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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

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
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变革,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出现了扩大化、复杂化、对抗化、组织化、政治化等新特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中深入剖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社会分化严重,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二元对立,社会矛盾激化,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中的无力,政府的失职、应对群体事件的能力低下等,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注重社会公平,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构建社会利益整合机制,政府加强自身改革,提高管治能力,培育社会自身整合机制等。通过各种机制的建立,逐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群体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多采取集体上访、集会、静坐请愿、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方式,对政府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社会冲突事件,而较为恶劣的打、砸、抢事件则严重干扰乃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中参与者多是人民群众,极少数是坏人,因此本文讨论的范围是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问题。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上升之势,其表现有以下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冲突升级迅速

从1994年到2007年,我国的群体事件数量已由一万起增加至10万多起,参与人数从73万增至约307万人。一旦事发,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内引起数千人乃至数万人的参与。如2004年的万州事件,搬运工余某的扁担撞到行人曾姓妇女,曾某上前就是一耳光,其丈夫胡某又上前殴打余某,且胡某声称自己是公务员,什么都能摆平,其真实身份是水果市场的临时工,其行为引起了公愤,先是数百名群众围观,接着砸烧警车,数千人集结,随后上万人聚集于区政府大楼,要求政府处理此事,还冲击了政府大楼。

2、冲突激烈程度加剧,采取方式越来越极端

其参与者采取一系列极端和违法的手段发泄不满情绪,近年来的群体事件较多的出现了集体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械斗等行为,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愈演愈烈。在2008年中,6月28日,因为一个女学生的死亡,贵州发生瓮安事件,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7月19日,云南发生孟连事件,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车辆损毁。11月,甘肃发生陇南事件,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

3、矛头指向基层政府

越来越多的群体事件的矛头指向与个体直接利益相关的基层政府,对基层政府的腐败、不作为、乱作为的不满。利益格局的二元分化使民众的矛头直接指向资源的分配者——政府,人们的关注面转移到公平与效率方面,当诉求得不到解决时,民众期望的挫折感降低了政府的威信,对政府的疑虑不满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而引起社会骚动,威胁着国家的稳定。

4、事件后果影响极为严重

损失至少有三方面:一是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责任者和受害方归根结底是民众;二是产生严重的国内政治影响,可能加重已有的社会不满情绪,诱发类似事件。三是造成巨大的负面国际影响,在目前这个敏感政治时刻,产生多方面难以消除的有害效应。

二、社会群体事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激烈程度比以往大大升级了”,历时四年专项研究群体性事件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说,“这一方面缘于信息传播手段的多元化和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能力提高了,一些以前能够捂住的事情被掀开了盖子;另一方面,也说明矛盾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群体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现实的具体原因。具体原因大致如下: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政府出台的一些整治措施严重危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退休金,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部分干部违法乱纪、财务不明、贪污腐败;某些政府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遗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处理不好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群体事件的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凸显,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研究员通过大量的调研后发现,中国99%的群体事件是由老百姓的利益受侵害引起。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公共卫生和健康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不平等的两端是强弱的二元对立。一端是底层的弱势群体,另一端是强权们的的合谋。社会公平正义长期得不到落实和伸张!

(一)二元对立的形成和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

1、强弱二元对立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市场转型的争论,在今天似乎看出了些结果,如今的市场经济分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再分配权力转变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拥有再分配权力的人将权力转化为社会网络资源:政府官员在长期的权力结构中的经营已使其建立了庞大的权力网络和社会网络,形成了强势的“场域”,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政治与资本的合谋构成了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社会的资源配置,主导着社会的主流话语,全力维护者自身的利益。

代表着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着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着文化主体的文化精英,在“合法”的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文化成果的同时,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统治集团。而广大工人和农民则因贫困而被排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弱势群体。这种二元的社会排斥具有刚性结构,使社会呈现出明显的断裂分层。

2、强势群体对社会的主导

在利益表达上,强势群体的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拥有强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在20C90年代中前期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这可以看作是一个开端。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权的主导。在20C90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到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

因为不管你是否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近些年来,在诸如拆迁、征地等问题上,资本与地方政府的结盟关系,就已经清晰可见。而在2004年有关国有资产流失讨论中,利益取向明显的学者与资本的联盟关系更是浮出了水面。

二)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利益上处于无力状态

1、自身的弱势,无力维护自身利益

我国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弱势群体数量在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我国人口数的11%-14%,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农民、农民工构成了弱势群体的主体。社会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其经济收入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下,甚至徘徊于社会贫困线左右。如上文所述,弱势群体往往被排挤在主流社会之外,他们的交流和流动只限于社会底层,大都远离权力中心,在维护追求自己的利益与权益方面没有话语权。以农民工这个漂移在城市和农村的弱势群体为例,他们出卖劳动,但没有固定的职业和职位,生活在城镇,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有巨大的群体,但尚未有真正代表自己权益的组织,保守侵权之苦,但维权之路艰难无比。

弱势群体缺乏实现利益诉求的群体表达或组织表达,无法保障其利益诉求。因为即使法律和执法是公平的,但当进入市场的社会成员在相互对话、沟通、讨价还价、利益博弈之间存在巨大的能力差别的时候,结果都难以保障公平,相对于资本与权力而言,单个的社会成员永远是弱者。尽管我们有工会、妇联、青年团承担维权的责任,但他们至今在组织目标、组织形式、组织边界等方面都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难以成为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当利益群体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空间、机会和能力时,弱者只能把利益诉求的对象指向利益的管制者——政府。

2、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常遭遇体制性迟钝

调查显示,多数群体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的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

事实表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多数是当事群众一而再、再而三向党政部门反映过的,而这些问题与诉求之所以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有效回应,专家认为,除了一些基层干部执政为民意识淡薄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群体诉求表达遭遇了体制性迟钝:一方面,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长期把发展经济这个“第一要务”当作“惟一要务”,只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把群众中特定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当成“杂音”,民意、民怨难以入脑、上心;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政府和干部有“唯上”的压力,却没有“尊下”的动力,只要事情不“闹大闹炸”,就难以认真倾听和有效解决群众诉求。

3、弱势群体处于相对剥夺的地位

在社会发展中。社会大众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增强。政府在发展战略方面,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发展,漠视和危害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对社会基本公平和公正的政治重要性认识不足,政府在制定一些政策时没有坚守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在对有关国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等这些关系到社会大众直接利益的重大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严重伤害了工人和农民等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利益,导致近年来以农民“以法抗争”和工人“以理维权”为主的维权抗争事件增加。一份公开材料显示,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放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政府对转让土地乐此不疲,而农民显然难以接受如此低的补偿价,于

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起来抗争,但在经济政治上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很难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加剧,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国家尚未建立起社会均衡机制,强势对弱势的剥夺成为普遍现象,以致出现弱势群体的整体心理失衡,在弱势群体无法找到适应自身需要的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下,群体事件“作为弱者的武器”,借助群体的行动引起社会的注意,使弱者在博弈中可以得到旁观者的同情,给诉求对象增加了一定的压力,给自己增加了一份理直气壮,这是中国特定社会状态下抗争者不得不借助的利益诉求模式。

(三)政府工作的失职

1、基层组织涣散,干部缺少责任心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大量调查表明,我们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特别是基层干部缺少应有的责任心,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群众的疾苦和呼声漠然处之,无所作为,干部失职渎职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出现的矛盾用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的原则,以致群众开始上访,但在屡次上诉得不到解决时,就会引发群体事件。现实中,大多数群体事件的群众诉求是正当合理、事出有因的,可以说,某些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不正、工作不到位、越位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2、权力腐败,权金化严重

新时期的腐败问题与官僚主义并存,人在其位,不思其责,不顾群众疾苦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吃拿卡要,致使干群关系紧张,对群众正常途径和渠道反应的问题,至若罔闻,能解决,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反而不择手段,索贿受贿,与资本集团结为利益同盟。

媒体对这些事件真相不遗余力的探究发现,在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更是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的紧张。而透过孟连事件,人们也看到了官员和橡胶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胶农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以及当地干部对群众要求的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

一系列现象将矛盾的深层原因指向了“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群体性事件破坏性升级,不是因为老百姓的诉求多了,而是由于一些干部的责任心少了。为什么干部的责任心少了?因为他们的利益不是与群众,而是与投资者和官场联系在一起的。看到了这一点,也就看到了矛盾的症结。

3、官员问责制度的缺失

官员问责制度缺失,官员只需向上负责无须向下负责,官员的任用、考核、提拔和退出机制仍很不完善,群众在选官、评官方面没有发言权,一些不能维护群众利益的无所作为的庸官、一些经常侵犯群众利益的胡作非为的恶官长期得不到处理乃至步步高升,使群众由对个别官员的不信任逐渐转为对官员群体的不信任,由对个别部门的失望逐渐转为对地方政权的失望,

群体事件在这样的地区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民众的社会不满长期得不到消解,就会产生国家政治合法性危机这一非常严重的后果。

(四)政府自身管治能力有待提高

1、政府缺乏预警机制和危机意识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所辖范围内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心中无数,不敢正视社会矛盾,事前不主动排查,事前不能及时预警,有了苗头不是及早解决而是捂着压着。某些官员在负面事件发生后不是第一时间公布真相、疏导民怨,而是想方设法钳制媒体。在他们看来,不使家丑外扬,不让群众知道真相才是维护稳定的大事要事。而事实上,这种堵民之口的做法,恰恰成为谣言无节制滋长的沃土,是使官员丧失管治主动权的祸魁。事发之初,当地媒体并无只言片语,人们只能利用各种非正式渠道了解事件的信息——政府如此轻易地将真实、权威信息的发布权拱手让出,是使事件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群体事件的处置技术水平较低

从总体来讲,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

近年来,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征地拆迁等工作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乃至无法无天,一遇群众表达意见便推诿扯皮或动用警力,警察往往被推到与群众对抗的第一线。瓮安事件中,县公安局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主要目标,不能不说反映了当地警民关系高度紧张的现实。对此,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严厉质问:“用专政手段对待人民岂非咄咄怪事!”

防治群体事件发生的对策探讨

(一)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所具有的贫困性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就是一种不公正。在经济增长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解决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应当成为新时期改革的基本目标。

1、要建立利益协调和利益均衡机制

以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使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群体得到合理补偿,让发展带来的利益增量为多数群众所共享。具体来说,党和政府要加大调节再分配政策的力度,合理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调节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努力遏制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扩大,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体系。党和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政策机制,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2、关爱弱势群体,增强强势群体的社会责任

关心弱势群体,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发展经济是基本之策,扩大就业是民生之本,应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在全社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另一方面,富人的为富不仁现象比较突出,他们一方面享受着改革带来的高回报,另一方面社会观念淡薄,履行社会责任

的意识不强。这使社会裂痕加深,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实现社会公平事实上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无差别对待,社会强势群体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我们至少应在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扩大就业、社区服务和助弱济贫等方面切实履行责任。

3、建立利益表达诉求机制

首先、要提高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完善法律诉求机制建设。政府应当确立群体利益问题解决机制,以司法制度来解决社会矛盾,建立处理群体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改变行政诉求先于法律诉求的制度安排。如,针对大量出现的诸如拖欠工资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情况,简化法律诉求的过程和程序;发展针对弱势群体或弱者的社会法律援助体系和国家法律援助体系。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要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具体如下:一、要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功能,使之成为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表达的合法的主渠道,巩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索成果,坚持并不断完善党代表常任制和民主恳谈机制。二、在政府系统之外创建一个通过独立的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平台来吸收不同社会群体意见,如信息公开制度、表达自由制度、社会听证制度等,保证群众广泛参与决策全过程,政府根据群众的意见制定、调整政策,试社会张力得以释放,从而将社会冲突置于理性的范围之内,及时抑制、消解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减少社会损失,同时公众也有了正当、规范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合理利益诉求。

三、完善信访制度,敞开信访的大门,让基层群众进的来,也要让政府人员深入下去,能够听得到基层群众的真实声音,真正去形成上下良性互动,使群体性事件通过上下的沟通得以化解。四、开拓利益表达新途径。近年来,舆论媒体成为真正的无冕之王,网络、传媒等各种渠道反映着民生的诉求,披露出事情的真相,民意的相背给了强势群体从未有过的压力,如记者在网上写的给山西省长的一封信,打开了山西煤窑的黑洞。

(二)政府自身改革,提高管理水平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基础层自治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单位和行业部门的分权决策和合作管理制度,按照“谁负责谁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管理决策机制重心下移,由当地政府具体负责办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和配合,建立起一个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完善、合理的基层管理网络。加强派出所、居委会、各乡(镇)、街办(社区)等综合的基层组织建设,牢固维护社会稳定。

2、强化领导责任,提高化解能力

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首长对所辖地方和主管事务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从责任落实入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真正使各级党政领导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责任。把矛盾化解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真正把化解矛盾的过程变成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水平的过程,变成改进工作作风的过程,变成密切干群关系的过程。提高政府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运行和管理社会的成本,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

3、加强对政府的社会监督,公正司法

注重社会监督,倡导政府的公开透明与群众的积极监督,如“天价烟周久耕”就是细心的网民的举报得到查处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造成强势群体“合法”的侵害弱者的利益。一方面利益集团假借司法之名胡作非为、大发横财,另一方面是政府官员从中为个人渔利,法院检察院被地方政府利益化,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国家的形象,因此要公正司法,使检察院、法院从地方行政中独立出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最后一道公正底线。

(三)政府应提高其应对群体事件的能力

1、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综合的风险防范和危机预警、处理系统。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开拓社会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将工作触角延伸至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完善社会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社会管理的监测指标,坚持社会形势分析例会制度,评价和监测社会发展进程,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及时预警,及时防范。

2、依法、民主处理群体事件

在处置群体事件中要坚持以下原则: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控制全局原则;及时介入、抓住时机、果断处置原则;教育疏导、因事施策、区别对待原则;慎用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性暴力原则。坚持法治的精神,依法行政,自觉实现“秩序、效益、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价值追求。在具体的处置技术上要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披露,掌握主流话语权;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对群众就行心理疏导,消解其不满情绪;要引导群众要依法维权,自觉维护社会建设的稳定大局。一方面,坚决反对和防止用压服的办法、强迫的命令来处理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要敢于和善于依法管理和依法解决。对那些蓄意制造事端和幕后策划的组织者和在群体事件冲突中实施犯罪的活动者要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在社会层面上,培育社会的自我整合机制

和谐社会不是松散、凌乱的状态,而是充分组织化的社会。建立发达、多样的社会组织,为社会的上层和下层提供一个交往和讨论的平台,从而使民众对现实的感知更为真实。多样化的社会组织使民众对社会利益和政治、经济认同多样化,从而降低了民众被大量动员进一个活动中的可能。各类社会组织的发育,为社会横向联结提供了纽带,它们的相互交织,使社会紧密地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自我组织、自我调节的体系。

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体系,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自治组织,第二是社团组织,第三是公益组织。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调整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服务职能和服务方式,增进利益关系的同类组合,增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这些措施,不仅可以促进群众的自助互助意识,扩展满足群众多方面利益要求的渠道,而且也可以增强社会对利益关系多元化发展的承受能力,促进现代社会的形成。

总之,我们要认识和理解中国,一方面要看到她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这个发展是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及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

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转型期“制度真空”和结构张力等共同因素的作用下,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问题的多发期,中国正经历着现代性转型和市场过度的双重变革,同时也要面临双重风险,社会冲突,贫富分化,利益不均等问题在考验着中国的社会安全。敢于正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是一个国家稳健发展的前提,妥善化解社会问题,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建设工程,任重而道远。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单元,要求学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我结合自身在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经常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较多接触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特选取了《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这个案例,进行评析。 一、案例情况 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民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民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2003年省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亚龙县上报“一书四

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公布,补偿标准是按省政府公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相差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如,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如此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槐树洼水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速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判断: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严重性。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群众性矛盾纠纷事件,它的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这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群体性纠纷不断涌现。深入研究分析新时期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寻找妥善处理的办法,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一、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及其特点 新时期下群体性事件可分为城市群体性事件和农村群体性事件,城市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职工利益受到侵害,企业改制时,职工利益得不到维护、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和居民对自己在市政建设中拆迁安臵补偿不满而造成的群体性矛盾。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由于乱收费使农民负但过重,乡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实损害群众利益,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没有如期兑付或没有全部兑付到户而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山林、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引发的矛盾。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聚众性。群体性事件一般是触动相当部分人员的利益而引发,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都涉及相当多的人员,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即使部分人不愿上访闹事,但在其他人的煽动下也随大流,参与上访闹事,因此这些事件都表现人多势众的“聚众性”。二是多元性。群体性事件涉及面比较广,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

人”,使这些纠纷形成多元化。三是突发性。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由于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四是反复性。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而群众往往等不得,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省里甚至中央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聚众闹事的方法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而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甚至造成长期积压,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为同一事件反复上访、闹事的重要原因。如近年来二次入伍退伍士兵因对退伍后的待遇不满,曾多次到玉林市、自治区上访。五是针对性和对抗性。当前,群体性事件往往把矛头直接指向党委和政府,以达到向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按照自己的心理预期解决问题的目的。而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的个别信访案件不同,参与者情绪激动,带有激烈的对抗性质,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更加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二、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造成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既有表面原因,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只有认真探究新时期群性事件的成因,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根据本人在基层工作实践经验,新时期群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就个案而言,也许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存在执法过错,但仍然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它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找出解决的办法,以利于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的重要历史期间,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较大。如何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紧迫的现实意义。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普遍得到了改善。但是,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发展结构失衡。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不和谐,尤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群体性事件多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基本因素,并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构成了巨大的压力。 因此,准确把握和科学认识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不断增强驾驭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不但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大体而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可归纳入下几类: 1.部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造成一部分职工利益受损,特别是下岗失业、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造成群众不满,一些企业负责人贪赃枉法、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 2.征地、拆迁、移民造成一部分群众利益受损,特别是失地农民、失房居民、失去故所的移民因不满所得利益过少以及缺乏生活保障等原因。 3.部分企业劳资关系紧张,故意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工资过低,有的还不能足额发放,劳动强度过高等原因。 4.部分农村贫困、农民负担过重、农村乡村基层干部贪污腐败、村民自治选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5.土地、山林、水利、矿产等资源权属纠纷。 6.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的政策不健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有法不依,执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一、基本定义 在国外,一些学者将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有的学者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通俗地讲,“群体性事件”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 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产生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群体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现实的具体原因。具体原因大致如下: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政府出台的一些整治措施严重危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退休金,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部分干部违法乱纪、财务不明、贪污腐败;某些政府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遗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处理不好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凸显,中国99%的群体事件是由老百姓的利益受侵害引起。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公共卫生和健康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不平等的两端是强弱的二元对立。一端是底层的弱势群体,另一端是强权们的的合谋。社会公平正义长期得不到落实和伸张。 (一) 二元对立的形成和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 1、强弱二元对立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市场转型的争论,在今天似乎看出了些结果,如今的市场经济分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再分配权力转变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拥有再分配权力的人将权力转化为社会网络资源:政府官员在长期的权力结构中的经营已使其建立了庞大的权力网络和社会网络,形成了强势的“场域”,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政治与资本的合谋构成了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社会的资源配置,主导着社会的主流话语,全力维护者自身的利益。

群体性事件工作总结

华工发[2011]56号 华池县总工会2011年开展群体性事件 工作总结 今年来,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及时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华池县总工会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对策、拟定预案,并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涉及我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各类突发性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 华池县总工会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的应急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明确了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了应急工作经费。把及时、稳妥地处置好各类突发性事件当作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前做好应对的预案,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要求单位必须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信访动态,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对重大信访隐患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果断进行处置。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迅速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上报县维稳办等相关上级部门,绝不允许迟报、漏报甚至隐瞒不报,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继续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天安排专门的信访值班领导,方便群众来

访,方便领导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群众矛盾,及时处理各种上访案件。 三、排查隐患、妥善处置、防范未然 1、全力抓好应急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华池县总工会积极配合县维稳办、县信访局等部门,认真排查涉及各类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及时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尽力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稳定。 2、认真开展隐患排查 近年我县在拆迁安置、双证办理、房屋安全、物业管理方面出现的信访案件、热难点问题较多。为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县城稳定,我单位多次召开专门的会议对有可能出现大规模上访、引发社会安定问题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组织人员多次进行排查和清理,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中国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群体性和并发性。参与的人员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主体 成分多元化。有各种职业各种身份各个阶层的人,例如国企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下岗军转干部、清洁工、出租车司机等等,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泛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因而会发生一系列的并发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例如有因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等。 2、极大的破坏性。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 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3、具有组织性,且组织程度高。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 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 4、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群体性事件的共性都是与权益相关, 有经济利益有民主权利也有自身权益,当这些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解决时,他们就会在基本上同意偏差思想的支配下聚集在一块并通过偏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其合法权益。 5、具有仿效性和反复性。一些群体性事件始初都只是限于少 数人和小区域,随着事态发展和影响扩大,就会引起周边区域个别与其利益相关或类似的人群的仿效,使事态更加严重。由于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不同的原因动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所以经常反复。 6、事件发展有可预见性和可防性。一般群体性时间都是人民 内部矛盾引发的,都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由小变大的渐进过程,只要是坚持抓早抓小的原则,加强防范,超前工作,就会把事件扼杀在萌芽中。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深层次社会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贫富差距拉大。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社会心理及社 会舆论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那么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 现出来。 2.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 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美国政治思想家亨廷顿说过:“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改革开放 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还有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荣辱观,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 4.群众心里存在着“小事化大,大事闹事”的造势心理。认为闹 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当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能尽快解决问题,便聚集起来寻求解决的方法,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5.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地方和 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6.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和社会管理方式不相适应。我国 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 7.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存在问题。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 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畅通,利益被损害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 中国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对策 梁云鹏李建波(山东警察学院)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参与的人员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有各种职业各种身份各个阶层的人,无论是客观数据还是主观感知,都显示中国已经处于一个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期,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主力军,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冲突性质 (下转第25页) 政治 法制经纬23--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个私企业劳动用工的日益普遍等等,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可调和的一面,有些矛盾甚至表现得异常激烈,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随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多,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破坏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办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 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则反映出我们基层组织的凝聚力较弱,基层干部的执政水平较低,地方干群关系对立较为严重等方面存在的事实。从近年来了解到的我市和外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看,最突出的是以下四个方面。 腐败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导火线。从多起群体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腐败问题是其导火线。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群众有关待遇不能兑现而企业领导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公款的问题;企业干部以权谋私,用国有集体财产经商办私人公司为自己寻找发财之路的问题等等。应该说,职工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在不同改制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如果企业在厂务公开上做得不够,解释不及时,更增强了群众的猜疑,再加上职工群众突然面临着下岗失业,对未来生存缺乏信心。如果少数人趁机以反腐败为借口,造谣煽动,进行组织串连,很容易挑起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决策失误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定时炸弹。当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有经济发展成就是干部政绩的片面认识,或个别领导干部求功心切,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改制等工作决策中,事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分析研究;没有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召开一定范围的群众座谈会,认真征求意见,而是盲目决策,仓促决策。这种决策缺乏民主性,缺乏科学性,必然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必然会导致决策失误,严重地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在工作不断推进中还会矛盾迭出,并不断积聚,但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地化解时,就必然会产生群体性事件。 执法水平不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启爆器。在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中,由于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马列主义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缺乏公仆意识、宗旨意识,相反特权意识却相当严重,说话办事唯我独尊,甚至为所欲为。这种意识的存在,在机关往往表现为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在执法中表现为态度粗暴,徇私枉法,自以为是,肆意用法律作为自己谋私的工具;不依法办事,随心所欲使用处罚权;知法犯法,使用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执法手段执法等等,这就必然会引起被执法对象的不满,造成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对立。执法不公往往会因很小的事情,也会产生群体性事件,既严重地损害执法部门形象,又破坏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肥沃土壤。应该说,当前在基层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党员干部一心一意谋经济发展,但忽视了对发展中产生矛盾的解决,忽视或放弃了做细致认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甚至认为市场经济时代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金钱,而不去疏导、化解群众的心里埋怨不满情绪。同时普法宣传、法律知识教育仅仅流于形式,如上报纸,上电视等。这不仅淡化了干部与群众的感情,也导致群众缺少理想信念,缺少理解宽容,缺少友情关爱,因此很多人都显得心浮气躁。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有时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政府及有关部门稍微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都能迅速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危害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造成了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变化,使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机构,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提出更为合理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前去提醒事件的策略和措施,对于吧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领域的研究成为当今我国学术界一项崭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专家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特征、规律和对策等都做过大量的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研究,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地方政府应对措施,从经济、法制、政府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策研究 1.群体性事件概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建设包括方方面面,其中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如何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发展的10余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10倍。而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l倍。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还有一点需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必须是3人以上参与,才称之为“群体

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消弭了时间和空间的隔阂,重新建构了我们的生活,人类从此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网络也深刻影响了我们的政治生活,成为我们接收政治信息、表达政治见解的平台。政府则可以通过网络舆论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便捷、快速地与公众进行政治沟通。但是,由于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容易引发冲突,这些冲突必然会在网络有所折射,受网络信息的传播机制及其本身的非理性因素影响,很容易迅速聚集大批网民,导致百万级点击率,最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危机,其后果在于能在很短时间,让大量群众对政府的看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处置失当,可能形成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冲击,造成社会不和谐。如何对其进行治理,将是网络时代政府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考验了新时期政府的管理能力。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及其特性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新形式的危机。但是,学术界对此进行研究非常有限,对其概念解释也不是很明确,在此,笔者尝试从其定义开始进行阐释。 要理解网上群体性事件,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群体性事件。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一利益群体因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聚集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映利益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或保障其共同利益的事件。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场域———网络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对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的一个理论抽象,意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通过聚会、社团、媒体等形式进行自由对话、公共交往、公开表达意见的场域及机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为人们的自由交流和平等沟通提供了崭新的技术支撑,也为公共领域的重建和结构再造提供了技术基础,进而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为建构虚拟空间中的民主意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人们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地发言、讨论,使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出现了超越现实的民主热情和讨论精神。但是,由于缺少了叙事和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网络叙事本身也就变成消费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叙事主体因不断发泄非理性的情感而得到了娱乐,在这种较少体现责任的精神讨论语境中,非理性的精神极易膨胀。所以说,网络公共领域虽因理性的讨论和批判才得以成立,但它本身却无法避免非理性因素的纠结。可见,我国网络公共领域仍处于形成阶段,仍然是一个纠结在理性和非理性、现实和虚拟的矛盾状态中的综合体。

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根 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要求,积极稳妥 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 本概念、等级和处置原则,规范处置群体性组织指挥机构、力量调度、装备配置、现场处置行为。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二、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根源是利益矛盾问题, 表达的是利益诉求,表现为聚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形式。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行为:①聚 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②聚众堵塞国家 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③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④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及经营场所物资的; ⑤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⑦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⑨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⑩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黎明居委会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居工作人员为成员。综治主任为处置应急小组长,处置应急组长负责现场疏导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置。 四、处置方法 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处置领导小组要迅速安排相关负责人快速赶赴现场,要正确把握“四不”,即不懂政策没有经验的人不要派;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要说;不符合政策、法律的态不要表;通过努力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要开,防止造成工作被动。 1、征用土地和农民负担等方面而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根据掌握的信息,排出中间主要人,然后通组织干部单个做思想工作,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造成损失的违法人员,在现场注意观察其动向,一方面让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为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2、针对非正常死亡或医疗事故等引发的闹丧和冲砸事件的处置。

职工舆情调研报告

职工舆情调研报告 职工舆情的特点与工会的干预机制研究 舆情指在一定时期内,民众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自己关心的特定事件所持有的群体性思想认知、情绪反应、价值判断和意见倾向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概括地说,舆情就是民众的态度和意见。职工舆情是广大工人阶级对单位内外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自己关心的特定事件所持的态度和意见,包括对自身的认知、对所在单位的评价和对整个社会的态度。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舆情作为民意的一种集中体现,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而近些年,对于舆情的理论和现实研究也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职工舆情,学术界关注甚少,几近空白。事实上,与普通的舆情相比,职工舆情具有特定的主体、客体和传播规律,在监测机制和干预机制上也有特定的现实基础和需要。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效地疏导、监管、掌控和利用职工舆情的发展趋势与变化规律,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这一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当前工会组织发挥社会职能所应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报告在对工会干部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基础上,查阅有关资料,深入分析职工舆情的特点,工会干预的重要性、现状和困难,进而提出完善工会干预机制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职工舆情的特点

与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相比,职工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从主体上看,职工舆情的主体是职工群众 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的主体是民众,是和掌握权力的官员相对的,也是和掌握各种资源的精英相对的,民众就是指普通百姓。而职工舆情的主体范围是特定的,特指职工群众,即工人阶级。工人阶级作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执政党的阶级基础。随着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转型,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到“十*五”末上海的从 业人员已超过1XXX万人,工会会员数已达到XXX万人。其中,非 公经济职工已成为职工队伍的主体;同时,“80后”职工、农民 工也越来越多。职工队伍的重大变化及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决定了职工舆情往往是整个社会的舆情热点。职工群众的利益意愿和诉求往往是整个社会关心的问题;涉及职工队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也就成为社会性事件;职工对一些社会热点、焦点和民生问题的反应与看法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态度。 2、从内容上看,职工舆情主要来自职场方面 一般意义上的舆情内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民 众关心的特定事件。由于民众类型多样,关注范围广泛,因此一般意义上的舆情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与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相比,我们认为,职工舆情的内容主要来自职场方面。由于职工个体的差异性和具体利益关系不同,尤其是职工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的特点,会对同一事件产生不同的意见、情绪和行为。一般而言,职工舆情包括职工对自身的认知和评价,如职工的个人

用矛盾的观点的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 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 数量增多规模扩大: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事例2005年06月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01月四川达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06月广东河源发生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应对措施解读

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及应对措施学院: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姓名:叶锦波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不同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各种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而且规模也越来越大,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良好运行都造成了巨大冲击,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深入探究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寻找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办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矛盾,冲突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利益格局的重构期,社会不同阶层间的利益与冲突错综复杂, 政治、经济、社会的各种问题不断爆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从1994年的一万起上升到2003年的6万起;参与人数剧增:由1994年的约73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约307万人,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危害我国稳定的首要因素。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寻找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努力排解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从而降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影响,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运行等都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诱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

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群体性 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和参与者都是同一社会阶层或具有相同身份人,其行为主体已经构成了群体。从总体上看,我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主体成分也呈多元化。如2012年7月28日清晨发生江苏省启东市的一起大规模群体事件,据媒体估计,有超过两万人参加。参与事件的人员也十分复杂: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工人,私营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等等。有些参与者根本和事件毫无关系,却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搅和在事件内,具有明显的从众心理。 (二)、利益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近年发生的较为突出的群体性事件来看,无论是池州“6·26事件”、孟连县“7·19”事件还是浙江余杭“5·12事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完全都是无理取闹的:农民参与该事件主要是要求基层政府和官员补偿自己受损的利益或者是提议要求实现村民自治;工人抗争主要是以企业管理者为对象,主要以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和企业管理事务为内容;农民工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课题名称: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2) (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 (2) (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 (2) (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 (3)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4)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4)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5) 三、预防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7) (一)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 (7)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8) (三)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 (8) (四)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 (8)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时间的重要保障。 (9) (六)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 (9) (七)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10)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调整,由此不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主要因素。本文首先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其次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预防及应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即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时间;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清除社会矛盾;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性质界定成因和对策

群体事件的调研报告

略阳县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 了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对近三 年来我县发生的群体事件进行了调研,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三年以来略阳县发生的群体事件简析 近三年以来,我县共发生群体事件12起(2008年3起,2009年9起,2010年1-6月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县局在县委、 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教育疏导和依 法果断处置及慎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的原则,妥善应对,有 效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一)主要类型 1、因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引发的群体事件。6起,占 总数的50%。如:2009年1月10日,上元观镇谢家营村部分村 民因十天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等问题阻止施工队进场作业,施工 企业纠集人员持械将8名村民打伤,当晚近200名群众围堵项 目部,并引发近百名村民集体到县政府、市政府上访。2009年3 月30日,小河镇、盘龙乡约100余名村民因修建水电站淹没土 地和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围堵狮坝水电站大门,致使电站被迫 停产。 2、因企业改制、工资福待遇引发的群体事件。2起,占16.6%。如:2008年4月9日、10日,城化公司部分职工因劳动合同、工

资待遇与厂方发生纠纷,270余名职工到县政府集体上访,随后封堵政府大门。2009年3月5日,又因未给职工发放取暖费、落实带薪休假及工资待遇等问题,100多名职工采取停工、封门不让其他职工进厂上班等方式,致使企业停产。 3、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9年3月9日,橘园镇邵湾村部分村民因石场承包和村与组之间利益分配不均问题,100余名村民围攻石场,打砸设备,抢走部分物品,并打伤5人,后到县、市群体上访。 4、因交通营运管理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8年4月13日,城飞运输公司因与县运司为客运线路等矛盾引发纠纷,组织21辆中巴车和60余名职工,将县运司大门封堵,造成全县公交线路停运。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8年7月4日,橘园镇“3?1”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家属30余人到县政府集体上访。在接待中不听劝阻,在县政府滋事混闹,撕打和辱骂工作人员,损坏公用设施和财物。 6、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9年5月14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中巴车司机袁利民在城固车站附近被人刺伤后死亡。15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的22辆中巴车、60多名死者家属和司乘人员,以要求严惩凶手为由,围堵县政府大门。 (二)主要表现形式 1、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大门。5起,占总数的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2019年精选范文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 ××*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

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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