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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研究

浅谈如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为贯彻落实全国、四川省、成都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抓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

题的专项治理工作,下面,就如何搞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浅谈三点看法。

一、关于治理工作的思路脉络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属性。一是主体多元。既有承包商、开发商、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又有行使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还有招标代理、土地评估、房地产

经纪等大量的中介组织,还涉及到被征地、被拆迁的群众,从事建

筑业的农民工,等等。二是环节繁多。从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到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质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再到施工、监理、工程

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等,头绪纷繁。三是关系复杂。既有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政府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四是利益集中。从一定意义上说,工程项目就是利益

的载体,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因此,既要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时刻警惕不法分子试图谋取非法利益。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

依法治国方略正在实施,公共权力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在这个大背景下,工程建设具有的特点和属性,决定了这个领域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有些还相当突出。应该说,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由来

已久,解决问题的努力也一直没有停止过。我市的情况也是如此,

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怎样根据中央、省里的精神,结合实际、现状来推进这项工作,值得我们各个部门深入研究与积极探索。而就全

局来说,首要的就是明晰开展这项工作的思路脉络。这是前提,也

是推进这项工作的基础。

第一,在思想认识上,必须始终统一到中央、省里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首要的是,要认真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排查工作,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既要克服自查自纠难于查出问题、起不到

作用的“无用”思想,又要克服怕自查自纠找出问题会受到严厉处罚的“畏惧”思想。要通过自查自纠切实达到自我认识、自我完善、自

我提高,从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的目的。

第二,在指导思想上,务必始终扭住服务大局这条主轴。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向好,但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很多,形势仍然复杂严峻。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仍然是当

前的首要任务、大局工作。随着各项重点工程项目全面推进,工程

建设领域面临的腐败风险,以及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峻。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就必须紧紧围绕扩大内需、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中心任务这条主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资金使用等的规范有序,促进从中央到地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得到贯彻落实。这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轴,是专项治理的方向,不能偏离。

第三,在整体思路上,务必始终扭住“重在建设、有效治理、严厉惩处”这条基本原则。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建立健全完善惩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样具有长期性、复

杂性和艰巨性。集中开展治理,是阶段性的,而日常管理工作是长

期的,涉及到规划、土地、工程、监理、审批等系列部位和环节,为此,要把“重在建设、有效治理、严厉惩处”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

始终,并以此作为基本原则,要用创新的思路来创造性开展这项工作,通过治理,研究出台一批管用的监管制度办法。把集中专项治

理与切实有效地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突出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与建立健全具有刚性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系统防范、综合治理与严厉惩处结合起来,做到三管齐下,互促互动,整体推进,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第四,在工作重点上,务必始终摁住关键部位与关节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短、领域宽、任务重。这就要求我们始终

扭住关键部位、扭住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紧抓不放,并以此作为主攻点、突破点,从而实现工作的整体推进。一是在政策法规的把握上。要严格以中央选编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为把握好政策法规的尺度,必须以系统为单位,集中组织一次政策法规培训。二是在阶段的把握上。既要做到有所侧重,但又不能

截然分开;既要做到有重点、有结合,又要做到有分工、有配合,尤

其要将推进制度建设、查办案件、强化行政监管、健全市场机制等

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始终。三是在方法步骤上。各个时期各个阶段都要明确治理的重点、工作进度、工作方式和时间要求,扎实

有序地落实好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四是在排查的范围和重点上。排查过程中,务必做到既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又要保证一定的覆盖面;既要查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要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个项目、逐个环节地排查,摸清底数,找准症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排查制度,做到问题查

找不清楚的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的不放过,问题解决不到位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得力的不放过,扎扎实实地搞好治理工作。五

是在查办的重点上。中央的《意见》已作了明确规定,我们一定要根据中央、省里的精神,紧紧扣住我们都江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六是在机制制度的建设上。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为什么易发多发,不少腐败问题为什么屡纠屡犯,这与存在的土壤有关,与改革不到位有关,但最根

本的还是与机制制度滞后有关。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一定要把机制制度建设融入到工程建设领域各个环节之中去,以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权力制约为重点,针对自查自纠和检查中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剖析根源,形成一整套便利、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关于如何持续深化问题。

第一,要持续提升行之有效的做法。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治理,不是现在才开始的工作,是多年来开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不少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在惩治方面,坚持严厉查处了一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在预防方面,建立一批源头治理制度,特别

是在全面推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中介组织等工作中,探出了不少好的做法、经验、制度、规定。这些行之有效的惩防并举的做法和经验,要以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在持续中不断提升、深化,并应用到专项治理工作之中去,以使这项工作早

见成果、见大成效。

第二,要持续破解一些突出问题。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列举了六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

出的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建设,

谋取私利、索贿受贿。二是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资质挂

靠或转包、违法分包现象还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存在。三是行政监

管不到位,把关不严。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受理

的来信来访问题未及时处理,甚至以没时间、人手紧为由直接把信访件转至招标代理公司和业主单位,叫招标代理公司和业主单位去调查,并根据他们的调查结论来处理信访件。四是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纪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力。现在投标人不诚信,提

供虚假文件、证明,骗取中标,投标人刚被处罚,又在另一起工程建设招标中中标的现象屡见不鲜。等等。像这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我们都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

认真排查、剖析根源,探索路子、拓展路径,有的放矢、破解难题,

切实使专项治理工作能够把上级的精神与龙岩实际很好的紧密结

合起来,以取得实实在在之成效。

三、关于专项治理的结合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如何更好的切入,也就是如何与其它工作更加有机有效地结合起来,要切实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要把专项治理与服务、保障和促进发展结合起来。专项治理的目的就是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开展专项治理,要紧

紧与这些关系发展大局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要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公共权力规范运行、市场机制健全完善、中

介组织诚信经营,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要把坚决惩治与有效预防结合起来。我们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完善惩防体系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注重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惩治于已然、又防患于未然。一方面,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仍处于易发多发期,惩治这一手必须抓得紧而又紧,特别是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工

程建设的行为以及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和虚假招标、围

标串标、违法分包的案件,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等

侵害公众利益的案件,深挖细查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一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另一方面,要加大预防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惩治是前提,但问题的根本

解决,还要靠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着力消除腐败分子以权谋私的

机会,消除不法分子投机钻营的条件。否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

题纠而复生、查不胜查的状况就难以扭转,监管工作就只能处于被

动局面。特别是各级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

建设项目程序、招投标活动、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和工

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努力铲除

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和条件,努力创造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从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

第三,要把组织协调与各负其责结合起来。工程建设点多面广,涉及许多监管部门。按照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并根据进程适

时组织督查。要加大情况交流和指导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应

编辑一期简讯,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上报有关做法和情况。有关职能

部门特别是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别是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

主要领导要做到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

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全面抓,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

作局面,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事关大局,意义重大,任务

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

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政府廉政

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务求实效,确保

圆满完成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市

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据红网长沙12月27日报道(潇湘晨报记者倪志刚龙源)去年7月起,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近日,省纪委通报了工程建设领域

10起典型案件。

第一类: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案件一:2006年至2008年,常德市水利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周栋民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在水利等项目中承揽业务,本人及其家属多次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常德市纪委先后查处了周栋民等7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案件二:2007年至2009年,文铁军在担任株洲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企业扩产环

境影响评价的机会,收受有关企业贿赂,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在监管企业、关联企业入股和获取高额分红。今年9月,文铁军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类:工程招投标违规

案件一:今年6月28日,长沙芙蓉区生态新城一号安置小区第二标段建设工程在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开评标,项目共有6家投标单位入围。评标委员会发现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大量雷同,评标委员会经集体研究,以围标串标否决了两家的投标文件。经查,被确认为围标串标。

案件二:2009年9月,资兴至五里牌公路资兴段新建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个别投标人在资五

公路2标段招投标中非法协议合作围标、串标,通过向专家评委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后中标。经查,该案共涉及违法违纪人员10人,其中国家公职人员6人,工程承建商3人。

第三类: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问题

案件一:2009年9月10日,永州市零陵区向家亭污水处理厂纳污干管工程潇湘码头至东风大桥

段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致两人死亡。经查,事故中永州市水质净化中心、永州市环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工程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手续的情况下盲目开工。永州市水质净化中心主任、永州市环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邓岳屏等人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湖南永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吊销丙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案件二:新化县游家至余庆公路工程项目,2007年8月建成通车,2007年10月局部出现建设质量事故。经认定,该公路裂缝面积4622.5平方米,多处出现大面积坑槽、沉陷、翻浆、面层与基层

剥离。2009年7月,娄底市公路管理局、新化县监察局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类:违规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案件一:2007年初,岳阳市规划局南湖分局审批“湖光山色”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由于有

关人员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导致审批项目容积率达到5.65,造成项目建筑密度大。岳阳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市国土部门追缴了该项目容积率调整和变更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450多万元,责成规划部门对开发商违规加层和移线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案件二:2008年12月初,怀化市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

自开工修建鑫都商务大厦并超出规划审批7层修建12层,超建5层,超原规划审批面积约4077.4平

方米。怀化市纪委、监察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后,分别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案件三:2007年,衡阳市政府交由市雁城公司开发的“汕林大厦”项目工程涉及13.9亩土地,

两栋28层商品房,2栋安置楼。由于机关干部与私营老板勾结并收受贿赂,通过虚拟1950万元债务、伪造雁城公司转让“汕林大厦”项目给个人的《授权书》,以法律形式将此国有项目变更给了个体老板。

个体老板在拆迁过程中为了达到迅速开发、谋取巨额利润的目的,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指使社会闲杂人员深夜将正在熟睡的居民强行拉至10里外的远郊,同时用推土机将两栋民房夷为平地。市纪委牵头,组织公安、检察等部门对该案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原副庭长黄文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衡阳市公证处办证一科原科长阳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给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黄光前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执行局执行员舒国强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四:2005年,湘潭市双马工业园原管委会主任黄洪武先后在双马工业园区低价购得20多亩地。2006年,黄以总地款254万元的价格出让14亩地给急需用地的凤凰编织公司,获得非法利益

174万元。湘潭市纪委给予黄洪武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黎仕娜9:52:17

浅谈纪检监察机关如何防治项目建设腐败问题

(2007年2月13日10:04)

浅谈纪检监察机关如何防治项目建设腐败问题

项目建设支撑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但项目建设中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项目建设的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先进性建设,切实转变观念,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腐败的危害性,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遏制项目建设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参与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的纪律规定

各类项目建设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重大事项,目前,国家尽管有一些有关政府项目的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法规、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往往是滞后的,政府部门实施项目建设的业主方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开展招投标工作,存在着个别公司手握几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或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因此,有效地遏制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行为,需要“标本兼治”,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的纪律规定,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实行集体决策制,同时设立由纪检、审计、单位职工代表组成的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廉政监督,对申报立项、招标、决算等同时呈报有关会议记录。二是要求增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严格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防止串标、围标行为的发生,设立招标现场应有监控录像,所有行动受监控,细化招标工作流程,标书当场拆封,所有人都能看到,专家也搞不了腐败,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坚决制止规避招标和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行为。三是要求凡政府投资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技术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公路交通、农业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都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上述工程在上级或本级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15日内,由建设单位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工程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地点、批准文号等相关资料,以及建设单位还要报送招标组织情况,包括标底编制人员、招标结果、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质检、监理单位等情况。四是实行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单位投资和竣工验收后,资金支出及项目完成情况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五是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原始票据交财政部门核销后再进行结算。六是处罚制度,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及时移交,对违纪企业报有关部门吊销执照。

二、完善项目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协调机制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在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征用、物资采购等领域还没有得到彻底的遏制。针对项目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纪检监察机关力量又相对不足的现状,要完善项目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协调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城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重要执法监察工作的决策和调度,提出执法监察工作的立项报批、情况分析和人员力量组合,以及具体方法、步骤和意见,协调处理涉及项目建设的重要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要抓住重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想党委、政府之所想,急党委、政府之所急,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为本地区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主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受理对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的投诉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随意进行项目发包、擅自变更设计、抬高项目造价从中牟利等问题,要当即发出整改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注意发现腐败问题线索,查处

违纪违法案件。二是加强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几个重点、热点、难点部位,如土地、城建、交通、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实在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联合起来,对各类专项资金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前、使用中的监督,把突击性检查与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实行项目建设行政一把手终身负责制

长期以来,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中,通常设立一个临时机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工程指挥部”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于政府投资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被弱化、管理分散,近年来办理竣工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中,出现了“三超”工程(超标准、超规模、超预算、拖工期)占大部分,超投资最多的竟达数百万元,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大多数与土地、工程和产权交易有关,由此还引发政府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和质量“豆腐渣”现象。项目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和工程质量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例如,某地一所学校因工程欠款,每到新学年开学,就出现校门被老板锁住的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差造成重复建设等恶性循环问题,并造成上访事件。又如某县境内原有20多家建筑企业,现只剩10多家,有些建筑企业被欠款拖垮了。发生工程欠款和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多种原因,有各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现行经济运行体制带来的问题,但主观上是由于某些部门负责人缺乏责任感,随意扩大投资造成的,工程质量不过硬,留下了无穷后患。实行项目建设行政一把手终身负责制,控制新的工程拖欠款,对项目建设,只要出现欠款和工程质量问题,要对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明确规定超预算的审批程序,促使领导干部严把项目质量关,在项目建设中严禁随意增加投入,严格控制超预算投资,量力而行,不得盲目地贪大求多、贪大求洋,超预算投资,盲目增加工程内容,造成新的拖欠,不得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从源头上杜绝项目建设超预算和质量监督,往往由部门的领导拍板定夺,没有评审和论证,没有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批,从而造成大量的欠款及工程质量问题。作为行政一把手还要负责考察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是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

四、建立科学的项目建设效绩考核机制

近年来,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频发,“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建设中,个别干部公然把项目建设当成“肥差”,在价值观念和执政理念上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和堕落,彻底忘

记作为人民公仆的职责,背弃原则作顺水人情,出现了干扰工程招标,干扰工程进料,严重阻碍项目建设进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信息,或者利用职权为他人承包工程、承揽业务,据此接受中介费、服务费,或者索取回扣,收受贿赂,从中牟利,实质上是权力腐败,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纪律的意见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招投标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纪律责任追究办法,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在项目建设搞腐败行为、严重失职渎职的官员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应拟定出台建立科学的项目建设领导干部效绩考核机制,有效地监控“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的决策权和管理权,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向组织部门通报和提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项目建设结果应作为干部考察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项目建设中廉洁自律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行表彰和提拔使用,对不廉洁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及时处理,公开曝光,做到扶正祛邪,正本清源,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建设优良项目,树立良好干部形象”的社会氛围。

黎仕娜9:53:50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加大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力度

黎仕娜9:54:01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一直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去年8月,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这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相应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相应的权力也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找准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工程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规避公开招标。一是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和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投标法》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或工期紧、要求尽早开工等,随意缩短发布时间和控制信息发布范围,使参与者之间信息不对等,形成暗箱操作。三是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自己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采取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巨额保证金等方法,排斥潜在投标人。还有些建设单位存在不认真履行立项、“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律规定的手续,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出现先开工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现象。四是邀请招标。一些工程建设单位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以种种借口强调工程的“特殊性”,想方设法找领导签字或打招呼,规避招标。有的将本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千方百计找理由或弄虚作假进行邀请招标。有的只对主体结构招标,而其他附属设施则直接发包。

(二)投标人、中标企业不诚。一是非法挂靠、围标串标、违法转包的问题十分突出。有些施工企业精力不用在跑市场上,不在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建立关系网,骗取工程项目,利用非法挂靠、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承接到工程后再违法转包给资质低或无施工资质的企业,从中获利。因此,就出现了中标人是甲,工地上干活人是乙的怪现象。二是项目经理、“五大员”变更管理不严。通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的中标企业,真正自己施工的很少,大多是幕后真正的老板通过转包或违法分包,甚至直接将标卖给资质低企业或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从而实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完成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五大员”的变更。所以,中标企业往往会以种种理由提出变更申请,甚至不惜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而一些建设单位对中标企业提出建造师(项目经理)、“五大员”变更申请,不敢坚持原则,而是放任自流,使其最终实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三是中标企业履约不认真。一些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不能认真履行合同约定,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变更造价,为逃避监管,想尽办法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三)“中介不中”。一是有些中介机构的位子摆得不正。中介机构作为建筑市场第三方,本应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因各种原因受到建设单位的制约和投标企业的诱惑,在代理活动中要么体现建设单位的意图,放弃公正、公平的职业操守,要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竞标人泄露招投标秘密,给投标人提供了串标和围标的机会。二是个别代理机构为承揽任务,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有的向建设单位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诸如:保证建设单位中意的投标单位中标等。三是有的因自身业务水平限制,导致招标代理工作失误,编制的招标文件不科学,给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造成损失。四是一些监理单位不能认真履职,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不按要求到岗到位、对工程量变更签证把关不严、对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不到位、以及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差等问题,、从而削弱了监理作用的发挥。

(四)“专家不专”。一是评标不公正。有些评标专家缺乏职业道德,有的在被某些企业或个体老板“公关”后,在评标过程中,有意识夸大或掩盖某个企业的问题,为某个企业打高分或给出不实事求是评语结论,从而导致不公正的评标结果。二是无正当理由废标。少数评标专家为了显示自己是专家,对一些根本不存在实质性不符的问题,仅仅是投标文件制作或投标实际操作中一些瑕疵问题,作废标处理。三是缺乏责任心。在评标过程中,有的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抱着应付的态度,只求尽快评出结果,交差了事;有的甚至发现了疑问或问题,也不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五)监管乏力。一是工程建设项目在同一职能部门内部或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涉及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诸多环节,业务量大、专业性强,一些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监管失职和缺位的问题。二是制度落实仍未完全到位。尽管近年来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环节和岗位,制订了大量的规章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监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敢坚持原则,甚至以权谋私,直接导致了工程建设的监管缺失。

黎仕娜9:54:11

二、工程建设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主观上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不完备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是资本密集,竞争激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程投资越来越大,建设项目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而工程建设市场主要是卖方市场,僧多粥少,面对巨额资金,竞争异常激烈,监管上稍有疏忽和漏洞就会有不法分子钻空子。二是涉及面广,管理环节多。一项工程涉及设计、监理、施工、业主、政府部门等多个层面,涉及立项审批、招投标、验工计价、资金拨付、物资采购、变更设计、竣工验收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每个方面出了问题都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造成影响。三是管理队伍混杂,临时观念强。参建单位依托项目而临时组建,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从各个单位临时抽调,制度尚需健全,管理有待规范。当权力相对集中,领导和操作人员自律意识又不强时,就极易出问题。

(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上存在漏洞。涉及建设工程执法的监督机构,如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筑市场督察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基本上都是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阳光福利及其他许多开支都要靠自收自支解决,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趋利执法,造成监督乏力。加之一些监管人员经不起金钱、利益的诱惑,萌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念头,被施工单位拉笼腐蚀,放弃监管或监管不力,从中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不健全。如在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上,有关法律对串通投标案追诉标准的第一种情形是:“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由于工程尚未开工,无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致使该情形形同虚设。第二种情形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现实中,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都少见,更别说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即使串标企业有过被处罚记录,只需换一家企业挂靠从事串通投标,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正因为工程建设领域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制度缺乏刚性和威慑力,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肆无忌惮地违法违规,甚至出现了团伙化趋向。

(四)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竞争的无序状态。工程建设是高竞争的领域,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规则不成熟,一些企业特别是空壳企业、资质低企业、竞争力小的企业为取得竞争主动权,往往通过请客送礼、回扣、行贿等不正当方式参与竞争,加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无形中助长了市场的无序竞争,造成国家资财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一些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缺乏行业自律,诚信缺失,也是导致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五)少数领导干部权力寻租。少数领导干部私心作怪,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权力寻租,把管辖的部门和单位当作自己的势力范围来经营,谋取私利。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认钱不认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把权力“经营”到极至。由于领导干部腐败带来的负面影响,手下的工作人员也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认为吃了也白吃,不拿白不拿,从而使腐败不断滋生。

三、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主抓手,切实加大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力度

(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形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长效机制。今年4月,赣州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赣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暂行办法》,并召开推行双公示制动员大会,在全市全面推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双公示制度。所谓双公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在其施工阶段和竣工后进行的一种施工监督和项目责任公示制度。一是在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本工程实行双公示制,让每一位潜在投标人均知晓项目开工后将严格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五大员”变更及严格检查到岗到位情况,这样即使围标得逞也难以实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让那些试图围标串标的人知难而退。二是工程项目在建期间,将项目经理、“五大员”、监理人员的身份证、证照号、手机号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同时将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同时,建立一级对一级监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监督体制,即监理监督施工企业,业主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业主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三是工程竣工后,在项目建设地以永久标志碑(或标示牌)形式,将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法人代表及其项目责任人等向社会公示。工程做得好是这些人的荣誉碑,工程做得差就是这些人的耻辱碑。

(二)以推行电子招投标为切入点,不断提高运用科技手段预防腐败工作水平。一是建立投标企业电子数据库。根据《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工程建设“红、黑

名单”制度。“红名单”即预选承包商名录,通过公开招标对每个申请进入本市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审查后录取为预选承包商;“黑名单”即限制投标承包商名录,对预选承包商采取滚动式动态管理,遇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即行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同时列入黑名单。在此基础上,建立投标企业电子数据库,每个入库企业领取一个密钥,免费登录招投标网站,浏览招标公告,直接在网上投标报名、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二是实现网上开标。在开标

时,由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建立“红名单”时就已完成,只需直接从电子数据库调取资料确认资格后,即可开启电子标书。天南海北的投标人,无须多次往返、车马劳顿,只要轻点鼠标,即可参与完成招投标活动。这样不仅使企业商务成本大为降低,还可为招标人、投标人节约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同时也避免投标人与招标人、相关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挤压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时间和空间,不给腐败以可趁之机。三是实现电子评标。根据各类不同招投标项目的专业技术要求、计分标准等,报价得分由计算机依据投标企业电子标书自动生成,杜绝“人情标”。同时运用计算机的统计、分析

对比功能,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完成所有数值的比较、计算,并生成详细的报告,将评标专家从繁杂的数值核对、计算中解放出来,使专家集中精力对报价的构成、合理性等主要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和防止恶意低价抢标、恶意串标、极度不均衡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各方主体能够在规范、统一的平台上完成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交易全部过程。通过电脑硬件、标书制作软件、标书生成文件、标书的关联度等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识别,自动发现参与人是否实施了围标、串标行为,据此直接认定其是否围标、串标。

(三)从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入手,加大工程建设领域问责力度。为切实加大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贯彻落实,赣州市委、市政府出台《赣州市重点领域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公

共权力过程中的“不作为、无作为、乱作为”行为实施严格问责。“问责规定”设定了工程建设中应

被问责的13种情形,内容具体,职责清晰,可操作性强。通过强化问责,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在工

程建设领域的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自觉克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在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制约的同时,注重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赣州市成立由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和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查办协调组,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办案合力,不断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查处促规范,以查处促完善,以查处保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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