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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含义。

●广义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专门调整合同的《合同法》和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民法。

●狭义的合同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

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3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6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头形式:它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2 书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合同内容而达成的协议。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三种合同形式,但为有效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合同形式为最佳选择;

●注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

●合同的订立方式也称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订立的方式为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1 要约.它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诺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对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真实是当事人内心愿望,不是违心的愿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违背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2、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批准时间、登记时间。

●(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

●(三)合同的无效(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含义: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合同有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有合同全部无效与合同部分无效

●合同全部无效是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是自始无效,又称绝对无效。

●合同的部分无效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无效,另一部分内容有效地合同。

●2 《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无效合同

●(1)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胁迫合同。

●欺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胁迫合同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2)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合同

●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牟取私利,非法勾结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它是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伪装合同。如通过买卖行为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合同是以合法理由和形式实现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合同,如买卖淫秽书刊的合同,买卖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卖给顾客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1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含义:

●可撤销、可变更时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可撤销、可变更原因的合同。

●合同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合同变为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在被撤销后,是无效合同。

●但是,撤销不能是撤销权人自己宣布撤消,自己确定无效,要由撤销权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撤销此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从订立时就无效。

●有撤销权的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受损害方,其撤销权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有效。

●合同变更是改变合同无效的内容,使合同有效。

●2《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重大误解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缺陷,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不能达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2)显失公平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形势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3)乘人之危合同、损害个人利益的欺诈合同、胁迫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五)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

●2 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

●4 恶意串通合同所得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合同义务,使各方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就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全面履行,不能随意增减。

●注意:(1)履行期限应按时,不能提前,不能迟延,迟延履行是违约,提前旅行也是违约。如旅游车提前发车,导游提前带一部分游客游览景点等,都是违约。

●(2)全面履行是适当适时履行,适当是按照约定的条件,不打折扣,适时是

既不迟到又不提前。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指合同当事人除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义务外,还应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

(一)合同变更

●1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

●2 变更合同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

●3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仍需按原合同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二)合同转让

●1 转让的含义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是合同主体的改变。

●2 合同转让的形式:

●(1)合同权利的转让

●权利人转让合同应当通知义务人

●(2)合同义务的转让

●义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权利人同意。

●(3)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三)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合同的提前消灭。

●2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1)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法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49 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A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法定条件之外的不违法情形。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就具有解除权,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单方解除合同,避免或减少因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在合同生效后,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在没有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下,在没有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下,出现一些不可能履行合同或者不必要履行合同,或者已失去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时,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原来合同的行为。

●4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它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权利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义务人也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债务互相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清偿,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3)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4)债权人免除债务

七、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方式的民

事责任。

(二)违约行为:

●1 拒绝履行

●2 不完全履行

●3 履行不能

●4 迟延履行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有违约行为的合同当事人。

●2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双方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2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它一般是对合同标的质量不符合标准时采取的承担方式。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第三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第三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五)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的免除违约责任的特定条件是不可抗力。免除是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

●1 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提供证明。(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1 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

● 2 受害方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选择权。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对方承担侵权。

八、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属于合同,受合同法保护与约束。

●我们可以依据合同法,依据旅游活动的目的和特性订立旅游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旅游合同,追究违反旅游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 概念

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供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包括食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旅游活动所需的各种服务组合在一起的综合服务,旅行社既可能是自己提供各种服务,也可能是委托饭店、运输公司等服务企业提供住宿、交通服务;旅游者支付的费用是旅游总费用

2 旅游合同的特点

●(1)、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是旅行社,一方是旅游者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服务,不是财产。服务是包括食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组合在一起的综合服务。

●(3)旅游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拥有权利和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因为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4)旅游合同的时间性强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

● 1 订立方式

●旅游合同的订立方式仍然遵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方式。

● 2 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旅游合同的内容指旅游合同的条款,条款中的权利义务。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旅游合同范本

●1 旅游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旅游合同条款不仅要包括合同法规定的8项条款,并且应根据旅游特性,增加条款。

2 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1)旅行社的权利

●旅行社可以在旅游开始前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这是国际惯例。

●(2)旅行社的义务:①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全部服务。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次序向旅游者提供服务。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

●1 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旅游合同内容的修改。

●2 旅游合同的转让

●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旅游合同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更换。旅游业中的习以为常的“并团”是典型的旅游合同转让。

(五)旅游合同的解除

●1 含义:旅游合同解除是指旅游合同生效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旅游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 旅游合同的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旅游合同目的,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足合同约定人数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不足合同约定人数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是旅游行业的经营惯例。旅行社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旅行社解除合同后,应当退还旅游者已缴纳的全部费用。

●(3)旅行社在旅游者没有按时参加旅游时,在经过合理催告期间后,旅游者仍不参加旅游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旅游者赔偿损失。

●(4)地接旅行社甩团,扣团

●(5)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项目、降低服务档次、降低服务标准,改变服务时间等。

●3 旅游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旅游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遵从合同法的规定,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案例8—5:爱好摄影的沈阳游客老成参加了沈阳爱诚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黑虎寨和四姑娘山的摄影十日游,与爱诚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付旅游费3000元。2005年10月12日开始的旅游是老成到达成都火车站,没有见到接站的车,随团的导游现租旅游空调中巴,经过多方联系,也没有租到,就联系一辆无空调面包车,2个小时后,旅行社租的无空调面包车到火车站,接走老成等游客,开始摄影十日之旅,在旅游中,老成和游客经常吃不饱,还腹泻,在日隆的四姑娘酒店被褥潮湿,睡的床没有床靠,晚上有一小时热水,11点就没有电,冻得睡不着觉。随团导游缺乏起码的摄影知识,不能提供摄影导游服务,特别是黄龙景区,日程上安排的是一天的摄影时间,但导游却将上午的时间安排两次购物,致使下午到达黄龙景区时,已经没有足够的阳光了。导游还没有经游客同意就将游览点黑虎寨改为二道海,取消游览大小熊猫馆景点。老成向导游提意见,要求退还旅游费,旅行社拒绝赔偿,老成带着气和遗憾游完旅程,从成都返回沈阳。回到沈阳后,老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000元。

●4 旅游违约责任免除。

(1)旅游违约责任免除的法定条件是不可抗力。

旅游违约责任免除遵从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旅游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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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 (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 (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 3、质量检验期间 (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两种情况除外:①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②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 4、价款支付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随意一 点 要约承诺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1,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结缔合同的相 对人发出 3,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 思表示的拘束 4,内同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明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效力到达主义,采用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否则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 达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分则练习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 买卖合同成立时 B. 买卖合同生效时 C. 标的物交付时 D. 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2. 甲供电人与乙用电人签订了一个供用电的合同,甲的工作人员丙按照甲的安排在没有通知 乙的情况下中断供电,此时乙的损失由()承担。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3. 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A.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 B.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C.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 D. 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 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A. 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 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 C. 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 D. 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采用书面形 )以上的,合同必须 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 3个月 B.6 个月 C. 1年 D. 2年 6. 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合同。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一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A. 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XX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XX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

合同法总则习题跟答案(新)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0803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八)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 合同的订立 单选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A.电报或信件为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C.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2.「答案」B 「解析」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9.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0.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200辆s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10.「答案」C 「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视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A.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B.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第一次阅读的时间 C.该数据电文被发件人发送完毕的时间 D.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接收的首次时间 1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到达的有关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成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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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买卖合同成立时 B.买卖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2.甲供电人与乙用电人签订了一个供用电的合同,甲的工作人员丙按照甲的安排在没有通知乙的情况下中断供电,此时乙的损失由()承担。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3.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 D.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 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 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合同。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一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 A.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买合同

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第九章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含义。 广义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专门调整合同的《合同法》和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民法。 狭义的合同是自 1999年10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 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3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6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头形式:它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2 书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合同内容而达成的协议。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三种合同形式,但为有效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合同形式为最佳选择; 注意:《合同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也称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订立的方式为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1 要约. 它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诺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对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真实是当事人内心愿望,不是违心的愿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违背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 、合同的生效时间

经济法-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 2.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特定权利和义务。 (4)法律效应。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特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调、等价有偿的原则。 (2)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性) (3)动态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保护。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一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二是仅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2)自由原则: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缔约自由(订与不订) ·选择相对人自由(与谁签订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3)公平原则:利益大体平衡(不是绝对公平,而是一个指导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 4.合同的分类: (1)有名与无名合同:即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赠予合同双务-买卖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否需要从合同利益中支付相应代价。) (4)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按法律特定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可独立存在。从合同-保证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当事人依法约定。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经济法合同法

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企业法打印 考情分析 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约为5.5分。从近年考题来看,本章出题的类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本章不会出现计算分析题。但考生应注意《合伙企业法》会出现综合题,复习本章内容应注意将《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进行比较复习。2003年教材新增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内容, 05年新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规定”,另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章客观题的考点有: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执行 (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 (6)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 (7)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 (8)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9)国营企业联营兼并权 (10)国营企业资产处置权 (11)利用外资改组国企的要求 近三年主观题的考点有: (1)利用外资改组国企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规定 考生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家庭与企业财产的区别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6)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形 (7)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及处置 (8)必须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9)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 (10)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1)入伙、退伙的法定情形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12)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3)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和联营兼并权 (1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15)厂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区别 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企业法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营利不等于盈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共同特征: 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是自然人投资→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中国境内旅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A.可以使用双方当事人国的法律 B.应当适用国际惯例 C.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选择适用有关法律 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中,不正确的是()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A.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C.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D.在合同生效之前 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于当日到达乙公司。由于甲公司认为要约将在第二天才能到达乙公司,欲撤回要约,在当日下班前,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该函件在第二天到达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小李收到该函件,忘记交给总经理。第三天乙公司的总经理发函给甲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最终甲、乙未能缔约,双方缔约不成功的原因是() A.乙公司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的改变 B.乙公司的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C.要约已被甲公司撤回 D.要约已被甲公司撤销 5.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承诺信件发送至甲商场指定的电子邮箱,5月2日甲的工作人员看到信件,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生效的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2日 C.5月3日 D.5月4日 6.甲、乙双方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在书面合同未签订之前,甲向乙发货,乙接受货物。此时() A.该合同因形式欠缺不成立 B.该合同成立

经济类经济法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论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或协议,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在债的体系中,合同属于约定之债,称合同之债。 2债的种类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3、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合同类型主要包括: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理论上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等等。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属于什么合同 5、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含义及条件 1、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的订立描述的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结合体。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有效的区别。 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合同类型 1.)针对市场准入资格的批准: 房地产销售、证券/期货经纪业务 2.)针对交易行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 3.)关于合同登记的规定: (1)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生效 (2)特殊动产的对抗效力 此处要注意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即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及合同中相关权利取得的区别。 2、合同订立的条件 (1)缔约人; (2)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形式 (1)书面合同 (2)口头合同 (3)其它形式的合同 二、要约 (一)含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有效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特定人是指能够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则在所不问。 自动售货机是否可视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如某一具体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例如:悬赏广告。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判断: (1)甲对乙说:“我正在考虑购买你公司生产的‘考试无忧牌大脑芯片’。” (2)甲对乙说:“我愿意购买你公司生产的‘考试无忧牌大脑芯片’。”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一般也是合同的内容,为了让受约人清楚明了以致决定是否做出承诺,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例如:在商业买卖中,要约一般应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或付款的时间地点等。 5、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如: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为40万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10天内保证有货”即为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什么是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为要约引诱或邀请要约。 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例:顾客甲在逛商店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合同法分则详细解释

合同法分则详细解释 绪论:合同法分则的构造永久让与的合同(让渡型)定期限交付的合同(借贷型)劳务或工作提供的合同(劳务型) 第一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占有的转移 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改定等) 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付时间的意义:所有权移转(动产)、危险负担的转移、瑕疵担保的确定 (2)移转所有权 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的主义务是移转所有权,而不是交付 具体移转方式由物权法规定 (3)出卖人的其他义务 交付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协助义务:登记协助义务等 保有备件?(上汽收购南汽)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 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 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 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 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 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 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及时检验义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 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 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义务是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义务人利益的减损,而不是责任的发生。 问题:两年期间的性质? (3)受领标的物 债权人迟延,债务人责任减轻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义务? 二、瑕疵担保责任 (一)法的规定 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 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二)物的瑕疵担保 1、瑕疵的含义 (1)没有瑕疵: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有性能 (2)应有性能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3年09月18日|作者:于全律师|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浏览:1518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于全﹡[1]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过渡性规定,用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但是,由于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从时间跨度看,同一情形,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适用标准看,同一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需要援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仅以“当时有关规定”一语带过,导致操作性不强,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至今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故有人在2011年12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希望《针对“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仅回复:“‘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利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正确适用,避免出现司法审判的不一致。我们研究认为,网友的提议很有意义,我们将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予以调研,时机成熟后再作规定。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对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款对经济补偿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确定了“分界点前后分别判断、分段计算”原则:即分别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性质、分别确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以何种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对应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下面就此谈谈浅见,求教于各位。 经济补偿适用法规及标准 就适用法规及标准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济补偿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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