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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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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

稿)》的通知

【标 签】外部数据接口标准,税收征管软件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8﹞369号

【发文日期】1998-06-23

【实施时间】1998-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随着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深入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税务机关所开发的征管软件选用的数据采集方式种类日益增多,但由于系统外部数据接口的规范不尽一致,影响了各类税务应用软件之间的兼容性,也影响了有关信息的共享利用。为保证进入税务信息系统的外部信息的有效性、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软件基础信息库结构(试行稿)》(国税发[1997]182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第一部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共包括企业申报信息、其他部门(如工商等部门)提供信息、税务系统内传递信息及其他方面信息四个部门,目前印发的为第一部分接口标准,其余部分待逐步完善后适时印发。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将意见反馈至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赵璇,联系电话:(010)63417614,63417676。

附件: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附件4: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一、概述 计量器具检定数据交换接口采用Web service作为数据传输机制,是自包含、自描述(WSDL)、模块化的应用,由省局发布、定位、各技术机构通过web方式调用。接口基于标准的互联网协议,支持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和XML。与省局交换的数据都封装成XML格式的文件,传输前以GZIP格式将文件压缩,然后设置BASE64编码,最后在接收端将其解压,解析读取数据。 二、软件准备 JDK1.6,tomcat6.0,Web service相关包以及数据库。三、数据交换示意图 四、服务端接收数据过程 1、用户合法性校验:服务端在接收数据时同样需要进行用户合法性 校验,并返回信息。

2、数据封装:为方便数据传输和解析,客户端通过Web service交 换的数据需要封装成可扩展标记语言XML的规范,并严格按照此规范。 3、数据压缩:为提高数据的传输效率和减小传输的数据量,客户端 在传输之前需将数据以GZIP格式进行压缩,并设置BASE64位编码,以便基于HTTP传输。 4、对上传文件进行规范性校验:服务端在接收数据之前,校验客户 端数据是否按照XML规范要求,并按GZIP格式进行压缩,设置BASE64编码,否则返回不合法文件格式。 5、返回结果:服务端进行完校验,解析成功并反馈给业务系统后, 会反馈成功信息给客户端,如不成功则返回不成功。 五、客户端接收数据过程(与服务端接收过程类似。) 六、术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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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4280738.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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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监管报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监管报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修订历史纪录

一、销售机构、基金资金划付明细文件格式建议(J01) (一)报表格式 使用标准txt文件,文件内容格式如下(左侧数字表示行号): 1.总记录数(不包括本行) 2.交易确认日期(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YYYYMMDD)|基金代 码|业务类型编码|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 3.交易确认日期(YYYYMMDD)|交易申请日期(YYYYMMDD)|基金代 码|业务类型编码|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登记结算机构代码| (二)报表说明 用于表示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之间的实际资金划付。其中资金划付日期是指实际资金汇划的日期;交易确认日期是与指该笔资金划付相对应的基金交易的确认日期;交易申请日期是与指该笔资金划付相对应的基金交易的申报日期;业务类型是指基金交易业务代码,包括:认购(一次交易确认为120、二次交易确认为130)、申购122、定额申购139、赎回124、定额赎回163、强制赎回142、分红143。 对于三种特殊业务类型“交易申请日期”字段的说明。分红143业务:“交易申请日期”填写权益登记日;强制赎回142业务:“交易申请日期”填写交易确认日期的上一工作日(由于上工作日的赎回可能会和当日的强赎合并划款);认购退款130业务:“交易申请日期”填写交易确认日期。 报送的实际资金划付数据是按照基金代码、业务类型进行

汇总的,即对于某个具体的资金划付日期,针对一只基金的某种业务类型,只申报一条汇总数据记录。 对于一种业务类型而言,只存在销售机构向基金划付金额或者只存在基金向销售机构划付金额。 基金代码---目前为6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30位。 业务类型---目前为3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30位。 登记结算机构代码--目前为8位编码,最长可扩展至30位。 (三)核对逻辑 中国结算每日将基金确认成功的交易数据按照基金代码、销售机构代码、业务类型进行汇总统计,得出销售机构各业务对基金应划入金额和应划出金额,用于与J01报表中的实际划付金额数据进行核对。中国结算汇总统计基金划入和基金划出金额的方法是:对认购业务,第一次确认(业务类型120)时统计的基金应收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确认金额全额;第二次确认(业务类型130)时统计的基金应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一次确认金额-二次确认金额+退回给投资人的利息)。 对申购(业务类型122)和定额申购(业务类型139)业务,统计的基金应收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确认金额全额-代理费)。 对赎回(业务类型124)、定额赎回(业务类型163)、强制赎回(业务类型142)业务,统计的基金应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投资人实得金额+代理费)。 对分红(业务类型143)业务,统计的基金应付金额为:汇总每笔交易的(投资人实得现金红利金额)。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中国财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DOC7)

中国财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DOC7) 编者按:标准应该是衡量事务的准则。标准的制定一样都由国际/国家有关标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但一些行业的生产厂商为了爱护用户的投资,促进行业有序进展,也按照本行业的特点,联合起来制定了一些大伙儿认可并共同遵守的规范,这种做法在国外已被广泛采纳。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一些行业的厂家也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探究,本期我们刊登的《中国财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确实是由该财务软件行业的民间组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财务及企业治理软件分会制定的,起草者为闻名财务软件厂商深圳金蝶公司。 一、背景 目前,国内财务软件众多,它们采纳的数据库平台和数据库结构各不相同,不同财务软件之间的数据交换,因为数据库平台和结构不同而产生许多困难,几乎任意两个不同软件之间要实现数据传递都会存在专门的数据转换咨询题。烦琐的数据转换工作白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同时也阻碍了财务软件产业的健康进展。国内财务软件的商业化差不多比较成熟,各财务软件公司都有一批用户。由于各种缘故,一些用户期望从一个软件交叉升级为另一软件。由于用户在旧软件上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必定期望升级后原有数据能移植到新的软件中,然而有些软件的数据文件通过加密或数据库结构未公布,要从中直截了当读取数据几乎不可能。为了爱护用户已付出的劳动,各财务软件需要提供一个标准的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如此,建立一个公用的数据交换标准是专门必要的。 用户在使用财务软件时,有一些需求通过财务软件本身是难以实现的,如:用户期望把会计报表通过电子表格软件处理输出为各种专门形式;另一些高级用户,则期望在其它治理软件中能取到财务数据。这些数据交换工作都需要有一个标准的数据接口来规范。财务会计通过长期的进展已形成一定的理论,财务会计工作也有规范可循,国内财务软件是在这些理论和规范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各软件储存财务数据的模式也大同小异。财务数据要紧按会计科目、凭证、余额及发生额、报表几个部分分块储备,它们之间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新版系统管理人数据接口规范(TXT)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新版系统管理人数据接口规范(TXT) 版本1.1 二○○九年九月

1. 总则 (4) 2. 术语定义 (4) 3. 基本要求 (8) 4. 数据接口 (10) 4.1. 信息格式 (10) 4.2. 接口文件名定义 (11) 4.3. TA支持业务 (13) 4.4. 业务数据项 (15) 4.4.1. 开户确认业务101 (16) 4.4.2. 销户确认业务102 (20) 4.4.3. 客户资料修改确认业务103 (21) 4.4.4. 撤销交易账号确认109 (25) 4.4.5. 变更交易帐户确认158 (27) 4.4.6. 认购业务数据项020 (27) 4.4.7. 认购结果业务数据项057 (29) 4.4.8. 申购业务数据项022 (31) 4.4.9.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数据项039 (34) 4.4.10. ETF一次申购业务数据项091 (37) 4.4.11. ETF二次申购业务数据项092 (39) 4.4.12. 赎回业务数据项024/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数据项063 (42) 4.4.13. ETF一次赎回业务数据项093 (46) 4.4.14. ETF二次赎回业务数据项094 (48) 4.4.15. 预约赎回业务数据项025 (51) 4.4.16. 撤预约单业务数据项053 (53) 4.4.17. 转托管业务数据项026/028 (55) 4.4.18. 转托管入业务数据项027 (56) 4.4.19. 设置分红方式业务数据项029 (58) 4.4.20. 基金转换业务数据项036 (59) 4.4.21. 份额冻结业务数据项031 (62) 4.4.22. 份额解冻业务数据项032 (64) 4.4.23. 非交易过户业务数据项033 (65) 4.4.24. 强增业务数据项044 (67) 4.4.25. 强减业务数据项045 (68) 4.4.26. 开通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059 (70) 4.4.27. 撤销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060 (71) 4.4.28. 变更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061 (72) 4.4.29. 认购业务数据项120 (74) 4.4.30. 认购结果业务数据项130 (75) 4.4.31. 申购业务数据项122 (78) 4.4.32.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数据项139 (81) 4.4.33. ETF一次申购业务数据项191 (83) 4.4.34. ETF二次申购业务数据项192 (85) 4.4.35. 赎回业务数据项124/定时定额赎回163 (88) 4.4.36. 强制赎回业务数据项142 (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

美国目前实行税收征管模式-最新范文

美国目前实行税收征管模式 美国国内收入局自1998年起进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改革,通过调整税务部门的结构、捍卫纳税人权利等措施,形成了大量能够将战略构想转变为现实的优势资源,建立起富有成效的执法服务型税收征纳模式。其做法为我国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供了经验。 税源监控严密有效。在美国,除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都要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否则就是违法。在美国银行开户,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社会安全号是美国居民的身份证,税务部门也把它作为纳税代码。有了社会安全号,交易合同才会有效,纳税人才能进行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并享受社会保险。因此,社会安全号在美国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由于代码的共同性,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他部门交换信息。所有纳税人的报税单都能通过一个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来确认其准确性。税务部门与银行合作,可通过大型计算机集中处理系统,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各项应税收入情况,从而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税收法律规定对超过1万元以上的款项收入,银行要向税务部门报告。税务部门一旦怀疑纳税人有偷逃税嫌疑,就要求纳税人说明收入来源。如果纳税人受到纳税处罚,其就将被税务部门记录在案。人们可以借助资信公司调查个人信用情况。社会安全号起着一个无与伦比的认证、授权与监控作用。征管手段现代化。在美国,大量先进的科技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中,特别以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为显著标志。税务部门从20世纪60年代起大规模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已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美国

联邦国内收入局在全国各地建立了10个税务管理计算中心,形成了全国计算机网络。每个美国居民年满18周岁时,必须在社会福利保险局的计算机系统中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以便记录其社会经济情况。计算机的应用使税收征管发生了质的飞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核算、税款征收、催缴欠税等全由计算机处理,工作效率大幅提高。美国报税的申报方式主要是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在美国国内收入局总部的领导班子中,有一名副局长专职主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兼任首席信息官。美国国内收入局设有两个专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门,一个负责业务需求,另一个负责技术开发管理。根据统计,信息技术人员占全体人数的比例由1998年的6.7%上升到2002年的7.75%.在经费支出方面,2002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全部经费支出90.6亿美元,其中信息技术支出占15.8亿美元,信息化建设经费占比高达17.4%.从1998年~2004年,信息技术经费占总经费比例一直在17%~18%.美国的计算机征管网络已贯穿于从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税收违法处罚等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网络还与光电技术、自动化技术结合起来,如使用光电扫描仪加快税收征管信息的录入速度等。大量先进科技手段的普遍应用,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节约了大量的税收成本和社会成本,使税务部门对税源监控的能力大大增强,并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机构设置科学化。美国国内收入局按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立7个大区,下设63个税务分局,共辖600多个基层分局,并在全国设立10个征税服务中心和1个总部税务信息处理中心。机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标准

1 前言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简称“数据接口规”)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各部分的容。 报文规规定了本规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 2.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2.1.1报文 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 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 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 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 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 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 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每个信息记录包含且仅包含一个基础段。 信息记录的容中不允许存在回车换行符(“﹨r﹨n”或“﹨n”)。 2.1.8基础段 基础段是由固定数据项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组成的信息集合体。 2.2设计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风险和征管漏洞,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国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数据库,提供各级税务机关查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涉税资格认定和骗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在部分地区选择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的试点。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完善相关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

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 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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