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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

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

D=(H-H1)/tanh;

式中:

h—太阳高度角,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比如一块地为1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建筑密度一般不会超过40%-50%,用地中还需要留出部分面积用作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等。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考量的对象不同,相对于同一建筑地块,建筑密度的考量对象是建筑物的占用面积,建筑容积率的考量对象是建筑物的使用空间。

绿化率

计算公式:

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经济技术指标

1.房屋完好率:50-60%

2.年房屋完好增长率:2-5%年房屋完好下降率:

不超过2%

3.房屋维修工程量:100-150平方米/人、年

4.维修人员劳动生产率:5000元/人、年

5.大、中修工程质量合格品率:100%,其中:

优良品率30-50%

6.维修工程成本降低率:5-8%

7.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年职工负伤事故频率:

小于3‰

8.xx养护及时率:99%

9.房屋租金收缴率:98-99%

10.租金用于房屋维修率:

不低于60-70%

11.流动资金占用率:

小于30%

12.机械设备完好率:85%

道路红线宽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

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道路红线的划定是与城市规模、道路性质、两侧用地、交通流量等等有关的。在大城市级别以上的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以大于80米为宜,主干道道路红线以大于60米为宜,次干路以大于40米为宜。同时道路具体红线确定时,主干道要考虑道路是交通性还是生活性、过境性还是区域性、是否为景观性道路、流量对道路机动车道数的要求、两侧用地对人行道、自行车道宽度的要求等。

xx

xx范围内确定不准建设区(区域绿地)

非农建设区(xx建设区)

控制发展区(发展备用地)

六线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

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xx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xx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

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xx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黑线: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

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黑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地面输送管廊的用地范围,以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断面

城市道路纵断面和横断面的合称。

沿着道路中心线的竖向剖面称为纵断面,反映道路的竖向线形;垂直道路中心线的剖面称为横断面,反映路型和宽度特征。

纵断面规划和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坡度、坡长、转折点的设计。在规划阶段,应确定设计线路上的控制点标高;设计阶段还须计算土方、护坡、挡土墙工程量等。

城市道路的纵坡设计要满足排除地面水和埋设地下管道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为0.3%;石料、砂土路面为0.5%。最大纵坡是根据车辆爬坡能力、行车密度、行车速度、安全性、道路等级、工程难易程度等确定的:

行驶机动车的,一般不大于8%;行驶非机动车的,不大于3%。对于坡长也有一定的限制。竖向线形的设计要力求平顺和缓,保证行车安全和一定的设计车速;技术经济上的要求是路基稳定,结合地形,尽量减少土方工程量。城市道路竖向线形设计是城市用地竖向设计的组成部分。道路纵坡和高程受道路交叉点、道路与铁路交叉点、桥梁、隧洞等的高程或净空的制约;同两侧街区的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出入路口的交叉、沿路干管的埋设、街区内支管和干管的连接等有密切的关系。

从土方平衡、建筑景观、有利街区排水等方面考虑,城市道路的路面标高应该等于或略低于两侧街区的地面标高。横断面规划和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布置,路面各部分宽度的确定,路面横坡的设计,交通分隔带、停车带、林荫带、公共交通站台等在路面上的布置,地下管线的布置,多层式道路对地上层、地面层、地下层的布置。主要依据设计车速、交通量、交通流特征以及地形、用地面积、建筑物性质、环境特点等设计城市道路横断面路型和宽度。同一条道路在不同段落可以有不同的横断面。

路型分类城市道路路型按城市道路系统中车行道设计方式,大致可分为4类:

①不设分隔带的道路,为普通类型,用于一般道路。②设置对向分隔带的道路,适用

于汽车专用道路。③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或设置对向分隔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有利于提高车速和保障交通安全。④多层式道路。宽度设计任务为确定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宽度。车行道宽度根据远期的预估交通量计算,须一次留足。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按车道数计算。小汽车的车道宽度为3米;大汽车为3.5米、3.75米、4.0米(设计车速高的用较宽车道);无路缘者,靠路边的车道要适当放宽;路边停车带的宽度为2.5~3米。行驶机动车的道路至少要有2条车道,路面宽度宜用7.5~8米。双向行驶道路的车道数通常采用偶数,同向多车道中靠路边的车道受干扰较多,利用率低于中间车道,计算通过量时应按中间车道通过量依次折减。横断面上各车道通过量之和不得小于远期的预估交通量。自行车车道宽度按行车带计算,每条行车带宽度为1米,车行道总宽度是行车带宽度与带数的乘

积加两侧的侧向余宽(一般每侧为0.5米);单向自行车道不应少于2条行车带。人行道宽度按步行带计算,每条步行带宽度为0.75米,车站、客运码头、商业中心地段等放宽为0.9~1米;单侧人行道不应少于2条步行带。行道树、电杆等应另外附加宽度。地下管线一般应布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面(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横断面上的车道布置,按照中国的交通规则采用置右原则(即同向车辆中低速行驶者靠右的原则)。因此,小汽车行驶的车道靠中线布置;大汽车行驶的车道在小汽车车道的右侧;非机动车道在大汽车车道的右侧。城市道路总宽度是道路各功能部分设计宽度之和。干线道路的宽度还应考虑防灾的需要,即当道路两侧房屋因故同时倒塌时,车辆尚可从中顺利通行。序号城市名称纬度(北纬)冬至日大寒日现行采用标准

正午影长率日照1h日照2h日照3h1漠河53°00ˊ4.143.883.33 3.11 3.21

3.33——

2齐齐哈尔47°20ˊ2.862.682.43 2.27 2.32 2.431.8~2.03哈尔滨

45°45ˊ2.632.462.25 2.10 2.15 2.241.5~1.84长春43°54ˊ2.392.242.07 1.93 1.97 2.061.7~1.85乌鲁木齐43°47ˊ2.382.222.06 1.92 1.96 2.04——

6多伦42°12ˊ2.212.061.92 1.79 1.83 1.91——

7xx

8xx

9大同

10xx

11喀什

12天津

13保定

14银川41°46ˊ

40°49ˊ

40°00ˊ

39°57ˊ

39°32ˊ

39°06ˊ

38°53ˊ

38°29ˊ2.162.02

2.071.93

2.001.87

1.991.86

1.961.83

1.921.80

1.911.78

1.871.751.88 1.76 1.80 1.87—1.7 1.81 1.69 1.73 1.80——

1.75 1.63 1.67 1.74——

1.75 1.63 1.67 1.74—1.6~1.7 1.72 1.60 1.61 1.71——

1.69 1.58 1.61 1.68—1.2~1.5 1.67 1.56 1.60 1.66——

1.65 1.54 1.58 1.64—1.7~1.8

日照

在建筑设计中,日照的概念是每天接受太阳照射的情况。日照率和太阳辐射强度有

关,它是进行建筑工程热工设计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虽然尚无统一的Et 照标准,但日照

因地球纬度不同存在差异,故不同地区均应制定相应的日照标准,并由此而确定建筑的间

距、朝向和通风等规定。

一、日照标准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对日照的规定是:

l.每套住宅至少应

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

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El照标准;4.老年

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

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二、日照间距系数

即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高

的比值。

日照间距D一等(酗10)

式中^——太阳高度角5

H_前幢房屋北檐口至地面的高度;

H。——后幢房屋底层窗台面至地面的高度。

日照间距系数=D/H

三、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日照间距在不同方向上可以有所折减,

四、日照百分率

(1)E1照时数:

指地面上实际受到El光照射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表示,可以Et、月或年为测量期限。一般与当地纬度、气候条件有关。

(2)日照百分率:

指某一段时间(一年或一El)内,实际El照时数占太阳的可照时数的

百分比。可照时数是从Et出到日落,太阳可照射到地面的时间(小时)。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 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 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 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 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 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 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 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全)

【标题】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0.75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20米时,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高层遮挡建筑物(遮挡建筑物建筑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4米)日照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单位:米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日照间距计算

在介绍发证方法之前,笔者想详细解释一下建筑间距的计算过程以及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选取。 例1:南,北两幢住宅楼,日照间距按1:1.35控制,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5.8米,方位角18度,底层为用于休闲活动的层高3.5米的架空层,1层窗台高0.9米。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6.2米,方位角16度。 1、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附录一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第(2)小条的规定: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查看南侧住宅楼阁楼层平面图(见图2-1),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之间的局部突出部分连续长度:8.4米,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2、查看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的剖面图(见图2-2),从1/C 的檐口处划一条1:1.35的日照线,可以看见该日照线在E轴线处没有遮挡,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3、查看1/C轴线的檐口大样图(见图2-3),檐口日照点的建筑高度:18.9 米。 4、檐口日照点到1/C轴线的距离:0.12+0.4+0.6=0.58米 5、1/C轴线到建筑物最北侧E轴线的距离:2.1+0.3=2.4米 6、两幢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 (18.9+6.2-5.8-3.5-0.9)×0.9×1.35+0.58-2.4=16.2835米

由上例可知,对于住宅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见图2-4、图2-5): 1、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或是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 图2-1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日照从阁楼檐口计算 查看阁楼层平面图一,建筑物局部突出连续长度超过8米,日照应该从局部突出的轴线计算。 查看阁楼层剖面图一,日照线没有遮挡,所以日照线应该从阁楼檐口计算。 (2)日照从建筑檐口计算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2009-09-01 15:02:4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塔式建筑遮挡中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 析办法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东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日照 标准的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 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二、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高的外墙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的划分,东营市属于Ⅱ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条文: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日照标准: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工程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09:49:20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建筑的日照间距计算

建筑的日照间距计算 在建筑小区规划设计中,往往由于建筑物布置不当,造成四周的建筑物互相遮挡,虽然建筑朝向选择较好,但室内仍得不到直接阳光。因此,在规划设计时,就必须在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距离,以保证阳光不受遮挡,直接照射到建筑室内。这个间距就是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是由日照标准,当地的地理纬度、建筑朝向、建筑物的高度、长度以及建筑用地的地形等因素决定的。在建筑设计时,应该结合节约用地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 在居住区平面规划中,建筑群体错落排列,不仅有利于内外交通的疏畅和丰富空间景观,也有利于改善日照时间。 图1 平地日照间距的计算 日照间距的计算通常以冬至日正午正南向太阳照至后栋建筑底层窗台高度O点为计算点。 1、平地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如图1所示。由公式: 可导出: 式中:H为建筑总高;H为底层窗台高;H=H-H;h—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 212s

在实际应用中,常将D值换算成与H的比值。间距值D可根据不同的房屋高度计算出。这样,可根据不同纬度城市的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计算出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值。 2、坡地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 在坡地上布置住宅时,其间距因坡度的朝向而异,向阳坡上的房屋间距可以缩短,背阳坡则需加大。同时又因建筑物的方位与坡向变化,都会分别影响到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讲,当建筑方向与等高线关系一定时,向阳坡的建筑以东南或西南向间距最小,南向次之,东西向最大,北坡则以建筑南北向布置时间距最大。向阳坡间距计算公式(参见图2(a)): 背阳坡间距计算公式(参见图2(b)): 图2 坡地日照间距的计算

(a)向阳坡日照间距关系(b)背阳坡日照间距关系 D-两建筑物的日照间距(m);H-前面建筑物的高度(m);W-后面建筑物底层窗台离设计基准点(或室外地面)高差;θ-建筑物法线面的太阳投射角;γ-建筑物法线面的地面坡度角;o,o'-分别为前后建筑物地面设计基准标高点;β-建筑方位角;h-太阳高度角;d,d'-分别为前后建筑物地面设计基准标高点外墙距离(m);A-太阳方位角;ω-建筑方位与太阳方位差角,ω=β- A0(或A0-β);d-地形坡向与墙面的夹角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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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环境功能、居住人口分布、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于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第四节建筑间距 2.4.1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L”表示。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 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 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 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建筑密度一般不会超过40%-50%,用地中还需要留出部分面积用作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等。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考量的对象不同,相对于同一建筑地块,建筑密度的考量对象是建筑物的占用面积,建筑容积率的考量对象是建筑物的使用空间。 绿化率 计算公式: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 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经济技术指标 1.房屋完好率:50-60% 2.年房屋完好增长率:2-5%年房屋完好下降率:不超过2% 3.房屋维修工程量:100-150平方米/人、年 4.维修人员劳动生产率:5000元/人、年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 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 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 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 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 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 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 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 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 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 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 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 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 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 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 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 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 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 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 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 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 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 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 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 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 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 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2009-09-01 15:02:4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

长春市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标题】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0.75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20米时,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建筑日照间距模板

国家规定: 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 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 北向) 不受前排房屋( 南向) 的遮挡, 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 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 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一般以建筑物正南向, 当地冬至日( 大寒日) 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 中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 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 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 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 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 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 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 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 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 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 从日照时数来看, 因

为纬度不同, 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 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 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 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 在冬至日, 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可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能够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 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 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中国春联中就常常能够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 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 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 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 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 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 冬季要求较高, 因此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 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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