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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建设工程“机组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质量总体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资、控股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受托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3 规定和程序

3.1 建设工程质量方针:以安全文明施工为基础,以质量控制为核心,预防为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3.2 质量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3.2.1 遵照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法规。

3.2.2严格按国家和部颁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和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设备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监造和检验。

3.2.3认真执行原电力部(国电公司)发布的《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与《火电工程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3.2.4 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调试管理手册》、《----投资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投资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大纲》。3.2.5 持续推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3.2.6抓质量预控,坚持全过程监控,把质量问题和缺陷消灭在萌芽中。

3.2.7 严格遵守工艺规范和批准的作业指导书,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严格把好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关。

3.3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1

3.3.1CPIYW-08-11《集团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附件一中所列的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检查验收规程、规范、标准的文件。

3.3.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全篇现行版)》、《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全篇现行版)》、《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09)》、----内规[2008]41号文《----投资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及应时更新的版本。

3.3.3 各施工承包合同、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备供货商提供的图纸、资料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及工程管理程序、制度、细则。3.4 建设工程质量目标

3.4.1 工程建设确保机组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3.4.2 工程建设质量总评分≥90分,所有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主体单位工程优良,建筑单位工程优良率≥85%,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95%;机组调试的质量检验分项合格率100%;机组试运的质量检验整体优良率>95%。

3.4.3 主要“阶段质量”一次成功,受监焊口一次合格率≥95%。

3.4.4 实现“七个一次成功”的总目标,分别为:厂用电受电、锅炉本体水压、汽机扣盖、锅炉点火、汽机冲转、并网和168h 满负荷试运。

3.4.5 以商业运行标准进入168h满负荷试运,期间主要仪表投入率100%,保护投入率100%,自动投入率100%;汽水品质分阶段100%合格,机组真空严密性试验值<0. 3kPa/min,发电机漏氢量<10NM3/d,机组最大轴振<76μm。

3.4.6 工程主要技经指标、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和“----内规 [2008]41号文《----投资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考核标准。

3.4.7 机组移交后第一年平均等效可用系数≥90%。

3.4.8建设过程中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4.9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机组容量、设计性能指

标进行及时的调整和细化。

3.5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3.5.1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设备监造、工程施工、调试、整套启动试运及168h满负荷试运等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

3.5.2建设单位和参建的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应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实施科学的全过程管理,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3.5.3 设计质量控制

3.5.3.1设计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基础上,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减少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优化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3.5.3.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质量的监督,组织设计评审和交底,坚持施工图会审制度和图纸审查过程;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需进行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项目,必须履行会签、审批程序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会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监理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3.5.3.3 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设计监理工作。

3.5.4 设备质量控制

3.5.

4.1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择优选择设备供应商。

3.5.

4.2 设备监造单位应严格按照监造大纲、监造实施计划、监造设备清单及设备监造项目表进行设备监造活动。

3.5.

4.3 设备监造可采用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停工待检、日常巡检四种方式,通过设备监造使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设备的质量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设备出厂。3.

5.4.4在设备制造厂检验、开箱检验、品质检验等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照质量标准予以落实和解决。

3.5.5计量器具和特殊工种人员控制

3.5.5.1 按规定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使用,保证施工计量器具与检验计量器具分开。

3.5.5.2 计量器具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同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3.5.5.3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5.6 工程材料质量控制

3.5.6.1 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认可方可使用。

3.5.6.2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等,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并经监理复核,复核不合格或不具备上述两项证明的材料不得使用。

3.5.6.3 用于重要结构并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二次灌浆用砂浆、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的配制,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试配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5.6.4 未经试验或无技术鉴定书的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不得在工程上应用。

3.5.6.5 材料质量抽样、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现行有关规程要求。

3.5.7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5.7.1 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质量预控和施工验评标准要求,编制所承担项目的质量检验计划,明确质量标准和验评范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见证点(W点)、停检点(H点)、旁站点(S点),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

3.5.7.2 施工承包商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开工申请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审批开工报告时应确认该单位工程设计已交底、图纸已会审、施工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质量检验计划(包括各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已完成,并已经过会签、施工机具已到位,原材料或设备已检验,以及质量、安全、文明等施工保证措施已落实,才能签发开工令。

3.5.7.3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控制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即施工操作者、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确保每道工序质量合格;施工承包商的质检部门应监督、检查其质检人员的到位、检测以及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3.5.7.4 监理应及时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控制,对实施人员、组织机构、施工设备、材料、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检验手段等进行监督控制,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导则的要求。

3.5.7.5 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核准不能覆盖,如已覆盖的应揭开后,重新核准。一般隐蔽工程项目有:

a) 钢筋工程项目;

b) 地下基础工程;

c) 地下管系、电气接地及其防腐工程;

d) 建筑工程的防水工程和地下结构的防水、防腐工程;

e) 汽、水、油、烟、风等管道内部清理后检查;

f) 设备、容器清理后封闭前内部质量检查;

g) 埋入设备、结构内部、保温前、防腐前的外观及焊接工程质量检查。

3.5.7.6 施工承包商应做好多工种施工交接质量把关工作,未经有关单位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序,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3.5.7.7 施工承包商按其质量检验计划检验各道工序符合“标准”的程度,并及时完成质量控制点的见证和签证。对各工序质量检验实施“三级检验制度”即:班组自检、工地复检、施工承包商验收。

3.5.7.8 施工承包商“三级检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按已审定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并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范围以及实体质量进行以监理为主的四级验收签证。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证后,施工承包商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五级检查验收项目应有建设单位参加。

3.5.7.9 施工承包商应认真贯彻《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严格施工工艺,积极开展治理质量通病活动,组织各专业找

出以往工程的不足或分析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随着工程的进展逐项落实计划。应确定治理项目,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施、有检查、有总结地开展活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一起参加活动,共同治理质量通病。

3.5.7.10 施工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个阶段进行。质量等级按《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以最后一级评定的等级为准。凡检验后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项目,不予签证、不算完工,必须进行返工或修补等处理。凡经修补后符合标准的项目,可评为合格,但不能评为优良。执行设计文件、制造厂技术标准等属于《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标准的检验项目,凡达到规定标准的,可评为合格(不评优良),但不影响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3.5.7.11 施工承包商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要制订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对已完工程的破坏和表面的污染。

3.5.7.12 施工承包商必须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和试验人员,组建检验和试验系统,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并配置相应的检测、试验设备。

3.5.7.13 施工承包商按工程质量监督站制订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制订其质量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质量工作,使工程的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在工程重要阶段和重要项目的开始时,按原国电公司的质监典型大纲要求接受各阶段质监检查,保证一次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并完成整改工作。

3.5.7.14 对现场所发生的与设计、施工有关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承包商应一起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的处理。

3.5.7.15 施工承包商对所承担的工程,不论是否经过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质量验收,对所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均应负全责,不能以已经验收签证为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推迟总进度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最终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隐患。

3.5.7.16 严格执行质量否决制度。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质量

签证,作为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拒付进度款,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5.7.17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发出纠正通知,促使相关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当发现有严重损害质量或多次纠正均无效的情况时,有权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发出警告或停工令。

3.5.8 调试阶段质量控制

3.5.8.1 由调试单位编制调试质量控制计划以及分系统、整套启动调试大纲、措施、方案。审核调试质量检验计划,确定分系统、分部和整套启动调试项目和质检项目,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3.5.8.2 在调试过程中针对启动试运燃油量、真空严密性、发电机氢系统漏氢量、锅炉最低稳燃负荷、机组振动、空预器漏风率、试运期间汽水品质平均合格率、试运期间强迫停机率、供电煤耗、补水率等十项重点考核指标,应制定相应的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3.5.8.3 机组调试质量必须达到部颁《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9)》优良标准。机组技术指标达到----内规[2008]41号文《----投资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的要求,主要参数达到设计值,系统投入完整,机组运行稳定。

3.5.9 机组性能考核试验阶段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机组性能考核试验,性能质量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题分析会议,督促制造商整改或向制造商索赔,保证机组各项性能高质量地投入生产。

3.6质量事故处理

3.6.1 质量事故的范围

在工程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造成永久性缺陷,影响使用功能、使用寿命;或导致安全事故;或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设备制造、调整试验、运行操作)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

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均属施工质量事故。

3.6.2 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对工程的使用功能、使用寿命、对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火电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重大、普通、记录”三类质量事故。

3.6.2.1 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 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b) 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c)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严重影响设备或系统的使用功能;

d) 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08]39号文)。

3.6.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3.6.2.3记录质量事故

未达到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3.6.3 发生质量事故当事方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程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简要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 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中说明。

3.6.4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的参建单位和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3.6.5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6.5.1 记录事故由承包商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报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3.6.5.2 普通事故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6.5.3 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由集团公司工程部组织或委托----或建设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集团公司工程部批准后实施。

3.6.5.4 各单位要制定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并对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全部文字、声、像资料予以保存并在竣工资料中移交归档。

3.6.5.5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3.6.5.6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6.5.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建设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7 考核

3.7.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奖罚考核办法,对参加工程建设各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奖罚办法。

3.7.2 建设单位要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实行质量保留金制度。

3.7.3 集团公司、----对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考核。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建设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3.7.4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到----、集团公司“说清楚”。----将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 职责

4.1 ----工程建设部

4.1.1 负责本细则在工程现场落实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4.1.2 监督、检查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4.2建设单位

4.2.1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者,负责管理工程建设各过程的质量,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4.2.2 负责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政府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阶段及重大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2.3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要求各参建单位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2.4 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组织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进行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提出调查报告;配合有关单位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5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和上报。

4.3 实行委托建设管理的项目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按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合同履行职责,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大纲,定期提交质量工作报告。

4.4实行委托建设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控制和考核,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5 持续改善

遵照《制度管理规则》(ZGDL-17-01-01/G)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见附录2。

6 定义与缩略语

6.1 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和项目筹备建设单位的通称。

7 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 ----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7.2 ----投资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7.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8 附录

附录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流程图

附录2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附录2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与规划、设计、采办、施工质量管理要求,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独资、控股、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M-01-01,2011,总公司。 4 释义 4.1 第三方检验机构 指由项目组聘请的具有资质和诚信、经验的公司以及其他机构,依照标准、规范等要求帮助项目组进行设计文件、设备、材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等质量检验、检测的机构,包括上游项目聘请的船级社、项目聘请的监理、专业的设备、材料质检机构等等。 4.2 QA/QC 指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的英文缩写。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一把手

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2 公司工程建设部 5.2.1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支持与服务; 5.2.2 建立、制订、修改和完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程序; 5.2.3 审批报送的《项目实施策略》(PSP)等工程项目管理文件,审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的质量情况,向公司/项目组提出建议,在必要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5.2.4 协调或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的质量问题; 5.2.5 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5.3 工程项目公司 5.3.1 负责建立本公司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标准的认证; 5.3.2 编制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划; 5.3.3 向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选派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 5.3.4 监督、支持和协调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3.5 依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部定期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3.6 及时总结本公司内部质量管理经验。 5.4 项目组 5.4.1 依照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实施全面的项目质量管理; 5.4.2 组织编制本项目质量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保 证、控制措施; 5.4.3 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4.4 及时分析、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5.4.5 协调第三方检验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文件规定

质量及安全管理文件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建企”的方针,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编制依据 1、《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电工程施工规范》。 3、施工图纸、设计规定,业主的技术要求。 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第三条质量创优目标 1、以工程整体创优为目标,坚持精心组织、精心施工、规范操作、粗活细作、细活精做、工序监控一次成优,单位工程出精品,标段工程创优质,配合各电站争创省部优的质量目标。使整体工程质量达到新水平。 2、各项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优良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交合格 率100%,优良率站前工程95%以上。 第四条质量承诺 承诺在施工中消灭一般质量事故,杜绝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章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领导,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指挥部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以指挥长李兰勤为组长、以总工程师陈孟喆、副总工程师付学堂为副组长、指挥部各相关部门部长为成员,安质施技部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指导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的责任 1、指挥长的质量责任: (1)、指挥长对本指挥部工程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带领全体参建人员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质量政策法规和业主的技术质量要求。(2)、组织制定本指挥部的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制定各阶段和各单项工程规划。 (3)、组织质量检查,开展创优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开展QC 小组活动。 (4)、组织均衡生产,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2、总工程师(副组长)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三章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 )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

附件1: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工程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审定和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本部。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规定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两级。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加强过程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或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办公、厂房、住宅及配套用房等各类用途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类项目,按照**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运营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类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总体开发建设计划、营运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发

包模式等内容),以及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移交等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产业类建设项目(项目用于*研生产,含产业园区)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 法律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重大风险管控和法律事务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在廉政建设、效能监察、信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企业应依据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承担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通称业主方或甲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制定招投标管理、预决算管理、变更洽商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企业内部有建筑、结构、水暖、电气、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6人的,可自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与任务,保证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本工程特点,在各参建单位充分酝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订本管理细则。 本管理细则参照了监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如有与上述法律、规范相抵触,则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届时,本管理细则将作为参考,如没有抵触,则在兼顾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该细则为主。 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请各参建单位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履行本管理细则。 为了更好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使工程建设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监理规范及宿迁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主要控制范围是指实体控制质量,软件资料见资料管理规定。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专职质检员、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应配备齐全并应持证上岗。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的变动应及时通知监理,并经监理部门认可后,方允许人员的变更。 (三)、工程施工时,相关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应在岗指挥,项目经理脱岗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委托授权相关人员暂时代替,避免工程无指挥人员施工。 (五)、工程建设中,严格遵照验收检查程序要求,提前进行三检和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工序报验。 (六)、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及时检测并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禁止用于本建设。 (七)、工程关键部位(如现浇主体、防水施工部位)施工时,技术人员、各班组人员不得脱岗,无人管理的工程质量等级不予确定。 (八)、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除遵照三检、专职检,还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合格后由出具总结报告,并由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然后方可申报监理验收。 (九)、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禁止下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项目部对其建设工程应纳入正常管理,包括软件资料,实体检查、质量控制、等级认定等。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现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建议取消施工资格。

电力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电力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⑴在具体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应根据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规定,遵循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和标准,按照公司在历次220kV送电线路工程施工中的经验和总结,进一步做好施工质量管理策划工作,以更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⑵材料、设备和加工件的质量控制 ①自购材料 a、工程材料合格证或检验报告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设计技术要求,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在现场加工预制件,必须首先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严格按图加工制作。 b、工程用的商品混泥土的生产厂家及品牌品种须经中国商混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通过,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认可。 c、工程中使用的混泥土、钢筋等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的规定抽样或制备送至经省建委批准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确保使用合格的成品材料、设备,并保证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与送检样品一致。 d、项目经理部及时将自购材料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副本提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备案。 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 a材料在出厂前的各项理化试验和外观检查必须项目齐全,指标达到规范要求,否则,不得出厂发货。 b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供应的铁塔、导线、地线、绝缘子等材料进行严格控制,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到货的材料进行清点、检验,并填写物资部门制定的到货检验表格,不合格者作退货或返工处理。 c铁塔在运抵中心材料站后,由厂家派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和我方人员一起对到货进行清点,厂家按确认的缺件补齐,如再发生数量短少,由项目经理部自费订货补齐。 d导线线股直径超出国家标准范围,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制造厂家协商解决。按规定回收、保管并完好移交空导线盘。 e在安装过程中发现材料质量缺陷,认真作好记录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项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目标推进计划,工程建设部及合同技术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拟定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工程建设部现场代表、合同技术部预算员(造价员)及技术员构成。并指定现场代表为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组长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小组不限于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自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全过程跟踪管控。并接受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监督和领导。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项目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一)制定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代表公司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接受公司年度考核。 (二)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三)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小组成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按公司流程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审签手续,下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指令,传达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指示和精神。 (五)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通报及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六)化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稳定性因素,掌握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报告并力所能及地做好思想稳定、规劝工作。发生不稳定性问题主动参与处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 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 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目录 一、技术管理制度 1、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3、技术交底制度……………………………………………………… 4、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6、技术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7、材料计划管理制度………………………………………………… 8、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9、技术总结制度……………………………………………………… 10、试验管理制度……………………………………………………… 11、测量管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3、干燥箱使用及注意事项…………………………………………… 14、振动台使用、维修规程…………………………………………… 15、标准养护箱使用、保养规程……………………………………… 16、压力机试验操作规程……………………………………………… 二、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2、样板先行制度……………………………………………………… 3、质量检查制度……………………………………………………… 4、主要分项工程重点检验制度……………………………………… 5、质量评定制度……………………………………………………… 6、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7、质量优劣奖罚制度 (49) 三、进度管理制度 1、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四、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2、项目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3、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4、贯标资料管理规定………………………………………………… 5、竣工资料…………………………………………………………… 6、文件、资料保密规定……………………………………………… 五、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施工现场场容管理制度…………………………………………… 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现场环保、环卫制度……………………………………………… 5、施工现场检查、考核与奖惩制度……………………………… 6、作业层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

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通病典型缺陷防治

火电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与典型缺陷防治措施 认真执行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5年颁布的《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认真编制防治质量通病的措施,建设、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这些措施,并严格监督其实施。 1、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电建质监[2004]18号,并签订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任务书》,消除《规定》中明确的“二裂缝”(墙体裂缝与现浇楼板裂缝)与“四渗漏”(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与屋面渗漏)。具体措施见该规定。 (2)消除回填土下沉质量通病控制要点 ①严格控制回填土选用的土料和土的取土含水率。 ②填方必须分层铺土和压实,控制土的虚铺厚度。 ③不许在含水率过大的腐殖土、亚粘土、泥炭上、淤泥等原状土上填方。 ④填方前当基底呈现橡皮土应进行处理:翻晒。晾干后进行夯实或换土。 (3)消除混凝土质量通病控制要点 ①大体积混凝士温度裂缝。 ②蜂窝、麻面、露筋。 ③墙、柱底部烂脖跟。 ④现浇砼上下施工缝接头处涨模。 (4)消除地下变形缝(埋入式止水带)渗漏质量通病控制要点 ①止水带(片)完好无损,规格、型号。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②埋设位置固定牢固程度。 ③钢筋密集区域处的混凝土浇筑和控制粗骨料粒径。 ④止水带周围混凝土仔细振捣。 (5)消除砌筑砂浆的质量通病控制要点 ①严格执行施工配合比,保证砂浆搅拌时间。 ②改善砂浆和易性。 ③严禁干砖上墙和减少外墙渗漏点。 (6)零米沟道盖板保证其齐全、平整、美观措施。 (7)保证面砖、地砖接缝平直,不空鼓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公司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司及矿的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江铜集团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限额以上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总投资在20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项目。 (二)限额以下项目:除限额以上项目之外的项目(不含维修项目、成本性支出项目)。 (三)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指由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与设备部组成的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与设备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建设工程主管副总经理。 (四)重大设计变更: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改变建筑地点、工艺方案、工艺流程以及设计需要的试验参数

等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五)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六)建设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所需建筑物、构筑物所提供占用的土地。 (七)重大合同指涉及以下合同,如与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冲突的,以合同管理规定为准。 1、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引进和转让; 2、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3、生产材料、备件采购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采用公司法律事务所制度或确认的标准合同范本或合同框架文本; 4、设备委外维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5、技术、服务、勘探开发合同(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6、其它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7、其他根据公司有关会议或公司领导要求,需要审查的合同。 (八)垄断性行业:是指自来水、电力、公交、烟草、石油、天然气、电信、铁路运输和银行等行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管理与设备部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针对项目自身特点,为了规范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创优质工程,降低工程成本,获取最佳效益,根据国家、公司、省武英高速公路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武英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施工作业队。 3、质量目标 分享工程合格率100%,95%以上分享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确保部优,争创国优,努力实现精品工程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 4.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以质检工程师、技术科各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为组员的自检体系组织机构,负责全线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检查,对每个分项工程、每个工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遂级申报检查、监督,不经质检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框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4.2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和特点,以质量目标为宗旨,以I S O9002标准为指南,遵循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质量职责,正确合理地分配质量体系要素,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见图、表。

质量保证体系图

质量体系要素分配表 注:“▲”为主要职能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 5、职责 5.1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有工程的施工质量全权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统一领导,对保证施工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对职工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创优工程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前言 编制项目管理手册,是为了使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更加有序、高效,是各项目办现场日常管理的工作指引。为达到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打造精品工程,使参建各方获得相应利益的目标而服务。为了项目总目标的达成,我们必须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首先从项目办内部管理做起,加强对建筑规范的系统学习和研究,养成学规范、用规范的良好习惯,按规范行使职责,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有序整合后再落实到对各施工单位的管理中,这种管理模式可称为一体化项目管理模式。就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整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同时有效保证各参建方的利益,使各方的施工管理水平逐步提升,达到共赢的结果。这就要求参建各方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思想、团结一致,一起努力。 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参建各方坚持不懈的严格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听取各方建议,进行分析、总结、修正与完善。 参建各方现场管理人员作为制度执行的主体,应严格按照管理手册进行管理,共同为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努力。

1、项目办部门职责 1.1 项目前期: (1)、项目现场踏勘,考察选定勘察单位及组织勘察单位进场。 (2)、考察施工单位,给出意见。并参与施工合同起草编制。 (3)、负责编制项目前期施工进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4)、组织编制项目前期管理方案,并负责落实。 (5)、配合项目工程前期的报批报建工作。 1.2 项目质量管理: (1)、针对工程特点编制项目管理方案,明确项目办人员岗位职责。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施工方案。 (3)、负责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检验与见证取样、送检。 (4)、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检查,控制工序质量。 (5)、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签发砼浇筑令。 (6)、负责质量通病的预防和消除。 (7)、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记录、分析、总结。 (8)、组织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1.3 项目现场技术管理: (1)、熟悉掌握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工作。 (2)、负责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过关,随时有倾倒或垮塌的危险,那么这种建设工程就是不合格的。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这方面,我国是有专门的条例的,下面就让律伴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三通建筑工程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行为,明确技术质量管理责任,促进三通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是规范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工程技术质量工作行为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三通建筑工程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及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 体系构成 3.1建立以三通建筑工程公司和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及其所属各部室为主线的多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公司、总部(室)质量职责。第一级:建立以三通建筑工程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技术质量管理委员会;第二级:三通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总部;第三级:各职能公司、总部(室)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3.2工作界面划分 3.2.1三通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为公司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全面技术质量管理领导工作。 3.2.2技术质量总部负责三通建筑工程公司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要加强各质量责任主体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职能公司、总部(室)配合技术质量总部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3.2.3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经理为其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合技术质量总部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4 管理职责 4.1总经理职责 4.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制度。 4.1.2批准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决策质量管理重大事项。 4.2 副总经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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