的,学校就要面对家长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而校方责任保险就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

另外,学生已经购买学生平安保险的,当学生发生伤残或死亡时,家长领取学生平安保

险的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后,依然具有起诉学校管理不善或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经济赔偿的权利。

4.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类,保险标的是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一点不同于人身保险(如:学生平安保险)和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5.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平安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1)险种性质不同

校方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风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是一种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通常包括学生意外伤害、附加疾病医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三种保险产品组合。

2)被保险人不同

校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学校就其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提出索赔;而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学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学生提出索赔。

3)保险责任不同

校方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由于学校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只有在校方负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赔偿,并且这种责任并不会因学生获得学生平安保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而灭失。

学生平安保险承保的是由于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伤残或死亡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只要有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家长为未成年学生投保的学生平安保险还要受到保险金额上限的限制。

因此,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候,属于校方有责任的事故,学生在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下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属于校方无责任的事故,学生只能在学生平安保险等人身保险下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6.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什么?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事故鉴定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7.在学校发生自然灾害时造成的伤害事故是否能得到保险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不会产生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8.在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学生医疗门诊费可否在校方责任保险和其他保险同时得到双重

赔偿?

医疗费用是不可以获得重复赔偿的,一般情况下,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依照实际发生的票据计算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需要以这部分票据作为赔款依据,因此,票据原件会被保险公司收走,不会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

对于部分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在已赔偿部分作单证分割,或在报销单证上加以注明,表明已赔偿金额,所以,对于被保险人若还有其他赔偿或报销渠道的,也只能在未赔偿部分获得补偿。

9.保险赔付不足时学生家长是否有权向学校索要不足的部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家长所要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偿金时,若确有法律依据,则学校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10.保险责任划分和赔偿金的多少是否要经过法院判决?

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以保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为依据的。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按照理赔规定处理赔案,并将理赔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于校方责任保险来说,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非保险条款除外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可以依照司法裁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11.法律诉讼时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替投保人(学校)出面?

学生家长向法院就学生伤害事故,请求被保险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经济赔偿时,保险公司作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保险人,可以应委托人要求,协助委托人参加诉讼。

被保险学校参加诉讼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参与诉讼的决定,这一点对今后理赔工作非常重要。

12.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时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

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

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

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13.什么是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12种,在实践中可以参照这种规定确定学校责任事故。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

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

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

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

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

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

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

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4.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免除有哪些?

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学校责任的免除,有两方面的事由,一种是意外事故,一种是其他原因。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由于学校以及学生意志以外的,根据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结果,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

通常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属学校无责任的意外事故: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c.学生有特异体质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并因此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d.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学校已尽管理、保护责任的;

e.其他意外因素。

2)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

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b.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c.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放假期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学校行为无明显不当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d.学生自杀、自伤,且学校行为无明显不当的;

e.学生突发疾病,学校根据可能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的;

f.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且学校行为无明显不当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g.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免除责任。

15.学校免责都需要哪些条件?

a.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

b.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c.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d.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学校都不承担责任。

e.还有六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可以免责,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等等。

事故究竟属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要按照《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的职责范围综合考虑,而不是凭一个学校的某项规定说了算。

举例说明:雷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为一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法律责任。比如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就属于这种情况。

同样是雷击,学生受伤的情况可能也会不同。某校学生正在上体育课,突然雷声大作,老师迅速将学生转移到楼里。虽有个别学生行动迟缓受到雷击,但学校确实已尽到了责任,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这时,学校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雷击发生时,老师扔下学生先跑或老师指挥不当,或修建学校时偷工减料(比如避雷针不合格)等,造成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学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学校没履行好相应的责任、行为失当。

同样,地震、洪水等灾害完全可能造成不同的后果,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职责、行为有无不当。

16.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协议是否有效?

学校为保障学生校园安全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协议》或进行类似约定。

内容包括:

如果学生违反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所造成的后果将由学生和家长自己承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认为,学校这样做,作为要求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校内、外的管理工作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学校跟家长签订协议,要求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校方无责任,在法律上是不行的,是不能够完全免除学校的职责的。无论学校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样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17.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观点正确吗?

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起诉学校。家长们认为,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上述观点,没有被法律界一致认可的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学校承担这一监护责任是不合适的,在法律上同样也是说不通的。

在法律上,对于学生和学校的责任关系一直没有定论,而实践中相关法律又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就难以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寻求司法解决存在了障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明确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有哪些途径?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

19.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后学校应该怎么办?

纠纷产生之后,学校争取主动,与学生家长互谅和解,是解决问题的上策。

1)通过权威的仲裁机构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2)构建侵权责任赔偿、社会保险、建立学校事故赔偿基金等多渠道赔偿机制,是解决损害赔偿的理想之举;

3)加快学校事故处理立法,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保障。

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活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职责 安航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 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航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航部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安航部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下发地面运输部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安航部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地面运输部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并协助安全部门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部门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保险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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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案例 【篇一:保险事故案例】 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宁波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内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内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专家点评: 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巨灾保险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巨灾管理体系、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充分证明了巨灾保险的实际意义,对保险行业在自然灾害中发挥风险管理职能作了有益尝试,有力推动了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alt=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alt=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alt=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 二、天津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

出口产品责任险案例

出口产品责任险案例 ?案例一 2003年初,国内某家生产高脚转椅的企业接连收到美国消费者的索赔,称该企业的产品质量有重大问题。经调查,原来该企业新来的安装工人因为疏忽,在椅子的关键部位少安装了一个螺丝,导致转椅的支撑力不足。为了避免更多事故的发生,该企业立即召回了那一批产 品。 ?案例二 一个两岁的小孩因使用由主电源控制的电视计时器而导致心脏衰竭和大脑损伤。因为计时器并没有附带任何警告说它可带电,小孩的父母于是根据严格侵权责任向电视计时器的制造商提出诉讼。日本制造商强烈反驳纽约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但就在审判开始之前, 他们还是同意偿付两千七百万美元作庭外和解。这次赔偿是由日本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保险承担的。 ?案例三 俄克拉荷马州的Marv Gresinski先生买了一辆崭新的房车,在买车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70英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了,最后当然出了车祸。幸好这位先生大难不死,他一纸诉状将该车制造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结果法院判决他获偿175万美金外加新车一辆。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出口产品责任险理赔案例 睡衣易燃着火 一位 50 岁的护士将一把正燃着的香烟掉在了衣服上,遭受了三到四级的烧伤。她的睡衣被引燃,火焰蔓延到了她大半个身子。该件睡衣的纤维结构被认为有缺陷,法院判决生产商赔偿 2,000,000 美元。 在中国,人们一般认为衣服本来就是易燃物品,如果发生类似的事件只会怪自己不小心,自认倒霉。而在美国,法院认为作为直接与人体发生接触的东西,其产品设计和制造应当注意到潜在的风险,采用阻燃材料或阻燃材料设计。 轮胎破裂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简单版】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XX]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统保业务范围(一)统保对象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二)统保险种甲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三)统保标的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客运车辆全部座位 二、统保标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定5档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各档限额对应保险费如下: 每座责任限额 4万 7万 14万 20万 30万 每座保险费(元)

70 100 200 280 420 每车保险费 =(核定座位数- 1)╳ 每座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4万元责任限额档仅适用于农村线路 三、业务流程(一)客运经营承运人凭行车证至指定的乙方网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乙方可在各地运管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二)车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在运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的相关手续。(三)保险单、保险卡在运管部门登记、备案。(四)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责任义务(一)甲方应组织、督促省内客运经营承运人按全部座位数(除司机外)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乙方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的规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二)甲、乙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道路客运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方式和措施。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减少险情的发生。 (三)乙方应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省内大型客运公司主要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四)甲方须督促各经营者依法投保并协调运管机构依法对未投保的企业进行处理。(五)甲乙双方每年应不定期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各市州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执行情况和保险事故的理赔情况。(六)对于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乙方理赔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勘、理赔指导,保证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以及快速、合理赔付,甲方有权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七)双方均有义务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 来源:日期: 公共设施 【情况介绍】年月日上午,某小学地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b5E2R。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地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失费元,合计赔付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p1Ean。 【案例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地、集体地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地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地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地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地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地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地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地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DXDiT。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地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RTCrp。 安全管理 【情况介绍】 年月日,下午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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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案例1 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 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因为产品由于其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价值的减少,应通过合同责任解决),受害人的人身受到的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制造商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案中受害人仅能证明导管有裂痕的事实,但却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人身因此受到伤害。这样受害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导管有裂痕属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不能要求赔偿,而受害人又提不出有说服力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所以受害人转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受害人经常会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而法院也往往会承认这种请求权的合法性,在一些著名的巨额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往往占了损害赔偿金的很大比例。可以预测在今后的产品责任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会成为决定赔偿金高低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即精神损害是由于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并非纯粹的精神损害。例如该案中受害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2、1)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故意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完整word版)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活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 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车辆保险人员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保险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

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各相关单位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并协助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6附录: 6.1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

关于加强学校校方责任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学校校(园)方 保险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学校: 新学期已经开始,有部分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已经到期,各校还有新生没有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请派人到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办理校方责任险相关事宜。 校园方责任险是化解、转移学校风险,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一种有效方法。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健全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借助保险等多种机制化解学校安全责任”。吉林省人民政府【2015】9号文件明确要求将校园方责任险列为强制责任保险,实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覆盖。 针对部分学校反映原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按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要求,按全省校(园)方责任险操作模式,引入保险经纪人机制,聘请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全市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由该公司处理投保、理赔等全部事宜,帮助学校解决疑难问题,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校(园)方责任险每生每年5元、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3元,共计8元,由学校经费中支出,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具体赔偿限额及操作流程见附件。 请各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投保及后期与学校后

勤管理中心、世纪保险经济公司的联系工作。 另外按局要求各校校园财产险也要积极参保,到期的学校及时到后勤中心办理续保事宜,没有办理财产险的学校也按要求及时办理,校园责任险在3月份内办理完交款事宜的,在保险公司视为起保日为3月1日。请各校及时按要求交付材料。 附表一:校园方责任险授权委托书 附表二:校园方责任险投保明细表 附表三:校园方责任险投保汇总表 投保流程:一、各校下载授权委托书、投保明细表和投保汇总填写,特别注意出生日期填写方式,20(19)XX-XX-XX日格式,单日填0补位,不能用公式提取身份证中出生日期,一定手工填写。另外做封皮(上有学校名称、组织代码、保险总人数、保额、学校具体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书、封皮及两表上交时需加单位章一式三份,同时上交电子版。还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版二,带上述两表到后勤中心填报投保单,注意填报人要带公章。填表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一定要填,三、校园财产险一应填表工作除财产险授权委托书外由学校网上下载自行填好,其余各项到后勤管理中心填报。 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联系人:李岩松张立巍 联系电话:6227255 公主岭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日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价表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估表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基本资料 1.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学校类型: □幼儿园□非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 4.学生人数:人(请附学生清单) 二、风险评估信息 1.学校占地面积: 2.学校建筑概况: 2.1教学楼概况 2.2宿舍楼概况: 2.3图书馆概况: 3.餐食供应情况: 餐厅(食堂)间,外包还是自营? 是否为学员提供课间点心?□有/□无所供应的点心是自产还是外买?。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无

有无卫生检疫证?□有/□无 4.实验室间, 建造日期: 对仪器、设备、试验品是否有专人进行定期检查?□有/□无 检查周期多长? 试验品中是否有易燃易爆材料?□有/□无 易燃易爆材料的保管情况: 5.体育馆个,面积平方米 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 是否有停车场地?□有/□无 是否有专人看管?□有/□无 6.运动场(操场)个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已使用年限: 操场上是否有供学员娱乐的设施? □有/□无 如有请列明: 这些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和修理等工作? 7.娱乐厅个面积平方米 游泳池个面积平方米 8.组织大型活动(运动会、比赛、春游等)频率:次/年 省际交流频率:次/年 国际交流频率:次/年 9.学校的安全、保卫情况: 10.学校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 11.历史赔付情况: 三、投保需求 1.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2.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 附加险 附加境外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在校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4.费率及保费: 4.1每人保费: 主险: 附加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

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

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题 变动成本法 ——利凯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业绩考核案例 (一)基本案情 利凯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宣告业绩考核报告后,二车间负责人李杰情绪低落。原来,二车间主任李杰任职以来积极开展降低成本活动,严格监控成本支出,考核却没有完成责任任务,严重挫伤了工作积极性。财务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召集了有关成本核算人员,寻求原因,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利凯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自1997年成立并从事工艺品加工销售以来,一向以“重质量、守信用”在同行中经营效果及管理较好。近期,公司决定实行全员责任制,寻求更佳的效益。企业根据三年来实际成本资料,制定了较详尽的费用控制方法。 材料消耗实行定额管理,产品耗用优质木材,单件定额6元;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3元;在制作过程中需用专用刻刀,每件工艺品限领1把,单价1.3元;劳保手套每生产10件工艺品领用1付,单价1元。 当月固定资产折旧费8200元,推销办公费800元,保险费500元,租赁仓库费500元,当期计划产量5000件。 车间实际组织生产时,根据当月定单组织生产2500件,车间负责人李杰充分调动生产人员工作积极性,改善加工工艺,严把质量关,杜绝了废品,最终使材料消耗由定额的每件6元,降低到每件4.5元;领用专用工具刻刀2400把3120元。但是在业绩考核中,却没有完成任务,出现了令人困惑的结果。 (二)分析要点 试用管理会计相关内容分析出现这一考核结果的原因。 经营决策 ——创业网络咖啡屋决策案例 (一)基本案情 黄同学大学毕业以后,一直没有找到适合自己条件的工作。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他曾经想和其他系里的同学开设一家公司,但家里人坚决反对,又苦于大家缺乏资金,这个想法也就暂时搁置了下来。现在毕业以后,自己能为自己的将来作打算了,虽然自己学习的是经济管理专业,但是在大学里也多多少少懂得一些计算机知识,因此准备开设一间属于自己富有个性的网络咖啡屋。说到网络咖啡屋可能现在在市面上很少,因为大多数网络屋多是提供上网,这种一面提供上网,一面提供咖啡等软饮料和食品的体现个性化的网络屋并不多见。因此黄同学觉得自己的创意还不错,但是开设一间网络咖啡屋需要各个方面的调查,黄同学调查了哪些方面呢? 调查情况 1.网络屋地点、消费群体的调查 现在网络屋大多都建在居民区里,房间面积不大,装潢也不是很考究,重要的是这样可节省租房子的租金费用,有的网络屋还没有配备空调,夏天只有电风扇。消费群体大多都是年轻人,假期期间中小学生也是经常光顾的对象。黄同学数了一下,从S路到R街,就有大大小小的十多家网络屋。其中有一家装潢不错,只提供日常饮用的矿泉水,一元钱一杯,没有提供咖啡等软饮料及食品。有八家网络屋提供叫外卖和冲泡方便面的服务,外卖大多也是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驾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船舶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船舶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附加险合同所称驾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驾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船舶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驾乘人员在客运船舶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伤残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客运船舶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本船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二)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责任限额 第三条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一、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定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6、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7、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8、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9、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0、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找不到事故责任方, 被保险人应负公平责任而负担的费用; 21、因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需负赔偿责任的。 二、扩展责任 1、超赔保障条款 为充分保障校园方,除按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以外,特别在上述每人每年赔偿限额30万元以上另设累计次每人每年30万元的超赔保障。 2、抢救费担保扩展 不论是否属保险责任,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抢救费用可直接通过抢救费医疗担保卡在我公司的合作医院先行进行

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公众责任险案例分析

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定公众责任险案例分析 案情: 某餐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顾客在该餐饮企业就餐期间,在洗手间内,因地面刚刚清洁过,顾客不慎滑倒摔伤,产生医疗费用若干。顾客向餐饮企业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请求,餐饮企业给予了赔偿。后餐饮企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分析: 一、案例中餐饮企业对于顾客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上述两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明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反过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违反了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解释》的规定看,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如果经营者未尽该“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则经营者是免责的。 2.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经营涉及到各行各业,要对于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制定一个统一的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标准,是困难的。但实践中在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时,却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的。刘超、张永辉在《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标准》(《商业现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合理限度范围”所认定的七项标准:法定标准、行业惯例标准、理性人标准、可预见标准、信赖标准、可控性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关于行业惯例标准,提出“惯例往往都用来指称人们在从事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数商店都会在清洁过地面后,摆放上提醒顾客此时路滑的警示牌”;关于可预见标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笔者同意上述观点。

风险分析(案例)

KFB-I型远红外按摩理疗床 FSR - 4.4 - 06 安全性风险分析报告 北京富盛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

安全性是医疗器械产品最重要的质量特性。产品设计必须保证产品在使用中不会发生危险。因此,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应该对相关的安全性风险进行分析。按照YY/T 0316-2000《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行业标准给出的程序和方法,本公司对KFB-I型远红外按摩理疗床进行了安全性风险分析。 产品概述 KFB-I型远红外按摩理疗床以按摩滚轴的反复运动模拟滚、压、推等按摩手法,可对人体全身或局部进行按摩理疗,并在按摩过程中辅以远红外辐射,对椎骨、关节、肌肉、软组织等部位的损伤进行理疗、保健。该产品可以在医疗保健机构、康复医疗机构、疗养院、宾馆及体育训练中心等单位使用,也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1.按摩轮直线摆动幅度:横向不小于30mm,纵向不小于100mm 2.按摩行程:最大1000mm,局部按摩行程190-370mm 3.按摩速度:50mm/s 4.定时:自动定时30min,可在1-119min范围任意设置 5.按摩时振动频率:38Hz 6.远红外辐射:波长2.5-13.5mm 温度:40℃和50℃两档 超温保护:不超过60℃ 7.最大载荷:120kg 8.噪声:不超过55dB 9.安全性:符合GB9706.1标准,电击防护I类B型 10.耗电:1KVA 产品特征 本产品属于体外按摩,红外辐照的物理治疗设备,参照YY/T0316标准中3.2条关于编制产品现有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清单的提示,列出产品特征: 1.预期用途是什么和器械如何使用? ?预期用户可以是理疗医生,也可以是普通人。 ?用户按照使用说明书即可操作。 ?使用环境无特殊要求。 ?产品不需要由专业人员现场安装。 2.器械是否预期要与患者或其他人员接触? 只与患者身体有限时间接触,不限制着装。 3.器械中装入或使用了什么材料/部件? 这些材料/部件的安全性均为已知。

(新)保险学案例与计算

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计算与案例) 案例分析题示例: 1、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1)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分情况而定。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若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2、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答:保险人不能因张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3、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烟叶,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此案? 答: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近因原则的应用) 4、某企业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王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近因原则的应用) 答: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了保险金。 5、案情一:A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 一场大火使A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 几天后, 狂风吹倒了这面墙, 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案情二:B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 一场大火使B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 紧接着, 房主B某还来不及抢救, 狂风就吹倒了这面墙, 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问: 作为保险人来处理这两起赔案, 这两例中致损近因是什么?是否应该赔付?(近因原则的应用) 答:1案中,火灾之后房屋并未倒塌,房主完全来得及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是致损近因,保险人对房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2案中,由于火灾造成房墙受损,随即被狂风吹倒受损,为一连续过程,火灾为前因,近因属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应赔付。 6、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库后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这批粮食为标的,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一日粮库发生火灾,这批粮食全部被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都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问:是否是重复保险?应如何赔偿?(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答: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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