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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7]142号)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一些在建水利项目发生事故的教训,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县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严肃查处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9万吨/年以上矿井。重点是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明确、应急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是否按照标准化矿井建设和管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是否按规定认真执行等。排查工作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

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忻州电力分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公路水运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在建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圬工砌体拱桥、空心板桥;高墩大跨径桥梁(单孔跨径50米以上、高度30米以上);采空区上的桥梁和隧道;桩基下有溶洞或涌水等情况的桥梁。(2)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80年代以前建设的老侨;汽-15级以下的轻型桥梁(包括双曲拱桥、扁壳桥、微弯板桥、钢架拱桥等);所有的黄河大桥、大交通流量运煤路线的桥梁;跨河(线)桥梁;围岩类别较差的隧道或黄土隧道。(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6)正在施工建设的渡口工程;正在运行的各类渡口、码头,特别是自然坡岸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7]142号)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一些在建水利项目发生事故的教训,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县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严肃查处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

通知》精神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9万吨/年以上矿井。重点是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明确、应急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是否按照标准化矿井建设和管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是否按规定认真执行等。排查工作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忻州电力分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公路水运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在建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圬工砌体拱桥、空心板桥;高墩大跨径桥梁(单孔跨径50米以上、高度30米以上);采空区上的桥梁和隧道;桩基下有溶洞或涌水等情况的桥梁。(2)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80年代以前建设的老侨;汽-15级以下的轻型桥梁(包括双曲拱桥、扁壳桥、微弯板桥、钢架拱桥等);所有的黄河大桥、大交通流量运煤路线的桥梁;跨河(线)桥梁;围岩类别较差的隧道或黄土隧道。(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6)正在施工建设的渡口工程;正在运行的各类渡口、码头,特别是自然坡岸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

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7]142号)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一些在建水利项目发生事故的教训,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县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严肃查处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9万吨/年以上矿井。重点是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明确、应急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是否按照标准化矿井建设和管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是否按规定认真执行等。排查工作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忻州电力分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公路水运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在建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圬工砌体拱桥、空心板桥;高墩大跨径桥梁(单孔跨径50米以上、高度30米以上);采

空区上的桥梁和隧道;桩基下有溶洞或涌水等情况的桥梁。(2)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80年代以前建设的老侨;汽-15级以下的轻型桥梁(包括双曲拱桥、扁壳桥、微弯板桥、钢架拱桥等);所有的黄河大桥、大交通流量运煤路线的桥梁;跨河(线)桥梁;围岩类别较差的隧道或黄土隧道。(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6)正在施工建设的渡口工程;正在运行的各类渡口、码头,特别是自然坡岸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7]142号)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一些在建水利项目发生事故的教训,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县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严肃查处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9万吨/年以上矿井。重点是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明确、应急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是否按照标准化矿井建设和管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是否按规定认真执行等。排查工作由市煤炭局牵头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忻州电力分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公路水运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在建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圬工砌体拱桥、空心板桥;高墩大跨径桥梁(单孔跨径50米以上、高度30米以上);采空区上的桥梁和隧道;桩基下有溶洞或涌水等情况的桥梁。(2)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80年代以前建设的老侨;汽-15级以下的轻型桥梁(包括双曲拱桥、扁壳桥、微弯板桥、钢架拱桥等);所有的黄河大桥、大交通流量运煤路线的桥梁;跨河(线)桥梁;围岩类别较差的隧道或黄土隧道。(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6)正在施工建设的渡口工程;正在运行的各类渡口、码头,特别是自然坡岸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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