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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文件类别: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HRGZ-071124 撰定单位: 人力资源部

版本: 第 1 版

发行日期:2007年9月11日机密等级:□机密□一般合计页数: 共 4页

核准

金光集团AFP中国食品和不动产

1.目的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适用范围

金光集团AFP(中国)金光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3.支付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4.工资定义

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5.工资支付

5.1工资支付的内容

5.1.1支付对象:公司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公司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在支付工

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

5.1.2支付时间:公司将员工的当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汇入员工本人银行帐户,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1.3支付形式: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5.1.4支付水平:公司根据公司运营状况和市场工资水平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

5.1.5工资存档:工资制度、月工资表及计薪资料、发放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5.2 加班工资的支付

5.2.1 工作日加班:日或小时工资标准×150%。

5.2.2 休息日加班: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

5.2.3 法定日加班: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

(注:经劳动行政部批准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

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日或小时

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5.3假期工资的支付

5.3.1法定假:按100%计算工资。

5.3.2年假:按100%计算工资。

5.3.2.1有绩效工资的员工,如果休假安排影响经营绩效的,则按比

例计发绩效工资。

5.3.2.2员工离职时剩余年假可按基本工资标准折算,并与最后计发

的薪资一起发放。

5.3.3 事假:无工资。

5.3.4 病假:按具体休假时间按比例计算。

5.3.4.1 享有6个月(含6个月)以下病假的员工:病假连续或累计

一个月的,按员工基本薪金的70%计发工资;从第二个月起

至第六个月,逐月递减10%。

5.3.4.2 享有7个月(含7个月)以上病假的员工:休假至第七个月

起,均按其基本工资的10%计发工资。

5.3.5 婚丧假、工伤假、公假:按100%计算工资。

5.3.6生节育假:按100%计算工资或由劳动社会保障统筹支付。

(注:具体请休假规定请参照员工手册》,并出示相关证明。)

5.4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

5.4.1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延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公司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

动报酬。

5.4.2 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各区域所在地方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随地方规定的变化而变化。

5.4.3 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5.4.4员工因事假造成出勤天数不足,应发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实际工资计算。

5.4.5 员工因病假造成出勤天数不足,应发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5.4.6公司因机器检修、产品销售等原因造成出勤天数不足的,员工应发工资未达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5 代扣代缴的规定

5.5.1员工个人所得税

5.5.2员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5.3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5.5.4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5.6其他支付规定

5.6.1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6.2特殊支付

5.6.2.1员工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书面提报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通

过后,交人力资源部依权限提报审核,核准后可提前支付薪

资。

5.6.2.2离职(解除或终止合同)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后,

必须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部结算、领取最后薪金并

书面签收确认(特殊情况和另行约定的除外)。

5.6.2.3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支付条件出

现。

5.6.3员工因工作失误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罚金,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扣减,每月扣

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

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名工工资维权告示牌》设置在“八牌二图”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4、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5、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农民工的工资每月的15日前发放。项目部不能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工资按时发放。 项目部每月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总公司。 6、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优化公司的薪酬结构, 规范员工工资管理, 强化工资分配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控制运营中的人工成本, 稳定劳动关系,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 3、严格执行地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劳动法》有关薪酬及职工福利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原则 1、按照“适才适岗、适岗适薪、有效激励、效益取酬、分配机制” ,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挂钩。 2、以岗位的责任、技能、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岗位价值等劳动要素为依据,确定相关岗位工资原则。 3、坚持岗位工作与岗位绩效考核目标相结合原则, 适当向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4、实行人员工资月薪制、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三、工资结构 1、月薪资工资模式: 月工资总额 =基础工资 +岗位津贴 +技术津贴 +加班费 +全勤奖 +绩效奖金 +奖惩 +扣款项 +扣税项 2、基础工资

参照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3、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的核定: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津贴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岗位津贴数额,经一年考核,再调整等级; (2岗位津贴变更: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津贴变更从岗位变动后的下个月起调整。 4、技术与组织津贴: (1根据岗位的技术含量、管理人员本身的经验、岗位专业技能熟练程度与组织活动能力确定。 (2公司的管理技术岗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施工员等可享受技术津贴。 5、加班费: (1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2因工程需求经项目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加班加点, 可按加班当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为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 休息日为 200%; 国定节假日为 300%。 6、全勤奖 (1以每月出勤记录计算, 出勤满当月实际工作时间的享受 200元的全勤奖。 (2月内请假、迟到、早退一天及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全勤奖。 (3月内旷工一天及以上的,不计发当季度全勤奖。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

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 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 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 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 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修改次数: 发行版本:页码:1/8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标准、工资扣除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与相关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1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定额劳动报酬。 2.2 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2.3 奖金是指员工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3 风险 3.1 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2 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3 工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3.4 工资发放对象及金额不准确。 4 职责 4.1 人事是工资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公司工资支付政策进行解释和答疑。 4.2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工资项目构成及标准 5.1.1 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 5.1.1.1 基本工资为岗位(技)工资,包括:管理岗位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和操作服务岗技工资。依据员工在指定岗位完成定额工作的状况计发。 5.1.1.2 公司工资总额内津贴项目分为五类。包括岗位性津贴、能力性津贴、累计贡献性津贴、地区性津贴、保留津贴。 5.1.1.3 在员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突出时,可发放奖金予以奖励。具体分配方式和标准由公司统一要求,制订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5.1.2 公司引进的专门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由公司与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订岗位协议确定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特殊情况下发放等事宜。 5.2 工资支付形式 员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5.3 工资支付周期及日期 5.3.1 基本工资和津贴每月支付一次,奖金由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5.3.2 公司实行上发薪制度。于每月15日前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奖金由内部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应于计发当月的25日前支付。 5.3.3 员工当月出勤状况的考核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计发。 5.4 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5.4.1 应使用公司统一的表式制作工资支付表。 5.4.2 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员工提供上年工资清单。 5.4.3 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年工资清单由人事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山东德信建设集团中海国际社区项目部 编制人: 编制日期:

一、工人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的签订 所有入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劳务公司、劳务工人本人签字盖章的“建筑工程劳务用工合同书”,合同文本统一,留存工程项目部备查。 二、实名登记制度和用工档案 劳务作业人员进退场实行身份证实名登记制度,形成“项目部劳务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留有个人亲笔签名,以备发放工资时核对签字。建立“劳务作业人员用工档案”,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劳务用工合同书、用工档案三者须对应一致。 三、工程量确认验收及上报 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队伍对每个作业人员的工程量进行及时的验收确认,对当时做出的奖罚必须经个人核实确认,对出现中途退场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由工人个人签字确认退场前发生的工程量。以上两项均须报项目部备案,避免因工程量多少形成误解和纠纷,并以此为基础汇总成本月由发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当月上报分包结算资料。每月27日前,项目部根据劳务队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形成当月“工资发放确认书”上报公司财务处,该资料须加盖分包方公章并有项目经理、劳务队伍负责人、工人个人签字认可。 四、工资发放

农民工的工资要发放到个人手中,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存放项目部备查。并且在工资发放时必须提供以下依据到公司财务处方可发放,缺一不可,分别是: ①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②工人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 ③农民工花名册(须有个人签字) ④审批后的当月“工资发放确认书” ⑤用农民工身份证办理的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该卡的办理由财务部门根据花名册和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办理,用于工资发放)

薪资管理规定新编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日常薪资管理和新进员工的定岗定薪,使员工收入反映出技能水平高低、贡献大小及员工的个人价值,使员工的调薪晋升有据可依,本着公平、合理、激励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岗位员工。 第二章薪资结构 薪酬架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绩效奖金+工龄工资+全勤奖金+各项津贴 -缺勤-社医保-个税。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有员工统一标准,参照福州市官方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二、职务津贴: 根据学历、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三、绩效奖金: 3、1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 确立; 3、2绩效考评由人事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 系 四、工龄工资: 4、1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4、2工龄工资100元/月,上不封顶,于工作每满一年后的下一个考勤月开始计发; 4、3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十个月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五、全勤奖金: 根据公司考勤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未出现忘卡、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可享受满勤奖详见,《考勤管理制度》。

六、各项津贴: (1)包括有交通补贴、高温补贴、通讯补贴、开标津贴等; (2)各类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三章入职定薪 本着“因事定岗”、“因岗定薪”的原则,公司与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员工工资进行定级。岗位工资等级分为5级(A/B/C/D/E)。详见《岗位工资等级明细表》。 一、普通招聘定级 试用期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学历、工作经验对应不同的等级标准; 试用期满经考评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根据所担任岗位的等级薪资标准执行。 二、特聘定级 聘用有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特定岗位人员,特殊定级; 以年薪计酬的,每月按年薪分摊月份的80﹪支付。 特殊条件以补充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并需与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第四章薪资调整 薪资调整分为普调、技术晋升、管理晋升。 一、普调 指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或社会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等外部因素有较大变化时进行的薪资水平的调整; 指公司发展战略变化及公司整体效益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进行的薪资水平或薪资结构的调整,调整幅度由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决定。 二、技术晋升 、新进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后晋级一次,至入职算起,需满1年后方能参与晋级,经考核合格后进行薪资调整。详见《岗位工资等级明细表》; 、入职满一年,按该员工综合素质,经考核、评估后由部门推荐呈报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晋升指标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由总经理批示。 三、管理晋升 、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当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公司组织进行考核、评估后择优推荐,报董事长批示;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下属的广州分公司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一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拟对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市场发货淡季时期安排员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安排集中休假1—30天,并安排员工轮流进行轮休。 二、市场发货旺季时期安排员工每星期3—31小时加班,以满足我公司正常取派送任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为配合公司业务特点与经营需要,在《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内特订本办法,本办法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为实施对象。 二、员工的休息计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情况下交由各部门主管经理依据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并于每月10日前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勤。 三、休息日计算方式: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计算方式: 加班小时数/8小时=轮休天数(注:统一按8小时=1天计算) 2、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包括当月的双休假日。 3、在安排休息计划时,务必保证每位员工每周不得少于1天。 4、员工每月应休未休的调休天数,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安排休假。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四、休息时间计算方式

1、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即从8:30-17:30,其中中午休息时间为 1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 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3、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加班工作时间实行每天累计计算,加班1小时,则可于当月任一工作日享受调休1小时或在提前告知部门主管情况下于次日推 迟1小时上班,依此类推。若存在有现场活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则员工需 要视工作安排,配合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 4、员工选择此方式休息的,应休未休的时间,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 按8小时=1天的标准安排休假。 五、员工可按以上第三条与第四条两种方式自行选择休息方式,休息方式一 旦选定不可随时更改,如需更改则要得到总经理签字确认,并至人事行政部登记 备案。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遇到出差等无法正常考勤的特殊情况,均按8小时计算工作时间。 考勤管理制度及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公司根据不同性质岗位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包括标准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 小时。其他工作制以排班表等公司规定为准。 二、考勤管理 (一)干部、员工上下班实行开会点名制(早会点名记录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出勤及核发工资的依据。凡出差、请假、休假需填写请休假条提前按公司流程审批报备,如确有急事无法提前报备必须事后一日内由单位经理以上领导签字认可并注明原因。完成全月考勤登记后,月底由单位干部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本月考勤,并按公司流程报备公司人资部核发工资。

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 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薪酬发放程序和操作流程,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作用,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出纳负责工资发放。 2、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 四、工资结构 1、员工工资由岗位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销售提成四部分组成。 2、岗位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职业资历、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这部分工资是员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时才予以发放。 3、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技能、态度综合表现及公司对员工的各项指标考核后予以发放。

4、福利津贴包括:伙食、通讯、交通、差旅等其它补贴,是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 5、销售提成是公司根据每月的经营效益给予员工的激励金; 五、扣除项目 1、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保险类费用。 2、扣除公司内部考勤制度中违规项和扣款(含借款、罚款等)。 六、工资内容 1、每月10号为工资发放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顺延发放。 2、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周期。月平均工作日为26天,若需计算日工资,即:日工资额=当月工资/26; 3、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应发工资=岗位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销售提成 3、行政人事部于每月5号前将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资料,统计汇总交予财务部会计。 4、财务部会计负责公司人员工资的造册,于每月8号前交予总经理审批。 5、总经理签批后,财务部会计在每月9号将工资表送交出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二.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和现行社会市场等因素确定的,绩效工资含福利补贴、奖金、社保补贴、加班工资。 1、福利补贴:根据公司的效益来执行,福利补贴含员工平时因表现良好而受到的嘉奖,长途出差餐费补助等。 2、奖金:根据公司奖金制度执行。 3、社保补贴:对进单位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或自己要求不购买的,公司按实进行补贴。 4、加班工资:根据公司批准的员工实际加班计算,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节假日加班正常加班每人每班次按50元计算(含星期六、日),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照3倍计算,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另行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五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办公室拟定交至财务部审批,报董事长审批发放。

第六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废品扣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等。 三.处罚条例 第七条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对员工有意多报加班或多领工资的,公司将要求退回多做工资并视情节处以多发工资的3倍罚款。 四.工资系列 第八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执行。 五. 薪级调整 第九条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社会市场环境,经董事长批准后可以确立、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条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或根据调动、晋升批复内容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六. 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 1、综合管理部主任须在每月的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上月1日至30日的考勤纪录和其它与工资相关的纪录,如加班、无薪假期、扣除额等,为工资发放做准备。所有部门必须使用正确的符号来记录每月考勤纪录。

工资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为建立科学的企业劳动工资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工资管理的激励效果,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资管理制度》。总??? 则 第一条???????? 劳动工资是劳动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物质利益回报,理想的工资制度不仅有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而且能在合理控制人力成本的基础上激励员工取得良好的绩效,同时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条???????? 工资设置的原则是: ??????????? 公平原则:工资水平要反映岗位之间的差别,体现员工个人努力的成果,与公司的整体发展保持一致,并对核算、调整等程序进行公开; ??????????? 安定原则:工资水平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到保障生活、对应职务、反映能力、兼顾资历的作用; ??????????? 激励原则:工资体系应通过区分劳动差别、绩效差别确定报酬差别,体现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以及多劳多得的宗旨。??????????? 合理原则:工资制度应该使每个人的能力与积极性的发挥都达到极限,要确保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 第三条???????? 公司的企管部是工资核算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执行年薪制的除外)。 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资总额的制定 第五条???????? 公司在每年年底的财务预算中须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工资总额列出,作为专款专用。公司的年度工资计划可以在年中进行一次调整。 第六条???????? 公司根据月度完成计划情况,核算可供分配的工资总额;月度考核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季度考核。 第七条???????? 计划工资标准的确定: (1)???????? 计划工资的标准按照定为___元/吨;工资附加费为____元/吨; (2)???????? 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调整,其调整周期不短于一年。 (3)???????? 计划工资总额按照预计的销售量确定。

××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唐集团公司系统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四条公司实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支付项目包括企业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起薪时间的规定,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试用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条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七条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月内周数、平均工作天数和小时数、计薪日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折算。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日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为每月10日支付基本工资,20日支付绩效工资,遇有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提前或推后在临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员工工资收入台帐,主要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等,并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十五年以上时间备查。 第十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任务或某项具体任务的员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工资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

长沙波特尼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汽车线束生产基地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波特尼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 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 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 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

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内或者现金支付给民工。第九条本管理制度由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波特尼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效。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波特尼项目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

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本公司有关的职务工资的制定、计算、发放均依照本章各节的规定加以办理。第二条本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进行工作评价的单位,或以部门 主管人员为主体对所属员工工作加以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公平合理的工资给付的有力依据。第三条有关的工资政策或工资计划应使每位员工都知道,工资差别应能 反映各级工作的难为程度和责任轻重差别,借以鼓励员工承提较重大的工作。 二、工资等级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的工资津贴体系如下: 1、工资 2、津贴 (1)职务补贴 (2)技术津贴、交通津贴 (3)伙食津贴、勤务津贴 (4)加班津贴、全勤津贴 (5)其他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津贴项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各级职工的基本工资按附表的标准进行核定,工资等级表中的工资标准根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二、职务补贴:对担任主管职务或职责繁重的工作人员,根据各自所担任职务发给职务补贴,其发给标准如附表。 三、技术津贴:对于担任技术职务或对技术上有贡献人员,可酌情发给技术津贴,其发给标准如附表。 四、交通津贴:住宿地点距公司办公所在地两公里以上有证明者(部门一般职员以上级)以每日发给一元以内的交通津贴为原则,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五、茶水津贴:担任外销工作的人员,每年逢六到目间,每月发给茶水津贴100元。 六、伙食津贴:主管以上级每月300元,普通职员每月200元,普工150元。 七、勤务津贴:平时认真且工作繁多者,可酌情发给勤务津贴,其发给标准由各级主管人员核报,但其数额不超过其本人50%的基准工作为限。 八、全勤津贴:对每月除公司规定休假日外,没有请过假的职工,可发给全勤奖金90元。第三节工资计算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经项目部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在建设施工的单位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并督促和监督层层签订用工合同。 三、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组织工程、财务等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为防止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应当除每年一次性向政府管理部门存交保证金外,并按年均工作量2%提取农民工工资备用金专户存储。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更不准打白条。 六、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必须实名制发

放。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财务科到现场发放。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八、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九、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二、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牵头方、施工总承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目的)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工资标准化、正规化,以达到实现公平合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工资确定原则) 第二条、员工工资确定坚持以下原则: 1、体现责任的大小; 2、体现人员能力、技能的差异; 3、体现工作绩效。 (工资类别) 第三条、本公司人员的工资分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销售提成、各种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专项奖与年终奖。 (工资序列及结构)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的工资按照岗位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序列,不同序列工资结构有所不同。 1、行政序列。对除生产一线工人及销售人员外的其他所有人员岗位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 2、工人序列。对生产一线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 3、销售人员序列,对销售人员实行单一工资制,即实行只根据销售业绩提成的工资制度。 (工资调整) 第四条、公司可根据效益状况以及物价状况,结合员工年终考核情况进行不定

期的工资调整。 (支付制度) 第五条、基准内工资按月支付。试用期员工工资按其试用岗位正式工资的80%支付。 (支付日期) 第六条、基本工资采用预付的办法,于每月的日发放,绩效工资、销售提成采用后付的办法,于每月日发放。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 第七条、在涉及工资扣除及计算加班工资时需要计算日工资及小时工资时,计算方法为: 日工资=基本工资/22.5 小时工资=日工资/8 二、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种类) 第八条、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三部分。基本工资作为固定的部分,缺勤将从中扣除。具体见附表一、附表二。 (岗位工资的定义) 第九条、岗位工资是与员工所承担的责任直接相关的报酬部分,行政序列共五等二十级,工人序列共四等十六级。个人职务等级由其所担任的职务以及担任本职务的业绩确定。 (岗位工资的晋级) 第十条、员工只有在职岗位调整后,岗位工资才能随之变化。 (技能工资的定义) 第十一条、技能工资是与员工实际的知识、技能直接相关的报酬部分。技能只针对行政序列,共五等二十级。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技能工资可比同岗位其他人员核定高一级,其他员工技能工资与其岗位工资基本对应。 (技能工资的晋级)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施工队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 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三. 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 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五. 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队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六.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七. 工资是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使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八. 项目部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九. 项目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十.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 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并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53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3月2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

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六条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能够由其亲属或者委托她人代领。企业能够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集团工资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奇正集团工资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工资理念 (目的) 第一条为了谋求奇正集团可持续发展,并统一工资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适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奇正集团公司全体在册员工。 (工资结构) 第三条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参阅图1) 基本工资 津贴 工资结构奖金 职务工资 图1 奇正集团工资结构图 (工资依据) 第四条工资确定的依据是职务,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业绩、贡献、才干与姿态。在工资确定依据上,不考虑员工的工龄、年龄与家庭负担。(方针) 第五条奇正集团的工资方针是,鼓励每个员工承担起职务工作的责任,按职业化的要求努力工作,使所担当的职务价值充分发挥起来。 (宗旨) 第六条奇正集团将通过工资杠杆,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激发人力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响应顾客需求的速度。 [注]作为过渡形式,由现在的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机构承担。 第二章基本规范 (计算期) 第七条工资的计算期间,一年为12个月,一月为22天,一天为8小时。在进行缺勤扣除时,原则上按工资计算期进行(参阅表1)。新员工若10前进企业,按全月计算职务等级工资;若10后进企业,按半月计算职务等级工资。

缺勤月t 3 扣全月职务等级工资 (缺勤分类) 第八条凡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者,为缺勤,分类如下。(参阅图2) --因公缺勤 --因私缺勤 --矿工缺勤 缺勤类别—— --事假缺勤 --公伤缺勤 --病假缺勤 图2奇正集团缺勤分类表 因公缺勤。凡本企业派出学习培训、法定产假,法定婚丧假与其他企业认 定的非因私缺勤者,为因公缺勤。 因私缺勤。凡迟到、早退、因私外出与串岗者,为因私缺勤。 矿工缺勤。凡是先不请假而缺勤,事后无正当理由补假者,为矿工缺勤。 事假缺勤。凡因私请假并获主管同意而缺勤,为事假缺勤。 公伤缺勤。凡因公负伤且住院治疗期间而缺勤,为公伤缺勤。 病假缺勤。凡非因公负伤,因公负伤康复期与疾病治疗期缺勤且有市级指定 医院证明者,为病假缺勤。 (缺勤计算) 第九条各类缺勤扣除基准如下表。(参阅表2) 月不满1小时月满1小时月满1天年满1月年满3月满半年 因公****1/3t 32/3t 3 因私t 13t 2 自动离职** 矿工t 16t 2 自动离职** 事假*t 1t 2 t 3 自动离职* 公伤****** 病假***1/3t 32/3t 3 t 3 (工资扣除) 第十条在支付工资前作如下统一扣除: 扣除个人所得税及法定的有关税费; 扣除法定的保险费及本企业内契约规定的保险费; 扣除企业内契约规定的代扣金额; 扣除企业其他制度性规定的超支费用; 扣除员工私人借款偿还金; 扣除缺勤工资及惩戒规则规定的金额。 (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工资的支付日为每月的26日,奖金支付日为次月10日。支付日如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前一日。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本人或直系亲属。 (提前支付)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 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 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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