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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托产品有那些优势(金华银财富)

投资信托产品有那些优势(金华银财富)

投资信托产品有那些优势

信托投资与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相比有哪些明显的优势呢

第一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被置于受托人名下。财产受托人根据法律和受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不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银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第二点.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人们的合法财产一旦经过法定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关系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务人权利。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三点.信托财产的多元化

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现金、贵金属、有价证券等)还是不动产(房产、生产设备等),是物权(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等)还是债权(股权、收费权等),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立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产品品种繁多。因此,信托也被称为“金融百货”。

第四点.投资领域的多元化

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交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利用信托投资领域的多元化进行组合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金华银财富)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 与防范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 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2020年整理我国信托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doc

我国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一般信托投资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信托报酬,除去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 资。 (二)风险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本身的各种风险,导致部分进行的信托产品不能按时兑付,XXXX 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信托产品的11% 。 (三)政策法律风险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进行股权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信托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XXXX年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托产品以财产受益权设计信托计划以处置烂尾楼、投资房地产开发,意味着的变更。按照目前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定,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融资成本的提高。对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抗辩权,也就难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行的禁止和风险隔离。

信托行业的风险防范

信托投资须注重风险防范 来源:全民业务网作者:不详 投资者如何购买信托产品、防范投资风险? 1、投资者应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投资者缺少了解信托公司的渠道,而《暂行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必须依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同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查阅上述报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2、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说,房地产项目从买地、建设到销售再到结算利润,至少也要一二年时间,而股权信托项目在短时间内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可观的利润似乎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到期实现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3、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

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4、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根据目前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在信托计划的各个阶段,信托公司都有义务向相关权利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投资者若放弃行使知情权,无异于在信托本身固有的金融风险之上又大大增加了人为因素。 信托三类风险须识别 来源:全民业务网作者:不详 信托产品的风险,随着信托筹集资金运用范围、运用方式以及提供的信用提升手段的不同,彼此之间大相径庭。对不同品种的信托产品,所使用的风险评判标准也会有所差别,如对证券组合类信托产品,其风险主要划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而对收益相对固定的项目类信托产品而言,可以将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利率风险:一般国内现行利率一年调整一次,一年期的信托产品,一般不会产生利率风险。2年期以上的信托产品需要看资金运用签订的合同条款情况。从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贷款运用的信托

投资信托产品注意事项及流程(精)

购买信托产品注意事项及流程 信托产品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投资。从投资收益来讲,信托的到期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同期相同的债券和储蓄。 近年来,银行利率走低,信托理财逐渐成为市场热点。信托产品也有很多,风险不同收益不同。买信托产品的时候最好能找个懂的人帮你选择。一来省心,二来比自己盲目选择风险要低很多。如何选择信托产品呢 首先,应考察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担保措施和结构化设计。投资者要查看担保措施是否完备,万一项目出现问题,原先预设的担保措施是否能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现在很多信托产品会采取双重甚至三重担保措施,以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而结构化设计要关注优先级与劣后级之间的比例,看劣后能否很好的覆盖优先级本息。 其次,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 一般而言, 投资于房地产、证券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略高, 但其收益也相对较高 ; 而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 现金流量明确, 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因此, 有条件的投资者, 最好购买低风险、收益适中的信托产品。 再次,应考察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关注信托项目的好坏,如信托项目所处的行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等。这些都隐含着信托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获取。 最后,投资者应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情况。

其中包括其资产状况、组织结构、诚信度、内部管理水平和历史业绩等。选择信誉好、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 购买信托产品的步骤,咨询及预约。 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最新的信托产品推介信息。对感兴趣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等方式详尽了解项目内容和投资风险情况。决定购买后进行预约。预约实行“金额优先、金额相等,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 确认及缴款,推荐期届满,投资者确认认购份额后,直接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 签署信托合同,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本,签约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放权益证书,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成立后约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书 注意事项,由于近年经济市场环境的变化,信托产品越来越受到个人投资者的追捧,因而信托产品的种类也越来越繁多。面对着市场上眼花缭乱的信托产品,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呢,就成为许多人探讨的话题。其实选择信托产品并不难,只要注意以下几点,你就可以找对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了。 选择优质的信托公司,选择优质的信托公司。他们会更注重产品的安全性,相当于是帮你对产品进行了一次严格的筛选。选择好的信托资金投向,从资金投向上看。主要投向有:房地产领域 ; 金融领域 ; 工商企业 ; 工矿企业 ; 基础设施 ; 能源,交通,电力以及其他领域。

我国信托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我国信托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一般信托投资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信托报酬,除去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 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二)风险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股票市场本身的各种风险,导致部分进行股票投资的信托产品不能按时兑付,2005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信托产品的11% 。 (三)政策法律风险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进行股权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2005年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托产品以财产受益权设计信托计划以处置烂尾楼、投资房地产开发,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按照目前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定,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融资成本的提高。对信托公司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抗辩权,也就难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

(风险管理)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 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专门从事

14个信托风险事件分析

从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看矿产信托风险 一、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案情介绍 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立于2011年2月1日,共募集资金30.3亿元,2014年1月31日是其兑付日。其中,30亿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工商银行对社会投资者发售,3000万元(一般级信托受益权)由山西振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王于锁、王平彦父子认购。该计划成立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是对山西振富集团增资。增资后,信托计划持有振富集团49%股权,王于锁、王平彦父子持有的另外51%股权也质押给中诚信托。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个月,王于锁、王平彦父子将陆续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49%股权。回购对价是优先级资金基础上溢价17%(年化)。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由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发行,投资者共计约700人,银行收取的发行费用是4%。 2012年5月11日,王平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柳林县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地公安机关认定的情形是,王平彦私下以4分到5分的月息吸收了31名债权人的4.3亿元资金。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因涉及兑付风险而浮现在公众面前。 让投资者诧异的是: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振富集团控股)运作的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委会长期存在采矿权属纠纷。临县白家峁煤矿采矿权人原为白家峁村委会。2002年4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白家峁煤矿采矿许可证时,将采矿权人由“临县白家峁煤矿”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与白家峁村委会的采矿权属纠纷起诉至太原市中院、山西省高院,太原市中院、山西省高院均判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原有采矿权人、矿山名称以及经济类型。在终审判决前,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组织了上百人与白家峁村斗殴,造成4名村民丧生,双方多人受伤。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淡出白家峁煤矿,由振富集团接盘。 按照2009年开始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相关流程,资源整合方案需要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即振富集团运作的兼并临县白家峁煤矿等四个煤矿需要报上级政府吕梁市政府批准。2012年5月5日,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函回复临县人民政府,批准临县华烨能源有限公司(振富集团控股)兼并临县白家峁煤矿等四个煤矿。而此时临时机构“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也已撤销,整合方案至今也未获得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复。如果审批不能通过的话,那么信托计划募集的钱也就不能用在煤矿的整合运营上。 2012年1月17日中诚信托产品公告《2010年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第四季度管理报告》显示,振富集团拥有五座煤矿(含一座过渡保留矿井),一座洗煤厂。但在所有煤矿中,除振富集团下属内蒙古煤矿已办理股权过户及质押手续,其余煤矿目前尚不具备股权质押条件。 2012年6月26日,中诚信托发布了《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一)》的情况说明:振富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于本年度第二季度新增3笔诉讼案件,经查均因账外民间融资所引发。2012年7月27日中诚信托在官方网 《致“2010年中诚_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投资者的信》、站上又发布了2010年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二)、 《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2012年第3季度管理报告》、《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2012年第4季度管理报告》、《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2013年第1季度管理报告》,但中诚信托均加设密码,外人无法察看。 王平彦被刑拘后,振富集团旗下开发的房地产公司、煤矿均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或执行。2012年11月,已被抵押给中诚信托的内蒙煤矿公告转让100%股权及75400万债权。 据中国证券网2013年7月18日报道: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风险兑付解决方式是政府介入,工商银行垫付本息,具体真实性无法查证。 二、矿产信托概述 (一)背景 矿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基础地位,现代社会所需能源资源的94%、工业原料的80%和农业生产资料的70%都来自于矿物资源。矿业的这种基础地位决定了矿产资源的稳定供给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矿产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矿产的稀缺性决定了这种基础地位短时间内是难以被取代的,甚至可能因其稀有性、不可再生性、基础性而价值倍增。2012年3月22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定:在煤炭结构调整方面,中国将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整顿关闭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在生产开发布局方面,全国煤炭开发总体布局是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再接下来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必然需要大量资金,同时小煤矿愈加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信托作为补充的四大金融支柱的一重要融资平台,以其灵活性、安全性赢得了矿企的青睐。矿产资源信托融资期限弹性较大,在不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可以优化公司结构。信托在供给方式上也十分灵活,可以针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教学教材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市场上不断有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的新 产品推出,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同时监管规则也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本文是产品解析的下篇,上一篇内讲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专户、保险资管和期货公司资管这八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本篇从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份额转让市场、监管比例约束、关联交易等五方面展开分析介绍了这八个产品的不同。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 之间相互投资,多数是为了绕道监管规定或内部会计核算要求,以达到规避诸如投资范围、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的目的。比如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以规避券商定向资管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的规定。或者规避限售期,比如定增1年或3年不得转让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受益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下面针对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相互投资进行梳理总结(一)券商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因此,券商定向产品可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但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对于上述规定未列明的投资品种,如券商集合计划、券商定向产品、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一对一产品等,由于其在发行之前或之后需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也属于可投资的品种范围。这就为券商集合资管进行嵌套提供了极大便利。1.嵌套定向资管和单一信托有关证监发[2013]2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第1款第(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6号文有没有封堵券商资管嵌套委托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争论很多。有部分律所和从业人员认为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禁止通过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 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专门从事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那么,在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中,人们与金信信托所签订的信托就属于典型的商业信托。 (二)商业信托中当事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2019年问题信托产品有哪些共同点

2019年问题信托产品有哪些共同点? 格上理财前期对2019年到期及即将到期的问题信托产品做了梳理,共梳理出17只问 题信托产品《2019年到期风险信托产品一览》。现对这些问题信托产品的共同点做一总结。 投资领域集中 从所有问题信托产品的投向来看,主要投向煤炭、房地产、证券等领域,其中煤炭领 域占比超五成,行业较为集中。煤炭行业的黄金十年(2002-2019)已经过去,在矿产信托 高发的2019年正是煤炭行业产能过剩,价格下行,资金需求不断增加的时候,行业风险 不容小觑。地产行业经过持续多年的开发热潮,已导致部分地区供求关系失衡,房价过高,价格泡沫岌岌可危。而证券市场原本就是个高风险投资市场,投资结果很难预料。 与其说这些问题产品所投的领域过于集中,更确切的其实是,集中于风险较高的领域。虽然所投领域风险高,产品不一定会出问题,但出问题的可能性更高。 投资地域集中 从所有问题信托产品的发生地来看,近几年出现问题的项目多集中于山西、鄂尔多斯(7.38, 0.00, 0.00%)、温州等地。山西矿产资源丰富,是煤炭大省,因此在行业下行阶段,出现问题的煤炭企业和项目也就特别多。鄂尔多斯因“羊、煤、土、气”(白羊绒、 煤炭、稀土、天然气)而富裕,却也因煤炭价格暴跌以及投机型资金堆出的有价无市的鬼 城而走向深渊,并牵扯上银行、信托、民间等各种资本。而温州一直以来都是民间借贷的 温床,因缺乏规范和监管,最终引爆了巨大的债务危机。 牵扯民间借贷 谈到民间借贷,在近几年出现问题的信托产品中,因融资方及实际控制人牵涉民间借 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的不在少数。而相关信托的信托经理也被斥责尽职调查不 到位。但实际上,存在民间借贷的大部分企业都会将借贷资金完美藏匿在财务报表中,甚 至连专业审计人员都难以看出。我国年化平均民间借贷利率为20%多,但实际已有不少地 区借贷利率早已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红线,达到年化30-40%,远超大部分企业的盈利水平。盈利无法覆盖利息,企业只能继续以更高的融资成本借新还旧,恶性循环。 融资方频繁融资 从所有问题信托产品的资金需求方来看,我们发现有不少问题信托产品都是同一融资方。比如在所梳理的2019年到期的17只问题信托产品中,有5只产品的融资方都是山西 联盛集团,且总融资规模达到25亿。而根据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联盛集团总的信托借 款余额超过70亿,银行借款也超过150亿。频繁融资的企业通常是前期不断扩张,后扩 张过度,企业难以消化适应,陷入困境,导致资金链紧张,于是开始拆东墙补西墙,最终 断裂。

信托风险控制措施

信托风险控制措施 1.实物抵押 在房地产信托中比较常见,房地产会把手上的地皮、已经建好的楼盘或者商铺等拿出来作为抵押,来保障信托产品的安全。抵押物的都是通过专

门的评估机构来定价,一般都不是全额抵押,都是打了折扣,一般4折左右的折扣率,10亿的实物给4亿元的信托做抵押担保。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房价波动过大而造成本金和收益的损失。按照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房价能否真正管控住尚未有结果,更别说房价狂跌60%了,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

2.股票质押 为了保障信托的安全,很多融资方也会做股票质押,一般股票都是上市的股票,以流通股为最佳,有些是限售股,有些是未解禁的股票,也有一些是未上市的原始股权来做质押。上市的流通股可以很快的变卖,直接变现,是所有信托风险管控措施里 ya0d 果博东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4157970.html,

面变现最快,最直观的,也是很多最喜欢的风险管控措施。 股票会随着市场而波动,很多人担心到时候股价会跌到较低的位置,从而影响信托的安全。所以信托产品在设计的时候,一般都会有一个警戒线,比如说补仓预警线、强行平仓线。举个例子来说明:

10亿元的股票折扣率为4折,给一个募集4亿元的信托做质押。在股票市值跌到7亿的时候,信托会通知融资方补充准备金,要使给信托做担保的资金超过7亿(这个时候7亿就是补仓预警线)。如果对方不补充的话,等股票市值低于6亿的时候(这个时候6亿为强制平仓线),信托就会强行平仓,把所有的股票都给卖掉,从而保障的本金和收益的 ya0d 果博东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4157970.html,

安全,避免了因股价下跌使得质押的股票市值低于信托募集的金额,从而影响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 所以股票质押的安全性相对较高,资金变现能力最强,是很多最喜欢的风险管控方式。大家在买信托的时候,注意股票的折扣率和警戒线,就可以知道该信托的安全性如何了。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要点概要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合规审查要点 可作不合理计提。(应与财务、资产管理部沟通 5、提前终止、延长期限的相应约定。 6、费用计提的计算基数、计提时间、方式等应合理。 7、应设置警戒线。 8、在到期不能全部变现的情况下是否有特殊条款,如二次清算。 9、风险披露应充分 10、禁止行为(如:不得保底 方式是否与产品设计冲突 5、对于信托没有按期终止 需要关注费用及优先级收益是否做出相应约定。

6、关于触及警戒线、止损线时的相关约定应确保可行性。 7、在到期不能全部变现的情况下是否有特殊条款,如二次清算。 8、风险披露要充分 9、禁止行为(如:不得保底 三、特殊事项及零散要点 对于法规中不合理、不具备操作性的要求,应作相应调整,如每月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一次书面材料、特定信托利益实质是费用等。 应确保全套报审文件中从内容上相互匹配,不冲突。 关于报备: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 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注: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 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人他人行使。 一、结构化产品 2 信托产品名称中融**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类型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

信托目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 信托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0.8亿元,上不封顶。 资金配比优先信托资金:一般信托资金不高于 2:1,最高为 7:3信托期限一般为1-2年 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 A 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银行存款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扩大投资范围,可在公司系统支持时,可在信托计划中明确受托人与投顾有权协商扩大范围,并通过修改投顾协议的方式实现。 投资限制 (可调整 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方发出的与本信托计划参与各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不得超过投资时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 5%(含以上;如被动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内。在投顾协议中应明确投顾的减持义务。下同。在投顾协议受托人权利中,应明确受托人有权拒绝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单一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5%(含以上的投资建议的权限。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 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或:投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市值与成本孰低法;如被动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内。 3、投资于所有 ST、*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 投资于一家 ST、 *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4157970.html, 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 信托产品是一种风险较小、收益率较高并且稳定的理财产品。它的风险比股票小但比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那么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下文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 1、资金流向 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股票、证券市场以及地产市场等此类项目的信托产品风险相对来说会大一点,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高收益;相反,风险较小且收益较低的项目有:基建类、电力、能源等等此系列能够得

到国家或政府支持的投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 (1)取决于担保方实力以及担保方信用度。尽量地选择实力比较强的担保方。在正常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担保方风险最小。除此之外,信用度较高、负债率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风险也比较小。另外,自己给自己担保,则被视为无担保。 (2)取决于质押物安全性及是否容易实现变现。押质率越低,风险就越小。整体上来说,股票、债券、货币等较容易实现变现,但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因其流动性偏差,短时间内不容易实现变现。还有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抵押物的价值投资者并不清楚,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职业操守。 3、产品的结构性设计 产品的结构设计对风控有非常大的作用。采用劣后资金时,理想的结构化设计“优先:劣后”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产品结构设计要合理,更应明确各种类型投资占用的资金比列。 4、融资方还款能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方的还款能力不容易掌握。这就得依赖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调查。融资方还款能力越强,那么该信托产品的风险就小;反之,风险越大。信托公司应为投资者考虑,尽力地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5、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信用担保 “刚性兑付原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信托公司做出的经营策略。信托牌照的稀缺性及行业高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不愿承受违 约风险,以免造成公司信用丧失。一般情况下,当信托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会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因此造成“刚性兑付”现象。 6、增信措施 信托项目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增信手段值得关注,增信措施是“真增信”还是“伪增信”,需要谨慎分析。 二、信托产品的不可控风险 1、法律政策性风险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

问题信托案例分析

问题信托案例分析 一:建行上海分行代销信托产品浮亏事件: 1销售时间:2011年3月 2代销产品: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建信信托为信托公司,证大投资为投资顾问具体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 (定向增发的股份有一年的限售期,3 信托产品投向: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也就说一年后才能在市场上卖出),或用于受让其他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股权收益权 4 投资门槛:300万 5 目前产品业绩:账面浮亏超过30% 6 纠纷焦点:建行员工当初有误导客户嫌疑,向投资者给出了口头承诺:该产品虽不属于保本型产品但收益是绝对可以保证,个别客户经理宣称预计年收益能达20%,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客户也未仔细阅读合同,想当然以为产品没什么风险且收益理想,当产品出现浮亏想提前结束合同(合同规定提前结束合同的条件是“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受益人大会终止”),要求银行兜底这些都是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 总结: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代销人员,必须对产品风险点有足够的认识,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定向增发项目是买一级半市场的股票,只是参与的价格比同期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略低,而且流动性差要锁定一年,具体盈亏要看二级市场股票走势。 二、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代销信托产品违约事件 产品名称:中鼎财富二号股权投资计划

成立时间:2012年12月。 项目规模:7000万通商国银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1500万; 向有限合伙人募集5500万期限: 12月收益率:50万13%、 100万14%、 200万15% 、300万以上16% 普通合伙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 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监管银行:华夏银行 项目方介绍: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2010年12月与一汽大众奥迪品牌签署经销商品牌意向书,计划于2012年6月1日建成开业。面积约80余亩。根据厂家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其中展厅、车间实际投资需6500万元,二手车展厅和员工宿舍计划投资1500万元,建店计划投资总额在8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展厅落成之后将是奥迪品牌在南部区(10省)首家多层城市展厅。风控:1 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投资计划提供本息担保,以确保投资金额安全退出,2 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100%股权抵押给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该项目涉及的4S店3000万元保证金及优先转让收益抵押给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焦点:转眼一年过去,产品到期,资金的实际使用人魏辰阳已被河南郑州警方控制,产品无法兑付。 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 注册资金:5600万。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发担保)于200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本3.2亿元。通商国银法定代表人是魏小琛,是魏辰阳的妹妹,魏辰阳旗下通商担保曾在2011年10月曾出现数亿“理财”窟窿,无法向投资者兑付本息。2012年4月,魏辰阳又因操纵关联账户、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而遭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融资租赁信托产品设计、操作及风险控制措施研究

融资租赁信托产品设计、操作及风险控制措施研究 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初引入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融资租赁作为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设备的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28年来,融资租赁在我国经历了兴起、底迷、复苏、大力推动的发展历程,然而,无论从租赁渗透率,还是从租赁交易额占GDP的比重来看,中国租赁市场与发达国际市场都存在着巨大差距。租赁这种融资方式对促进企业设备销售与技术更新的巨大拉动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租赁市场还处在比较落后的地位。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融资租赁业的增长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潜力。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在2007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论坛指出,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加强融资租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的合作,是合理配置资金与设备资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当前,金融机构在向综合经营发展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纷纷进军融资租赁行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成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抢滩融资租赁业务市场。作为信托公司,信托业与租赁业在业务性质上存在共性,我们应充分依信托制度的优势,利用信托的功能优势,抓住融资租赁业在中国发展机遇,开展融资租赁信托业务。 我公司尚未开展融资租赁信托业务,为了推动公司融资租赁信托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信托产品创新能力,现就《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信托产品的设计、操作及风险控制措施的研究》的课题做出分析、研究。 一、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定义 获准经营租赁业务机构(出租人),根据承祖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和认可,

将其从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祖人占有、使用,向承祖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融资租赁主要几种类型 1.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机构(出租人)从供货人直接购进租赁物,然后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祖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2.售后回租:承租人将自有设备出售给经营租赁业务机构(出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设备使用,向承祖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3.转租赁:经营租赁业务机构(出租人)从租赁公司或供货人租进承租人所需租赁物,然后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祖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三)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由两个以上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货合同构成的三边交易。 2.租赁的设备为承租人自行选定的特定设备,出租人只负责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因此,出租人被免除设备缺陷、迟延交货等责任和维修保养义务,承租人不能为此拖欠或拒付租金。 3.租期内的设备只租给一个特定承租人使用。 4.租期内,一般情况下,租赁双方无权取消合同。 5.设备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法律上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经济上使用权属于承租人。 6.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退租三种选择权。 (四)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形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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