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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09.06.17 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09.06.17 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09] 第44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第三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四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第十六条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

(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注:

1.技术阶段的划分主要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

2.采用电-电混合方案的汽车,其技术阶段的确定以储能装置中技术阶段较低的一种为准,如:采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纯电动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采用燃料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乘用车/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

3.目前表中所列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括锰酸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磷酸铁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两种类型。如果有企业申报采用其它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产品,需临时提请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阶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注:

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如实提供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生产、检验和产品开发设备(设施)清单

(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

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道路上行驶的汽车造型和性能特征等千差万别,如何区别这些汽车?一般来讲,根据新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9417-89)就可方便地区分车型。中国汽车划分为8大类: 1.载货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微型货车(ga≤1.8吨)轻型货车(1.8吨<ga≤6吨)中型货车(6.0吨<ga≤14吨)重型货车(ga>14吨)2.越野汽车:依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越野汽车(ga≤5吨)中型越野汽车(5.0吨<ga≤13吨)重型越野汽车(13<ga≤24吨)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吨) 3.自卸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自卸汽车(ga≤6吨)中型自卸汽车(6.0吨<ga≤14吨)重型自卸汽车(ga>14吨)矿山自卸汽车; 4.牵引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棚式汽车、特种结构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依车长(l)划分为:微型(l≤3.5米)轻型(3.5米<l≤7米)中型(7米<l≤10米)大型客车(l>10米)和特大型客车;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为:微型轿车(v≤1升)普通轿车(1升<v≤1.6升)中级轿车(1.6升<v≤2.5升)中高级轿车(2.5升<v≤4升)高级轿车(v>4升)8.半挂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半挂车(ga≤7.1吨)中型半挂车(7.1吨<ga≤19.5吨)重型半挂车(19.5<ga≤34吨)超重型半挂车(ga>34吨)本站点车型定义与分类本网站主要收集小型客车,如各种轿车,轻型越野汽车,微型货车,微型客车。在中国,根据公安部的车辆分类标准,小型客车的共分为四类,即:·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轻型小客车·本站点即主要采用这种分类办法。·本站点还同时收录适宜家庭使用的小型货车(皮卡,pickup),归类为小货车每辆车属于哪一种车型,请参阅该车的行驶证(不是司机驾驶证)正页第5行均已标明。·小轿车举例:桑塔纳,宝马,奥迪等;夏利、奥拓属于小轿车。切诺基小客车在北京行驶按照小轿车进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自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2001年改为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并延续至今。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此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这体现了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体现出新能源车现在是投资最热,赚钱最快,效益最好的行业热点,容易出问题,前期电动轻客骗补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新能源车准入严管。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态度也更鲜明。为了分析方便简化,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

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8月版规定。 1.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效力升级5月的政策征求意见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称升级,体现政策的约束力大幅提升。 2.从发展到规范的方向性调整09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5月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8月版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分析:三个版本的规则定位体现的变化明显。09版规则和5月版规则的定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017-1-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件5 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序号参数名称 1产品商标 2产品型号 3产品名称 4企业名称 5底盘型号 6底盘ID号 7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8底盘名称 9底盘商标 10底盘类别 11外形尺寸长(mm) 12外形尺寸宽(mm) 13外形尺寸高(mm) 14燃料种类 15排放依据标准 16排放水平 17转向形式 18货厢栏板内尺寸长(mm) 19货厢栏板内尺寸宽(mm) 20货厢栏板内尺寸高(mm) 21轴数 22轴距(mm) 23钢板弹簧片数(前/后) 24轮胎规格 25轮胎数 26前轮距(mm) 27后轮距(mm) 28总质量(kg) 29轴荷(kg) 30额定载质量(kg) 31整备质量(kg) 32准拖挂车总质量(kg) 33质量利用系数 34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kg) 35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人) 36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37接近角(°)/离去角(°)

38前悬(mm)/后悬(mm) 39最高车速(km/h) 40发动机型号 41发动机生产企业 42发动机排量(mL) 43发动机功率(kW) 44油耗(L/100km) 45VIN 46其他 47反光标识型号 48反光标识商标 49反光标识生产企业 50防抱死制动系统 51生产地址 52底盘生产地址 53车辆类型 54车身或驾驶室型式 55车身或驾驶室型号 56车身或驾驶室生产企业 57迎风面积(m2) 58空气阻力系数 59车身(或驾驶室,含顶盖)本体材料60最小离地间隙(mm) 61最小转弯直径(m) 62轮胎气压(Mpa) 63轮胎层级 64轮辋规格 65轮胎生产企业 66带双车轮的车轴数 67带双车轮车轴位置 68转向轴数量 69转向轴位置 70转向轴满载轴荷(kg) 71驱动型式 72驱动轴位置 73驱动轴数量 74前桥(轴)型号 75前桥(轴)生产企业 76后桥(轴)型号 77后桥(轴)生产企业 78前悬架型式 79后悬架型式

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咨国联出品

目录 第一章总论 (9) 1.1项目概要 (9) 1.1.1项目名称 (9) 1.1.2项目建设单位 (9) 1.1.3项目建设性质 (9) 1.1.4项目建设地点 (9) 1.1.5项目负责人 (9) 1.1.6项目投资规模 (10) 1.1.7项目建设规模 (10) 1.1.8项目资金来源 (12) 1.1.9项目建设期限 (12) 1.2项目建设单位介绍 (12) 1.3编制依据 (12) 1.4编制原则 (13) 1.5研究范围 (14) 1.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4) 1.7综合评价 (16)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8) 2.1项目提出背景 (18) 2.2本次建设项目发起缘由 (20) 2.3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20) 2.3.1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1) 2.3.2加快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1) 2.3.3满足我国的工业发展需求的需要 (22) 2.3.4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22) 2.3.5提升企业竞争力水平,有助于企业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 (22) 2.3.6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需要 (23) 2.3.7促进项目建设地经济发展进程的的需要 (23) 2.4项目可行性分析 (24) 2.4.1政策可行性 (24) 2.4.2市场可行性 (24) 2.4.3技术可行性 (24) 2.4.4管理可行性 (25) 2.4.5财务可行性 (25) 2.5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目发展概况 (25) 2.5.1已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26) 2.5.2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26) 2.5.3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2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境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的要求。 (五)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

企业汽车出租合同标准版本

The Legal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y Parties To Resolve Disputes Ultimately Realizes Common Interests. The Document Has Legal Effect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Consultation.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汽车出租合同标准版 本

企业汽车出租合同标准版本 温馨提示:本合同文件应用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而确立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共同的利益,文书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 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________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 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数量:______辆。 二、车辆相关资料: 车辆型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制造厂家: ___________ 出厂日期: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开始,计划租赁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地点及方法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交车地点: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全国各地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全国各地新能源汽车生 产基地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1:北京 企业总部:乐视、车和家、汉能、前途、智车优行 研发中心:乐视、车和家、汉能、前途、智车优行、长江汽车、凌云、绿驰 2:上海 企业总部:蔚来、爱驰亿维(前“爱车”)总部、博郡、沿锋、威马 研发中心:蔚来、爱驰亿维(前“爱车”)技术中心、博郡、沿锋、知豆(新大洋)研发中心、威马、绿驰、同捷、云蜂电动 3:江苏 南京:蔚来电机工厂、蔚来整车厂(未建设)、FMC工厂、康迪电动车、嘉远电动汽车 南通:陆地方舟生产基地、陆地方舟研究院、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 常熟:蔚来合资电池工厂 常州:车和家工厂 无锡:铠龙东方总部、绿驰研发基地、底特律电动车总部 苏州:前途工厂 南通:铂骏生产基地 南通:铂骏总部、铂骏研发中心、铂骏生产基地 淮安:敏安电动汽车总部、敏安电动汽车技术中心、敏安电动汽车生产基地、欧陆电动车 盐城: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浙江

杭州:长江汽车技术中心、长江汽车生产基地、大华(零跑科技)研发中心、电咖研发中心、万向萧山生产基地(美国加州有生产基地)、康迪电动车总部、新时空电动车总部 台州:台鹰电动车总部、新吉奥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湖州: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浙江众帮新能源研发中心+生产基地 宁波:知豆(新大洋)总部、知豆(新大洋)生产基地、杉杉新能源电动车总部 金华:大华(零跑科技)生产基地、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广马新能源汽车总部 嘉兴:浙江合众新能源总部、敏安电动汽车新材料/电机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新吉奥新能源汽车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 5:安徽 合肥:蔚来的江淮代工厂 铜陵:智车优行(奇点)生产基地 6:山东 济南:宝雅新能源总部、宝雅新能源生产基地 德州:宝雅新能源生产基地、富路电动车 临沂:知豆(新大洋)生产基地 齐河:山东喜特恩特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御捷生产基地、乐唯电动车生产基地 聊城:时风电动车 寿光市: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1月16日,工信部政法司对外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产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 产能力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须 的生产装备设施。 应具有专用充电装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2* 应依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有发动机的生产能力,最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实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拜托加工。 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 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最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和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4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肯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平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存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 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进货检验、进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装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

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丈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 应具有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装备和整车安全检测线。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装备。 应具有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有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6*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全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产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点时(包括由于供方缘由引发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缘由,肯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肯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7 应建立完全的文件化 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行。

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 -------------------------------------------------------------------------------------附件一: 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2.应有车身总成焊接流水调整线。 3.车身关键配合尺寸应采用检测设备或样架检查。备车 身全 部总 成、 分总 成焊 装夹 具。 3. 车身 关键 配合 尺寸 应采 用检 测设 备或 样架 检 查。 焊装夹 具。 涂装1.应 有封 闭式 油漆 生产 线。 包括 脱 脂、 磷 化、 去离 子水 清 洗、 底 漆、 面 漆、 烘干 等工 序。 1.应 有封 闭式 油漆 生产 线。 包括 脱 脂、 磷 化、 去离 子水 清 洗、 底 漆、 面 漆、 烘干 等工 序。 1.应有车身总成涂装生产线 包括前处理、底漆工序。 2.应有车身喷涂室、烘干室。 3.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 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 要求。 1.应有封闭式油漆生产线。包括 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底 漆、面漆、烘干等工序。 2.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 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1.应有封 闭式油漆 生产线。 包括前处 理、底漆、 面漆及烘 干等工 序。 2. 应有 通风和废 水、废气 处理,排 放指标符 合有关法 规要求。 1.应 有油 漆工 艺, 包括 前处 理、 底 漆、 面漆 及烘 干等 工 序。 2. 应有 通风 和废 水、 废气 处 理, 10

2.应采用电泳底漆工艺。 3.应有机械化车身吊运设施 4.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2.应 有通 风和 废 水、 废气 处 理, 排放 指标 符合 有关 法规 要 求。 排放 指标 符合 有关 法规 要 求。 总装1.应 有机 械化 流水 作业 的车 身内 饰和 整车 装配 线。 2.应 有机 械化 1.应 有机 械化 流水 作业 的车 身内 饰和 整车 装配 线。 2.应 有机 械化 1.应有机械化流水 作业的车身内饰和 整车装配线。 2.应有机械化流水 作业的底盘装配 线。 1.应有 人工总 装、内饰 装配线 2. 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底 盘装配 线。 1.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 内饰和整车装配线。 2. 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底盘 装配线。 1.应有机 械化流水 作业的驾 驶室内饰 装配线和 整车总装 配线。 1.应 有能 满足 生产 需要 的整 车总 装配 线或 装配 工 位。 10

中国第一条汽车动力电池PACK生产线

一、前言 我国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投入力度很大,列为科技部重大专项课题,目前已有多种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样车问世,许多汽车企业陆续发布新车上市时间表,国务院近期出台了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扶持政策,显然,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国际共识,中国各地都在下大力气研发建设,如天津的电动汽车生产基地,深圳比亚迪的双模铁电池混合汽车,不久前合肥电动汽车已下线上路行驶,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并特别颁发了上路牌照,此外还有浙江准备大力推出适合农村市场需要的微型电动汽车,价格不到万元人民币,在专家们还在争论我国到底发展哪种新能源结构车型时,各地方政府及企业已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发展自己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了。 无论是何种新能源汽车,几乎都不排斥电池的作用,包括油电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以及纯电动汽车,而在汽车动力电池方面,除了低成本的铅酸电池外,现在开始使用镍氢电池,近期将陆续推出锂动力电池,锂动力电池的综合性能目前最符合混合动力汽车的要求,世界各国,尤其汽车强国日本和美国,都在大力发展锂电池生产技术规模,我国也一哄而上,生产锂动力电池的企业不下百家。 锂动力电池目前的技术瓶颈是如何提高成品率从而降低成本,在保证单体电芯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大规模成组的动态充放电一致性,在足够功率放电的同时具有足够的循环使用寿命。现有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电池管理系统均存在缺陷,换句话说,目前企业尚不能稳定生产合格的锂动力电池组,至少国内企业是这样,有专家明确指出,我国现在还没有一条真正的汽车动力电池PACK生产线,如果不能快速解决这个问题,不但上百家电芯生产企业发展受阻,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我国相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反之,如果实现产业化,不但能满足国内整车市场的需要,更能解决国际庞大的市场之需,业内预计,新能源汽车专用锂动力电池每年需求上亿块,产值数万亿,谁也吃不下,与太阳能电池产业类似,将数年呈供不应求态势,而且订单只会向少数技术拥有企业过分集聚。 我们辛苦钻研八年之久,终于在锂动力电池的生产、控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技术突破,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整合现有的国内外单体电芯生产技术资源,突出解决电芯与整车用户之间的PACK问题,与地方政府和投资商一起,共同建立我国第一条汽车锂动力电池组PACK生产线。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09] 第44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7年1月6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 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 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 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

吸污车产品企业标准文本2018版

吸污车产品企业标准文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吸污车的产品型号及技术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用定型底盘改装而成的吸污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3766-2015 液压传动 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 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9417-1988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1567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741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T 17350-2009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式(中国Ⅲ、Ⅳ、Ⅴ阶段) GB/T 18411-200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 34659 汽车和挂车防飞溅系统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 JB/T 5943-19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T 252-1998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484-1999 汽车 油漆涂层 QC/T 625-1999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 652-2015 吸污车 QC/T 29104-2013 专用汽车液压系统液压油固体颗粒污染度的限值 3 产品型式型号及技术参数 3.1 产品分类 3.1.1 型式 后轮驱动平头驾驶室,罐式作业类专用车。 3.1.2 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按GB/T 9417-1988和GB/T 17350-2009的规定进行编制。 3.2 产品技术参数及结构

深圳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深圳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说明 新能源汽车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将更大的促进二者的综合环境效益 和经济效益提升,对构建智能化、集约型能源体系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新 能源汽车电源主要依附于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置,对电力来源没有特 殊要求。这些电力需求可以由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为可再生能源创造更 多的消纳空间,同时相互作用产生更多高效的应用形式。 xxx公司由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x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公司出资1290.0万元,占公司股份79%;B公司出资340.0万元,占公司股份21%。 xxx公司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核心,依托A公司的渠道资源和B公 司的行业经验,xxx公司将快速形成行业竞争力,通过3-5年的发展,成为区域内行业龙头,带动并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xxx公司计划总投资12057.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0631.06万元,占总投资的88.17%;流动资金1426.83万元,占总投 资的11.83%。 根据规划,xxx公司正常经营年份可实现营业收入12287.00万元,总成本费用9636.75万元,税金及附加209.63万元,利润总额 2650.25万元,利税总额3225.43万元,税后净利润1987.69万元,纳

税总额1237.74万元,投资利润率21.98%,投资利税率26.75%,投资回报率16.48%,全部投资回收期7.57年,提供就业职位276个。 新能源汽车涉及的产业链较长,包括上游锂、钴资源,中游电池及材料、设备、电机电控等零部件的制造端;下游为整车及充电桩领域。

系列轿车企业标准内容

SQR7200、SQR7240系列轿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SQR7200&SQR7240系列轿车的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主要总成的简要技术规格,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9417—1988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 9656—1996 汽车用安全玻璃 GB 11550—1995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1555—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1556—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1568—1999 汽车罩锁装置 GB/T 12535—1990 汽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540—1990 汽车最小转弯直径测定方法 GB/T 12543—1990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544—1990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 12545.1—200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2673—1990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 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2678—1990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GB13549-1992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使用方法 GB 14023—2000 车辆、机动船和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 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及允许值 GB 14166—1993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4167—1993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15083—1994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084—1994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085—1994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086—1994 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T18297-2001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CMVDR127关于机动车用三角形警告牌的设计规则 QC/T627-1999汽车电动门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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