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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

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安全规定,是指全国、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大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有关规定。

4、不按规定,是指违反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上的规定。

5、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6、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之内,可以按照最高额度进行处罚。

7、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确定的,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行业。

8、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二、相关裁量标准

(一)共同情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1)六个月内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结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4)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

(2)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二)具体情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故意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以及文件材料、档案资料等,不听劝阻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两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5)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6)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7)多次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8)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2)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火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撕毁选举公告、选票,毁坏票箱或者其他选举设备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3)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

(4)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5)以金钱或财物收买选票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6、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威胁安检、检票等执勤人员的;

(2)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4)聚众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7、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8、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3)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9、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10、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11、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或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12、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人积极悔改,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1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人积极悔改,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1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15、寻衅滋事(第26条)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实施上述行为的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

(2)多次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3)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4)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

(5)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6)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7)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

(8)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9)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0)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11)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1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实施上述活动,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17、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实施上述活动,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18、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实施上述活动,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19、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故意干扰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重要通信系统的;

(2)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3)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4)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0、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2)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22、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23、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2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商业秘密泄露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25、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或者不明知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2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全部交出的;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7、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造成损失较小,且不足以危害行车安全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28、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29、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30、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法

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31、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32、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3)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3、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4、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5、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故意损毁或移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故意损毁或移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3)多次移动、损毁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6、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1)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2)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3)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38、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立即停止,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2)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未使用胁迫、诱骗、威胁等手段且对表演人员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39、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以扣押工资、奖金为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2)利用他人需求、弱点或困境,强迫他人劳动的;

(3)初次实施上述行为且强迫劳动人数在三人以下的;

(4)劳动强度较低,对他人危害较小的;

(5)行为人采用的暴力手段情节显著轻微的;

(6)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7)被侵害人有过错的;

(8)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40、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且未满一小时,后果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41、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庭院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未满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42、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未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43、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因威胁人身安全,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4、侮辱(第4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

(2)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45、诽谤(第4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诽谤他人的;

(2)诽谤多人的;

(3)因诽谤他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46、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4)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5)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47、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经制止,不听劝阻的;

(5)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48、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2)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49、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4)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50、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51、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52、强迫交易(第46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交易的;

(2)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3)强迫交易财物数额较小或者非法牟利较少的。财物数额小,指数额在200元以下。非法牟利较少,是指非法牟利在50元以下。

53、盗窃(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盗窃财物价值400元以上的;

(2)在医疗场所盗窃的;

(3)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4)多次盗窃的或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7)入室盗窃,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8)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54、诈骗(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合伙诈骗,起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的;

(2)多次进行诈骗活动的;

(3)入室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在医疗场所诈骗的;

(6)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7)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8)因诈骗,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55、哄抢(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个人哄抢数额200 元以上;

(2)多次进行哄抢的;

(3)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5)因哄抢,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6)因哄抢,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56、抢夺(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结伙抢夺,其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的;

(2)抢夺数额在200 元以上的;

(3)驾驶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进行抢夺的;

(4)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6)因抢夺,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7)多次抢夺的;

(8)因抢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57、敲诈勒索(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2)多次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多人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在医疗场所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6)因敲诈勒索,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7)因敲诈勒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58、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 元以上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59、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不听劝阻、不接受紧急措施,不服从紧急管制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会计管理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三至四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八至十倍的罚款。 (二)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农药、兽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招商投资理财等,下同)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广告费用低于一万元的,处广告费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的,处广告费四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五万元低于十万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包括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广泛影响、人身伤残,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下同),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广告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处广告费九至十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2018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 一、变动情况 (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 (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具体统计如下: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 第一章综合类 (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 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 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 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 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 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 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 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 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 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 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 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 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 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 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 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 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 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 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 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 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 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

药品管理法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轻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较重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1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 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拒绝、逃避监督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严重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究刑事责任。 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轻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一般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 2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生产、销售的假 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 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生产、销售、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 严重的假药属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 规定情形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经处理后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 物品的。 — 1 —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 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构成犯罪的。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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