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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

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有效开展,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15日

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十三五”期间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突发事件发生种类多、频次高和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各种风险隐患有增无减、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安全期望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有效应对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工作,要求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努力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全面持续开展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既是新形势下实现卫生应急综合能力快速提升,保持卫生应急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工作抓紧抓实,有力推动卫生应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平急结合,以完善卫生应急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科学管理为核心,以规范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为重点,着力提升我国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到2020年末,使我国卫生应急体制机制、能力建设、应急处置、运行保障等相关制度更加完备,基本实现卫生应急平时准备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信息化,逐步形成科学规范、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卫生应急体系,有效满足国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不断提升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影响力。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卫生应急工作相关制度、标准、工作方案和操作流程等。

坚持科学有序,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着眼于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推进卫生应急有序发展。

坚持巩固提高,从实际出发,夯实工作基础,鼓励探索创新和先行先试,带动各地协同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组织管理基础。

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对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和单位、不同岗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形成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组织构架。

加强对卫生应急工作平时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研究,谋划制订本辖区卫生应急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优先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管理,合理设定考核的量化目标和指标,建立奖惩和责任追究制,推动和督促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理顺卫生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队伍等各级各类卫生应急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中,强化顶层设计,逐步规范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标准;明确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平台运行相关人、财、物管理制度和平台操作指南,制订完善应急值守、综合监测、风险评估、指挥调度、辅助决策、总结评估等工作流程,保障平台顺畅运转。

(二)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

健全几种形式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认真研判本辖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重点加强相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和联动;密切与军队、武警的协作,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不断完善跨区域卫生应急管理协作布局,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建立毗邻地区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协作机制,重点加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布局的区域协作。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健全不同层次协作机制,加强跨境突发事件应对、国际联合演练和宣传交流,提升国际化水平。

完善机制工作制度。根据不同事件应对需要,确定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工作思路和原则,明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信息通报、重大事项研究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则,确保机制有效运转。

明确机制工作内容。明确工作机制平时和应急状态下的工作内容、协作方式,着力加强事件防范处置、培训演练交流等合作,实现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应急措施联动,提升事件应对和处置效能。

(三)增强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预案编制工作。预案编制遵循“风险管理”和基于情景构建的理念,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发生风险和可能造成危害,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对措施、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提高预案可操作性。预案内容突出针对性,使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别的预案内容各有侧重,省级预案体现指导性,市县级预案体现卫生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预案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单位和基层组织预案重点规范本单位组织应对行动,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完善预案评估和修订制度。通过实战、演练等方式,定期检验、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完善修订,实现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辅助决策等新技术,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案数据库,推进预案数字化管理与应用。

(四)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管理。

完善监测报告系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在探索使用媒体监测、数据挖掘等工具的同时,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报告制度;制订与本辖区自身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监测方案,建立相关信息通报、交换和会商机制;针对发生可能性大或已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内容、频率、方式和报告规范;健全监测报告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敏感性和应急响应的及时性。

推进风险评估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风险评估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日常风险评估的频次;针对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后可能衍

生、次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大型活动卫生保障等,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专题风险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实施及时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时,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相关风险评估结果,通报辖区内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周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强化内容解读,及时做好风险沟通,尤其是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争取多方支持参与,有效防范或减少风险危害。

(五)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效能。

依法规范应急响应的启动、展开和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预案要求,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关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应急响应组织架构,明确参与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针对重点应急响应措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根据事件特点,制订完善应急监测、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病例转运、病例诊疗、院感控制、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风险沟通、心理危机干预、督导检查等工作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针对重点处置环节完善应对流程。根据事件特点,制订完善病例发现与报告、现场处置、标本采集和送检、病例确诊、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科研项目启动、应急试剂药物和疫苗等的审批等工作流程,并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保障应急响应处置有序规范开展。

(六)推进紧急医学救援建设有序发展。

规划布局医学救援力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于本辖区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紧急医学救援需求评估情况,合理配置辖区内紧急医学救援资源,分区域建设紧急医学救援综合与专科类基地及区域中心,或者指定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探索开展航空医学救援和海(水)上医学救援工作,逐步建立本辖区陆海空立体化医学救援网络。

科学制订医学救援规范。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制订不同现场条件、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规范、指南;不断完善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心理援助、健康宣教和物资保障等紧急医学救援同步处置流程。

完善现场指挥协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现场医学救援力量和资源,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学救援工作。探索建立现场指挥官、联席会议和专家组组长负责等现场工作制度。

强化医学救援信息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报告责任,统一报告要素,规范报告内容,严格报告时限,归口上报渠道,并建立和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相互通报机制,迅速、准确掌握辖区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储备。

规范和落实队伍运维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的运维监管,制订完善队伍人员配备标准、装备标准、平时管理、运维保障和评估考核等制度。从保障实战能力层面,落实好队伍建设要求,按照标准为队伍配备现场处置和保障的设施、装备,利用互联网等技术,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队伍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密切协作、新闻宣传等工作机制;完善表彰、健康安全和待遇等保障制度,增强队员荣誉感和使命感。

强化队伍现场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卫生应急队伍(含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中毒、核和辐射等专业)现场处置工作规范,提升队伍现场处置水平;探索建立针对不同应急任务的卫生应急队伍抽组模式,强化以不同作战单元为单位开展现场处置的能力;加强装备物资的集成化和箱组化建设,提升队伍远距离投送能力。

加强专家团队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专家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咨询作用。

完善物资技术储备。配合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目录和规模,以及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建立健全物资轮储和调用制度,推动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和分类分级保障能力。针对卫生应急需求,加强科研创新和技术储备,推动核心关键技术、药物、试剂、装备等研发。

(八)注重培训演练和公众宣传实效。

提升培训演练工作质量。制订完善各级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工作计划,明确培训演练的内容、标准和方式,组织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演练示范脚本库和案例库等,提高培训演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将卫生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医疗卫生技术类别人员执业、晋升、职称考试考核范围,提升医疗卫生人员对卫生应急的认知水平。本着培养急需、贴近实际、面向长远的原则,积极推进卫生应急学科建设,探索开展卫生应急学历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卫生应急专业(方向)科研和教学。规范以实战为基础的卫生应急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分类别的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

提高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深入开展卫生应急“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卫生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公众卫生应急素养和自救互救能力。针对各领域高危岗位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和各级各类学校等重点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培训和教育。

(九)提高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科学性。

改进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总结评估制度,明确总结评估时间、对象、形式和流程,强调对应急准备和保障、应急处置措施、事件危害和处置效果的评估;加强对事件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调查核实和事件处置全过程痕迹管理。完善评估方法,采用资料查阅、人物访谈、统计分析等多种形式,研究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机制。完善评估报告内容,客观描述事件发生、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应对全过程,全方位开展应对措施的专业技术、应急管理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效果评价,科学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持续改进工作建议。

重点加强事中、事后和阶段性评估。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持续监测事件规模、性质、范围等方面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开展事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定期对本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阶段性评估,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化建设是“十三五”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任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既定工作目标,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不断提升卫生应急工作水平。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抓紧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强化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本指导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要强化督导考核,加大指导力度,确保规范化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形成推进合力。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围绕规范化建设任务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军队和武警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的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为卫生应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3707922.html,/fg/detail2033510.html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脑卒中综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降低脑卒中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加强督查考核,保证方案目标如期实现。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脑卒中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一种疾病,根据《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年)》,2012年中国居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为271.8/10万,是第一位死因,其中脑卒中死亡率为140.3/10万。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降低脑卒中危害,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降低10%的目标,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加强脑卒中防治体系建设,实施脑卒中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开展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推动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到2020年,脑卒中发病率增长速度降到5%以下,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下降10%。 二、工作内容 (一)深化部门协作,推进脑卒中综合防控策略。将脑卒中防治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内容,逐步完善防治政策。依托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脑卒中综合防控部门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强化脑卒中危险因素控制,倡导膳食结构多样化,开展控烟减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推广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国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积极做好癌症防治工作,尽快遏制我国癌症上升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9月9日 附件: 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切实加强癌症防治工作,提高癌症防治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癌症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一大类疾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癌症防治工作,印发了《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落实《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逐步建立癌症防治体系。在全国范围开展死因调查和肿瘤登记工作,基本掌握我国癌症的发病和死亡情况。在癌症高发区开展病因学研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 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12320管理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定为“应对糖尿病”,主要目标定为扩大预防、加强护理、增强监测。现就做好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宣传活动口号定为“糖尿病要早预防,分级诊疗帮您忙”,制定了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了宣传片和宣传海报,请在委网站下载。各地要在世界卫生日前后在基层卫生机构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发放宣传品。 二、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动员医务人员走进社区开展义诊或健康咨询活动,利用自有媒体并组织协调地方电视、广播、报社、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升社会各界对糖尿病的重视。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地区要将宣传重点放在政策宣传上,提高分级诊疗政策知晓率。 三、请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有关的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报我委宣传司、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沈闰州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王斐 联系电话:68792324、68791889 附件: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一、背景 2008年全球估计约有3.47亿人患有糖尿病。目前流行率仍呈上升趋势,尤其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 2012年总共约有150万人直接死于这一疾病,其中80%以上的死亡病例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30年,糖尿病将成为第七项主要死亡原因。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病,当胰腺产生不了足够的胰岛素或者人体无法有效利用所产生的胰岛素时,就会发生糖尿病。胰岛素是一种调节血糖的荷尔蒙,能够给予生命所需的能量。如果糖不能进入细胞作为能量消耗掉,就会大量蓄积在血液中造成危害。 糖尿病有两种主要形式。一型糖尿病患者通常不能自己分泌胰岛素,因此需要注射胰岛素来维持生命。二型糖尿病占糖尿病病例总数的90%左右,患者通常自己能够产生胰岛素,但不能产生足够的胰岛素或无法妥善利用。二型糖尿病患者通常超重和久坐不动,这两种状况加剧了患者对胰岛素的需求。 随着时间推移,高血糖会严重损害身体各主要器官系统,造成心脏病、中风、神经损伤、肾功能衰竭、失明、阳痿以及可能导致截肢的感染。 二、主要信息 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重点定为应对糖尿病,其原因如下: (一)糖尿病在许多国家加速流行,数据显示,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中增幅最为显著。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

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2275字号:[ 大中小 ]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要求持续改善护理服务态度,杜绝态度不热情、解释没耐心、服务不到位等现象。 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通知还要求创新服务形式。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通知要求对患者实施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注重用药、检查、手术前后注意事项及疾病相关知识等指导,并能体现专科特色。 另据卫计委官网,公布了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患者入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新入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病房接到入院患者通知后,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接待入院患者,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认真耐心。要尽快通知负责医师和责任护士等,妥善合理安排患者,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三)责任护士要向患者主动自我介绍,并认真核查新入院患者的住院信息,做好入院介绍。包括:病房环境、设施,责任医师及护士,作息时间、膳食服务、探视陪伴、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同时,了解患者住院期间的需求,积极解答患者疑问,并给予帮助。

(四)责任护士负责测量新入院患者的生命体征,对新入院患者进行入院护理评估,并及时记录。评估内容包括患者生命体征、意识状态、自理能力、皮肤、饮食、睡眠、清洁情况、潜在护理风险及心理、社会状况等。 (五)要根据评估情况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清洁、照护和心理支持等护理措施。同时,及时与医师沟通患者有关情况。 (六)要遵照医嘱有计划地及时完成入院患者的标本采集工作,帮助患者预约检查,并协助医师为入院患者实施及时、有效的治疗性措施。 (七)新生儿、急危重症及特殊患者的入院护理服务在遵循上述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二、医院患者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出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应当根据出院医嘱,提前通知患者及家属,并详细指导其做好出院准备工作,告知出院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要结合出院患者的健康情况和个体化需求,做好出院指导和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饮食、用药指导,运动和康复锻炼,复诊时间及流程,居家自我护理及注意事项等,必要时提供书面健康教育材料。 (四)要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患者安全离院。 (五)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为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提供随访服务。 (六)完成出院患者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等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宣传函[2015]4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a27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9 【实施日期】201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宣传函〔201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文明办、爱卫办、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委、科协,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加大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力

度,推进我国控烟履约法制化进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定于2015年5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为期1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为“无烟生活”,推荐使用口号见附件1。 二、活动安排 (一)国家级活动。 1.启动活动。5月31日在北京举办“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会。 2.开发控烟主题公益广告和海报。针对公众的认识误区和常见问题,开发“无烟生活”主题公益广告和海报,整合控烟传播材料等资源,供各地、各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使用。 3.组织“无烟生活”主题知识竞赛。通过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途径发动公众参与答题,学习、掌握控烟知识。 4.开展志愿者活动。一是通过快闪歌舞、跑酷、联合签名、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公共场所劝阻吸烟活动。二是开展“无烟中国,我挺你--我的控烟宣言”一分钟创意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三是创作控烟主题广场舞,举办“无烟生活”广场舞大赛。四是开展“我要告诉你,因为我爱你--图形警示上烟包”倡导活动和“携手灭烟,拥抱晴天”无烟环境倡导活动。 5.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在主要媒体制作播放控烟专题节目、开辟控烟专栏。组织媒体沟通会和培训会,提高媒体控烟传播能力。继续开展2015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评选优秀控烟媒体作品。 (二)地方活动。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 0 1 7 〕2 4 号 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24 号 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上述标准自2018 年5 月1 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11 月9 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T300.1-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 2017-11-09 2018-05-01 2 GBZ/T300.2-2017

GBZ/T300.3-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 部分: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4-2017

GBZ/T300.5-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 部分: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6-2017

GBZ/T300.7-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 部分: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8-2017

GBZ/T300.9-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 部分: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 2017-11-09 2018-05-01 10 GBZ/T300.10-20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 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

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4月21日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决定从即日起,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 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国卫体改发[2015]6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务)厅(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任务要求,按照将试点省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纳入试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基础较

好、有一定的代表性等原则,充分考虑各省(区、市)申报试点城市时的优先排序,我们确定了辽宁省本溪市等66个城市为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见附件1)。经商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将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城市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发挥着骨干作用,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战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改的重中之重。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保障,更加主动、积极地开展改革试点。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试点城市卫生计生(卫生)、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办、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二、细化改革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路线清晰、措施具体、任务明确、分工细致的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改革;要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聚焦解决当地公立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在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各地要围绕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做到早部署、早开展、早落实;要制定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改革配套政策,细化各项措施。试点城市范围内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开展综合改革。三、加强督导考核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 “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是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健康和人员培训等八项任务。 “十一五”期间,为提升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实施了《“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有力改善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条件,技术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二五”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稳步提升、再上水平的重要阶段。经过长期不懈

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增速逐步趋缓。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长期面临较大人口压力的总体形势没有改变,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要求没有改变。未来一段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一是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我国总人口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育龄妇女数量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仍将保持庞大规模,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客观上要求增加服务供给。二是服务任务更加繁重。服务内容由基本四项服务向出生缺陷预防、信息咨询、育龄妇女随访及生殖健康普查等综合服务发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全面开展,都将进一步增加工作量。三是服务要求明显提高。随着以人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筑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础。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农村基层尚有部分县级服务站未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要求,其中85%以上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难度较大;二是县级服务机构现有设备老化和不足并存,调查显示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所需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酶标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缺口都在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18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14 【实施日期】201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安排,为保证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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