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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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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Research Report on the main problems and policy suggestion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reference system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前言: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__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

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

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

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

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对征信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在贷款时对企业有无贷款卡不予强调,致使借款人对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观念淡薄,不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时才想起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而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工作流程及贷款查询制度,也没有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状态及资信情况,从而出现了个别金融机构向持无效卡或无贷款卡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现象。如,在检查

中发现,所查金融机构共发生无效卡放贷109笔,金额1.82

亿元。还有个别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录入,所录贷款收回、发放的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存在错录、并笔录入企业贷款的情况,

3、网络建设不完善,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是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各金融机构自成体系的“小系统”的基础上,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相关数据主要靠手工采集,需要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极易形成迟报、漏报的现象。而《办法》作为约束各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的配套措施,虽然规定了不少处罚条款,如对于迟报、漏报等现象,人民银行可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系统网络本身的缺陷,导致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共性的,人民银行无法按《办法》规定进行严厉制裁,只能象征性进行处罚。而且,目前各金融机构中只有城乡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开发的程序版本,其余工、农、中、建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使用各自开发的程序版本,给系

统的统一升级和日常管理造成诸多困难。

二是系统上报的网络不畅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操作

过程中,常常因数据传输接口出现故障,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录入的数据和资料不能及时写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中,使得人民银行上下级系统数据库所记录的信息不一致,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下载企业资信信息和贷款卡信息缺乏了时效性,造成所查询到的企业资信信息不完整。在这次检查中,所查金融机构数据迟报463笔,金额10.52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6.7;集中上报业务356笔,金额4.37亿元,占全部业务

量的2.78。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在推广银行信贷登记咨

询系统过程中,考虑财力负担问题,没有建立内部网络系统,采用以县联社集中录入的办法,造成大量数据录入的迟报、漏报和集中上报。在这次检查中发现,农村信用社共漏报数据

164笔,金额13166万元;迟报数据115笔,金额13129万元;集中上报数据83笔,金额9798万元。再如,农行县级支行所有数据上报均由二级分行统一上报,基层行不直接上报,对是否按时上报、上报成功与否均难以掌握,而二级分行由于接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数据上报的准确性。

三是未建立县级金融机构查询企业贷款卡信息的渠道。目前,各县级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CMS),作为其地区机构的前台终端,通过内部网络实时上报贷款业务数据;然后由其地级金融机构汇总写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但是,县级金融机构只能查询到企业在本系统内的贷款信息,却不能利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某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换句话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仅在地区一级金融机构使用,没有推广到县级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由其上级行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咨询数据库,这种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给贷前调查、贷后追踪检查带来众多不利影响,使得系统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4、系统服务面较窄,录入信息量不足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因而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的资信咨询服务,还未面向全社会,只完成了对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信贷信息的登录,对银行发放的消费性贷款以及个人资信信息还未登录。从而使一部分贷款游离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之外,如消费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自然人贷款,致使基层各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信息和贷款监督管理

出现真空。而且,从当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所录入信息内容看,多数只是录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诸如企业破产、倒闭、纳税、诉讼等社会资信信息尚未全部纳入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

5、系统所录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提供的资料,除验资报告、开户

许可证、贷款情况能提供出相关的发证部门以外,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有关企业的社会信用状况都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尤其是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没有一家认定部门能加以确认,这样就使得系统所录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渗入”了水分,从而很难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

二、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征信法规建设

第一,尽快完善现有的法规。人民银行应根据法律条文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管理办法》,尽快出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细则》,增强法规制度的可执行性。而从长远看,为配合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应组织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着手制定专门的信用登记咨询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要突出立法先行的原则。一是要明确征信机构的

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规范信息提供、收集、保管、整理等相关操作;二是要规范化管理政府、企业、个人信息披露行为,界定国家安全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限,确保各类信息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

第三,法规要能体现信用等级及有关指标。一是用法规

的形式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使征信与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同时可以方便公众对信用信息的识别;二是建立个人信息征用机制,用法律的形式强制个人信息征集,明确个人信用数据的层次,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权;三是规范征信数据采集行为和信息加工标准,改变目前评估机构对企业评级结论差异较大的状况,真正建立一个客观、公正、严密、高效和服务周到的征信体系。

第四、确保征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由于我国目前

在个人信用信息等方面的记录还比较少,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我国发展征信业在征信信息的有效性方面,将在一段时期内表现为质量不高,信息量匮乏,信息的收集、传送、更新不及时,信用信息没有发挥出其效能等。这就使得我国在征信立法中,要对信息的采集等一系列环节做出严格的规定,避免由于信用信息的缺乏或不真实,而影响信用评估的效力。

2、进一步加强对接口行软件开发的管理

目前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采用接口方式向人民

银行报送数据,这一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接口行入库的数据不规范,在人民银行端的检索过程中出现大量错误数据信息,需要与接口行反复协调修改;部分接口行由于自身系统存在问题,经常出现迟报情形。而当接口行程序出现问题时,由于人民银行业务、技术人员不掌握其信贷管理系统及接口软件情况,无法提供业务、技术上的支持与指导,只能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并向上级行反映,导致问题解决速度缓慢,影响了整个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稳定运行。随着各商业银行业务拓展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其系统升级步调会更为频繁,将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工作增加不稳定因素。建议总行加强对接口行接口软件开发的管理,要求接口软件必须始终符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如果接口行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则需要取消接口软件报送数据方式,统一使用人民银行开发的软件。

3、构建“三位”“一体”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信贷登

记咨询系统的征信功能

要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在覆盖全国、联网通用的优势,深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本身的应用功能,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上建立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信息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以丰富人民银行窗口指导工作平台,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同时,要把贷款卡的功能延伸为集企业资信状况、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等多种信用信息于一体的综合性信用卡,卡上登录的信息扩充到企业所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涉及诚信度方面的所有内容,应包括银行、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各个部门改善网络运行环境,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真正意义上企业征信档案资料库。而且,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设置监测功能,使金融机构一旦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发放贷款,系统能给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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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浅谈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1PMBA 牛冬梅

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居民个人的经济交往和投资理财活动日趋频繁。抓住资金活动的源泉和规律,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的综合性零售业务,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就必须利用高科技含量的信息服务手段,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实现信息服务共享,以最大限度方便个人和社会信用保障需要,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上海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因为企业信用系统已经在全国初步建成,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要依托于企业信用体系,两套系统合并在一个查询平台上。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将其储蓄存款、信用卡等,所有账户数据集中到这个系统,并对这些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支付系统进行监控,把个人信息系统与银行账户系统、支付系统结合在一起,从而建立起全国信用体系框架。 一、个人征信体系试点工程初显实效 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上海成立个人征信公司,将上海作为试点推出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完整的个人信用系统应该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健康状况、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公用事业缴费情况、犯罪、诉讼等全面的信息。 目前,在该系统中,用户的信用报告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职业、职称、最高学历; 2、金融信息,含15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和还款记录、个人贷款记录; 3、个人特别记录,包括金融欺诈、特恶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4、信用查询记录,过高的查询频率表示你贷款频率过高。 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在数据库基础建设、征信范围、操作流程等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已显露出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功能。 截至2001年6月末,这一迄今全国已建成的最大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汇集了上海市120余万张准贷记卡或贷记卡、50余万笔个人贷款和240万个移动通信入网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入库人数达240万人,为开展评估、咨询、认证等高层次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统计表明,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联通了约300个查询终端,共接受查询请求近14万笔,出具信用报告逾7.5万份,平均每天查询量已达600次,查得率80%。借助这一系统,沪上众多商业银行逐步扫除了信贷“盲区”,有效遏止了多头冒领信用卡等各种金融欺诈行为。 在银行间的同业征信之后,上海个人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开始向社会联合征信发展。今年5月29日,已正式接纳上海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农村信用社联社3家单位为新会员,扩大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几天前,负责个人联合征信系统运作的上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社会安全号SSN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这个安全号可以把一个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串在一起,包括个人的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等都与之挂钩。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后,联邦政府下令,所有合法公民和居民必须持有有效社会安全号,该号由国家社会安全管理局统一赋予。只要把某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均可查到自己的背景资料,既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等这些自然状况,也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税务、保险、银行打交道时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等。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纳税记录,那么这一记录将永远伴随着他,当他去求职、买保险、买汽车、开公司,几乎无论他做什么,无论他到哪个州,这一污点都无法抹去,他将因此而四处碰壁。 在美国,社会安全号码就如同中国的公民身份号码,每人只有一个,并且终身不变、终身使用。美国是个联邦国家,即使是作为"身份证"的驾驶执照,也是每州不同。所以唯一跟着你一生不变的,唯有社会安全号。很多学校,拿此来做学籍号码。没有它,你只能算是一个社会边缘人,用不了多久,你就会明白许多东西你必须有社会安全号才能享受到。 二、信用局 对消费者信用评估和提供个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

征信体系建设

征信体系建设 随着互联网行业和移动、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技术的兴起,直接延伸金融服务越来越普遍,对传统金融市场、产品、业务、结构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如何完善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创新征信服务,强化征信监管法规制度,以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是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 征信系统为市场各方提供评价和展示信用,信用是维持契约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和措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日益广泛,对交易对手的信誉资质调查需求延伸出征信业务。 征信系统及基于其开发的征信产品使得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诚实守信程度可展示、可量化、可评价,有助于信贷机构有效甄别借款者信用风险的程度,减少不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好地防范信用风险。同时,由于征信活动实现了借款者信息的充分共享,放贷机构能够全面地认识风险,从而降低风险补偿要求,促进信贷市场贷款定价的有效竞争。 征信在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和欧洲也同样没有任何信用度和提供不了在本土的收入来源,没有银行会给你贷款或信用卡,所以人们非常重视信用。 宏观角度讲,征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方面,征信活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信息主体的总负债状况,从制度上预防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 另一方面,通过信贷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多维度、多角度的统计和分析,征信系统可以为国家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撑,有助于政府部门监控信贷质量和风险构成情况,及时了解社会信用状况动态,防范突发事件对国计民生

造成重大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例如,欧洲建设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初衷是为了服务金融监管需要,比如,意大利的监管机构就利用征信数据库来测算商业银行资本金要求和总体风险构成因素。 所以,正是因为征信能够帮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交易对手风险的识别,在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社会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

征信知识: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征信知识: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征信体系的建设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发展、提升金融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按时间顺序所累积的信用信息,是判断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水准和偿债能力的主要客观依据,也是投资者和放贷机构进行征信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只有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才能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记录,信用交易的当事人自身不能出具信用记录,也不能为对方出具信用记录。 只有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才能保证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作为第三方征信机构,东汇征信在征信系统设计开发、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管理咨询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借鉴了国外成熟的征信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建立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非金融机构借贷信息共享平台。 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征信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信用状况差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由于缺乏信用监管,导致不少企业陷入经营危机。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和健全征信监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征信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规范征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征信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征信体系建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通过建立健全征信制度,防范信用风险 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地理空间限制较大,人与人可以通过相互接触而产生信任,进而进行信用交易。但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方式越来越复杂,以直接接触的方式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变得极为困难随,就需要依赖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交易对手方的信用信息。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估工具缺乏,导致信贷资源配置错位和效率低下,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立和健全征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的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和降低风险。 专业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东汇征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集收录有价值的原始个人信用信息,提供风险评估工具,保证信用交易的安全性。旨在帮助企业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全面了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降低坏账损失,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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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征信与数据库管理期末论文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信通常是指以了解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为目的的调查,包括一些对交易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核实和依法传播的操作全过程。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目前业务活跃的征信机构已达300多家,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征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由于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市场秩序混乱,征信服务不规范,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我国亟需借鉴国外经验,使我国征信业规范发展。 一、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部分国家为代表。在该体系模式下,征信机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只负责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 (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征信体系,该体系以德国和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代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具有基础性地位,但并不排斥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 (三)、会员制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规运作,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__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

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建设银行个人征信体系构建

建设银行个人征信体系构建 三国内外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一)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1、个人征信的内涵及其重要作用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信用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而 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经济行为规范。这种机制的主旨在于建立新的市场规则,最终营造出一种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个人征信体系,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个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与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个人征信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通过记录和传播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改变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提高失信者付出的代价,缩小其欺诈行为的活动空间。根据信用管理理论,征信概念的现代解释就是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其中还包括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后的增值服务,如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 2、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 个人征信源于信用交易,是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而产生的一种信用管理活 动。信用交易与钱货两清的交易比较,不是等价物的双向转移,而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交易发生时,货币或商品不是被卖出,而是被贷出,借方只有暂时使用货币或商品的权利,所有权仍属于贷方,一定时期后必须归还,并且要加上相应的利息。由于贷出与归还两个行为存在时间间隔,因此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即借方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按照形成的原因可分为道德性信用风险和非道德性信用风险。道德 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缺乏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在主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有履约能力但故意逃避履约责任而形成的信用风险。在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守信用所带来的收益可能很大,但付出的成本很小,因此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中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非道德风险是由于缺乏偿债能力而形成的

企业信用的调查报告

企业信用的调查报告 企业信用对于一家公司来说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企业信用的调查报告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企业信用的调查报告一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提升企业整体信用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具体为完善六个体系 (一)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creditstandard)是指当采取赊销手段销货的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dso和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从”aa”到”ccc”

等级间的每一级别可以用”+”或”—”号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如aaa级的含义就是“信用极好”,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信用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对客户信用申请的批准与否,是企业制订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 (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征信是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企业征信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日益深远。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将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保障体系,及时揭示和预警信用风险,才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企业信用信息传播体系

最新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两种个人征信模式的介绍着手,对他们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说明在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意义。并得出究竟选择哪种模式要根据我们的具体国情而定,而不是一味地照抄照搬,我们要在权衡两种征信模式的基础上,吸取二者的长处,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人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私营征信体系征信体系 一、引言 目前各国征信体系,在征信主体、发展模式、框架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的征信体系,其特点和优劣各有不同。当今国际上较流行的个人征信模式主要有两种:私营征信体系和公共征信体系。由于不同国家的背景和、基础各不相同,因此信用体系的构建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发展模式。 国内外专家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征信体系发展模式方面:卡罗·奇萨(2004)对比了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的优劣,提出公共征信主要有三点优势:第一,能覆盖各种情况,覆盖面比较广;第二,能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能对总体有清晰认识。第三,公共征信机构可以提供长期而且稳定的服务。罗伯特·开普勒(2004)提出: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可以高效率共存的互补体。这样,不但可以全面地满足需求,而且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促使征信机构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他同时提出,在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共存的情况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保障两种模式有效运转的关

键。任兴洲(2004)认为,公共模式更加有利于保护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而私营模式则主要在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空间大、服务范围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提供信用和咨询服务。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1.私营征信体系 2.公共征信体系 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Governors of the ECB)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各国的公共征信体系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差别,但总体来说,在机构安排、搜集数据种类以及对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数据的典型政策方面,都有着许多共同特点。公共征信最典型的代表有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 多数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设立,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没有私营机构参加。征信机构的运作也不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通过各自的中央银行,为金融监管而服务。多数欧洲国家都采用公共征信体系,比如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采用中央信贷登记进行公共征信。这些国家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公共征信体系下,处于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公共征信系统。管理公共征信系统的规则是通过法规确定并严格被执行的,而不是像私营征信那样,由参与者之间通过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这也是公共和私营两个征信系统最主要的差别之一。公共征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调研报告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xx年专门下发了新委发〔20xx〕38号文件即《新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府相关部门立足本职积极推进,全社会对信用体系建设认识程度逐渐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诸如缺乏高端引领,上下联动运行不畅,基层推进难度大;部门各自为战,信用资源不能共享,界定标准不统一;诚信产品品种单一与需求不旺共存,诚信主体漠视诚信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夯实基础建设,筑牢信用体系根基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宣传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全市上下要拿出四城同创的力度和精神来宣传和落实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四城同创工作。据网上资料,全国已有20多个县级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诚信而上了黑名单。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损失无法挽回。为了保证全市上下思想认识上的彻底到位,建议组织市党政代表团去山东荣成等地实地考察学习。 工作总结其次要强化组织机构。要进一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议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正科级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落实专项编制(不少于7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仅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而

且各镇(街道)和部门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真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要信息全面集中。目前全市涉及信息归集单位47家,法人数据库归集数据项274类,已归集数据11万多条,涉及市场主体及法人单位万户;人口数据库已归集数据117万条,归集数据项53类,涉及1xx万自然人。市民政局整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查询平台。目前已上传新沂市电子证照信息系统数据111条,其中20xx年行政许可信息95条,变更信息3条,20XX年行政许可信息13条。但这还远远不全面。要围绕“归集、建档、共享、运用”四大关键环节,迅速启动“一网两库一平台”为核心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信息交换目录,确定信息类别,与政府各部门对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必要时可请第三方机构录入数据,诸如人口基础数据、法人基础数据、公共信用基础信息、失信信息等。 第四要及时公示结果。加大政府信息公示力度,以强化“双公示”工作为抓手,严格执行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的要求,开通“双公示”专栏,强化督察,全面、及时、准确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二、完善制度建设,推动信用产品应用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 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 效。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 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其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高级别管理机构——个人征信管理局,既便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便于统筹规划和协调,使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早日建立。 (三)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 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情况。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13级营销一班李思妍23号中心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发展: 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2006年11月,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上线运行。 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开始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0年2月22日,人民银行党委宣布成立征信中心党委,并任命王晓明同志为征信中心党委书记。2010年6月26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展望: 在不久的将来,当个人信用体系真正建立起来的时候,除通过银行系统跟踪个人的信用记录外,其他各个相关的部门,如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系统也都将提供个人信用系统相关的及时资料,每个人只要一张卡,轻轻一刷就能准确的获知此人的资信记录,并且这一记录由于计算机联网,将伴随每个人的终身。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资料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 一、我国征信体系建立的现状及现有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2004年12月中旬实现了中国银行等1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上海等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6月底,16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8月底,115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2005年底,已有12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55家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联网接入该系统。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个人的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信息,并将个人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这些信息汇集到其身份证号下。目前,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纪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至2005年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信贷余额的97.5%。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

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经过数年的摸索,我国各部门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方案与模式。该模式类似于欧洲模式,由人民银行作为主导机构进行征信体系建设。在人民银行已有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两大信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扩建、由人民银行筹建专门的征信机构进行运作,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用户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在个人征信方面,人民银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依靠人民银行现有系统和信息资源,减少前期投入并快速在全国建立起数据库,缺点是容易使人民银行对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垄断。二、我国个人征信建设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1、征信体系建设模式选择不清晰由于我国缺少类似美国联邦委员会这样专门管理市场经济的部门,使得全国征信系统建设缺乏协调行动,建设步伐迟滞。由于国务院没有明确主导权和建设模式,各部门都在争夺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导权,建设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将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2、法律体系建设落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征信体系建设的保障是征信立法。完整、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和征信系统顺利建设的根本保证。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实现,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3、行业技术标准不统一由于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 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必须加快征信业的立法进程 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要确立征信管理的规则、征信机构的定位和运作规则、强化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二)、逐步实现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应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逐步规范其业务运作。 1、征信机构必须要守信。征信机构是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专业机构,只有提供了守信的产品,才能起到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作用。 2、应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征信机构的信用产品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档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害得失,不客观不完整的信用信息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应提供信用信息快速传导渠道,及时更新数据库系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征信机构只有及时获取这些变化的信息,才能保证征信产品的完整性。 (三)、做好征信宣传工作 必须要及时开展全社会实施《征信管理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公安、司法、

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的不足与对策人行征信系统问题

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的不足与对策 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先后上线运行,已逐步发展成为我国防范社会信用风险、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在提高金融机构审贷效率、降低信息成本、方便广大企业和个人借贷、辅助信贷决策,防范信贷风险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宏观分析、客户评价、交易判断需依赖于征信系统,这向征信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存在的不足首先,征信法律法规或制度缺失或滞后。一是征信系统建设直接涉及到公民信息安全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而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征信管理条例》尚在征求意见之中,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二是企业征信系统运行三年多,至今未见有关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的界定、公开、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1999年颁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来说已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与征信系统的推广效率。 其次,信用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一是两大数据库间的信息无法共享。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之间数据尚未开通,企业征信系统中无法显示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中也不能反映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等非金融交易信息。二是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不畅。目前,我国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使得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其他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无法可依。 再次,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我国征信系统采取“总对总”的报送方式,只有抓住数据的源头———金融机构,分析金融机构征信数据报送流程,才能找准问题下准药。通过对金融机构两大系统数据质量核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成因:一是内部管理不尽如意。二是接口程序设计存在缺陷。三是接口程序日常维护不够及时。 最后,征信系统功能仍需进一步改进完善。目前,全国集中统一联网运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时间不长,系统的功能还存在诸如部分数据更新不够及时、信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无法查询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明细信息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如一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周期在一个月左右,这样的结果是,尽管各银行的原始数据已及时更新,但反映在征信系统上却有一个滞后期,造成客户和银行间的误会;二是企业征信系统缺少贷款卡年审功能,相关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企业征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贷款卡状态,从而影响企业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关建议对策第一,加快征信法规制度建设,拓展征信系统应用范围。征信系统在建设诚信社会,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尽快推动《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择机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征信管理主体及职能、企业信息披露和个人隐私保护等两个方面内容进行规范;二是及时修订现行制度与系统运行不相适应的内容,尽快废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贷款卡管理办法》。 第二,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提高系统效用。一是通过系统升级来实现两大数据库的信息共享,从而减轻基层人行的工作压力,建议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两大征信系统信息主体的主要身份标识。对于无境内身份证号的境外自然人,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为其配发

(完整版)关于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探讨

个人征信体系又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牵头组建,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个人征信体系的数据库的功能又是其核心内容。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有利于我国的金融、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始于2O世纪8O年代后期,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中城市。企业征信方面目前已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一人行登记咨询系统,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则仍处于初级阶段,有些不足之处尚需改进。 一、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意义 (一)有助于帮助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虽然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因素很多,但贷款机构缺乏可靠途径,得到借款人全面、可靠的信用信息是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借贷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状况下更是如此。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通过收集借款人在全国各家商业银行的借款以及还款记录,为他人担保信息,以及身份、职业和居住等个人基本信息,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借款人的异地、跨行负债水平,全面考察其综合负债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借债人的家庭总体负债水平,综合评估其整体还款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的不良负债状况,客观评价其还款意愿;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深入判断其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商业银行更加有效的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减少了放贷时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银行业风险的降低,无疑将有助于国家更好的维护金融稳定。 (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更好的应对国际竞争 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到2006年我国的银行业将向外资全面开放,内资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银行全方位的竞争。目前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中资银行的主要客户和盈利来源是向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从国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看,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大型企业将逐步转向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直接融资,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和新的盈利增长点会逐渐转向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贷款。然而,目前中资银行在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的效率、风险控制手段和资产质量方面远远落后于外资银行。例如,美国信用卡的发行可以做到即时甚至预先发行、住房抵押贷款3日办妥、个人信贷不良率2%以下,而我国申办一张信用卡至少需要3周、办理住房贷款近1个月、不良率近年来逐渐上升。造成这种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美国拥有世界上最成熟的征信体系,而我国几乎处于空白。翻全

浅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浅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在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已较为成熟,形成了美国和欧洲大陆两种有代表性的模式。美国是一种民营化模式,欧洲大陆则主要是公共征信模式。这些代表性模式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以最终完善我国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代征信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采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服务,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体系。 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建设,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值得研究。 (一)美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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