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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汇报]司法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司法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司法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司法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司法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婚姻稳定、家庭和谐是社会平安稳定的基础。有效预防和调处婚姻家庭纠纷,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婚姻家庭类纠纷呈现出易发多发、成因复杂、易激化升级、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新特点,一旦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刑事案件,甚至转化为恶性群体性事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XX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健全完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合作机制,协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主要调处同居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配偶有外遇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20XX年以来,我市共排查婚姻家庭纠纷5938件,调处5812件,调处率97%以上。

二、主要做法

根据的相关规定,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依法维护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章立制,顶层引领。联合市综治办、市妇联下发,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搭建调解平台,制定调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让调解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二)多措并举,规范调处。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初接受家庭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工作以外,还主动介入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说服教育、疏通引导等方式,积极调解家庭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家庭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组织要履行回访程序,督促当事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员调解的家庭纠纷,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宣告调解未成功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引导双方当事人走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高度重视,落实保障。一是各县(市)区将婚姻家庭纠多元化解工

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家庭创建的总体部署和目标考评之中,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分解工作责任,狠抓推进落实;二是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积极探索“以奖代补”、政府购买专业化服务等工作方式。

(四)创新载体,加大宣传。一是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宣传活动,为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现每个家庭成员都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二是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广大妇女尽可能的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并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首要选择;总结推广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促进家庭平安、社会和谐稳定。

三、存在问题

(一)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一直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是相对来说专业的调解组织发展的还是比较滞后,社会上对调解组织的知晓率和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二)面对新时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及带来的新问题,调解员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调解经费的保障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XX市司法局

20XX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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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837024.html,)/工作总结 司法局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今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亲切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勇于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强化基础建设,加大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等项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现…… 今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亲切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勇于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强化基础建设,加大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等项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化认识,健全组织,夯实基础。 1、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是基层,基础在司法所,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一是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把握历史机遇,与时俱进,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目前,我市结合实际,已为##司法所购置了新办公用楼房,面积均为##平方米以上,并购置了新办公桌椅,为##司法所、##司法所配备了摩托车,为##镇司法所配备了一台电脑。局机关在原有办公设备的前提下,又购置了数码摄像机和照像机,逐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二是健全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十项工作制度,完善了日常工作程序;推行了“收费标准”、“服务范围”、“主要职责”等为内容的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做到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三公开;建立健全了定期考评、勤政廉政、奖勤罚懒等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达到了管理机制责任化、科学化。三是加强了软件建设,实现了簿、表、册统一规范,档案管理标准化,业务工作程序化,目标管理制度化,我市##、##司法所先后被省厅评为“全省规范化建设司法所”。 2、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加强调解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充实了司法调解中心、村调委会,健全了村调委会、民调小组、调解员、信息员组成的“金字塔”式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目前,我市已构筑起以##个司法调解中心,##个村(居)调委会为框架的,覆盖全市的民调网络体系,基层调解员、信息员##人,形成了网络科学、群防群调、基础牢固的人民调解局面。二是加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抓好了“##”工程,目前,我市有98%的调委会达到了规范化目标,实现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加强调解业务建设。我们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紧紧围绕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调解民间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工作重点,深入实际,指导监督。组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区司法局半年重点工作总结

区司法局半年重点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十二五”规划为引领,紧贴区委提出的“12337”发展战略,结合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了“12345”全区司法行政20**年上半年工作思路,即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以“讲政治、重法治、走基层、肃风纪、比绩效”为主线,完善社区矫正联动和法律援助协作两大机制,突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个重点,开展“平安广安、法治广安、基层基础、队伍素质”四项建设,努力提升广大干警队伍的“开拓创新能力,狠抓落实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基层群众法律服务能力”,竭力为服务跨越发展和小平同志110周年诞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围绕实效抓普法,大力开展法治宣传 1.大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积极部署“法律七进”工作,订立了《推进“法律七进”工作责任书》,相关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签订了责任书18份,并将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在春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主题日,在街道、村镇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展出宣传板报,印发与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通俗法律读物,组织公证和法律从业人员在社区、广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充分发挥法制讲师团的作用,为学校和社区干部群众举办法制讲座,按照“六个一”的标准在乡镇(街道)部门、村(居)、学校等单位培育示范典型,大力推进“法律七进”工作。 1-6月,开展大型法制宣传23场次,展出宣传板报 150块,悬挂宣传条幅 200余幅(其中气球标语1幅),发放宣传资料(单)3万余份,举办社区义务法律咨询 2期,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1500余人次。 2.顺应普法领导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法治广安建设 成立了区司法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积极参与配合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依法治区工作的宣传力度。在“”、“依法治区集中宣传日”等重要时节在广场,社区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市民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职工学法制度。每季度组织全体职工集体学习1次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应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6日粤高法发[2006]3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工作汇报]市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市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XX市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XX市妇联积极贯彻落实省妇联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广大家庭、群众的组织优势和相关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的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载体,延伸服务触角,进一步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现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现五个纳入。一是纳入全市平安创建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内容,同安排、同推动、同落实。二是纳入全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考核指标,作为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妇联进行工作督导考核。三是纳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培训同步。全市7个县(市)区均纳入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将经培训合格的妇联干部聘为人民调解员。目前全市已有县、乡、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1976名。各县(市)区根据地区财政情况按照以案代补的形式发放“以案代补”调解经费。四是纳入经费预算,设立项目资金开展相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是纳入妇女乡村普法工作重要内容。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充分利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资源,开展“法律进乡村服务进家庭”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依法、合理处置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纠纷。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以来,全市共开展市、县、乡级培训133次,参训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3000余人次。 (二)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实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资源共享有效推进。 通过健全和完善婚姻家庭调解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20XX年XX市妇联、XX市综治办、XX市司法局联合下发,要求各县(市)区依托妇联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保障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大力开展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妇女儿童权益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妇女儿童权益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梳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各自职能特点,找准切入点,发挥部门优势,主动参与,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普法宣传的持久合力。各级妇联组织

司法局2016以来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司法局2016以来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汇 报材料 2016年以来的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围绕关注民生、普及法律、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思路,大胆开拓,锐意进取,密切联系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突出重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攻克难点强化特殊人群管控,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作风建设优化服务环境,着力在提高队伍素质能力上下功夫,在畅通群众诉求表达上下功夫,在规范执业执法行为上下功夫,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自加压力,创新动力,激发活力,充分调动了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各项工作得到具体落实,司法行政维稳保障职能显著发挥,基层维稳“第一道防线”进一步筑牢。 一、2016年以来司法行政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一)强化社会矛盾化解,筑牢基层维稳防线。一是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和情况熟悉的优势,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动向,掌控社会稳定动态,适时对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特点进行研判,积极开展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从源头苗头和思想动态上预防

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深化人民调解文化建设,推崇德育教育,在村委会(社区)应用墙体、展板、厨窗、壁画、宣传栏等形式彰显弘扬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传统美德,同时把民间民俗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到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依托农村文化户和农村文艺宣传队制作编排法制文艺节目,依托法制中心户和村民道德讲堂开展群众性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群众崇尚道德,以人为善,相互尊重,从转变人的思想观念和提高道德素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送法下乡、进村讲法、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深入乡(镇)村(社)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宣传与民生和三农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如何应用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如何应用法律武器保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求,引导群众抵制“信访不信法”、“上网不上诉”的不良现象;四是积极推行律师参与介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行律师挂钩联系基层调委会制度,对于复杂疑难和社会热点问题,律师提前介入,全过程参与,及时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服务,站在法律公正的角度,为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法律途径和措施办法,并与第三方的身份做好思想疏导和法律讲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从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处理问题;五是以乡(镇)为单位,定期不定期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排查,通过进村入户、走访摸排、听取群众反映等多种形式掌握矛盾纠纷隐患苗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四篇)

工作报告参考范本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四篇)目录: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终总结二 2019年司法所信访工作年度总结三 2019年司法所年底个人工作总结四

2019年司法局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 篇一:司法局干部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一、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维护人大权力机关 的地位,认真贯彻落实人大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是每一名领导干 部的应尽义务。全年工作中,我们坚持自觉把整个司法行政机关的 工作置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意见 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提案。去年人大代表“关于建立×× 市企业及个人信用惩戒制度的议案”涉及到我们的法律服务行业。 虽然,诚实守信是我们开展的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内容, 已进行了安排部署,但我们还是即刻就此问题进行研究,责成专人 就我们计划采取的强化措施,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提案人对我们采 取的措施表示满意。 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兑现承诺公示情况 (一)以普法重点对象培训工作为核心,大力实施依法治理三大 工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 1、抓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去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们重点抓了普法重点对象的培训。20XX年X月,组织了建市 以来规模的一次国家依法行政及WTO知识培训,用一个月时间对市 直及各县(市、区)5000余名科级以下分期分批进行了培训。X月中旬,依据我局年初制定的《农村“三职”干部及调委主任法律道德知识培训大纲》,又对全市的农村“三职”干部及调委主任进行了培训、考试。与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进行了安排。X月,又分别对全市地厅级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在青少年的培训上,我们落实了中小学生法律教材进课堂,开展了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 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 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则详解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②系争离婚协议系凌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前述司法解释,该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故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未生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诉争房产依法分割。 实务要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凌某与李某离婚案”,见《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徐文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44)。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标签:离婚|房产|撤销赠与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篇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XX年,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于XX年11月10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婚调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XX年婚调委主要向规范化发展,制定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截至目前,共召开例会3次,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培训2次,心理学、开设婚姻家庭关系学讲座2次;另外,调解委员会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目前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接待来访当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笔者身为该婚调委的兼职调解员,总结了如下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婚调委的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一楼,分别设立接待室和调解庭。接待室设在婚姻家庭矛盾高发地——婚姻登记处旁边。调解室也叫“离婚缓冲室”,给到离婚登记处准备离婚的夫妻,缓最后一口气。若夫妻俩还是犹豫不决,比如说

有一人不愿意离婚,就可以去坐一坐。离婚缓冲室的布置比较温馨,人在里面容易静下来。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 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司法局亮点工作汇报

---------------------------------------------------------------范文最新推荐------------------------------------------------------ 司法局亮点工作汇报 一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筑牢基础,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现将亮点工作汇报如下:(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安排部署,我局立足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优势,全面创新宣传形式,盘活各类宣传载体,卓有成效地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县“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深入开展主题宣传。结合“6.26”禁毒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我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抽调骨干宣传力量,深入到街道、社区、集贸市场及活动广场,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宣传站点,散发宣传资料,营造主题氛围,强化公众意识,整体上做到了力度强、形式广、内容实。二是认真强化媒体引导。在深入开展主题宣传的同时,我局还紧密与县电视台、张北报协作配合,在张北电视台开设普法专题,在张北报开辟《普法园地》专栏,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体对普法工作的功能作用。三是全面开展校园普法。针对在校学生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我局组织市劳教所劳教人员,深入到张北三中召开“忏悔演讲”法制教育报告会,并在教育系统开展宣传,为青少年学生今后的健康成长产生了积 1 / 4

司法所年度工作总结三篇(完美版)

司法所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篇一 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以创新务实的工作姿态,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职能,为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更好地为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努力: 一、司法所建设 司法所现有正式工作人员3人,大调办及村(社区)、站所调解人员共计132人。配备了专门的调解室、办公室,工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为了逐步实现司法所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制定了下列规章制度:1、司法所工作职责;2、司法所工作制度;3、司法所长的工作职责;4、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规定;5、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二、普法宣传 今年我所在总结“六五”普法开端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多管齐下,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一是突出抓好宪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结合“普法宣传月”、“科技三下乡”、“6.25全国土地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活动,在村镇和集市开展宣传。二是结合调解工作宣传《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法规。 三是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协调派

出所到镇中小学开展法律讲座。今年,共举办大小型宣传活动9次,印发宣传资料80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30余幅,受教育人数达1000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超过1200人次,收到良好的效果,受到镇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 三、人民调解 一年来,我所建立健全了包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10个调委会,共计88名调解员,开展培训会3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司法局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了纠纷调解报表,并做到及时、准确上报调处情况。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始终是我所人民调解工作重点。今年,开展排查266次,受理各类民事纠纷120起,调解120起,调处成功率100%,积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无一起纠纷因调处不力引发上访或转为刑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社区矫正 我镇共有社区矫正对象35人,我所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建有档案。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至少一次电话报到,每月至少一次司法所报到,每月一次思想汇报,一次谈话记录,通过监督控制,及时掌握矫正对象动向。通过教育感化,提高矫正对象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和心理健康,达到控制其行为,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目的,杜绝脱管、漏管发生。 五、安置帮教 目前,全镇范围内共有刑释解教人员29名。在各村(社区)帮教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随着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这使得同一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同一法庭审理类似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 为妥善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答,供参考。 一、程序问题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司法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在xx司法所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在管理区司法局、xx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自觉服从各项工作安排,扎实工作,*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两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要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就必须主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刻领会基层司法工作者的重要地位,理清工作思路,鼓足干事劲头。(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工作水平。除了参加管理区司法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之余,我还能根据自己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的要求,我能利用空闲时间了解、学习与实际工作中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为自己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抓好业务,认真工作。在xx司法所的直接领导下,我能服从安排,认真对待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一)努力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当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当中的重点内容,社区矫正人员的情绪是否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辖区社会的安全稳定。我在望高司法所的工作期间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从事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管教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我能根据上级文件的精神和指示,积极做好这项工作,能做到“一人一档”、档案齐全,并根据每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要

求每位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向期我汇报其动向,每月到我司法所进行集中学习活动,就其一个月以来的各方面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适时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家访,加强教育管理,做好心理辅导,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重不脱不漏,不再重新犯罪。自20XX年以来,我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5名,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3名。(二)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基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我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积极参与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由于村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村民之间往往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既然他们来到了我们司法所,我们就不能因为矛盾纠纷的轻重缓急而有所懈怠。要把他们的纠纷像一块石头一样放在心里,不调解好,不落地。自20XX年以来,我共参与调处了40起左右的矛盾纠纷,其中达成书面协议的有34起。(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是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制度。自20XX 以来,我共接待司法所群众来访20余次,并且参与了司法所承办调处了16起法律援助案件,得到了辖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四)做好日常报表上报工作。从20XX年起,基层司法所共5项业务报表均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按月、季度、年度定期进行上报,除此之外还要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每月上报共计7项的各类基层民间纠纷调处统计表的电子版报表,在日常的工作中我都能按照管理区司法局要求,每月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及时收集各项数据,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 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 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 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 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 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 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 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当探望给子女的身心会造成损害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根据司法实践,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 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当然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根据上海高院的本意见,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能单独以起诉的方式来确定,只需在执行阶段性由执行庭的法院裁定。所以据此,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制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执行庭法官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执行庭的法官来裁定确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司法局年度工作总结范文(完美版)

司法局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司法局年度工作总结【一】 今年以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围绕一个中心,瞄准两个目标,突出三个重点,做好四项工程”的要求,运用新思维,落实新举措,打出新品牌,不断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法治射阳、平安射阳、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法制宣传力度空前 始终坚持注重以新载体、新方式和新思维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通过了“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 一是阵地建设得到加强。今年我们打造了后羿法治公园、新射中法治长廊、晨光路法治文化长廊、兴阳花苑法治社区、体育场法治文化走廊等,同时还投入30多万元新建了led法治电子显示屏,每天滚动播放法治动漫和法律法规达16小时以上,各镇区也都相应建立了各有特色的法制文化宣传载体,四明镇十里法治长廊、新坍镇法治公园等都进一步夯实了我县普法阵地,今年在法制宣传中共投入资金达110多万元,为历史之最。 二是普法形式层出不穷。以“每周一法”为引领,除农家书屋、农民画、农民书法和农村谚语进行普法,我们今年还专门成立了“XX 县法治文化艺术团”,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快板、歌舞等深入农

村进行普法,目前共开展法治文艺下乡120多场次,受众面达50000多人次;成立了法治电影播放队,每周一次深入农村播放法治电影,已经播放法治电影80多场次,受众面达42000多人次;开通了“射阳司法官方微博”,每天发布法律法规,并将中央台12套法治节目等链接到网站,做到图、文、声同步开展。同时,老年普法宣传队、qq 普法漂流瓶、法治雨伞、政法大讲堂和法治视频观后感等都成为我县普法新载体,移动普法平台今年发送法制短信达90多万条。 三是普法影响不断扩大。为了将射阳特色普法向外推广,我们注重发挥网络、报刊、广播、电台等作用,在各类报刊和新闻媒体上大力宣传我县的普法工作,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普法文章20多篇,《如何使法制宣传做到全覆盖》一文获得论文一等奖,撰写了《浅析如何加强苏北农村普法》等法制宣传调研文章3篇,5月27日,还在《江苏法制报》开辟专版,全面介绍我县特色普法工作,扩大了我县普法的影响力。 二、社矫安帮规范运作 1-11月,全县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58名,其中缓刑634 人,假释115人,暂予监外执行26 人;共接受社区服刑人员340 人,解矫463人;办理调查评估函件35人次,个别训诫117人,警告处分46人,收监执行4 人。监管好这些人员,是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环节。 一是严格监控管理。目前,除特困户外,我县共有定位手机718部,手机定位管理率100%,我局还为每位社工配备了政务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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