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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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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心”)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中心发布的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部分,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条本制度由中心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章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中心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条会计原则一律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七条记帐方法一律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中心的各项财产不论市价是否变动,均按实际成本或支出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帐面价值。

第九条中心设专职的财务人员,配备会计及出纳,如实核算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

第十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已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对本中心实行财务监督。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或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由财务部主管开具“不合格处置报告”。

财务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会计、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财务总监负责监交,财务总监办理交接手续,须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中心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二)个人的劳动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九条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因特殊情况,须同时征得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中心5天的日常开支,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部分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现金收入不允许坐支(即从中心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须同时征得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准挪用中心资金和白条抵库(即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以借条抵作库存现金不归还者),发现长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

违反上述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将视情节轻重,作记过通报,直至辞退,触及刑律,送公安、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有权签字的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未经批准而超过还款期限未还,在工资中扣还(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出借中心帐户和支票套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收付现金时要认真审核,各原始单据的印鉴要清晰,大小写相符,无涂改,审批手续齐全。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当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四章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支票、汇票、电汇单等银行空白票据,要视同有价证券造册登记,由出纳保管,不得事前在票据上盖好印鉴,遗失票据应及时向开户行挂失止付,更换印

鉴。

第二十八条支票一律记名,使用期为10天,支票金额的起点为1000元。

第二十九条领用支票、汇票、电汇单等银行票据,要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然后,将票据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对不能立即确定金额的,须在支票上写上限额),同时,票据领用人须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及在票据票根背后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银行单据使用后,需及时进帐报销(时间不超过五天),每月由出纳清点一次,以防非法他用,发现已支取的银行票据未进帐报销的,须及时催办。月初向主管领导汇报银行票据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交财务主管保管,私章、银行票据、税务发票、收据交出纳保管,印章保管人休假或临时外出需要将印章移交他人保管时须办理移交手续,应设立“印章移交登记簿”,载明移交的时间和收回时间,由接收人或移交人签字,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私章及银行票据、税务发票、收据等绝对不能交给1人掌握。

第三十二条对一些急需付款但付款手续不齐的付款,须由经办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书面承诺补办(说明补办期限),财务以各种方式(如:打电话等)征得有权签字领导认可方可付款,经办人必须在补办期限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五章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中心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应于次日送存银行;除按规定通过现金进行结算外,其余收入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

第三十四条因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向银行借款时,由总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有权签字人签署所有文件。

第三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应收款及预付款的控制,及时回收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日常的各项支付,应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未同时征得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不得从收入款项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不得挪用、借用收入款项。

第三十七条借用差旅费及市内不足支票起点的零星开支借款,应由经办人在返回单位五天内向财务部门结帐,没有特殊情况逾期不归还的,应从经办人的工资、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八条按期缴纳各项税款,接受税务及审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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