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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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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川2008-35.甲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就一项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的内容。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开庭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答案】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因此,D项正确。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如下法律适用原则:

1.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提醒注意】第二款体现了“行为地有效原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

另,该条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和14条关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

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但是,此处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票据法》第96条优先。

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4.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出票人是第一前手)

《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均与付款有关)

5.关于票据丧失时的保全程序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例38.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可以或应当适用付款地法支配的事项包括?

A.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过当事人协商适用付款地法

B. 票据的提示期限

C. 票据的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D.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答案:全选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了在前面物权、侵权部分已提到的外,还包括如下一些适用规则: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例】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 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 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 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 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答案】A、B、D

国际私法考点总结: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1)—结婚离婚

1.涉外结婚:新法与旧法相比有重大变更,法律适用以属人法为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提醒注意】该法条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大家要注意其适用的先后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总体适用属人法。

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形式要件:灵活,有效原则)

2.涉外离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提醒注意】: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夫妻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提示】这两个法条是新增内容。注意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既然是人身关系,都是适用共同属人法,有先后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注意夫妻财产关系先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如无选择,则与夫妻人身关系相同。

4.父母子女关系

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提示】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这个法条是新增内容。

国际私法考点总结: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3)—收养、监护、扶养

1.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重叠适用)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无条件选择适用)

2.监护★★(2003—98;2009-3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提醒:选择适用,保护弱者。注意与原有规定的不同:《民通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旧题新作:【例】2009-33.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原答案B。

新答案:根据新法,答案无法确定。

3.扶养★★(03-64;02-95、9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提醒:可以分解为五个法律: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被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民通意见》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1.法定继承★★(08延考卷一40;2006—37;2004-39;2003-6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第149条: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解读:表面上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与《民通》第149条有“经常居所地”和“住所地”之别,但实际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不认为《民通》第149条与其有冲突。

2. 遗嘱继承(新增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灵活有效原则)

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遗产管理(新增知识点)

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4.无人继承★★2004--4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新增知识点)

《民通意见》第191条,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留在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我国法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有司考老师讲到,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内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有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选择”了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才适用台湾的法律。这一理解是错误的!

正确理解应该是:问:《规定》所称的“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具体是指哪些规则?

答:《规定》所称的“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指的是参照适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即冲突规则,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13523506.html,2010-12-30 8:47:06来源:人民法院报

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十分必要和重要。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定》共三条,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出规定。

问:人民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答:《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第一款,人民

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括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同时,《规定》第三条规定,适用该有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问:《规定》所称的“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具体是指哪些规则?

答:《规定》所称的“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指的是参照适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即冲突规则,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的内容。

问: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法律地位如何?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定》第二条对此专门作了强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13523506.html,/fzdt/newshtml/21/20101230084743

1. 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40题,单选)

A 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 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 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 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解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2 条的规定,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故原答案是D项正确。

【旧题新做】: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该新法的规定与《民通意见》的规定有所不同。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通意见》的关系,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当然是前者优于后者。所以,根据新

法的规定,答案应为C,即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答案】原答案是D,根据新法答案应为C。

.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36题,单选)

A 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 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 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 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本题中李某为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因此,其在中国的行为应适用中国法,在定居国(甲国)的行为可以适用定居国(甲国)法。本题中指明李某在我国从事购买电脑软件的行为,所以应当依我国法律来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某19周岁,所以应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B项正确。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大家应特别注意新法与《民通意见》的区别。但就本题答案来讲,按照新法规定与按原《民通意见》的规定答案是一致的。【答案】B

3.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2007年试卷一39题,单选)

A 瑞典的法律

B 法国的法律

C 中国的法律

D 德国的法律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

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点瑞典斯德哥尔摩,故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应适用瑞典法。A项正确。

【旧题新做】新法规定与原司法解释不同,应以新法为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大家一定要注意二者的区别。本题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而且约定了仲裁地点瑞典斯德哥尔摩,所以根据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应适用法国法和瑞典法,答案为AB。

【答案】原答案为A,根据新法答案应为AB。

. 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83题,多选)

A 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 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 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 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该规定是《继承法》第36条内容的总结。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是采取区分制的,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在本题当中,李某死亡时的住所地为乙国,因此,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A、C项错误,B项正确。房屋为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因此D项正确。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新旧法的区别是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中,有“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之别。按照现行法律,本题应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做。该题中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所以根据新法,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答案】BD。按照新法和旧法的规定,虽然答案是一致的,但法律依据不同。要特别注意。

5.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33题,单选)

A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 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解析】本题考点是监护的法律适用。这道题很简单,考查对原法条的记忆和理解。原《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监护人曲某虽然在我国没有住所,但具有中国国籍,所以要适用其本国法即中国法,所以原答案B项正确。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新法与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要注意其区别。就本题本身所提供的条件,我们无法确定哪国法律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所以根据新法我们无法确定答案。

【答案】原答案B。根据新法无法确定答案。

6. 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35题,单选)

A 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B 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 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 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解析】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须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法意大利法和我国法。故本题原正确答案是A。B项错在不是适用收养人本国法(英国法)和中国法,而是收养人所在国法(即意大利法)和中国法。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根据新法情况比较复杂。关于题中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意大利法和中国法。关于题中收养的效力,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意大利法律。而题中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新法对此收养关系不同问题的法律适用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大家对此应掌握清楚。该题应以新法规定的情况为准。

7. 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81题,多选)

A 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 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 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 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解析】根据我国《民诉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A、C正确,B项错误。根据原《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故原D项正确。

【旧题新做】D项考查的是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关于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区分了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21条规定的是实质条件的法律适用,22条规定的是结婚手续即形式条件的法律适用。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都有效才能认定婚姻有效。根据新法的要求,就该题所给出的条件来看,我们无法确定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的法律。关键的问题是大家一定要掌握好新的法律规定。

答案原答案ACD,根据新法D项本题给出的条件无法确定正误。

8.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2004卷一第70题,多选)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

解析】《民通意见》第192 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原题根据本法条答案应选AC.

【旧题新做】: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该新法的规定与《民通意见》的规定有所不同。《民通意见》第192 条现以失效,现应以新法为准。根据新法的规定,应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所以,本题根据新法无答案。

【答案】原答案AC,根据新法无答案。

9.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2004年卷一第91题)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国籍的冲突和如何确定本国法。《民通意见》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原答案选AD.

【旧题新做】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本体中,大卫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所以应适用有经常居所的乙国法律,所以新答案选C。

答案:原答案选AD,新答案选C。

10.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2005卷一第92题)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解析】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7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故原答案选AD.

【旧题新做】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民法通则》第146 条规定与新法有冲突,以新法为准。根据新法条,本题的答案不清楚。首先,题目未告诉我们当事人选择了法律,也未告知他们是否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而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不存在侵权行为地法。【答案】原答案选AD,新答案不明确。

11.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2004年卷一第39题)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具体到本题中,田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甲国,故应适用甲国法,选B.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

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新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不同之处是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新法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民法通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本题中,田某侨居甲国,可以推动其经常居所地是在甲国,所以,根据新法,仍应适用甲国法,即选B。

【答案】新法和旧法答案一致,都选B。

12.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2004年卷一第40题)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解析】本题考点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绝产依中国法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所以,本题原答案选C。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新法规定的范围要更广泛。但就本体来讲,“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中国法,所以答案仍选C。

【答案】新法和旧法答案一致,都选C。

13.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2003卷一第23题).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解析】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在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新法与旧法是一致的。所以,该题根据新法答案仍选C,中国法。【答案】新法和旧法答案一致,都选C。

14.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卷一第37题)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原题解析】《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答案为B。本题,杰克逊18岁,我国法律认为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领域进行买卖这一民事行为有效,手机不可以退货。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新法规定的更全面。就本题而言,根据新法和旧法,答案都为B。

【答案】原答案B ,新答案也是B,但法律依据不同。

15.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2004--36)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原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原答案选A.

【旧题新做】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是:“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共同国籍国法律 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是关于形式要件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形式要件:灵活,有效原则)。新法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所以,根据新法没有可选答案。【答案】原答案选A,根据新法没有可选答案。

16.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2002-62)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原答案及解析】:BD 根据《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本题中,该买卖合同是汤姆在我国境内订立,虽然依据汤姆属人法甲国法律规定年满19岁的自然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依据其行为地法即我国法律规定,汤姆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汤姆购买工艺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该合同成立,故A项错误,BD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国籍,并且同时公约第2条规定排除公约对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因此本题中汤姆购买民间工艺品的合同不适用该公约,因此C项错误。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新法规定的更全面。就本题而言,无法知道汤姆的经常居所地国,但是,无论其经常居所地国在哪国,根据新法都应认定其有民事行为能力,购买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所以,根据新法和旧法答案都为BD。

【答案】原答案B D,新答案也是BD,但法律依据不同。

17.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2003—98)

A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 中国法律

C 美国法律

D 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原答案及解析】:BD《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案中,被监护人秦某的国籍国是美国,经常居所地是中国,监护人秦母的国籍国是中国和经常居所地均为中国,秦父的国籍国和经常居所地国为美国,所以本案应适用美国和中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当然这取决于事实判断问题,由法官来决定。所以,根据新法,本案无法确定答案。【答案】原答案B D,根据新法,本案无法确定答案。

18.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2003-62)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原答案及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本题应选A,C,D项。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新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不同之处是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新法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民法通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本题中,未明确告知被继承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但是他具有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我们可勉强推定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故,本题根据新法答案与旧法一致,也是选A,C,D项。

19.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5—80)

A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原解析和答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A错。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C项错误。第13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B项正确。第15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正确,故原答案选BD。

【旧题新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5-14)第九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所以,根据新的补充规定,A项也正确。所以,根据新法,答案应选ABD。

20.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2002-22)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原答案及解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据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项正确。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新法与旧法虽然具体表述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致。故,根据新法答案仍为D。

21.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2005-35)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原答案及解析】我国《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而对于合同,《民法通则》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题中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因此英国法为该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答案为C。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新法与旧法关于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定虽然具体表述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致。故,根据新法答案仍为C。

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学考点重点知识点总结

一概述。 1.选择: A管理概念: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以人为中心,对组织所有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以便达到既定组织目标的过程。 B主体:人管理是组织中的管理,管理的载体是组织,由担任主管工作的人或小组来完成; 管理的对象:一切可调用的资源 管理的目标:有效率地完成组织既定目标,达成期望效果 管理的本质:活动或过程(分配、协调或过程) 管理的职能:获取信息、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 管理的核心:协调人际关系 C.评价管理工作有效性指标:效率,效果 D管理的科学与技术之争1.作为科学的管理,客观规律性,可检验性和系统性。2.作为艺术的管理,正是指管理是一门艺术,正是指管理者在管理实践过程中随地制宜地、创造性地运用管理技术和方法来解决管理问题,它有很强的技艺和技巧性。3.离不开扎实的管理理论知识,又离不开自身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E.系统组织是(开放式)的 F组织与环境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1.外部环境对组织的决定、制约和影响作用。2.组织对环境的消极被动的或者积极主动的适应。 组织环境分为一般环境和任务环境.____.一般环境,指对某一特定社会中一切组织都会发生影响、都会起作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有环境____任务环境,具有直接的、具体的和经常性的亦即特殊影响和特定环境。 G管理职能的拓展:1.决策是各项管理职能的核心2.创新是各项管理职能的灵魂3.协调是管理工作的本质要求H. pdca循环:提出者:美国戴明。p计划-d执行-c检查-a行动pdca循环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pdca循环特点:1.大环带小环。2.阶梯式上升 I古典管理理论:1.泰罗——科学管理理论。三个基本出发点:1,科学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谋求最高工作效率,即提高劳动生产率。2.用科学管理来代替传统的经验管理。3.科学管理的核心是要求管理人员和工人双方都实行重要的精神变革——心理革命 J法约尔十四条管理原则(1)劳动分工(2)权力和责任(3)纪律(4)统一指挥(5)统一领导(6)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7)员工报酬(8)集权原则(9)等级制度(10)秩序(11)公平(12)人员的稳定(13)首创精神(14)团结合作实质:统一指挥和等级制度 2.简答.A管理的六大职能:计划、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领导、沟通、控制。 B按组织中所处层级,将管理者划分为: 高级管理者(决策层),中层管理者,高级管理决策的执行者(执行层),基层管理者(作业层) C管理者角色分为三大类:人际角色(代表人,领导者,联络者)信息传递(监督者,传播者,发言人)决策制定(企业家,混乱驾驭着,资源分配者,判断者) D管理者的技能1.技术技能(基层管理者最重要)。2.人事技能。(中层管理者)3.概念技能(1思想技能。2设计技能) E西方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古典管理理论阶段:泰罗开创的科学管理理论、法约尔所提出的一般管理理论,韦伯的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等 (2)近代的“人际关系”——梅奥人际关系学说的霍桑试验《工业文明的人类问题》“行为科学” (3)当代管理理论阶段:罗德3孔茨管理丛林,西蒙决策理论。法约尔管理过程权变管理,德鲁克经验管理,数量管理(管理科学,运营管理,管理信息) F:泰罗具体方法:1.科学作业管理2.计件付酬原理3.计划与作业分离原理。4.职能组织原理。5例外管理原理。。6.人事管理原则 G法约尔五大管理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H韦伯,组织权力的类型:@@@ 传统的权力形式(效率最低)@@@超凡的权力形式(对某人所持有的非凡性的热爱)@@@ 法理性的权力形式(最理想)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2018电大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的,主要观点是: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国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1.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二、填空题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2.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 3.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个人与团队管理各知识点

《个人与团队管理》各章知识点 第一单元自我规划 第1章:思考你的目标 1、什么是创造性思维方法,你的工作当中的哪些方面适合应用创造性思维方法? 创造性思维是指不依常规、寻求变异、想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从多方面寻求答案的开放式思维方式。头脑风暴法的规则遵循两个独立的阶段,这两个阶段不能同时进行。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比如:制定目标、解决问题的情况,我们经常采用头脑风暴法。 例:培养创造型思维是培养创造能力的一个方面。(对) 2、什么是头脑风暴法?个人和集体使用头脑风暴进行创造性思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头脑风暴法(Brainstorming)是为了克服阻碍产生创造性方案的遵从压力的一种相对简单的方法,它利用一种思想产生过程,鼓励提出任何种类的方案设计思想,同时禁止对各种方案的任何批评。个人头脑风暴不会受到别人的干扰,但是思路狭窄;团队头脑风暴法能够集中很多人的意见,但是人们往往会有所顾虑。3、假如你现在面对职业或工作的选择,你会采用什么手段来面对这些选择?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面对不同的情况,应该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来讲包括: 改变境遇 积极进取——使自己更加适应; 面对其他挑战,如参加训练和培训; 改善工作环境; 授权给其他人,让他们承担一些日常事务。 改变自己 检查自己的真实想法——嘴上说的和心中想的是否一致; 改变行为; 发展在其他领域的技能和能力 改变个人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适应工作; 将工作看作达到目标的方法; 通过降低问题的重要性来改变看法——更注重工作之余的生活。 离开 4、请思考你是如何制定自己的目标和计划的。 制定目标时首先应该分析自己的现状,考虑自己的选择,这种情况可以用个人头脑风暴法来进行,但是一定要遵循头脑风暴法的规则。 制定计划:可以按照计划的时间长短进行,长期计划一般是提纲挈领的;而短期的计划则是详细具体的,事情的时间、地点、人物等都应该具体详细。当然其他的方法也可以。 第2章:自我认知 1、什么是自我认知?在日常生活中你是怎样了解自己和他人的? 自我认知是情感智能框架中的一个方面,也就是了解自己的情感,主要包括:情感自我认知、正确的自我评估、自信等。一般通过测试,视个人情况而定,只要合理即可。 一般来说:与他人沟通,理解他人,换角度思考,反思自己的行为,接受各种反馈意见等都能帮助你去理解自己和他人。 例:情感智能框架中的认知包括( D )。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答案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不属于中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答案】B 【解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制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考点】绪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2.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的理论是()。 A.法则区别说 B.既得权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答案】C 【解析】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是()。 A.《法律适用条例》 B.《法例》 C.《永徽律》 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答案】A 【解析】北洋军阀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一一《法律适用条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4.“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答案】B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库题库及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2、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简述识别的对象。

七年级地理下册9.5极地地区知识点小结晋教版

极地地区 一、冰雪覆盖的地区 1. 注意:在图中明确大西洋(0°经线穿过大西洋)、印度洋等的位置。 2. 3. 4.其他 南极被称为地球上的“白色沙漠”。 南极是平均海拔最高的大洲。 南极地区和北极地区都是跨所有经度 南极洲是跨经度最广的大洲。 格陵兰岛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岛屿。 二、极地考察 由于两极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它们在经济、科学、战略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在南极建立的科学考察站依次是:长城站、中山站、昆仑站、泰山站。其中长城站在南极圈以外,没有极昼极夜现象。 2.南极考察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3月。(南半球和北半球的季节是相反的。) 注意:本节通过比较来认识北极地区和南极地区。比较是地理上经常会用到的方法。一般会把相似的地区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本节在内容上更侧重于南极。 涉及的以前的知识有: 一、以极地为中心地图的阅读 1. 分清经线和纬线。 在极地为中心的图中经线是呈放射状的、相交于南北极点的;纬线是圆圈,是相互平行的。 (其中最外面的圆圈的是赤道,最中心的是极点) 2. 判断南极还是北极 地球自转的方向:自西向东,北逆南顺(在北极看是逆时针,在南极看是顺时针)。 3. 判断东经、西经 找到0°往东是东经,0°往西是西经。根据地球自转的方向判断东西方向,进而判断东西经。(也可以根据:顺着地球自转的方向度数递增的是东经度,度数递减的是西经度。) 4. 写经纬度 如写出A 点的经纬度。 东经 东经 西经

纬度:30°S(第一步:看A点在哪条纬线上,第二步:看该条纬线的度数,第三步:看是南纬还是北纬。) 经度:45°W(第一步:看A点在哪条经线上,第二步:看该纬线的度数,第三步:看是东经还是西经) 5.确定方向 经线指示南北方向,纬线指示东西方向。 一共如下情况: (1)两点在同一条纬线上,只有东西方向,根据地球自转的方向判断东西方向。 A点在C点的什么方向?正东方向 (2)两点同在一条经线上,只有南北方向。 A点在D点的什么方向?正南方向(A更靠近南极点) (3)两点不在同一条经线和纬线上,分别判断南北方向和东西方向,然后合起来。 A点在B点的什么方向?从南北方向上看,A在B 的北;从东西方向上看,A在B的西; 合起来就是A点在B点的西北方向。 (4)与极点的方向: 在北极点四面八方都是南;在南极点四面八方都是北。 A点在北极点的什么方向?正南方向。 A点在南极点的什么方向?正北方向。 二、 为什么北极比南极的气候要好一些?(从影响气温的主要因素来考虑) 从纬度位置看:南极与北极都是在高纬度地区。 从海陆位置看:南极主要是陆地,北极主要是海洋。所以南极更干燥。此外海陆热力性质有差异,海洋升温慢降温慢,所以南极更寒冷。 从地形因素看:南极的海拔高,海拔越高,气温越低,南极更寒冷。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汇编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汇编 说明:试卷号码:1020; 资料整理于2018年11月29日,收集了2007年7月至2018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B) A.国内立法 B.一般法律原则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2. 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这说明:台湾(D)。 A.不承认反致 B.不承认反致,也不承认转致 C.承认反致,不承认转致 D.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3.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4.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5.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D)。 A.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C.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D.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6.《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 A.区别制 B.分割制 C.同一制 D.共同制 7.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果有纠纷,适用(D)。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英国法律 D.日本法律 8.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 10.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七八年级地理知识点总结

七年级地理下册知识点总结
知识框架: 章 我们生活的大 洲—亚洲 我们邻近的国 家和地区 节 自然环境 人文环境 日本 东南亚 印度 俄罗斯 中东 东半球其他的 国家和地区 欧洲西部 人口、民族、经济 位置、火山地震、经济、文化 位置、气候、河流和城市分布 位置、地形、气候、粮食生产、城市 位置、地形、气候、资源、交通、城市 位置、石油、水、文化宗教 地位、位置、地形、工业、畜牧业、气候、旅游 资源 撒哈拉以南的非洲 位置、气候、地形、经济、人口、粮食和环境 澳大利亚 西半球的国家 极地地区 美国 巴西 南极和北极 位置、农牧业、矿业、城市 位置、地形、人口、工农业 位置、地形、人口、工农业、城市 位置、特征和资源的比较 主要内容 地位、位置、地形、河流、亚洲之最、气候
4、亚洲之最: (1)世界最高的高原:青藏高原(平均海拔 4500 米以上,“世界屋脊”);(注:世 界面积最大的高原:巴西高原)世界最高大山脉:喜马拉雅山脉; (2)世界陆地最高点珠穆朗玛峰(海拔 8848.43 米),世界陆地最低点死海(海拔-415 米); (3)亚洲第一长河是长江,亚洲流经国家最多的河流是湄公河,流经中国(澜沧江)、 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发源于中国青海省,注入南海。(注:世界上流经 国家最多的河流是多瑙河[欧洲],世界上最长的河流是尼罗河[非洲],世界上流域面积 最广的河流是亚马孙河[南美洲]) (4)亚洲面积最大的平原:西西伯利亚平原;世界面积最大的平原:亚马孙平原; (5)世界最大的湖泊:里海(咸水湖);最大的淡水湖:苏必利尔湖[北美];最深和 蓄水量最大的湖泊:贝加尔湖[俄罗斯]; (6)世界最大的半岛:阿拉伯半岛;世界最大的群岛:马来群岛。 5、气候:亚洲地跨热带、北温带、北寒带,受纬度位置和海陆位置的影响,气候具有 复杂多样,季风气候显著和大陆性气候分布广的特点。亚洲东部和南部夏季的降水与夏 季风的强弱有密切关系,受夏季风的影响而易发生旱涝灾害。(图 6.9 6.10 p7 气候类 型、主要国家气候分布,认真完成第 8 页活动题) 第二节人文环境 1、亚洲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洲,其中东亚、东南亚和南亚是人口稠密地区,世界人 口超过 1 亿的国家有 11 个(20XX 年),亚洲有 6 个。分别是中国、印度、巴基斯坦、 孟加拉国、 日本和印度尼西亚。 人口最多的是亚洲, 人口最少的是大洋洲 (除南极洲外) ; 人口增长率最高的是非洲,人口增长率最低的是欧洲。(图 6.14 6.15 p10-11) 2、人口增长对土地的压力。(活动 p12) 3、亚洲民族十分复杂,大大小小有 1000 个,其中汉族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族。亚洲 的三个人类文明的发祥地:黄河—长江流域的华夏文明、印度河流域的印度文明、两河 流域(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古巴比伦文明。共同特点是适宜的温带和热带气候, 丰富的水源,肥沃的土地。(注:两河流域古代气候条件好)不同地区的民族,在建筑、 服饰、音乐舞蹈、礼仪等方面的不同。(图 6.17 p13,活动 p13) 4、亚洲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发达国家较少, 如日本。
第六章我们生活的大洲——亚洲 第一节自然环境 1、地理位置:亚洲位于北半球和东半球,东临太平洋,南临印度洋,北临北冰洋,西 部以乌拉尔山、乌拉尔河、里海、大高加索山脉、黑海和土耳其海峡为界与欧洲相邻, 西南以苏伊士运河为界与非洲相邻,东南隔海与大洋洲相望,东北以白令海峡为界与北 美洲相望。(图 6.2 p2)亚洲的地理分区:东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亚、北亚。 (图 6.4 p3) 2、亚洲是世界上面积最大,跨纬度最广,东西距离最长的一个洲。(注意不是跨经度 最广的大洲,跨经度最广的大洲和大洋分别是南极洲和北冰洋)面积达 4400 万平方千 米。 3、地形与河流:亚洲地势中部高四周低,受地势影响,发源于中部山地、高原的河流 呈放射状流向周边海洋。(图 6.5 p4,结合图认真完成第 5 页的活动题)

管理沟通知识点总结

第一部分管理沟通原理 1 沟通与管理沟通 沟通是人们分享信息,思想和情感的任何过程. *沟通在管理中的作用:激励,创新,交流,联系. *管理沟通是围绕企业经营而进行的信息,知识与情报的分享过程. *沟通过程由各种要素组成:发送―接受者,信息,渠道,噪音,反馈和环境. 发送―接收者:在大多数沟通中,人们是发送―接收者,即在同一时间即发送又接受. 信息是由一个发送―接收者要分享的思想和情感组成的. 渠道是信息经过的路径 反馈是发送―接收者相互间的反应. 噪音是阻止理解和准确解释信息的障碍.它分成种形式:外部噪音,内部噪音和语义噪音. 环境是沟通发生的地方.环境能对沟通产生重大影响 *外部噪音来自于环境,它阻碍听到或理解信息,如天气热,吵闹. *内部噪音发生在发送―接受者的头脑中,这时他们的思想和情感集中于在沟通以外的事情上. 2沟通是一种相互作用 沟通的相互作用不仅包括身体方面,也包括心理方面:印象是在沟通参与者的头脑中形成的,人们对另一个人的所思所想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沟通. 沟通作为一种相互作用,包含三个重要的原理: 1)进行沟通的人连续的,同步的发出信息.即不管你在沟通中是否说话,你都积极地参与到信息的发送和接收中. 2)沟通事件由过去,现在和将来.即我们都依据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期望对各种情形做出反应,这些要素使沟通情景复杂化. 3)沟通的参与者扮演相应的角色.即在沟通中我们扮演不同的的角色,无论这个角色是否由个人关系或社会所确立,不同的人会按不同的方式理解,这些不同的理解影响它们所导致的沟通. 3 管理沟通的种类 自身内沟通人际沟通小组中的沟通公共场合沟通跨文化沟通 *自身内沟通是发生在自身内部的沟通,它包括思想,情感和我们看待自己的方式. *跨文化沟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任何时候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沟通. 4 组织内部信息沟通网络 正式与非正式的沟通网络,非言语沟通 *正式沟通网络有链式,轮式,环式,全渠道式,Y式. *非正式沟通网络有单串型,饶舌型,机率型,集聚型. *非正式沟通是不受管理层控制的. 5 影响管理沟通的基本因素 1) 外在因素:组织结构;沟通环境.

七年级地理下册《极地地区》知识点整理

七年级地理下册《极地地区》知识点整 理 (P100图101:找出北冰洋、亚洲、欧洲、北美洲)(P101图102:找出南极洲、印度洋、大西洋、太平洋) 1、南极地区的气候特点:酷寒、干燥、烈风。原因:南极地区处在高纬度地区,太阳高度很小,阳光微弱,一年之内地面接受的太阳辐射最少;海拔高,地表被冰雪覆盖,反射了部分太阳辐射;低温使南极大陆形成了强大的高压中心,降水稀少而风力很大。南极地区是地球上最冷的地方,素有“世界寒极”、“冰雪高原”之称。此外还被称为地球上的“白色沙漠”和“风库”。冰山是南极大陆附近海面显著的自然景观。 2、北极地区气候特征:北极地区绝大部分为大洋,因此气温不像南极那么寒冷,降水量比南极地区多,风速也远不及南极。 在北极点,每个方向都指向南方;在南极点,每个方向都指向北方 3、资源:南极地区是一个自然资源的“大仓库”,地下埋着丰富的矿产;地上储存着大量的固体淡水资源;沿海栖息着无数的海洋生物;还有原始的自然环境。 4、科学考察的宝地:目前,已有18个国家在南极建立了140多个科学考察站,198年2月14日在南极洲乔治王岛

上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南极考察站----长城站。1989年2月26日,建立中山站。(记住两个考察站在P101图102中的位置)。长城站在中山站的西北方,中山站在长城站的东南方。中山站有极昼极夜现象(因为中山站位于南极圈以内,而长城站位于南极圈以外)。中山站位于东半球(印度洋沿岸),长城站位于西半球(大西洋沿岸)。 ●为了保护南极的生态环境,和平利用南极,199年12月,澳大利亚、阿根廷等12个国家签订了极条约》。我国于1983年正式加入《南极条约》。 ●为什么我国南极考察站都是在2月建站? ●7XX在南极最高点建立了我国首个位于南极大陆内陆地区的科考站)。 南极洲拥有的世界之最:①跨经度最广的大洲(360°)②海拔最高的大洲③气候最寒冷的大洲

管理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管理基础知识重点归纳(全) 一、管理 ■含义:1.管理是由管理者引导的活动 2.管理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 3.管理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 4.管理需要有效地动员和配置资源 5.管理具有基本职能 6.管理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管理的特性:1.管理的二重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首先是指管理的生产力属性和生产关系属性。管理工作既有科学性又有艺术性。 2.管理具有目标性。 3.管理具有组织性。 4.管理具有创新性。 ■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 组织(组织设计、人员配备、组织运行) 领导 控制 ■管理的类型:按公共领域和非公共领域划分,现代管理分为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 ■管理者的层次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础管理者。同时整个组织还包括一层作业人员。 ■按管理人员的领域分为综合管理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管理者的角色:人际角色(代表人角色、领导者角色、联络者角色)、信息角色(信息监视者、信息传播者、发言人)、决策角色(企业家、故障处理者、资源配置者、谈判者)。 ■管理者应具备的技能: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 ■管理环境之组织环境的分类:外部环境(一般环境和特殊环境);内部环境(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和各项管理手段完善与协调的程度) ■外部环境:一般环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技术、自然环境) 特殊环境(产品的用户、竞争对手、供应商、政府机构、社会团体)

■两种程度四种环境状况,美国的邓肯的静态(稳定)—动态(不稳定),简单—复杂得来。 ■SWOT(内外部环境综合分析):S优势、W劣势、O机会、T威胁。 二、决策 ■决策的本质:1.决策应有明确合理的目标; 2.决策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但只能采取其中一个; 3.必须知道采用每种方案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 4.最后选取得方案,只能是“令人满意”或“足够好的”,而不可能是最优的。 5.决策的实质是为了谋求企业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经营目标之间的动态平衡而作出的努力。 ■决策的特征:前瞻性;目标性;选择性;可行性;过程性;科学性;风险性。 ■决策的作用:决策时决定组织管理工作成败的关键; 决策时实施各项管理职能的保证。 ■决策的类型:1.按决策的重要程度,可分为战略决策、战术决策和业务决策。 2.按决策的重复程度,可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3.按决策的信息可靠程度,可分为确定型、风险型和不确定型决策。 4.按照参与决策主体不同,可分为个人决策和群体决策。 ■决策的原则:满意原则;系统原则;信息原则;预测原则;比较优选原则;反馈原则;效益原则。 ■决策的制定过程:1.确定决策问题;2.确定目标;3.拟定备选方案;4.分析备选方案;5.选择最优方案。 ■决策的主要方法:1.定性决策方法: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哥顿法;名义群体法;电子会议法。 2.定量决策方法:确定型决策方法(盈亏平衡点法) 风险型决策法(“决策树”法) 不确定决策方法:冒险法(大中取大,乐观法则);保 守法(小中取大、悲观法则);折中法。 ■预测的程序:确定预测目标;收集和分析有关资料;选择预测方法;评价预测结果;编写预测报告。■预测方法:定性预测法(专家调查法;德尔菲法) 定量预测法(时间序列法;因果预测法) ■决策心理:1.光环效应(又称晕轮效应) 2.首因效应(“第一感”)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1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分,共分) .在我国,( )不能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联合销售合同公约》.《民法通则》 .经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的国际惯例.学说 . “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这是一条( )冲突规范。 .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 . 国际私法上引起对法律规避问题开始深入研究的案件是( )。.贝科克小姐诉杰克逊案.鲍富莱蒙案 .安里斯案.福果案 . 定居英国的美籍法国裔当事人路易在华要求与中国女子章某某结婚,我国法院应( )。.适用中国法.适用英国法 .适用法国法.对该中国女子适用中国法,对路易适用美国法 . 甲国人威廉因生活困难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其定居中国的儿子彼得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相应规定,受诉法院应适用( )处理此案。 .与威廉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与彼得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易于使威廉获得扶养的法律 .父子协商选择的法律 . 定居国的国女子因和她的中国丈夫感情不合而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丈夫认为两人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不同意离婚。关于两人离婚实质要件的问题,我国法院适用( )解决。 .中国法律.国法

.国法.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 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条约当属由联合国年通过的().《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 .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法人住所地.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注册登记地 二、多项选择(每小题分,共分。)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之争形成了:(、、) .属地主义学派 .二元论者 .国内法学派 .国际法学派

(2020年更新)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和答案

最新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国际私法》形考共有5个任务,每个任务本人给出了两套题答案(任务试卷_0001、任务试卷_0002)。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试卷,直到出现这两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 01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 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电大资料精品

七年级地理下册《极地地区》知识点归纳

七年级地理下册《极地地区》知识点归纳 (P92图10.1:找出南极洲、印度洋、大西洋、太平洋)(P93图10.2:找出北冰洋、亚洲、欧洲、北美洲) 1.南极地区的气候特点:酷寒、干燥、烈风。原因:①南极地区处在高纬度地区,太阳高度很小,阳光微弱,一年之内地面接受的太阳辐射最少;②海拔高,地表被冰雪覆盖,反射了部分太阳辐射;③低温使南极大陆形成了强大的高压中心,降水稀少而风力很大。南极地区是地球上最冷的地方,素有“世界寒极”、“冰雪高原”之称。此外还被称为地球上的“白色沙漠”和“风库”。冰山是南极大陆附近海面显著的自然景观。 2.北极地区气候特征:北极地区绝大部分为大洋,因此气温不像南极那么寒冷,降水量比南极地区多,风速也远不及南极。

在北极点,每个方向都指向南方;在南极点,每个方向都指向北方 3.资源:南极地区是一个自然资源的“大仓库”,地下埋着丰富的矿产;地上储存着大量的固体淡水资源;沿海栖息着无数的海洋生物;还有原始的自然环境。 4.科学考察的宝地:目前,已有18个国家在南极建立了140多个科学考察站,1985年2月14日在南极洲乔治王岛上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南极考察站----长城站。1989年2月26日,建立中山站。(记住两个考察站在P101图10.2中的位置)。长城站在中山站的西北方,中山站在长城站的东南方。中山站有极昼极夜现象(因为中山站位于南极圈以内,而长城站位于南极圈以外)。中山站位于东半球(印度洋沿岸),长城站位于西半球(大西洋沿岸)。 ●为了保护南极的生态环境,和平利用南极,1959年12月,澳大利亚、阿根廷等12个国家签订了《南极条约》。我国于1983年正式加入《南极条约》。 ●为什么我国南极考察站都是在2月建站?(因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南极地区的暖季,气温高些;其次这时正值极昼期,白天时间长,利于开展科学考察活动和建站。) ●我国建立的南极考察站:长城站(第一个建立);中山站;昆仑站(2009在南极最高点建立了我国首个位于南极大陆内陆地区的科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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