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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分析

新形势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分析
新形势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分析

2011年第09期总第287期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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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分析

郭冬梅

(内蒙古财经学院职业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51)

[摘 要]本文结合 恶意欠薪 已由刑法修正案入罪,从欠薪的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分析恶意欠薪罪的认定,特别是针对今后入罪后的注意点等方面进行分析。[关键词]欠薪行为;恶意;司法解释;农民工资权[中图分类号]D924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1)09-0086-03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课题项目 新时期农民工工资权的劳动法律保护 (项目编号:N J 09135)的阶段性

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郭冬梅(1963

),女,蒙古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内蒙古财经学院职业学院财金系主任,副教授,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及

其实务,特别关注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欠薪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工资支付

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研究工资支付的时间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的关键

根据 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 劳动合同法 并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双倍工资或赔偿金支付规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却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改正,极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因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

18日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权利。此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逃避应当支付的义务,还将承担附加的罚款责任,因为劳动行政部门还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不足是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适用仲裁裁决前置程序

。设立该前置程序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尽快在仲裁程序中就较为迅捷地解决劳动争议,以免劳动争议旷日持久。但在实践中在实力上占有绝对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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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的用人单位(资方)往往利用程序 合法的 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致使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一裁二审后方能终局。在这个过程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农民工)被迫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与之抗衡,相比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资方),劳动者(农民工)自然拖不起!因此该争议解决机制增加了劳动者(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即使劳动者具备维权的意识,却往往因为法律武器的过于沉重,而无力拿起或不愿拿起。

(三)关于仲裁时效

我国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60日的时效期限实在太短。劳动者(农民工)往往缺乏较强的时效意识,加之对工作岗位的珍惜(工作难找),轻易不愿诉至公堂。总是试图采取协商、投诉、举报等救济手段在保住工作岗位的前提下索薪维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此点,极尽欺瞒哄骗的手法拖过60日,即以已过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负面影响太大。因此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较短的时效期间极不利于劳动者有效的维权。为此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

二、实践中恶意欠薪以刑事犯罪论处的案例

案例1 2006年春节期间,深圳官方动用刑罚大棒惩治恶意欠薪,几家恶意欠薪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捕。

案例2 2007年6月28日的广州日报,曾刊发过题为 恶意欠薪获刑两年 的新闻,报道了深圳某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恶意欠薪案被处以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该公司欠薪与虚报注册资本有直接关联,主犯李某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三、对 恶意欠薪罪 的认定

(一)恶意欠薪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恶意的理解

欠薪行为可以分为非恶意欠薪行为和恶意欠薪行为两种,对于非恶意欠薪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或民事手段解决,恶意欠薪行为则必须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加以解决。因此,恶意欠薪行为认定的关键是如何界定非恶意欠薪行为和恶意欠薪行为。恶意是主观层面的东西,但对于恶意的认定应主要考查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所谓恶意,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以转移、隐匿财产、逃逸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对于那些确实没有支付能力或因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等原因暂无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通过行政或民事程序解决,不宜以犯罪论处。事实上,我国 刑法 对什么是 恶意 已有具体解释, 刑法 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以 恶意 有两层含义: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的认定,为如何理解 恶意 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将来实施 恶意欠薪罪 具有借鉴作用。

(三)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四、欠薪行为产生的原因

1.主观因素:忽视劳动者的劳动补偿权和收益分配权。不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企业欠薪,暴露出对工资本质存在模糊的认识,即只承认原材料等物质性产权而不承认劳动力产权,只肯定生产资料的补偿保全权和收益分配权,而不正视劳动力的补偿保全权和收益分配权。这表现在企业经营者身上,则认为前者是硬指标,后者是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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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拖欠的。

2.客观因素:劳动力供过于求,使企业客观上具有不主动履行付薪义务的 底气 。在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是一个长期的现象,作为劳动力 购买者 的企业就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强势地位,客观上具有不主动履行付薪义务的 本钱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欠薪就有了客观基础。今年春节过后个别地区出现的用工荒,一定程度上给用工企业敲响了警钟。

3.社会制约因素:社会监督力度不足,不利于提高欠薪成本。在我国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中,信用评级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作出综合评价。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看,这些信用评价要素都是必要的,但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角度看,由于企业是否欠薪尚未列入现行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导致企业信用评估在预防企业欠薪方面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市场经营因素:企业经营不善,各经济类型经济地位不平等,使欠薪成为无奈之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正常依法履行向员工:支付工资、甚至最低工资的义务,使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组织和管理因素:工会和政府功能缺位,使欠薪得不到足够的约束。由于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使工会在防止企业欠薪方面还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政府监管层面看,政府的功能实现存在缺位现象。无论是劳动信访、劳动仲裁还是劳动司法,基本属于事后被动应对的手段,而且劳动仲裁特别是劳动司法,还存在着审理程序复杂、需时较长的弱点。另外,政府的劳动监察主要是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 大检查 ,明显暴露出主动效能发挥不力,监察手段单一的弊端。

五、相关司法解释仍需明确的问题

1.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需要界定。欠薪的时间长短不同。不久前,媒体曾报道,某市政府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了10年,还拖欠数十万元农民工工资未偿还。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定,随意性极大,该法将无法执行。

2. 数额较大 的数额需要明确。多少算数额较大?如果不明确,也不可能切实实施。欠薪是不是 数额较大 ,应当按拖欠的人均数额来定,人均超过5000元的就应该属于 数额较大 ,我国经济犯罪立案的起点大多是5000元,可以进行参照。

3.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是否是定罪的必要前提条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还需要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的,才构成犯罪,该规定不太明确,政府 有关部门 指的是哪个或哪些部门,需要进一步做出说明。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不能作为此项刑诉案件的必然程序。在现实中,有不少恶意欠薪企业是与政府有关部门 搅和 在一起的。媒体经常曝光,有的政府有关部门充当恶意欠薪企业的保护伞,与无良企业老板沆瀣一气坑害劳动者。一些地方之所以欠薪现象严重,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的。

4.犯罪主体究竟是谁。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雇主直接拖欠员工工资,比如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但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以下一种常见情况,以工程建筑为例:包工队的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但造成的原因是由于乙方(承包方)没有把工资及时交付给包工队的工头;而乙方没有及时交付又是因为甲方(发包方)的拖欠造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是犯罪主体就比较复杂,需要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

5.举证责任的分担。由国家公权机关负责举证还是由欠薪方负责举证需要明确,建议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让欠薪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总之,恶意欠薪入罪对于欠薪顽疾的整治肯定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杜绝该类行为仍需综合治理,由社会力量从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发挥不同法律的职能作用,才能使农民工的工资权真正得以落实。

[注 释]

朱文星等: 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制治理 ,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

付吉元: 从拖欠农民工工资看我国劳动法之不足 ,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 ,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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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业辉.增设 恶意欠薪罪 的须要性、可行性及立法假想

[J].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2009(03).

(责任编辑: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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