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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0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0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一般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参与者主要涉及诚实信用原则是,其使用角度主要是不掺有任何欺诈行为,具备一定的信用内涵。现阶段,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诚实信用原则更能体验其存在价值。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基本精神的体现。文首先阐述了诚实信用的概念;对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分析说明;文章的最后对诚实信用在民法中所扮演的的作用加以介绍。

关键词:城市信用信用原则民法

一、诚实信用的概念

在一般条件下,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确定的和灵活的,可以适用于民事法律的各个领域。就内容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公平和公正要求的原则。在外延上,诚实信用原则是不确定的,从语源学可以看出太拘泥于字面意思,未能揭示自然概念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现代公民法律趋势,对诚实信用原则广泛深入。因此,内部和外部的领域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学者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得出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

二、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地位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一般包括物质的生产及其下一阶段的分配过程。那么此时,诚实信用则在物质生产及交换过程中将扮演绝对重要作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充满了较为复杂的环境,存在一定的高风险特质。因此要求各个民事主体参与具体的民事活动过程中,对于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重视及重用。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在现阶段的市场环境中交易的安全性,尽可能的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综上分析,不难得知,诚实信用原则是现阶段市场环境发展的必备之钥。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的直接反映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如下界定:主要依靠其基本原则去协调复杂的社会关系,去协调民事领域集中反应的问题。这能很好的克服法律局限的一面。民法的基本属性则追溯于其基本内容及其效力。对于立法者来说,诚实信用不仅作为其主要体现,也代表了民法精神的体现。其本质是公平主义,这提现了社会本位的要求

并且以此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其原则利益的维护,具备平等的社会关系内涵。立法者在民法典中不可避免地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民法本质客观要求,提供法律依据的一致性。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主导作用

现代民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尽管强调诚实原则,但诚实原则和其他基本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平等的价值内涵;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维护社会道德、公共利益和国家规划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的“原则”,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一种“帝王条款”。

三、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实质是案件的处理结果要公平、公正,从而使法律得到了实质性发展。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

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现代民法的概念及其价值作为民法的两个基本判断,其内在的平等性及互换性已然消失,并产生了两级分化及对立的局面。事实上,以上的对立是由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的经济地位造成的。导致立法及司法界的一些学着们必须严肃的面对现实,这就抛弃了现代民法的形式主义特质。也正是在此种背景下,诚信的原则应运而生。并且在立法及司法界的不断挖掘,重新给其赋予了更为深刻的内涵。为了更好的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需要其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不提的是,诚实信用已然慢慢的取缔了现阶段民法的概念。而现阶段的民事法律的形成则对诚实信用原则起到很好的促进之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与现代民法概念相辅相成,两者之间有着很好的互动关系,都是以更好的贯彻落实诚实信用之原则而努力。这在客观的领域里反应了两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包括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利益。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根本则必须依靠以上为价值目标导向,确保本质是公平的。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

社会生活的范围具有无限及多变特质,在此知识及认知这两概念是不相融合的。法律也不可能凌驾于所有的社会关系之上,也不可能随时的去改变存在的环境。一般情况下,都是缺乏合法的法律导致很多家庭其它措施来拟补,具体依据

以下两种:首先是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定要明确授予,也就是法官会最终给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其次是建立相应的框架,通过法官运用框架来解决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现阶段,主要受到我国的司法制度限制,还没有明确的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官也没有得到合法的裁量权保护。这时候法官运用诚信原则,是对于其解释的最好过程。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有主动性

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基于弹性规则的角度,因其具有强制性及补充性的特质。考虑到尽可能的去拟补法律的不足,立法者已然及时的建立了相关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是“白皮书”。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功能随处可见。具体内容如下: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同意的角度,诚实信用原则都具备一定的约束力,这就使双方都应承担具体的义务,双方一般不排除其义务的申请,即使申请被排除,其有效性也是无意义的。因此,法律对于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必须具有主动性。

四、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商业道德规范,现在已然发展为基本的民法原则,赋予了较为深刻的历史原因及历史内涵。商业道德规范定要结合道德、行为习惯等多重因素,这样在使用过程中才能把握真正的精神及精髓,以便能够更好的适用。

参考文献:

[ 1 ]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

[3 ]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所体系,但是却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等不足,根据以上不足只分析,提出应当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等措施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信原则的社会功能,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对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信用体系;完善路径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究其实质,将道德规范法律化,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应当具备的商业道德,因此被称为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由于继承、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权利等无法用经济价值作评价,因此笔者拟从物权法与债权法这两个领域来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适用 1 、合同义务的扩张 商品经济的确立、深化与发展,使得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传统合同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有了发展变化,以义务为核心的合同法律构架也被赋予了更新的内容。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向外延伸,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是合同义务的扩张, 如缔约过失责任、从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可以认为,合同法中,通过合同义务的扩张达到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2、情事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具体运用。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变革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1、一般条款说。 2、双重功能说 3、利益平衡说。 4、语义说。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正义公平双重功能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凸显,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得以确认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是集行为规范、审判准则、立法方针三位一体的民法基础规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它既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又是指导国家有权机关进行民事立法活动的根本方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重要性。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毕业论文 法律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是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 indebiti)。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

浅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浅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张亮亮 1039037076 诚信原则,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奉为民法诸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并在现代各国立法、司法中得到广泛认同。而且在当今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合同法、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中都作了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因而两大法系的各国均采用判例形式或在司法实践中将其具体化,以克服该原则适用的不正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信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随着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和民商等立法的日趋复杂,诚实信用原则正以其对正义和公平的执着追求而倍受青睐,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本文仅就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和适用的范围等作一些粗浅的阐述和探讨。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著作中也鲜有提及。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

所改变。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学生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诚实”和“信用”只是“善意”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述。如果从更加抽象的意义上讲。诚信原则可以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善意”的要求,对于诚信原则,不能仅就字面去理解,不能仅看作是“诚实”与“信用”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应把它看作是“诚实”、“信用”与“善意”等几个方面要素的有机组合。 因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不足。 所谓善意,学生以为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凸显,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得以确认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是集行为规范、审判准则、立法方针三位一体的民法基础规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它既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又是指导国家有权机关进行民事立法活动的根本方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重要性。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

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前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停留在民法这一私法领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民诉立法的一大缺憾。 虽然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加强了当事人对抗的色彩,注重了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诚信的缺失,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诉讼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有益探讨。作者在本文中也将对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为大家在这个领域的探讨提供一些参考。

目录 摘要 (1) 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1)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1) 1.2.立法规定 (1) 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 (2) 2.1.否定说 (2) 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2) 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 (2) 2.2.支持说 (3) 2.2.1.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互补 (3) 2.2.2.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3) 2.2.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4) 2.3.笔者的观点 (4) 2.3.1.民事诉讼法主要为处理私法领域的纠纷而设立 (4) 2.3.2.自由裁量权不是受到扩大而是限制 (4) 2.3.3.背信弃义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4) 2.3.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5) 3. 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设想 (5) 3.1.在审前阶段的适用 (5) 3.2.在庭审阶段的适用 (6) 3.2.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 (6) 3.2.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 (7) 3.2.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8) 3.3.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8) 3.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9)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研究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及本质特征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是指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应当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原则;另一方面是指在适用法律解决合同当事人的纠纷时,应当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征 1.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果行为人违背该原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道德中的诚实信用有着本质区别。“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控制领域都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2.诚实信用原则是内容与形式上的统一。该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

加者符合诚实善良,不能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这种结合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于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到民事法律活动的始终,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该原则来调解民事纠纷,处理民事法律案件。。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论文网 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具有以下功能: (一)指导当事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功能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不欺诈、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遵守诚信原则,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合法从事民事活动。 (二)解释与补充民事法律规定不足的功能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列举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和债权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分析其在弥补法律漏洞、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旨在通过探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更好的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立法体现作用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迄今为止,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形成体系的有五种之多,分为社会最高理想说、交易道德基础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当事人利益平衡说和混合说。①诚实信用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意味很浓的极端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无法做具体的说明,若用一个概念来定义难免会挂一漏万顾此失彼。如果勉强为之,就是用抽象名词解释抽象名词。②所以当不得不给诚实信用原则下定义的时候,所有的法科学子似乎都共同面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尴尬处境,以上五种学说,其中混合说把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心理、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三个层面进行剖析,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道德、社会实际这三个方面的融合,符合法的本意。③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 (一)物权法中的体现 1.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公示就是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公示原则就是要求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物权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和交易便捷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做出的抉择。

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补充的作用。因此它又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关键词:道德观念功能主观诚信客观诚信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在就具体的探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罗马法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而所有的诚信契约都来源于万民法,它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立法者发现不管法律条约和契约条款多么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他总能找到去规避法律的方法。因此,立法者把属于道德观念范畴的诚实信用、善意、合作精神等上升为法律意识,它要求当事人和法官都要遵守这一原则,以此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二)近代民法阶段 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这一阶段为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在这个时期诚实信用原则被分裂了,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法官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剥夺殆尽,法官只是机械性的适用法律,没有任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这一时期诚信的发展为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打下了基础。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摘要:诚实信用,从一个人类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在民法领域中被得到充分的体现,被称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它贯穿于我国民法的始终,体现在我国民法的各个领域之中。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江平先生认为:“不能仅从语义方面去理解,应该联系它的立法目的去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1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的具体社会公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实现的方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或者合同的当事人很难一一预见从而加以规定或者约定,因此,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基于自私而利用这些漏洞,牺牲他方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决断案情不应该是机械的或者形式的,而应该从道义衡平的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实信用的要求”。2梁彗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他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秩序”。3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4 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目录 论文摘要……………………………………………………………第三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第四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第五页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第六页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第六页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第七页 六、结论…………………………………………………………第九页 注释…………………………………………………………………第十页 参考文献……………………………………………………………第十一页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通则适用实际意义 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我国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本文试就诚信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法律意义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使用范围等问题作些分析。 关键字:起源契约发展法律意义地位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1、诚实信用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私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为“已经做成”之意。Fides之所以转化为“信”,是因为西塞罗和Stoa—斯多亚将fides(诚信)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bona原意为“好”,起强化fides(诚信)的作用。两者合起来为“良信”之意,但习惯将其翻译为“诚信”【1】,在诉讼法和物权法中均有体现。但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主要是为了克服当时的“严法诉讼”的僵化诉讼模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而产生,故其作用亦局限于“诚信诉讼”。物换星移,在经过了漫长的发展之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律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甚至被法学家称为“帝王条款”为立法所广泛继受 罗马时期,把契约分为“口头契约”、“文本契约”、“药物契约”、“诺诚契约”四类。在“要物契约”中,当事人一方制药履行了给付义务,就有权利要求对象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把道德上的考虑看做是契约法中的一个要求。在契约旅行方式上,罗马法分为“严法”和“宽法”,或叫做“严格契约”和“善意契约”。其中的“宽法”或“善意契约”也叫做诚信契约。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的,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旅行。根据市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错误而履行该项债务时,可以提起不当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如果尚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1804年《法国民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这就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刍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刍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图文]刍议民法中的老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著作中也鲜有提及。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所改变。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定是诚 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同意。有主张以“善意”为判定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老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要害在于“善意”,无论是“老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老实”和“信用”只是“善意”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述。假如从更加抽象的意义上讲。诚信原则可以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善意”的要求,对于诚信原则,不能仅就字面去理解,不能仅看作是“老实”与“信用”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应把它看作是“老实”、“信用”与“善意”等几个方面要素的有机组合[3]。 因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两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4]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需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协议,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协议条款之不足。 所谓善意,笔者以为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给予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庇护,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对必要的和正当的把握,可由法院按照当事人两方的情况,交易的通常习惯,社会道德认可的范围及法律和契约具体规定等加以确定。而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由应按照老实、信用及善意三个方面的要素予以确定。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重大情节。 2、在民事权利义务设定以后,应恪守信用,严格依照法律或协议行事,并尊重社会的道德和交易规则,给予对方、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庇护,不得规避法律和滥用权利。 二、诚信原则的作用及其在审判上的运用 老实与信用,原本是存在于商品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其上升为法律原则以后,则兼具了倡导与强制两种属性:一方面它要求、鼓舞和提倡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讲求老实、信用和善意[5];另一方面,它又给予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以强制性的约束,直接对当事人所作行为的后果产生影响,因此,诚信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诚信原则的作用以及它在审判上的运用方式,主要表示在以下儿个方面: (一)弥补法律不足 诚信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弹性条款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起到弥补实现行法律之不足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示为:1、现有法律对某种民事关系的调整未作具体的规定的,可按照诚信原则来调整此类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2、法律虽有规定,但模糊不清或彼此

试论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试论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试论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刘宏业 摘要: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原则之一,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一些人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影响和危害。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守信、诚信奖励、失信惩罚 一、诚述信用与那则的形成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等7条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立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明文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但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工作实践中一些问题的产生,如证人出庭难,上诉率高的情况产生。因此,从中外法律起源和实践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已经有必要与时俱进,适用现实的需要。

1、个人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弄虚作假,更有甚者是讲假话、作伪证。 2、企业的表现为不守信用,恶意逃债,违约毁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毒牛奶、毒馒头、瘦肉精等事件。 四、我国民事诉讼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1、法理基础,民事诉讼从当事人自己的事,已过度发展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肯定。 2、立法基础,一方面作为实体的民法已经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应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又是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3、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不能两面俱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法官对具体诉讼行为作出评判,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不得以各种手段蓄意拖延诉讼。 2、禁止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不得以利用法律漏洞或违法契约,公序良给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某种权限,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3、禁止反悔,要求当事人言行前后一致,不能相互矛盾,自食其言。 4、诉讼权利实效,当事人迫于行使自己权利,在很长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在民法中被誉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及高效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限制不正当竞争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 引言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世人所瞩目,但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诚信问题即是其中的一方面。假冒伪劣充斥在市场的角角落落,企业赖帐行为比比皆是,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信用缺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再是危言耸听。尤其是现在社会各界呼吁重塑诚信意识,重建诚信社会,充分表现了人们对诚信的渴望。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向来褒扬的美德。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说过。民以诚而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并把。信。作为与。仁、义、礼、智。并列的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从古人对诚信的尊崇到现在诚信意识的暂时缺位,也使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 当前,经济全球化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也已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并且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则还很不完善,发生的大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预防,诚信问题日益凸显,这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极不适应的。进一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完善诚信原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为此,本文就如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进一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解读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涵义和法律地位 1、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古今中外的法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诚实信用在拉丁文中BonaFideS,法文中是BonneFoi,英文中是GoodFaiht,直译都是。善意。。。诚。、。信。合用最早见诸德文TreuundGlaube(忠诚和相信),日文中的表达为。信义诚实。。在汉语中,指称诚实信用原则的词语是从德文直接翻译过来的。德国法理学大师施坦姆勒(Satmmler)认为,诚实信用一语,在法律意义上,与衡平、正义、正当、善良风俗等,为同一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律上的。诚信。一词做了详尽的阐释,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信赖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等。真正的,实际的,真实的和不假装的。而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抽象的优良品质,与其他事物相伴随,它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在普通用法中,这一词语一般用来描述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心状态,概言之,即忠实于自己的义务或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很少,各种民法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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