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

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税务代理业务约定书新整理版

税务代理业务约定书新整理版 被代理人: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如下: 一、代理事项 二、代理期限 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三、代理费用四、付款方式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 代理服务费: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 ____________ 。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 元。 c.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元。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则已收的代理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则已收的合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代理费用。 5.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到外地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地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7.甲方如委托乙方提供不属于本协议的服务范围的服务,需另行按有关规定单项收费,乙方优先办理,并予以收费优惠。 五、双方责任 1.乙方在代理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 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 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期间的___________ 工作,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代理事项。 3.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的情况保密。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电子表单填报因金税三期上线,为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企业,在填报纸质表单(详见群文件中的“对外支付纸质表单.zip”)的基础上,请提供下列电子表单。现将不同类型企业填报要求如下: 一、前期合同已备案且发生过支付的企业 (一)填报的表单 1、法定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2、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二)填报注意内容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1)带*的表格是必录项;第2行的“* 填报日期”、第10行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人识别号”和第17行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如不知道的,可以不填; (2)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 (3)表中的“* 国家(地区)”、“* 是否支付标准”、“* 合同币种”、“* 支付项目”和“* 协定所得项目”需在填报表格右下 角 选择(如找不到该图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 (4 )第20行“* 是否支付标准”,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无法确定总金额的项目,在填报表格右下角 下拉中选择“1|是”;对于按合同总金额支付的,如:股息红利、不动产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选择“0|否”。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表 (1)表格空白的,都是必填项; (2)第5行“汇款银行”、第10行“境外收款人类型”、第14行“国家或地区”、“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和第22行“合同(协 议或支付凭证)币种”在填报表格右下角选择(如找不到该图 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 (3)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

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所需资料

****特别说明: (1)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外文文本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申请人提交上述条款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或附中文译本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境内机构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章; (3)申请人提供合同、协议、税收缴款凭证等为原件和复印件的,税务机关核对原件后,将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 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所需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2、《对外支付合同备案缴税情况表》(一式一份) 3、相关合同、协议等 4、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业务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哪些由中方负担哪些由外方负担。

以下业务,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特许权使用: 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对引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类资料等; 2、利息支付: 提供《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利息计算表; 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提供有关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 4.股权转让: 提供变更前、变更后被转让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转让项目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股权转让基准日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以及企业股权结构图;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对于是单独聘请会计还是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是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主的困惑,现今中小企业会选择代理记账的方式来管理公司财务,那么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有哪些呢?东特美正的专业老师为您讲解一下。 核定税种 指由主管公司的税务专管员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特点和经营范围,正确核定企业应纳税种、税目。主要有营业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额度是营业税为5%;增值税有3%小规模纳税人;6%服务型企业一般纳税人;11%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17%贸易、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又常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财务筹划

会计处理筹划直接服务于会计的账务处理,是依据会计实务的需要而提出。然而,开展会计处理筹划的意义不仅于此。把会计处理筹划定义为:在国家会计法规体系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系统地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的筹划和安排,使会计账务处理合理化、规范化,以促进经济活动合法化。 会计处理筹划是单位合理、合法地反映自己的经营等活动,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会计处理筹划不是做假账,虚构经济业务或者伪造、编造凭证,但在会计处理筹划过程中,经济业务是真实的,各项记录和凭证也必须是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本身。例如,会计处理筹划是通过对当年生产任务、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发货时间等事项的安排,合理确认、计量并记录当年收入。而在货已发出、票已开具时,为了少缴税金把收入记入下一年,则属于做假账。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代理记账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2013第40号公告之后,售付汇工作流程相应做了一定的调整。 基本流程如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1.法定源泉扣缴类:适用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并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函3号文) 2.?劳务类:需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发19号令)。 二、纳税判定: 备案后企业提交资料进行一级或二级判定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对于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合同实行一级判定。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 1.《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一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 2.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3.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 4.附件4资料受理清单1 (二)如判定审批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核定征收合同开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5); 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4.股权转让: 商务部批复、历次验资报告、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评估报告、转让当期的财务报表等。 5.代垫工资 (1)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外籍人员姓名、工资所属期、工资额、个人所得税完税税额、税后应支付工资等。(2)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 (3)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 (4)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 (5)就以下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谁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谁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二)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实行税务代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下面来详细看看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随着中国税制体系的日趋健全和税收宣传体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人员的出现,推行税务代理的条件已逐步成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随着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税务代理已是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但正由于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中国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9.受聘税务顾问; 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11.国际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 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现在许多企业都会寻找专门做工商财税的公司进行合作。汇桔网就是能够给企业提供专业的、便捷的、诚信的工商财税服务的公司,与汇桔网合作,是您的不二之选!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 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 1、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付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 30 国家税务总局 代扣(支付)之日 7日内缴入国库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 备案登记表》加盖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 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资料填写完全,大厅工作人员即时办理,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后,两份留存,一份当场返回纳税人。 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完成后,持税务局备案表及合同相关资料,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XXXX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合同或协议涉税事项备案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合同或协议涉税事项备案 事项内容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每次签订与下列所得有关的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 其中,所得包括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办理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其中,承包工程作业是指非居民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非居民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所需资料 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项目需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签订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3.涉及境内劳务且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时需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原件一份 4.发生变更时需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项目需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签订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三、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需提供: 1.申请分配股息的非居民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上述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办结时限

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与创新(DOC8)

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税务代理的概念内涵 (一)税务代理的基本概念 对税务代理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要对代理的概念予以明确。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第二,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或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第三,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体来说,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业务内涵的全新界定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宜。《征管法》对于纳税人正当权利的维护同时也在法律层面上使得税务代理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但《征管法》中并未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从国家税收法律的层次上予以明确界定,目前所能找出的关于税务代理业务内涵解释的唯一权威规定是《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的第25条。该条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三)力哩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这一规定为税务中介机构开展税务代理业务明确了方向。事实上,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也都是从事诸如代理企业税务登记、申购发票、纳税申报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讼诉等一般性的涉税处理事项。然而,应该看到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的新

什么是税务代理(精选.)

什么是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就是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法定的税务代理人员叫“中国注册税务师” 税务代理都办理什么税务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代为办理以下事宜: 纳税筹划:事前纳税规划,评估纳税方案,节省纳税成本,服务财务管理。 涉税鉴证:审核扣除事项,进行税务审计,出示法律证据,认定法律事实。 税务咨询:讲解税收法规,宣传税收政策,组织税务培训,告知纳税程序。 纳税审查:先行审查账目,及时纠错矫偏,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人风险。 税务复议:充当税务律师,促依法治税,协调税企关系,维护企业权益。 会计服务:建立会计账册,完善财务制度,裹助会计记账,指导财务核算。 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省地税局,及市、县国地税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税务代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有什么作用? 国家要建立“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中介代理”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的纳税机制,税务代理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代理即要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在税收工作发挥的是其特要“协税、护税、办税”的功能。 税务代理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依法代理,自愿代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代理原则。 纳税人聘请税务代理必须签订代理协议吗? 是的,签订税务代理协议有两个目的:一是表明双方自愿。二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税务代理协议各省市自治区都有统一的样式。 税务师事务所是不是也分国税和地税? 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但税务师事务所不分国税地税,只要是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内的事宜,每家代理机构都能办理。所以税务师事务承担的是国税和地税两家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人员有什么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证书》者,才有资格做税务代理工作。税务代理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117号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2001-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7号2001年10月8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表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税务师事和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 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 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 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 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 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 值税=发票金额/(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②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是税后净额,即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上述增值税的,则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该缴款凭证需在银行缴完税之后平缴款单据在税务机关取得。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 体操作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 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 1、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付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 30 据:国家税务总 代扣(支付)之日 7日内缴入国库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税务代理委托书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税务代理委托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税务代理人,代理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涉税事项,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代理范围及目的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下列第项税务代理事项。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开展税务咨询; 10、受聘担任税务顾问; 11、其他涉税事项。 二、承办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税务师办理甲方所委托的涉税业务。 三、代理期限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授权的税务代理的期限为年,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依据财税[2016]36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最新操作流程

《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操作流程图 根据《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境内企业操作流程简图如 下请各企业结合《苏州市非居民企业办税指南》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自签订合同(包括被投资居民企业做出向非居民企业进行利 润分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股权转让 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的,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 民企 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或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日 内,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 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 目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I 签订合同 备案P6 表单:附表一(表1、3),利润分配还需提供附表三 确定扣缴类型 适用税率 法定源泉扣缴 指定扣缴 常见类型: 常见类型: 借款利息 承包工作 股息(税后利润分配) 劳务 特许权使用 ? 管理服务 租金 ? 设计劳务 担保费 ? 咨询、培训 财产转让收入(如股权 ? 修理劳务 转让溢价)

H享受优惠申请P12 非居民企业如需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在合同备案时,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 表单:附表五 m合同变更备案P6、7 在合同变更(包括修改、 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变更备案。 表单:附表一(表4) 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 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时,应在其主管税务机关, 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 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 库。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 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 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 用的应付款项。 法定源泉扣缴义务人应扣 缴未扣缴,由非居民企业在所 得发生地自行申报纳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 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项 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 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境 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 备案。 表单:附表一(表4) 指定扣缴的以指定扣缴义务人所 在地为纳税地点。自代扣代缴之日起 7日内缴入国库。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 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自行申报 缴纳。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 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在税务 登记地自行申报纳税。 表单:附表四 表单:附表四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目录 一、文件内容 (2)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 二、文件解析 (8) 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 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 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 4、第三部分附录 (12)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