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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2〕1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6日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章队站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要求,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下列地方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两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要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国家、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八条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结合企业经营规模、生产性质,确定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报经同级政府征召审核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劳务派遣机构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征召,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五)接受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六)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执勤训练、

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保证有警必接、处警迅速。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消防部门调派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指挥。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器材,不得擅自用于灭火、训练和应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结合本地专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工龄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当地政府要结合财力情况,适当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一定的高危补助。当地政府要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专职消防队员任期结束,要根据其考核成绩按比例做好离队安置工作。

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为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艇上牌,并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责任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上级政府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

(二)专职消防队执勤制度不落实的;

(三)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四)在灭火救援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五)专职消防队不履行职责任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

乡镇消防队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司戈、张国庆、孙宇、翟明松、何宁、章志慰、金继忠、王育琼、王新凯、杨磊、段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积极引导和规范乡镇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就乡镇消防队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乡镇、农村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消防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及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1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856(所有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消防队 rural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3.1.1 乡镇专职消防队 rural car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乡镇消防队。 3.1.2 乡镇志愿消防队 rural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义务消防队组建方案

义务消防队组建方案 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单位自身特点合理有效地开展“火灾预防”工作,并为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单位生产、生活及各项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消防队职责: 1.制定合理有效的关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 2.教育员工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工作。 4.合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并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巡、月检、季查。 5.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定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演练。 6.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7.根据单位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义务消防队工作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义务国消防条例》的规定,为做好本小区的消防工作。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义务消防工作制度。 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辖内企噗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 职守。 4.根据本单位的消防工作需要,及时配备相适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通信设备和消防 员战斗装备等。 5.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每月集中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内容参照专职消防队的训练标准,参 加实演练,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扑救能力。 6.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实行专人管理,定期 保养,确保消防器材随时进入备战状态。 7.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13686665.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专职消防队建设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编号:SM-ZD-49057 专职消防队建设与管理的 几点思考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专职消防队建设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专职消防队伍是中国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发15号文件和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精神,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仅专职消防队伍数量得到了快速发展,全省741个建制镇已建队369支,而且建队质量也得到了明显提高,全省575支专职消防队配备执勤消防车750辆、机动泵562台,拥有队员5994名,车辆总数已接近公安消防队,并且这支队伍去年以来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2万多次,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地发展建设不平衡、保障机制不完善、训练管理不规范等等问题,这支队伍建设与社会防控火灾的需求仍有不小差距。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壮大这支队伍,进一步提高战斗力,进一步解决关键性问题,确保队伍健康发展,已摆在当前部队各级党委面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义务消防队职责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义务消防队职责正式版

义务消防队职责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义务消防队在项目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消防队员由各部门人员、劳务作业处及专业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每周对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三、杜绝违章用电和违章用火,及时更换老化线路。 四、及时向安保部报告责任区域内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品的存放情况,保证各种危险品的存放符合防火要求。 五、承担责任区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根据责任区域的防火需要,随时向安保部申报所需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六、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七、负责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灭火知识,使责任区域的工作人员均能做到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大唐福建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发电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提高战斗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中国大唐福建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大唐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承担宁德发电公司内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与现场监护等工作的专业化队伍。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所在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宁德发电公司的监督、检查、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安全监察部是宁德发电公司消防主管部 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发电公司专职消防队的管理。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的设立与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与建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专职消防站的规模和专职消防队的编制,报中国大唐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宁德发电公司根据消防工作需求,组建一支26人的专职消防 队。 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标准型消防站和普通型消防站二种。宁德发电公司 设立为标准型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标准及技术性能见附件。

第十条宁德发电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专职 消防队的监督、管理、考核。 (二)依据公安部《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监督专职消防队的执勤、防火巡查、 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三)将专职消防队管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统 筹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检修、检测提出配置标准和购 置计划。 (五)监督制定专职消防队防火检查方案。 (六)监督专职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职责 (一)在宁德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掌握和熟悉企业生产过程,现场建构筑物、设备名称位置、重点防火部位等。负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三)对本企业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四)进行消防巡查,纠正违章,做好巡查记录,将巡查结果及时向 安全监察部汇报。 (五)负责重点防火部位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现场监护。 (六)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作战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承担本企业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完成本企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消防队长职责 (一)在宁德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主管领导下,负责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组织全队人员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灭火技能和体能训练,定

义务消防队建设规范

附件4: 义务消防队建设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分公司(项目)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确保火警、火灾出现时,能够及时实施扑救。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规范分公司(项目)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 3.职责 分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为义务消防队建立、培训、演练的第一责任人。 4.管理内容 4.1队伍的组建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成立义务消防队的规模和数量。 4.1.1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1)对于出现的火灾火情进行先期扑救,消防队到达后实施配合; (2)及时疏散辖区内的人员; (3)抢救必要物资物品; (4)保证必须的能源供应。 4.1.2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架构

4.1.3义务消防队的工作流程 总指挥:接到中控室的通知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决定并通知中控室是否向消防队报火警以及是否进行人员疏散。 通讯联络组 ●接到总指挥的指令后,通知相关人员到达指定岗位; ●将监控设备切换到火灾发生区域、消防电梯等部位; ●根据总指挥的指令,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内容为:“这里是XX路XX号的XX 公司,XX部位出现火灾,着火物品估计为XX,请求实施抢救,我的联系电话XXXXXX,迎接地点为XXX); ●报警后,立即到预定的迎接地点等候消防车的到来,并引领车辆到预期地点; ●保持与社会相关部门(消防、公安、急救以及集团)的通讯畅通,根据总指挥要求,与相关部门沟通。 设备保障组 ●电气专业人员确认关闭失火楼层电源,启动相关设备,将所有电梯降至首层; ●其他人员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分别到生活水箱、消防泵房等部位值守,并保 持通讯联系。 扑救、疏散组 ●扑救、疏散组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携带消防应急包到失火地点,实施先期扑 救;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2020年整理).doc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

义务消防队训练实施计划方案

微型消防站训练实施方案 微型消防站是酒店消防中坚力量,是消防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为了加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伍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结合酒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统领,以落实《XX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提高微型消防站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为目标,发挥微型消防站第一道安全防线的作用。 二、训练方式、方法 1、采取讲、做、用、答,先分解、后连贯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业务训练和体质训练,确保训练质量。 2、严格按照《微型消防站训练大纲》开展训练,根据消队员掌握动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快或放慢训练进度。 3、教练员要注意训练动作的规X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训练要求 1、制定年度和月度训练计划,坚持经常性、阶段性、连续性,定期进行考核,并做好训练和考核记录。 2、针对本酒店火灾危险性,根据酒店微型消防站的器材装备

配备,有目的的展开训练。 四、考核要求 1、每次训练后,立即考核。 2、理论学习考核每季度一次; 3、业务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业务技能训练 科目一原地佩戴防护装备 容1.原地着灭火防护服2. 佩戴空气呼吸器 标准1.学会穿着灭火防护服的方法,程序规X,动作迅速;衣带平整,尼龙搭扣粘合对齐;双脚踏到靴底;安全带扎牢锁紧或空隙不超过10 厘米;盔帽戴正或帽带贴于下颚;整个操作要顺利且迅速完成。 2.学会佩戴空气呼吸器的方法,佩戴空气呼吸器程序规X,动作迅速;佩戴前需检查器材,并放出残留气体;肩带、腰带拉紧,呼吸器紧贴身体;整个操作要迅速顺利完成。 考核实际操作。 科目二水带铺设 容两盘、三盘水带连接 标准掌握两盘水带连接的方法和要领,水带、水枪接口不得脱口或卡口;水带扭圈不得超过360 度;水带要甩开,整个操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义务消防队组建方案

“明宇帝壹家”物业服务中心 义务消防队组建方案 一、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自身特点,合理有效地开展“火灾预防”工作,并为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本小区各项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队职责 1、认真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主动积极向周围人员宣传消防常识,勇于批评、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现象、操作规程和其他不安全行动。 2、定期组织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及公司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的学习和消防技能的培训,义务消防队全体队员应积极参加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培训及演练。 3、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小区重点单元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在扑救初起火灾时,要做到正确选用灭火工具及扑救方法。 4、合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并负责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消防设备与器材的安全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消防器材随时进入备战状态。 5、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消防队到场后,迅速向指挥员提供火场情况,配合消防队疏散人员、物资,事后保护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吸取火灾教训。 6、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 义务消防队人员职责及架构图 1、 总指挥1人: 由服务中心经理吴怀海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义务消防队在火灾突发情况时的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2 、 义务消防队长 1 人: 由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主管赵海军担任义务消防队长,在火灾突发情况下协助总指挥工作,发生火灾时,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警戒、疏散、人员救护、后勤保障、设施保障等工作,事后积极协助119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件调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织制定服务中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3、 义务消防副队长2人: 总指挥1人队长1人副队长2人 警戒组4人 灭火组24人 疏散组4人 通讯组2人 救护组3人 后勤组20人 设备组5人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申请

关于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汇报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2003年企业改制时的占地774亩,尿素年产量的32万吨,发展到今天占地2平方公里,总资产100亿元,年销售收入110亿元的集制造、商贸物流、金融服务、高新技术、新能源和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为跟上企业快速发展步伐,更好地发挥消防队在企业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实现百年**的宏伟蓝图,现申请公司组建专职消防队伍。 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目的 为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求,切实提高防控火灾能力,增强企业自防、自救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化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准确、及时、有效的扑救初期火灾。 二、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法律规范要求 2008年修订后的《消防法》第39条规定:大型化工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用于加强“自防、自救”;2009年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力量的意见》中,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增强企业消防自救力量;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21条明确规定了关于落实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要求;2014年3、4月份,省市安监系统相继召开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下发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其中对生产、储存危化品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配置做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集团公司动力结构调整后的新建项目的申报、审核及验收过程中,上级消防部门一再提出要求、督促设置集团公司专职消防队,完善符合企业发展的消防管理体系建设。 三、公司现有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1、专职消防队伍:公司消防科负责整个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

配有专职人员3人。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1人,技术员1人。 2、兼职消防队伍:公司兼职消防队伍由保卫科“110”大队人员兼职,年龄偏大,人员组建不能满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专职消防队配置标准,日常管理、业务训练不能够系统有效的进行,不能很好的开展专业消防体能、技能训练和业务培训;同时,部分队员身兼数职,在没有紧急出警的任务时,担负着公司的治安巡逻,安全保卫工作,在组织的一些消防业务技能训练中,人员不集中,组织不严谨,训练不细统,达不到战备要求。在有应急任务时,队员战备意识不强,着装登车慢,在接到报警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作业,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开展不到位,不能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救援预案。造成制度落实形同虚设,做不到专人专管,兼职队伍始终不能完善每个工作细节,不能及时有效担负起单位的日常防火巡查、消防车辆器材维护保养等任务,使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提升受限。 四、组建专职消防队的总体规划 在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中,我们要整合队伍,增强合力,以弥补当前公安消防警力不足,要开展好消防应急自救能力建设,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以缓解社会(政府)应急救援压力,提高防控能力,推进企业快速发展。同时,改进管理模式,提高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扎扎实实地抓好专职队的建设与发展。 一是建章立制,努力实现执勤备战条令化,业务训练规范化,器材装备标准化,一日生活制度化。制定《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值班留宿制度》、《车辆装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及《内部勤务绩效考核细则》等,用制度和纪律规范约束消防队员的举止,做到管理有规章、训练有依据、奖惩有制度、奋斗有目标。 二是明确职责,强化训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达标细则和考核标

公司义务消防队组建管理办法

一、目的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09号公布 2009年],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合理有效地开展“预防火灾”工作,并为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并做好充分准备及各项应急措施,以确保公司人员与财产安全。 二、义务消防队组织机构 三、职责 1、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 1.1、义务消防队为团队管理,统一学习、统一行动、相互协作。必须熟悉公司的基本情况,掌握公司的消防设施情况及所有区域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了解各生产车间的物料性质; 1.2、要做到“三知”、“三会”。“三知”即知火警电话“119”,知匪警电话“110”,知当地公安部门、防火办和上级保卫部门的电话。“三会”即:一要会报火警做到遇有火警沉着、镇静,报清单位地址、火势及起火的性质;二要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做到对公司所有区域的灭火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三要会扑救初起火灾,做到正确选用灭火工具和扑救方法; 1.3、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动积极向周围人员宣传消防常识。勇于批评、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现象、操作规程和其它不安全行动; 1.4、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1.5、按照单位领导安排,定期参与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主动参加值班守护,并参与整改工作; 1.6、负责扑救公司内初发的火灾。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疏散火灾现场人员与重要物质,保护火灾现场,救护火灾现场受伤人员,配合公司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1.7、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消防方面的工作。 2、义务消防队长工作职责: 2.1、全面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实际操作训练,消防演练等。发生火灾时负责火灾现场义务消防队的现场指挥,及协同消防队做好各项救火工作,灾后对整个火灾事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做好事件汇报,总结并做出相应的预防预案调整。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通用版) 义务消防队(组)是群众性的基层消防组织,是我国消防力量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城镇街道和村寨林区居民或村民在不脱离各自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上自愿组成,在自防自救中发挥骨干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火灾危险日益突出,防火灭火任务也日益严峻。然而,各地义务消防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单位、地区义务消防队组织健全、管理完善,作用突出,为有效防止火灾发生,尽快扑救各类火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起到了极大作用。但许多地方或单位对义务消防组织的

作用认识不足,未组建义务消防队(组)。有的单位虽然在形势上组建了义务消防队,但义务消防队组织不完善,缺少必要的教育培训及训练,也不组织开展活动,未能发挥义务消防应有的作用。 下面,笔者谨就义务消防队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请专家、同行们给予指正。 一、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是全面落实《消防法》,切实做好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 首先,义务消防队是我国消防力量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其次,义务消防负有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等重要职责。是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骨干力量。第三,义务消防队的成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本岗位的情况最为熟悉,即是防火骨干,又是灭火尖兵。他们发现火警最早,能及时使用就近器材扑灭火灾,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精品文档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 1 / 12 精品文档 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

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2 / 12 精品文档 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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