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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环资[2009]378号

发改环资[2009]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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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环资[2009]37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

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委、办、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组织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进度要求上报规划成果。

附件: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编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意见,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现就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我国秸秆数量大、种类多、分布广,每年秸秆产量近7亿吨。长期以来,秸秆是我国农村居民主要生活燃料、大牲畜饲料和有机肥料,少部分作为工业原料和食用菌基料。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和各类替代原料的应用,加上秸秆综合利用成本高、经济性差、产业化程度低等原因,开始出现了地区性、季节性、结构性的秸秆过剩,特别是在粮食主产区和沿海经济发达的部分地区,违规焚烧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交通运输安全。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和支持下,秸秆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果,各地投资建设了一批秸秆人造板、秸秆直燃发电、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成型燃料等综合利用项目。同时,多种形式的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栽培食用菌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秸秆焚烧现象。但是,秸秆综合利用仍然存在利用率低、产业链短和产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秸秆综合利用认识不足。一些地区没有把秸秆真正作为资源来看待,缺乏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推进不力。二是秸秆资源与利用现状不清。长期以来,由于对秸秆利用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尽管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一些调查和分析工作,但仍存在着秸秆资源不清、利用现状不明等问题。三是市场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政策激励。目前,各地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储运体系,秸秆商品化水平低,缺乏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秸秆产业发展滞后。四是缺乏农民经济实用的配套技术设备。在农作物轮作茬口紧的多熟农区,秸秆便捷处理设施不配套,农民收集处理秸秆的难度大,随意遗弃和露天焚烧现象严重;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应用规模较小,尤其是适宜农户分散经营的小型化、实用化技术缺乏,各项技术之间集成组合不够。

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利用现状和发展潜力,明确秸秆开发利用方向和总体目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安排好建设内容,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逐步形成秸秆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彻底解决

秸秆露天焚烧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改善农

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通过秸秆多途径、多层次的合理利用,逐步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大对秸秆焚烧监管力度,在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和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对现有的秸秆综合利用单项技术进行归纳、梳理,尽可能物化和简化,坚持秸秆还田利用与产业化开发相结合,鼓励企业进行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引导农民自行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种植业、养殖业的现状和特点,秸秆资源的数量、品种和利用方式,合理选择适宜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在满足农业利用的基础上,合理引导秸秆成型燃烧、秸秆气化、工业利用等方式,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益。近期做好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和大中城市郊区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对交通运输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依靠科技,强化支撑。加强技术集成配套,建立不同类型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模式,强化技术支撑;依靠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科技特派员、星火12396等项目,强化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捷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技术普及应用;大力开发操作简便、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实用新技术。

政策扶持,公众参与。统筹考虑国家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情况,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以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编制的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一)主要任务

以省为单位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按2008年底数据),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和2015年。规划编制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制的方法。各省(区、市)要在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秸秆资源潜力和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适宜本地区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基料和工业原料等)、数量和布局,设定发展目标,鼓励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产业的共生组合,并编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同时,规划中要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

还要体现加强秸秆转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等具体的科技支撑内容。按时提交本地的规划成果。

(二)规划目标

秸秆资源得到综合利用,解决秸秆废弃和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2010年在东部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周边、机场和高速公路沿线地区基本实现禁烧。力争到2015年,在全国建立较完善的秸秆还田、收集、储运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还田和产业化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

(三)进度要求

规划工作涉及面广,调查、统计、分析工作量大,各省(区、市)编制单位要精心组织,在2009年8月底前按质按量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四、重点实施领域

各地区尤其是农业主产区,应因地制宜重点选择当地优势产业带,以小麦-水稻和小麦-玉米为主,在秸秆剩余量大、茬口紧、焚烧严重的地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近期对于交通干道、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地区,要重点规划,尽快解决秸秆的季节性和结构性过剩问题。

品种上,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秸秆及各地农业优势产业的秸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是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部门多,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精神,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注意与已有的农业、工业、环保、农村能源、畜牧、饲料、农业机械化等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要认真做好秸秆资源调研与评价等前期工作。各地要通过深入细致地系统调研,摸清本地区农作物秸秆资源总量和利用的种类、分布、产量及利用途径等情况,对秸秆资源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为编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骨干人员,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统一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采取科学的工作方式。要广泛动员多学科力量,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确定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方法,合理选择技术路线。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五)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要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听取公众意见。

附件:1、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技术

2、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纲(建议)

附件1:

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技术

1、秸秆收集处理体系

为解决茬口紧的多熟农区秸秆收集、处理困难等问题,应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和物流体系,推广农作物联合收获、粉碎、捡拾打捆全程机械化,对收获后留在田间的秸秆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我国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自主创新,在秸秆机械化收获、粉碎、打捆、转移等秸秆田间机械化处理技术领域取得了一大批成果,开发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各种类型、不同规格的秸秆还田粉碎机和打捆机、压块机、青贮机等,相关机具的技术和制造水平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

秸秆还田技术主要包括秸秆机械粉碎还田、保护性耕作、快速腐熟还田、堆沤还田等方式以及生物反应堆等方式。

机械化粉碎还田主要将收获后的农作物秸秆刈割或粉碎后,翻埋或覆盖还田。对小麦秸秆采用联合收割收获,使小麦秸秆基本得到粉碎,再配以秸秆粉碎及抛洒装置,实现小麦秸秆的基本还田;对玉米秸秆采用中型拖拉机牵引秸秆粉碎机将玉米秸秆粉碎两遍,用大中型拖拉机翻耕或旋耕,

将秸秆翻入耕层。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能够节省劳力,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具有便捷、快速提高土壤保水保肥性能,适用于玉米、小麦产区。

保护性耕作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节本增效为目标,以秸秆覆盖留茬还田、就地覆盖或异地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施肥复式作业、轮作、病虫草害综合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先进农业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具有防治农田扬尘和水土流失、蓄水保墒、培肥地力、节本增效等作用。

快速腐熟还田主要利用微生物菌剂对农作物秸秆进行发酵腐熟直接还田。具有增加稻田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理化性质,促进腐殖质的积累与更新、改善土壤耕性等功能。南方地区适宜推广稻田秸秆腐熟还田技术、墒沟埋草耕作培肥技术,北方地区适宜推广秸秆粉碎腐熟还田技术、秸秆沟埋腐熟还田技术。

堆沤还田主要是在田间地头挖积肥凼,将农作物秸秆堆成垛,添加适量的家畜粪尿或污泥等,调整碳氮比和水分,或者添加菌种和酶,使秸秆发酵生成有机肥。该项技术适用于秸秆产量丰富的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有限的地区进

行推广,尤其是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

秸秆生物反应堆主要是将农作物秸秆加入一定比例的水和微生物菌种、催化剂等原料,发酵分解产生CO2。通过

的需求;同时可以有效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提高地温,抑制病虫害、可减少化肥、农药用量。该技术方便简单,运行成本低廉,增产增收效果显著,适用于从事温室大棚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的农户应用。构造简易的CO2交换机对农作物进行气体施肥,满足农作物对CO2

3、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

秸秆饲料利用主要指通过利用青贮、微贮、揉搓丝化、压块等处理方式,把秸秆转化为优质饲料。青贮、微贮是指利用贮藏窖等,对秸秆进行密封贮藏,经过一定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制成饲料,饲喂牛、马、羊等大牲畜,并将其粪便还田,即过腹还田。对提高秸秆饲料的营养成分等作用显著,具有简单易行、省功省时,便于长期保存,全年均衡供应饲喂等特点,既解决了冬季牲畜饲料缺乏等问题,又节省了饲料粮,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揉搓丝化可有效改变秸秆的适口性和转化率。秸秆压块饲料便于长期保存和长距离运输。

4、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

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主要包括秸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发电和秸秆干馏等方式。

秸秆沼气(生物气化)是指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作用生产沼气和有机肥料的技术。该技术充分利用稻

草、玉米等秸秆原料,有效解决了沼气推广过程中原料不足的问题,使不养猪的农户也能使用清洁能源。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粉碎机后进入沼气厌氧罐内中温发酵,产生大量的沼气能源,通过输气管道送到千家万户。此外,秸秆沼气技术分为户用秸秆沼气和秸秆沼气集中供气两种形式。秸秆入池产气后产生的沼渣是很好的肥料,可作为有机肥料还田(即过池还田),提高秸秆资源的利用效率。

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是指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作用下,将农作物秸秆压缩为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成型燃料,从而提高运输和贮存能力,改善秸秆燃烧性能,

提高利用效率,扩大应用范围。秸秆成型后,体积缩小6-8倍,密度为1.1-1.4吨/立方米,能源密度相当于中质烟煤,使用时火力持久,炉膛温度高,燃烧特性明显得到改善,可以代替木材、煤炭为农村居民提供炊事或取暖用能,也可以在城市作为锅炉燃料,替代天然气、燃油。

秸秆热解气化是以农作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以及农村有机废弃物等为原料,在气化炉中,缺氧的情况下进行燃烧,通过控制燃烧过程,使之产生含一氧化碳、氢气、甲烷等可燃气体作为农户的生活用能。该项技术主要适用于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建设。

秸秆直接燃烧发电技术是指秸秆在锅炉中直接燃烧,释放出来的热量通常用来产生高压蒸汽,蒸汽在汽轮机中膨胀

做功,转化为机械能驱动发电机发电。该技术基本成熟,已经进入商业化应用阶段,适用于农场以及我国北方的平原地区等粮食主产区,便于原料的大规模收集。

秸秆干馏是指利用限氧自热式热解工艺和热解气体回收工艺,将秸秆在一个系统上同时转化为生物质炭、燃气、焦油和木醋酸等多种产品,生物质炭和燃气可作为农户或工业用户的生产生活燃料,焦油和木醋酸可深加工为化工产品,实现秸秆资源的高效利用。该项技术适用于小规模、多网点建设,集中深加工的发展方式。

5、秸秆生物转化食用菌技术

食用菌是真菌中能够形成大型子实体并能供人们食用的一种真菌,食用菌以其鲜美的味道、柔软的质地、丰富的营养和药用价值备受人们青睐。由于秸秆中含有丰富的碳、氮、矿物质及激素等营养成分,且资源丰富,成本低廉,因此很适合做多种食用菌的培养料,通常由碎木屑、棉籽壳、稻草和麦麸等构成。目前,利用秸秆栽培食用菌品种较多,有平菇、姬菇、草菇、鸡腿菇、猫木耳等十几个品种,而且有些品种的废弃菌帮(袋)料可以作为另一种食用菌的栽培基料,不仅提高了生物转化率,延长了利用链条,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6、秸秆炭化、活化技术

秸秆的炭、活化技术是指利用秸秆为原料生产活性炭技

术,因秸秆的软、硬不同,可分为两种生产加工方法。

(1)软秸秆。如稻草、麦秸、稻壳等,可采用高温气体活化法,即把软质秸秆粉碎后在高压条件下制成棒状固体物,然后进行炭化,破碎成颗粒,通过转炉与900℃左右水蒸汽进行活化造孔,再经过漂洗、干燥、磨粉等工艺制成活性炭。

(2)硬度较强的秸秆。如棉柴、麻杆等,可采用化学法。即把硬质秸秆粉碎成细小颗粒状,筛分后烘干水份控制在25%左右。经过氯化锌、磷、酸、盐酸等,配制成适合的波美度和PH值溶液浸泡4-8小时,进行低温炭化(250-350℃)和高温活化(360-450℃),再经回收(把消耗的原料稀出再经过煮、漂洗、烘干、筛分、磨粉等工艺)制成活性炭。

7、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利用

秸秆纤维作为一种天然纤维素纤维,生物降解性好,可以作为工业原料,如纸浆原料、保温材料、包装材料、各类轻质板材的原料,可降解包装缓冲材料、编织用品等,或从中提取淀粉、木糖醇、糖醛等。其中,最主要作为纸浆原料。可用于造纸纤维原料的秸秆为禾草类,包括稻草、麦秆、高粱秆、玉米秆等。其中,麦秸是造纸重要的非木纤维资源,其他秸秆尚未大量使用。造纸用麦秸占总量的30%以上,主要集中在麦秸主产区的河南、安徽、山东、河北等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科学使用秸秆生产非木纸浆、秸秆板。

附件2:

××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纲(建议)

前言

一、秸秆资源潜力和综合利用现状

(一)秸秆资源潜力

(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重点领域

(二)主要任务

四、重点项目内容及布局

(一)项目布局及建设内容

(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四)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包括秸秆综合利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 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川发改价格 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经营服务性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发改办环资[2007]1564

编者按: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程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对各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有关要求进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

EMC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发改办环资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政策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 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经发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司)。前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未通过,本次材料没 有变化的公司不得再次申报。 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 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

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 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 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发改委各处室职能

发改委各处室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提出优化兵团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综合性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布局;草拟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兵团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兵团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参与兵团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兵团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协调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兵团内外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兵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兵团促进经济、增加就业、提高职工收入等调控目标及政策的建议;研究分析兵团资金平衡;研究兵团财务、金融体制改革及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债券发行的有关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兵团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公室)

研究兵团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定兵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兵团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或对策建议;指导、审核兵团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辖区内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设立工作;指导、协调兵团拟上市公司发展上市的工作;对兵团控股上市公司申请配股、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规范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监测兵团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并提出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调控方案;汇总、编制、安排兵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平衡兵团各部门、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兵团本级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负责兵团城镇和公检法司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负责兵团投资项目库的组建、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的审核上报、审批。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交通处) 研究提出兵团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规模和投向;研究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总量计划;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情况,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提出限额以上贷款备选项目;指导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和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兵团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研究提出兵团对外开放、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兵团交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及交通行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上报公路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兵团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共中央书记处) 梁作勋中共中央书记处党建办公室主任 (中共中央党校) 孙庆聚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省部级) 胡希宁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 赵北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司长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翟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正司局级(国务院) 程振华国务院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副会长 徐锭明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国家能源局局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曹小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 李於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何绍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助理 陶韬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课题组处长 (国家发改委) 屈照林国家发改委机关党委组织部部长

于矅鑫国家发改委正局级巡视员 牛波国家发改委资源与环境司处长 徐彬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处长 姜鑫民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罗云毅国家发改委投资所所长 (财政部) 王保安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 祝向文财政部政策条件法规司副司长 伍红梅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项贤春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处长 王超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副处长 王淑荣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 (科学技术部) 戴钢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万钢部长秘书 马连芳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机关服务局局长 胡晓军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 胡世辉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司副司长 马燕合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司长 田保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廖小罕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 秦勇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贾敬敦中国农村科技开发中心主任

四川省发改委文件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

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臵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见附件1、2、3 )

发改委项目备案范文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需要的资料

发改委项目备案范文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 需要的资料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 __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 __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

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川省发改委转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通知.10.98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川发改能源【2010】98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集团: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能源局文件 特急国能新能【2010】30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 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 1 -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局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1.2 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1.3 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 - 2 -

工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 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二章总体要求 2.1 农网改造升级应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等不同类别区域负荷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优化网架结构。 2.2 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3 对于特殊地段、具有高危和重要用户的线路、重要联络线路,可实行差异化设计,提高农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4 农网改造升级应适度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重点开展新能源分散接入、配电自动化、智能配电台区、农村用电信息采集等试点建设。 2.5 高压电网的容载比宜控制在1.5~2.1之间,负荷增长较快地区宜取高值。 2.6 中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根据负荷密度来确定,一般中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4km,乡村不宜超过15km;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250m,乡村不宜超过500m。用户特别分散地区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但应采取适当措施,满足电压 - 3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

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 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 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自2009 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 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1、3.3.1(3)、3.3.2、9.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

二、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 3.7.3(3)、3.7.4、10.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

三、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投标总报价大写应按照亿、万、仟、佰、拾、元的格式书写。如123456789元,大写为壹亿贰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又如2103056089元,大写为贰拾壹亿叁佰零伍万陆仟零佰捌拾玖元(贰拾壹亿零叁佰零伍万陆仟零捌拾玖元整),再如30509100元,大写为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零拾零元(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

发改局为企业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汇报

发改局为企业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汇报 县发展改革局作为县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以“全心全意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为宗旨,从多方面着手,积极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切实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一是建立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结对帮扶企业机制。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下辖的3个二级党委、2个党总支、9个直属支部建立结对帮扶措施,并每个企业派驻一名联络员,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局党委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班子成员协调会,专题听取班子成员驻企业工作情况汇报,集中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局党委办负责收集整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联系领导;二是建立主动服务机制,局党委把服务企业、推动发展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为企业发展无小事的理念。进一步完善部门服务制度,确保涉企政策落实,全力做好各项服务保障措施。三是推行“马上就办”的工作机制。对企业各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只要企业一提出问题,联络员马上报告主管领导,局党委马上研究解决或上报,时间不能超过一天。年初为长城庄园和天元公司上报到省发改委的技改项目立项均在半天完成,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二、优化工作程序,降低企业成本。一是推行延时服务、

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特殊、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受工作时间和地点限制,提供特殊服务。并指导企业科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等,努力为企业做好周到细致的服务,不断提高项目的审批、核准及资金申请的成功率。今年为宏建水泥、xx翔泽和鸿翔建材3家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重新认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等300多万元;二是落实首接责任、限时办理等制度,对企业急办业务,做到优先办理、专人办理;对涉及多个科室的业务,首接科室全程协调。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完全授权,规范程序,限时办结。三是提高审批效能。对我局所属的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再梳理、再优化,能下放的全部下放,该取消的全部取消。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性文件齐全的,一律当日审批办结;凡属重点项目,支持性文件不全的,可先上车,后补票。凡是国家没有明确审批权限,只要没有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项目,特事特办。同时,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清理互为前置的审批环节,创建并联审批链条,并提出对50万元以下的个人投资项目取消审批,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帮办机制。 三、把握产业政策,提供最新信息。一是完善经济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家最新的宏观政策、产业损害预警等信息;密切关注原材物料价格上涨对企业的影响,做好工业经济分析预测;二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项目审批、核

【2008.10.21】【四川省发改委等11厅局】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进一步要求》的适用范围 《省进一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及相关配套规定,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虽然针对的是施工招标,但一些通用性规定,也适合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标准文件之前,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表述,备案监督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要求。 二、《省进一步要求》与《标准文件》的衔接 《标准文件》针对的是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的是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监督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审查报告》(川府法[2002]53号)中提到:“关于地方政府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作用,我办认为,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国家,投资主体的代表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作为出资者,对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决定对这些招投标活动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标准文件》中允许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规定或选择的,以及《标准文件》中供招标人参考的内容,但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度对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强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__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

2020年(发展战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发展战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情况介绍 省经济信息中心信息开发处李小麟 壹、网站的主要功能 1.向社会发布政务、政策信息; 2.建立和社会公众交流、沟通、互动的平台; 3.作为发改委各电子政务软件、各业务网站的公共入口;4.提供到关联网站和邮箱的链接。 二、网站的栏目设置 为实现网站的功能,网站设置了以下三种类型的栏目。 1.基础信息栏目 建立了以下5个基础信息栏目。 (1)主要职能:包括工作规则、基本职能、整改措施等内容。(2)内设机构:介绍各处室工作职能、人员分工和联系方式。(3)领导介绍:介绍委领导的工作简历,且关联委领导近期重要活动和重要讲话。 (4)窗口服务:包括办事指南等内容。 (5)直属单位:介绍信息中心、经研院、咨询院的基本情况。2.动态信息栏目 建立了以下8个动态信息栏目。

(1)公告信息:滚动显示各种通知、公告、公示及其它需要重点提示的重要信息。 (2)最新信息:以发布国家和我省的发展、改革信息为主。(3)工作动态:以发布本委业务工作关联信息为主,包括政策消息、政务信息、领导活动、领导讲话等。 (4)立项信息:分月发布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 (5)重大问题研究:发布专业分析研究人员针对关于我省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分析研究文章。 (6)宏观经济分析:发布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究,经济形势分析、预测、景气调查等分析研究信息。 (7)内部建设:发布委内党务、纪检、工会、老干等方面信息。(8)下载专区:提供和本委业务有关的政策文献、法规文献、申报表格等电子文件下载服务。 3.交流互动栏目 建立了以下4个交流互动栏目。 (1)公众论坛 .发展论坛 .改革论坛 .项目论坛 (2)网上咨询: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此栏目向发改委提出自己关心的问题,得到发改委有关业务处室的答复。 (3)建言献策:听取社会公众的关于我省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环资[2006]1498号 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行业 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评估意见的复函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及有关企业: 你们报来的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鞍本钢铁集团等35家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名单见附件)。请上述企业在1个月之内按照评估意见和修改建议(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另行通知)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一式六份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修改情形进行核实,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将各企业方案修改完善情形和核实情形告我委(环资司)后,对各企业试点方案进行备案。 二、各企业要按照科学进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进展以及企业自身进展规划和实际情形,认真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大领导,落实责任,对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要逐一分降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主动落实试点工作需要的有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切实加大基础工作,健全资源节约治理制度,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加大资源环境核算。 三、对方案中涉及的需要备案、核准、审批或者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目》等有关规定,抓紧按照有关投资治理程序进行报批。对列入今年我委循环

经济试点专项中的投资项目(另行函告),要抓紧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有关省(区、市)进展改革委(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主动落实有关项目、资金、政策等配套条件;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工作面临的咨询题抓紧和谐解决,对有关政策等重大咨询题和试点进展情形及时报告我委;加大对试点工作进行时期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对试点成功体会及时进行总结并适时推广。 五、此次未通过方案评估的试点企业要抓紧重新编制实施方案。请有关省(区、市)进展改革委(经贸委)在2个月之内将上述试点方案报我委重新组织评审。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通过方案评审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名单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循环经济试点评估意见函 附件: 通过方案评审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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