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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浅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浅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姓名:赵畅

学号:1332001260689

指导教师:滕伟

教学点:徐州电大睢宁分校

2015 年 5 月 08 日

目录

序论 (3)

一、死亡赔偿金的立法沿革………………………………………(3-5)

二、界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及赔偿权利人…………………(5-6)

三、死亡赔偿金数额的确定………………………………………(6-7)

四、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7-8)

(一)平均分割原则 (7)

(二)综合平衡合理分割原则 (7)

(三)对非近亲属的特别处理…………………………………(7-8) 五、死亡赔偿金分配中涉及的问题………………………………(8-9)

(一)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对死亡赔偿金有无求偿权 (8)

(二)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8-9) (三)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死者遗产 (9)

结论……………………………………………………………(9-10)

浅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李东阳

[摘要]:近年来,死者的近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或原则,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司法解释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本文试着通过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分析,从而为理论上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解决此类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分配

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之伤亡时有发生,用工方向死者近亲属赔偿损失时,一般是与死者近亲属私下协商解决,就赔偿内容只达成一个概括性协议,赔偿总金额为20万、30万不等。死者的近亲属们就该笔赔偿费的分配问题常常闹纠纷。原因在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标准的立法不明确,从而导致很多人参与讨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形成了对该类问题的百家争鸣。笔者于文中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案件提供参考。

一、死亡赔偿金的立法沿革

在我国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涉及死亡赔偿内容的概念并不一致。有的叫“死亡抚恤金”、有的叫“死亡补偿费”,有的叫“死亡赔偿金”。1992年国务院制定颁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其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均有相关规定。虽然以上法律法规中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用语比较混乱,标准不一,但其均是对于死者死亡的救济途径,应划入死亡赔偿金的范畴。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批复》中,肯定了在被害人死亡情况下的抚恤费用,包括一定的抚养费用,确认了具有抚养的性质,其实质的“目的是解决受害人死亡造成的对家庭今后经济收入的影响”[1]。

1965年最高法院的(65)法研字第15号和公安部办公厅的(65)公字第434

号文件中指出:“关于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肇事单位给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该文件明确了对死者家属的补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性质。

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死亡补偿费”,第37条规定:“……(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死亡赔偿费的规定对于其性质没有涉及明确表示,但是可以推定应当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另外,其定额的化的计算方式,也标明其具有“财产丧失补偿”财产从补偿和抚恤问题的。

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均没有涉及。2001年3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文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抚慰的性质,这也是我国立法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唯一确定性规定,但也因此带来了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判定的冲突。《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计算。”该条文虽然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权利主体间该如何享有及如何分配尚不明确,

这就导致死者近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所引发的纠纷不断。在赔偿过程中,往往由死者近亲属中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及被扶养人等部分家庭成员领取,有的借此占为已有,其他赔偿权利人当然不能接受独占的事实,进而引发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该类案件的引发,势必会影响家庭的和睦、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这是我国面临的法律空白中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200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沿袭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观点,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而言,但是在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期限上并没有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鉴于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已有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及个案来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从而达到止诉息争。

二、界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及赔偿权利人

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性的收入损失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未来可得收入的财产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这就出现了两个情况:一是父母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在父母多子女情况下,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实践中,有些人因此认为,此时,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员,不应成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无论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员。因此赔偿权利人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并不矛盾。二是被扶养人的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被扶养人与死者及其家庭成员无亲属或近亲属关系,但与死者生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因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而由

死者生前收入作为唯一生活来源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算不算家庭成员?由于死者生前对该类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根据前面所述,应将该类人员确定为赔偿权利人,只是分配的方式可能因亲属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因此,赔偿权利人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其次还有死者生前所扶养的被扶养人。

三、死亡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知,死亡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赔偿过程中,赔偿权利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自愿达成协议,但对赔偿项目未具体划分,同时对赔偿金额也未按标准计算的,应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如实际赔偿金额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首先应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其次,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后将扣除上述两项的余额作为死亡赔偿金在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范围内进行分割。若被扶养人与死者是近亲属关系或其他法定继承关系,已分得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的生活费后,还有权利与其他近亲属共同参与分割已作扣除后的死亡赔偿金。若被扶养人与死者无近亲属关系亦无其他继承关系,在分得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的生活费后,对于已作扣除后的死亡赔偿金部分,可不予分割或适当给予分割。

二是,如经协商或其他原因,实际赔偿金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如果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间协商一致,按实际开支的合理费用计算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对该部分费用进行扣除后,各赔偿权利主体根据协商一致的协议分割死亡赔偿金,对此无须作过多分析。如果该权利主体间协商不成,则首先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扣除丧葬费和其他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将已作扣除后的死亡赔偿金除以法律规定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后所得百分比;其次再将此百分比乘以法律规定标准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所得出的金额为被扶养人应得到的生活费实际赔偿额;最后将扣除上述两项的余额作为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根据被扶养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对已作扣除后的死亡赔偿金部分,按第(一)项所述原理进行分割,此处不再重复。

四、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一)平均分割原则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继承顺序相同)的近亲属要求分割按照前面已作扣除后的死亡赔偿金,应予以支持。原则上平均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应考虑和死者生前组成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尽管已分得了按法律规定计算标准的或按比例计算的生活费,但根据其不能象其他正常劳动力那样挣得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因而在其与其他近亲属共同参与已作扣除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时,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还可适当多分割。此举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立法意图,还符合以人为本的宗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二)综合平衡合理分割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同一顺序继承人近亲属不一定组成共同的家庭生活,按照前面所述“继承丧失说”的理论,虽然都是死者近亲属,都享有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受到财产性的收入损失显然不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前面已经述及,处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主体虽可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方法进行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但此时若一味照搬《继承法》中关于处理遗产分割方法予以分割的话,显然与民法理论中“赔偿与损失应大体相当”的原则不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原则,这不是法律实施于实践中的目的,略有违背制定法律的宗旨之嫌。因此应该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我国法理及原则的情况下灵活运用,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是否组成共同家庭成员生活等紧密程度状况,结合前面所述,对生活紧密程度高的近亲属应当在均等分配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多分,对于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较低的近亲属可予以适当的少分。此时若适用简单的拿来主义,照搬《继承法》中的遗产分割方法的话,势必在司法实践产生重重困难和阻力,并且在个案的处理上也达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笔者在处理具体的个案时应把握原则和法理的前提下,灵活多变,同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结果。

(三)对非近亲属的特别处理

“除近亲属外,其他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也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2],对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依靠受害人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人,属于“事实上与受害人有亲密关系或者经济关系密切的,受害人遇害对他们的精神生活和经济状况影响最大”[3]。在他们分得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的或按比例计算的生活费后,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数额。而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对受害人生前扶养较多或者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而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尽到扶养义务或只尽了较少的扶养义务时,只要该扶养人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处理的方法,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同分割死亡赔偿金,甚至还可适当多分。这样不仅仅达到了情、理、法的最佳结合,而且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与正义的同时,更加有利于弘扬我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会激发更多的好人好事涌现。此举,将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基本原则一定要遵守,即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和被扶养人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中有人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份额向赔偿义务人明示放弃,或在赔偿权利人中放弃,均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五、死亡赔偿金分配中涉及的问题

(一)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对死亡赔偿金有无求偿权

死者生前的债权人能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有人认为可以,而且债权人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法理依据是恢复原状原则,我国继承法亦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笔者认为不妥,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关系性质,既不是死者生前财产,其分配主体中也没有死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该款专属于其近亲属。该款不属于死者支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二)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在其所获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死亡赔偿金是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是

遗产,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法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

(三)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死者遗产

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意愿确定权利人或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行为。死者生前的财产,死后性质即转变为死者的遗产,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应该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它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因遭非正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因而死者生前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也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宜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应认定为遗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切实解决好关于死亡赔偿金分割方面的纠纷,就必须得对死亡赔偿金给予准确的定性,在此基础上解决此类纠纷就一目了然,事办功倍。否则,一切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可参照《继承法》中的遗产分割方法,但

该项赔偿的性质又不同于遗产性质,所以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方法决不能照搬《继承法》中的遗产分割方法。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按照平均分割的方法,但必须综合考虑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继承人范围内、外由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或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等情况,决定分配原则和受偿份额。而不是像继承遗产那样,无论是否是共同家庭成员、是否是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人,是否是尽主要扶养义务扶养被继承人的人,只要继承人没有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且没有指定遗嘱和遗赠存在的前提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享有平均分割遗产的权力,除非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利。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涵盖死者的近亲属,是家庭财产性收入的损害赔偿,赔偿的请求权人是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该项权利原则上主要由死者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被扶养人享有,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作例外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考查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的请求权和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的请求权,在操作时要因案而异。综合民法的各项原则和具体情况,并予以适当平衡,既要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要体现法律的公开与正义。

注释:

[1]庄洪胜刘志新吴立涛:《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鉴定与赔偿》,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第131页。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年1月第1版,第145页。

[3]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年1月第1版,第147页。

主要参考文献:

[1]庄洪胜刘志新吴立涛:《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鉴定与赔偿》,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年1月第1版。

[3]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

[4]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5]杨立新:《侵权法论》,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第2版。

[6]曾宪义、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5版。

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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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 篇一: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 协议 甲方:**、**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1X年12月22日,**不幸发生车祸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 民法院“(201X)*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X年10月12日 “(201X)*民一终字第**号” 判决: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243855.32元; 3、**赔偿109196.85元; 4、**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 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亲生女**的监护 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的监护扶养权让渡 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 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的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 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1X0元,**已付20240元,**已付201X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 及**垫付的201X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多支付赔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 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 金性质的分析,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希同大家共勉。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此前,我 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明显过窄,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没有明确。1994年《国家赔 偿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证明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该学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 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 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 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 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 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 “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 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 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 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 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 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 “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用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 ,系受害人 ________ 之________ (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_______ 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

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职工__________ ,因工作原因于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在厂区内(或其他起点) 供养亲属情况: 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___________ 于___ 年___ ___月_ ______ 日 生,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为妥善处理 死亡的善后事宜 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____________ 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_______________ 元;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_____________ 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_ 日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Vol.10No.1 2013年1月 第10卷第1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3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 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①。由此可见,采用“继承丧失说”比“抚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其近亲属的原始权利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采用“继承丧失说”来解释死亡赔偿金并不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并不是其死后所产生的。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认定为遗产②。从法理上说,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才可能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财产所有权,人在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他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去向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自己的财产加以处置。 (三)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其赔付的发生仅仅与死者遭受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相关,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其中不存在任何合同行为中所体现的对价,更不可能像人身保险金一样被理解为对死者生前投入的一种扩大性回报。 二、我国法律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死亡或身体残疾的,确实存在着地区居民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受害人所属地区不一样,赔偿结果不一样;同一地区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身份不一样,赔偿结果就不一样。贫穷地区居民得到的赔偿要比发达地区居民少很多,农村居民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少很多,相差最起码一倍以上。之所以出现这样大的差距,是由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规定了各地区按照各自标准,同一地区又分别采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重庆某区法院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的何源案件,更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法院判决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几名学生,农村户口学生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不及城里学生的一半,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普遍质疑。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缺陷是不同省市的居民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同一地区居民又分别采用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标准,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违反了宪法、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1.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 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胡胜兰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及其相关问题没 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其他方面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统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解决因死亡赔偿金问题引起的纷争成为我们目前研讨的热点。本文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通过分析寻求公平,寻求一个最佳标准以减少因死亡赔偿金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问题;确定标准 94··

意外死亡协议书

意外死亡协议书 【篇一:工程意外死亡协议】 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 协议双方: 甲方:xxx xxx 乙方:xxxxx,系死者 叙述事由……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供双方遵照执行:一、赔偿范围及金额 经双方协商,甲方愿赔偿给乙方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子女、 配偶、母亲抚恤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死者丧葬补助金¥元(大写人民币元),乙方死亡赔 偿金人民币y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配偶 抚恤金及精神损失费¥(大写人民币元整),父母赡养费¥元(大 写人民币元整)。 二、赔偿方式 (一)协议签订当日,由甲方先行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人民 币元整)。剩余赔偿金¥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待死者安葬后,于年月日前赔付完毕。 (二)在甲方按照双方协议赔付完后,若保险公司将死者死亡赔偿 金直接赔付乙方,则乙方无条件全额退还甲方。 三、责任承担 (一)协议签订,甲方履行义务后,乙方就此事保证死者的亲属不 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者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责任和费用。 (二)甲方履行义务结束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以后因此事衍 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好死者的丧葬事宜。 (四)保险公司的理赔金由甲乙双方互相协助索要,乙方不得放弃 保险公司理赔金的索要。 四、违约责任 (二)若乙方及其亲属违约,除全额退还甲方的支付金外,还需承 担支付金20%的 违约金。若乙方及其亲属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的行为,造成 的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 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二)本协议的内容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协议已经签订则视为 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见证人签字并按指印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见证人各持一份,报送县公 安局、县安监局各一份。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签约时间:二○一二年月日 【篇二:意外死亡补偿协议】 意外死亡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乙方家属: 1、甲乙双方确定乙方是因未干活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意外死亡。甲方 对乙方的死亡无任何责任。鉴于曾在工地施工,且乙方家庭生活困难。甲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元。 2、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就死亡所产生的各 项权利,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费用。并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 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 4、甲方不参与乙方补偿款的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 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签订后,就此事一次性了结。以后与甲方的任何人、任何 单位无任何关系。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年月日 【篇三: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 关于****因工意外死亡的赔偿协议书 甲方:******限公司

死亡赔偿协议书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354-84 死亡赔偿协议书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死亡赔偿协议书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____ 乙方:____,(性别)____,(民族)____,身份证号码:____,系的(亲属关系)。 李*浩,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李*浩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妻子:姓名____年龄____出生日期:____家庭住址: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为妥善处理李*浩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了明确依据。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点,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以下,由兰州知名交通事故赔偿委托律师介绍了死亡赔偿金的一些常见死亡案例处理。 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

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康杰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2012110255) [摘要] 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2009年,在我国立法领域有着深远影响意义的《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法》)正式审议通过。该法在施行的数年时间里,虽然在防治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从该法死亡赔偿制度来看,着重考虑的是对死者直系血亲的损害赔偿,忽视了对逝者生命损害的赔偿。生命的丧失无疑是最为惨痛的损害,而有损害便应当有赔偿,因此若以此为角度观之,在伤害致死精神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之外,应当将生命权丧失的赔偿纳入到现行赔偿制度中。 [关键词] 立法;侵权;死亡赔偿金;制度 从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来看,主要指当受害人遭受他人非法伤害并导致死亡后,加害人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该补偿主要用于弥补物质性的收入损失。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里,对于死亡赔偿金称谓的表述不尽相同,如死亡抚慰金或补偿费等,而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死亡赔偿金为较为统一的称谓。从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看,伤害致死赔偿主要可分为三个类别:一是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失赔偿;三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赔偿。2010年7月,我国《侵权法》正式施行,关于死亡赔偿金方面,虽多个条款都有所涉及,但立法仍不完善, 甚至加剧了司法实践的困惑。 一、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及其面临的理论困境 从理论界方面来看,关于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始终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于2010年施行的《侵权法》对此作出了部分解读。相对于这一严肃的问题,更多引发的是社会人群偏向情绪化议论的。由此便涉及到立法公平与社会道理的冲突,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面临理论困境。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与我国立法司法态度 1.侵权责任法之立法态度 从我国《侵权法》中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是赔偿被侵权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该法与我国司法解释[2003]第20号的指导思想并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既没有对在死亡赔偿金外申请抚养费进行权利主张,也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是否是继承丧失进行确定。 而我国继承法释[2003]第20号中明确指出,财产性损害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以及死亡赔偿金分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精神损害属于精神性损害赔偿,而死亡赔偿金则属于物质以及财产性赔偿。值得商榷的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与死亡赔偿金两者是否有关联,关联符合,在我国《侵权法》中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解读①。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侵权法》仍有所不足,尚待进

死亡赔偿协议书(工地意外)

补偿协议书 甲方:,女,身份证号码:,系(死者)妻子 ,男,身份证号码:,系儿子 ,女,身份证号码:,系女儿 乙方:,男,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亲属于2017年月日晨时许在乙方工地不幸意外身故,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充分协商,就善后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故者继承人身份情况: 1、,女,身份证号码:,系(死者)妻子; ,男,身份证号码:,系儿子; ,女,身份证号码:,系女儿。 2、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时,确定其为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许可(如需),确信自身具备合法继承人资格,有权就善后事宜与乙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出于人道主义,自愿一次性补偿甲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捌拾玖万元整。 三、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将上述万元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并由甲方全体共同签字按印,且将各自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协议后方可生效。 四、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由其自行合理分配,乙方不参与。如甲方因补偿款项分配事宜等产生争议,概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付款后,甲方在此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理由就意外身故一事向乙方及其所属项目或公司主张权利,今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甲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已清楚了解自身于本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已就本协议中甲方自身权利的放弃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完全确认并理解无误本协议条款,且双方对该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之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结果,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一方不得反悔,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彼此责任。 八、本协议签订于2017年7月13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作为见证、调解方留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

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一、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含义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

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相关法条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2004年5月9日,本市某公司的货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倒了正横过马路的金女士,后因抢救治疗无效,金女士于2004年5月20日不治身亡。 其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金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方驾驶员诸某因避让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004年6月9日,金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金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遂将该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金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与处理死者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后在审理中,四原告变更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分别为37,800元、73,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引起,死者是主要责任,故应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其若赔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再赔偿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另外,由于金女士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双方对其他赔偿达成

一致。 针对被告的辩称,四原告提供了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和当地埭头镇前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父亲有多年心脏疾病史,其心脏功能Ⅱ级(较重体力劳动时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村民委员会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提供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和溧城镇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 争议焦点 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否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 金女士的父母的扶养费是否应该偿付。 四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是否重复赔偿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一一给出了答案。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3439905.html,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案情】 2017年6月16日,被告曾鹏受单位物流公司指示,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货物配送任务。12时50分,当车行经南丹县境内,因右转弯时车速过快,加上制动效能下降,车速失控后向左侧侧翻,碰撞相向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重型货车向后推移又连环碰撞随后驶来的三辆小客车和一辆小轿车,造成6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古美丽的丈夫及其他不同车上陈海涛等共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曾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曾鹏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深圳保险公司分别投有重型半挂车和牵引车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至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了124万元;另有一辆小客车在河池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南宁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四川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小轿车没有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同一事故死者之一的陈海生生前系市级医院医生。 原告古美丽与死者丈夫共生育有二小孩,死者丈夫父母生育有四个子女。 因未得到赔偿,原告古美丽及其二个小孩、丈夫父母把曾鹏、物流公司、深圳保险公司、河池保险公司、南宁保险公司、四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78212.50元,减去已支付的10万元,还应赔偿578212.50元(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曾鹏、物流公司连带赔偿)。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法损害他人生命健康,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被告曾鹏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满载时行经下长坡路段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亡赔偿金性质科学界定--袁其才--投稿

死亡赔偿金性质之科学界定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袁其才 论文提要: 死亡赔偿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最高法院意见也不统一,专家学者观点不一致,各地做法不同,说明该问题值得探讨,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应该对其性质作出科学界定。 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这是在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赔给生存的继承人的,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不该执行;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将其定性为继承损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应视为死者的遗产,予以执行。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源在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不明确。笔者拟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沿革、《继承法》的规定、当前在理论上的分歧、各地在执行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的考察,从死亡赔偿的前提、赔偿的时间、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赔偿数额、立法原意、民间习惯、人身专属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及法的物质制约性等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科学界定。全文共8141字。 作者简介: 袁其才,男,1963年4月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1983年起在企业从事文秘工作,1997年考入法院,曾研修过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课程,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工作之余,勤于思考,乐于笔耕,曾在《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另有文学作品《荣誉室畅想》等收录于重庆市高级法院主编的《严谨与浪漫的和谐》一书中。电话-135********或E-mail-dongshanlang4@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3439905.html,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一:死亡赔偿协议书 死亡赔偿协议书 1、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的亲属在甲方工地上干活,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坠楼死亡,现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张宝根,因于 20XX 年 1 月 12 日在山东省潍坊地区昌邑铁矿钢结构罐体制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经医院120当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张宝根于年月日出生,其原身份证号码为: 一、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1 妻子: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二、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万元。

三、付款时间与办法: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据。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乙方自行将该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 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 任何理由就张宝根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六、甲方给付乙方赔偿款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 2 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以后双方就此事互不追究。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机关(盖章) 20XX年1月16日 2、死亡赔偿协议书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标准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职工_________,因工作原因于20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生于___年___月___日。 供养亲属情况: 为妥善处理_________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补助金共计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二、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于20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全额支付现金___万元整。

三、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不能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权利,甲乙双方自此无任何纠纷。甲方赔偿乙方后,工伤保险基金因工亡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款全部归甲方所有,申报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予以配合。 五、特别需要说明事项: 1、______家属对_________因工伤死亡无异议。 2、乙方同意对咸凤有尸体无需进行法医签定。 3、______尸体交乙方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风俗自行处理,发生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研究(修改五)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研究 毕业学生:郑吴庭 指导教师:李大平 广东医学院,东莞,523808 【摘要】目的:解决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术语混杂以及性质归属不明确的问题,进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方法:采用文献调查和个案分析的方法,对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和系统论证。结果:从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操作上的难题,“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结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害赔偿,且具有遗产属性,并可以部分用于偿还死者债务。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The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tudent: Zheng Wutig Supervisor: Li Daping 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Dongguan, 523808 【Abstract】Object:The law term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mixes up and the nature belongs to indeterminacy. These question need to be solv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icial practice. Methods:Method of searching literature and analysing cases will be use to find the answer. Results: Serum level of TBIL is …. Conclusion: The research point out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belongs to corporality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It belongs to the inheritance which can be partly used to pay debt. 【Key words】: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olatium 在事故不断增多和国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损害赔偿也随之成为案件纠纷中的焦点。然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判案中的死亡赔偿金往往有很多争议,带来很多不便。为此,有必要对死亡赔偿金的定义及其各种问题进行规范。这样不仅能完善我国法律,提高司法的效律,也能给民众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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