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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培养的临床指征

血培养的临床指征
血培养的临床指征

血培养的临床指征

患者出现以下一种或同时具备几种临床表现时可作为血培养的重要指征:①发热(≥38 ℃)或低温(≤36 ℃),以间歇驰张型多见,革兰阴性杆菌,如大肠埃希菌引起的感染可见双峰热;②寒战;③白细胞增多(>10.0×109/ L,特别是有“核左移”时);④粒细胞减少(<1.0 ×109/ L);⑤血小板减少;⑥皮肤、黏膜出血,常见于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的菌血症,伤寒病人第4~10天可出现玫瑰疹,斑疹伤寒第4~6天可出现暗红色斑丘血疹;⑦昏迷;⑧多器官衰竭;⑨血压降低;⑩呼吸加快(呼吸率>20/分或CO2分压<32mmHg);以及肝脾肿大;关节疼痛;C反应蛋白、内毒素、降钙素原升高等。

对新生儿可疑菌血症,还应同时做尿液和脑脊液培养。

老年菌血症患者可能不发热或体温不低,如伴有身体不适、肌痛或卒中,可能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重要指征。

血培养的采集时机:

只要怀疑患者有血流感染的可能,在考虑使用抗菌药物之前,都应立即采集血培养标本。若患者已行抗菌药物治疗,则应选择含有抗菌药物吸附物的培养瓶,并在下一次抗菌药物应用前采血培养。细菌通常在寒战和发烧前1小时入血,此时为采集血培养标本进行病原菌培养的最佳时机。

血培养的次数:

要求:对怀疑菌血症、真菌血症的成人患者,推荐同时或短时间间隔(30~60分钟)从不同部位(如双臂)采集2~3套血培养标本,即“双瓶双侧”。至少做到“双侧双瓶”。如有必要,可同时或短时间间隔内从下肢静脉采血接种第三套培养瓶。

只有在疑似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导管相关性感染患者的连续性菌血症时在不同时间点采血才有必要,除疑似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导管相关性感染患者,在采集血培养后的2至5天内,不需要重复采集血培养。

婴幼儿患者,需要同时采集2次(不同部位)血培养标本。

说明:以一个需氧瓶和一个厌氧瓶为一套血培养,作为常规血培养组合。所谓“双瓶双侧”,是指从一个部位采血接种一套培养瓶,再从另一部位采血接种另一套培养瓶。所谓“双侧双瓶”,是指从一个部位采血接种一个需氧瓶,再从另一部位采血接种另一个厌氧瓶。一次静脉采血注入到多个培养瓶中应视为单个血培养

研究表明,只做1套血培养,病原菌的检出率仅为65%,两套血培养为80%,三套血培养为96%。单瓶血培养不仅检出率不高,而且难以区分污染导致的假阳性,结果很难做出临床解释,应该坚决予以废除。

虽然两套血培养采血时间习惯上通常间隔30~60分钟,但研究结果显示,与同时采集两套血培养结果比较,在病原微生物的检出方面不存在差异。

在抗菌药物治疗开始后的2至5天内,血液中的细菌不会立即清除。一般菌血症或真菌血症的患者可通过临床表现来判断疗效,无需复查血培养或者连续监测血培养。但有两个例外:一是细菌性心内膜炎患者,对于其菌血症或真菌血症是否被清除,连续血培养可被用于评估和指导治疗;二是与感染性心内膜炎无关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血症,对其阳性血培养的48至96小时追踪可以很好地预测复杂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血症。

定义

血培养

blood culture

将新鲜离体的血液标本接种于营养培养基上,在一定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使对营养要求较高的细菌生长繁殖并对其进行鉴别,从而确定病原菌的一种人工培养法。用于菌血症、败血症及脓毒败血症的病因学诊断。?一般需要5-7天,才能出报告。

临床诊断

血培养是临床诊断败血症的重要方法,阳性结果对明确诊断、对症治疗有极高的应用价值。但据文献报道目前国内的血培养阳性率仅为17。8%和18.4%。为了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客观的反映出败血症患者血内存在病原菌的实际状况,临床医生精确选用血培养,检验科室精心分离鉴定.

简介

血培养

血培养是把静脉穿刺获得的血液接种到一个或多个培养瓶或培养管中,用来发现、识别细菌或其它可培养分离的微生物(如大肠杆菌、念珠菌属、霉菌属等),这些微生物存在于血液中形成菌血症或真菌菌血症。在病人的血液中检测出微生物对感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后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当细菌或真菌在血液中迅速繁殖超出单核吞噬细胞系统清除这些微生物的能力时,即产生持续的菌血症,并且可感染血管外组织。病原微生物从血管外经淋巴管直接进入血流,病人可发生血管内感染(如感染性心内膜炎、真菌性动脉瘤、化脓性静脉炎、感染性动脉瘘和动静脉管炎)。除多处感染或动脉内有感染灶外,大量涌入血流的细菌能在几分钟至数小时内被全部清除,肝和脾脏中的巨噬细胞对清除血流内的细菌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异性抗体有促清除作用,多形核白细胞在控制血管外局部感染中起重要作用,血管内的中性粒细胞也有一定清除微生物的作用。但细菌的荚膜和毒力因子却阻碍了清除作用的进行。

作用

了解引起菌血症的不同途径有助于诊断和解释血培养结果。菌血症通常来源于以下部位的感染,其中泌尿生殖道为25%,呼吸道为20%,脓肿为10%,外科伤口为5%,胆道感染为5%,其他已知部位的感染为10%,未知部位的感染为25%。

菌血症的临床类型

:1.一过性菌血症(transientbactermia):常发生在病人接受抗生素系统治疗且感染的微生物敏感,由条件致病菌引起,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过性菌血症发生于治疗初期是由于抗生素的血药浓度不当,发生于治疗晚期是感染部位引流不当或宿主防御功能破坏。常发生于对感染组织(如脓肿、疖、蜂窝组织炎)的处理、污染粘膜表面的创伤性操作(牙齿修

复、膀胱镜检、尿道扩张术及各种插管、引产和乙状结肠镜检查)和污染区的外科手术(经尿道的前列腺切除、阴道子宫切除术和烧伤感染的清创术)。一过性菌血症亦可发生在全身或局部感染的早期。据文献报道,脑膜炎、肺炎、化脓性关节炎、骨髓炎、腹膜炎、胆囊炎、小肠结肠炎、外伤或手术感染均可能引发一过性菌血症。

2.持续性菌血症(continuousbacteremia)是感染性心内膜炎、感染性动脉瘤、血栓性静脉炎和其他血管内膜感染的主要特征,亦可发生在伤寒热和波浪热的最初几周。

3.间歇性菌血症(intermittentbacteremia)

常发生于腹腔、骨盆、肾周、肝脏、前列腺及其他部位未能及时引流的脓肿,这些脓肿是不明发热的常见原因。

血样采集和培养瓶接种

(一)采血指征

对入院的危重病人未进行系统性抗生素治疗时,应及时进行血液培养,病人出现以下临床表现时可作为采集血培养的重要指征。

1.发热(》38℃)或低温(《36℃)

2.寒战

3.白细胞增多(>10×10^9/L,特别有“核左移”未成熟的或带状的白细胞增多)

4.粒细胞减少(成熟的多核白细胞<1×10^9/L)

5.血小板减少

6.皮肤、粘膜出血

7.昏迷

8.多器官衰竭

9.血压降低

10.呼吸加快

或同时具备上述几种临床表现时应采集血培养。在评估可疑新生儿败血症时,除发热或低温外,很少培养出细菌,应该增加尿液和脑脊液培养。肺炎链球菌与流感嗜血杆菌菌血症患儿(特别是2岁或2岁以下的幼儿)一般在门诊就诊,常伴有明显发热(》38.5℃)和白细胞增多(》20×10^9/L)。老年菌血症病人可能不发热或不低温,如伴有身体不适、肌痛或中风,可能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重要指征。

(二)消毒程序

要点:防止皮肤寄生菌或环境微生物引起的污染是血培养的关键问题。由污染菌引起的假阳性增加了病人抗生素的使用量。然而,在理想的消毒条件下,仍有3%-5%血培养中混有污染菌,它们来源于皮肤(表皮葡萄球菌、痤疮丙酸杆菌、梭杆菌属、类白喉群)或环境(革兰阳性芽孢杆菌属、不动杆菌属),故进行血培养阳性统计处理时,通过将单次血培养生长革兰阳性芽孢杆菌属、棒状杆菌属、痤疮丙酸杆菌或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的标本视为污染,一次血培养的阳性瓶数对区分真正的病原菌和污染菌无太大帮助。

皮肤消毒:血培养为防止皮肤寄生菌污染,可使用消毒剂[碘酊或聚维酮碘(碘伏)]对皮肤进行严格仔细的消毒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皮肤污染。

培养瓶消毒:用70%酒精消毒血培养瓶橡皮塞子;酒精作用待60S;在血液注入血培养瓶之前,用无菌纱布或棉签清除橡皮塞子表面剩余的酒精,然后注入血液。

(三)采血量和血培养的数量

采血量:对从菌血症或真菌菌血症病人血培养中获得的微生物,每个培养瓶抽取的血量是唯一重要的变量。对婴幼儿和儿童,一般采血1~5ml用于血培养。成人血培养的标本量为10ml,血液和肉汤比一般推荐为1:5~10。

血培养的数量:血培养的数量和采血时间关系到菌血症的病理生理学,一次静脉采血注入到多个培养瓶中应视为单份血培养。一般而言,采集血培养都应该在使用抗生素之前进行,推荐同时采集2~3份血。

血培养在血流感染诊断中的临床意义

血培养在血流感染诊断中的临床意义 发表时间:2013-03-26T11:36:55.483Z 来源:《医药前沿》2013年第3期供稿作者:靳莎莎卫军 [导读] 不管临床症状经历的严重程度,但患者血液中的病原菌浓度水平相当低。 靳莎莎卫军(武警河南总队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河南郑州 450052) 【关键词】血培养血流感染诊断临床意义 【中图分类号】R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3)03-0351-02 血流感染的发生发展可以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其正确诊断不仅可以减少抗菌药物的误用和滥用,同时可以大大地改善患者的预后,降低患者的病死率,减少医疗花费。而血培养这项实验室试验正是来确定导致患者感染的微生物是否已经侵入患者的血液,是血流感染的检测“宝典”。正确的血培养标本采集方法在提高血流感染诊断水平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标本采集 1.1 采血时间一般情况下,采集血培养标本阳性率较高的时间是:患者出现寒颤,体温升高之前;使用抗菌药物之前,应立即采集血液做培养(心内膜炎例外);不能暂时停用抗菌药物且无明显寒颤阶段,应在第二次用药前采血。 1.2 采血次数 1.2.1 多次采取血培养标本菌血症患者多数为间歇型,不管临床症状经历的严重程度,但患者血液中的病原菌浓度水平相当低。多次采血科提高阳性检出率,减少漏检(尤其是暂时性菌血症),据此要求临床多次采集血液标本进行培养,但24小时内一般不超过3次。 1.2.2 每次采集间隔时间每份血培养间隔时间应不超过5分钟,因为网状内皮系统对于一过性菌血症和间歇性菌血症在15-30分钟内可清除(CLSI规定每份血培养应同时获得,或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1.3 接种血液数量 1.3.1 血液标本采集量通常每毫升血量中含菌量很小,血培养的阳性率与血标本容量有关,据报道每增加1ml血标本可使血培养阳性率上升3%,所以采血量要足够。 通常采血量与培养基(肉汤)之比以1:5-1:10为宜,成人一次采血10-20ml,平均注入两个培养瓶(需氧、厌氧瓶)中,婴幼儿采血量为全血量的1%(1-2ml),儿童采集3-5ml。当发生菌血症时,通常成人血液中含有的菌量小于1CFU/ml,而在儿童让生菌血症时,血液中含有的菌量常超过100 CFU/ml,所以婴幼儿、儿童采血量少于5ml不会影响培养的阳性率。 1.4 使用含添加剂培养瓶和无添加剂的血培养瓶相比,含有添加剂的血培养瓶的阳性率更高,但同时污染菌的生长也会更迅速。 1.5 采集血培养标本的最佳方案 1.5.1 理想的血培养采集要求发病24小时采集2-3次对诊断菌血症或心内膜炎已足够,样品量至少要有10ml,并分装于2个瓶中(需氧+厌氧)。除非无法做静脉穿刺取血,否则不应从留置静脉或动脉导管内取血,因为导管易被正常菌群污染。尽可能在静脉穿刺点一下取血,以避免血液被输液稀释。当采血量不能满足推荐的采血量时,应首先接种需氧瓶,因为真菌、铜铝假单胞菌、窄食单胞菌只长在需氧瓶内。厌氧血培养的阳性率不高,可以做2个需氧培养瓶,这样血液量的增加可能会更有价值。 是否将厌氧菌的血培养作为常规检查项目实验室应该回顾自己的数据以决定。手工血培养瓶/系统不宜用于培养厌氧菌。酵母菌感染率逐渐增高,应该引起重视。 1.5.2 婴幼儿的血培养采集一般婴幼儿只采取一瓶需氧瓶进行培养,不必像成年患者一样采取2至3套血培养瓶。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是0.1ml的血液也被注于儿童专用的血培养瓶中。一般不需做厌氧培养,除非临床考虑确实有厌氧菌血症的危险。 2 采集操作流程 2.1 血培养的采集规范用速干酒精消毒液洗手。皮肤消毒程序(三步法):70%酒精擦拭静脉穿刺部位待30s以上;碘酊或碘伏的棉签消毒皮肤(1%-2%碘酊作用30s或10%碘伏60s),穿刺点向外直径3cm以上;70%酒精脱碘,待酒精干燥后采血。 2.2 培养瓶消毒程序打开塑料瓶盖;70%酒精(不能用碘酒)消毒血培养瓶橡皮塞,作用60s;注入血液之前用无菌纱布或棉签擦干表面参与酒精;必须两个部位同时采血。 2.3 静脉穿刺和培养瓶接种程序可戴乳胶手段固定静脉(不可接触穿刺点);用注射器无菌穿刺取血后,直接注入血培养瓶(勿换针头);或严格按厂商推荐的方法采血;血标本接种到培养瓶后,轻轻颠倒混匀以防血液凝固;立即送检,切勿冷藏[1]。 2.4 注意事项从静脉取血;不要与血气和血沉标本一起采血;不推荐静脉血直接入瓶,以免血量控制不好,或对患者不利;不宜在静脉导管或静脉留置口采血(除非怀疑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应在申请单注明);若自导管设施取血,必须同时静脉取血,以求对比和解释。 血培养标本在接种前的注意事项:根据各类血液培养基德用途不同,正确选择合适的培养基,一般推荐每份标本至少使用需氧和厌氧两瓶培养基,以防漏检;培养瓶如刚从冰箱中取出,必须使其温度平衡到室温后接种;如用自动血液培养系统检测时,不能用碘酒消毒瓶盖,只需70%酒精消毒瓶盖;所用培养瓶必须仔细检查有无变色或混浊,变色和混浊表示培养瓶有污染的可能,应立即与临床细菌是联系更换后在做处理;应注意培养瓶的有效期,不用过期培养瓶。 3 标本的运送 血培养瓶在采血接种后必须马上送检;血培养瓶在采血接种后室温中不得超过数小时;血培养瓶不得在采血接种后放入冰箱或冷冻。若血液标本采集后不能立即送到细菌室,需在室温中保存,或置35-37℃孵箱中,切勿冷藏,因为有些苛氧菌如肺炎双球菌、脑膜炎奈瑟球菌、淋球菌等遇冷很容易死亡[2]。 4 意义 规范的血培养能提升病原菌的阳性检出率,准确、快速、有效地检测出隐藏的致病原,帮助医生正确判断感染性疾病类型,制定有效的抗感染治疗方案,从而降低血流感染的死亡率[3]。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等效性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机构和参比系统的选择、样本要求、临床实验方案、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该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和方法,制定合理可靠的临床评价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三)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实验室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

(五)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二、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 以下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考核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参比系统。 (一)实验室应保证所用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考核系统和对照系统的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等)应满足临床要求。 (二)参比系统的试剂、仪器、校准品均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考核系统的仪器、校准品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与考核试剂同步注册,且进度基本一致。 (三)参比系统应选择与考核产品方法学原理相同(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或相似的,其方法学分析性能应优于或近似于考核产品。 (四)对于定量产品,参比试剂的性能技术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等)应与考核试剂近似或更优,两者的参考区间不宜差别过大;对于定性产品,两者检出限/临界值应基本一致;对于半定量产品,两者的分段区间应基本一致。 (五)定性产品可选性能更优的半定量或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统计数据时应先将定量/半定量测试结果按照其自身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临界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等效性分析)。同理,半定量产品可选择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 三、试验样本的选择 (一)应明确临床样本要求,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所用样本及其要求应一致。应注明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输送的要求及条件(如明确采血管种类、抗凝剂要求等)。 注:推荐使用新鲜样本,如果使用贮存样本时,应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并说明。

血府逐瘀汤的临床应用

血府逐瘀汤的临床应用 清代医家王清任《医林改错》一书中记载的血府逐瘀汤,因其良好的活血化瘀和行气止痛的效果,在临床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系统多方面的疾病,主治胸中血瘀证,被归于活血化瘀的基础方。 标签:血府逐瘀汤;临床;应用 血府逐瘀汤源自清代医家王清任《医林改错》,其方药组成为桃仁12 g、红花9 g、当归9 g、生地9 g、川芎4.5 g、柴胡3 g、枳殼6 g、赤芍6 g、桔梗4.5 g、牛膝9 g、甘草6 g。是治疗胸中血瘀证的代表方。血瘀阻于胸中和上焦,故表现为胸部、头部疼痛的经久不愈,痛有定处如针刺,胸部的瘀血影响胃部,胃气上逆故表现为呃逆日久不止,唇暗或两目暗黑,舌质暗红或有瘀斑,脉涩或弦紧,一片瘀血之象。 1 血府逐瘀汤的源流 清代医家王清任《医林改错》中记载的血府逐瘀汤,取桃红四物汤(桃仁、红花、生地、当归、川芎)合四逆散(赤芍、柴胡、枳壳、甘草)为主要组成,加牛膝和桔梗而成。桃红四物汤为活血祛瘀补血的基本方,四逆散是疏肝理气和营之主方,标本兼治,桔梗载药上行,牛膝引药下行,方中用药有升有降,从而达到行气活血的功效。 2 临床应用 2.1 冠心病 李建超[1]将冠心病心肌缺血患者对照组给予阿司匹林等西药治疗,治疗组予血府逐瘀汤加味治疗。结果治疗组总有效率95.24%,对照组总有效率75.61%;治疗组在心肌缺血负荷、ST段压低平均次数、ST段压低持续时间、室间隔厚度等改善方面均优于对照组。赵磊[2]将心血瘀阻型冠心病心绞痛患者对照组给予硝酸甘油、钙离子拮抗剂、B受体阻滞剂等,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服血府逐瘀汤,结果治疗组临床疗效、心电图疗效总有效率分别为82.5%、77.5%,对照组总有效率分别为62.5%、55%,治疗组临床疗效、心电图疗效均优于对照组。 2.2 脑血管病 沈涌[3]等将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对照组给予常规西药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血府逐瘀汤加减治疗,结果观察组总有效率93.94%,对照组总有效率71.88%。观察组血肿量、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低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在各血液流变学的指标改善较对照组显著(P<0.05)。 2.3 糖尿病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临床试验的需要。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3.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4.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5.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的开展。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5个技术指导原则

5个技术指导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3) 一、概述 (3) 二、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内容 (3) (一)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3) (二)实验性临床试验 (3) (三)扩大临床试验 (3) 三、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共性要求 (4) (一)以中兽医学理论为指导 (4) (二)试验设计原则 (4) (三)试验方案 (5) (四)试验记录 (6) (五)统计方法 (7) (六)结论推导 (7) (七)临床试验报告 (7) 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7) 五、实验性临床试验 (7) (一)—般性原则 (7) (二)人工发病或复制病证模型 (7) (三)自然病例的临床试验 (8) 六、扩大临床试验 (9) (一)一般性原则 (9) (二)试验设计 (9)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10) 一、概述 (10) 二、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10) (一)报告封面或扉页 (10) (二)报告目录 (10) (三)缩略语 (10) (四)报告摘要 (10) (五)报告正文 (11) (六)附件 (13)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4) 一、概述 (14) 二、基本原则 (14) 三、基本内容 (14) (一)受试物 (14) (二)生物材料 (14) (三)样本数和对照 (15) (四)给药途径 (15) (五)剂量或浓度 (15) (六)给药次数和检测时间 (15) (七)观察指标 (15) (八)结果及分析 (16)

四、名词解释 (16)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17) 一、基本原则 (17) 二、命名细则 (17) (一)药材命名 (17) (二)饮片命名 (18) (三)提取砌命名 (18) (四)成方制剂命名 (18)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 一、概述 (20) 二、处方及原料 (20) 三、制备工艺 (20) 四、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 (20) (一)质量研究的文献资料 (20) (二)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21) (三)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21) 1.质量标准制定前提 (21) 2.质量标准内容及起草说明 (21) 3.标准物质内容及要求 (23) 五、制剂稳定性试验要求 (24) 六、参考文献 (24)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血培养的临床指征复习课程

血培养的临床指征

学习—————好资料 血培养的临床指征: 患者出现以下一种或同时具备几种临床表现时可作为血培养的重要指征:①发热(≥38 ℃)或低温(≤36 ℃),以间歇驰张型多见,革兰阴性杆菌,如大肠埃希菌引起的感染可见双峰热;②寒战;③白细胞增多(>10.0×109/ L,特别是有“核左移”时);④粒细胞减少(<1.0 ×109/ L);⑤血小板减少;⑥皮肤、黏膜出血,常见于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的菌血症,伤寒病人第4~10天可出现玫瑰疹,斑疹伤寒第4~6天可出现暗红色斑丘血疹;⑦昏迷;⑧多器官衰竭;⑨血压降低;⑩呼吸加快(呼吸率>20/分或CO2分压<32mmHg);以及肝脾肿大;关节疼痛;C反应蛋白、内毒素、降钙素原升高等。 对新生儿可疑菌血症,还应同时做尿液和脑脊液培养。 老年菌血症患者可能不发热或体温不低,如伴有身体不适、肌痛或卒中,可能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重要指征。 1.1.2 血培养的标本采集时机: 只要怀疑患者有血流感染的可能,在考虑使用抗菌药物之前,都应立即采集血培养标本。若患者已行抗菌药物治疗,则应选择含有抗菌药物吸附物的培养瓶,并在下一次抗菌药物应用前采血培养。细菌通常在寒战和发烧前1小时入血,此时为采集血培养标本进行病原菌培养的最佳时机。 1.1.3 血培养的次数: 要求:对怀疑菌血症、真菌血症的成人患者,推荐同时或短时间间隔(10分钟内)从不同部位(如双臂)采集2~3套血培养标本,做到“双瓶双侧”。如有必要,可同时或短时间间隔内从下肢静脉采血接种第三套培养瓶。在采集血培养后的2至5天内,不需要重复采集血培养 只有在疑似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导管相关性感染患者的连续性菌血症时在不同时间点采血才有必要。 婴幼儿患者,需要同时采集2次(不同部位)血培养标本。 说明:以一个需氧瓶和一个厌氧瓶为一套血培养,作为常规血培养组合。所谓“双瓶双侧”,是指从一个部位采血接种一套培养瓶,再从另一部位采血接种另一套培养瓶。一次静脉采血注入到多个培养瓶中应视为单个血培养[2] 研究表明[3],只做1套血培养,病原菌的检出率仅为65%,两套血培养为80%,三套血培养为96%。单瓶或单套血培养不仅检出率不高,而且难以区分污染导致的假阳性,结果很难做出临床解释,应该坚决予以废除。 在抗菌药物治疗开始后的2至5天内,血液中的细菌不会立即清除。一般菌血症或真菌血症的患者可通过临床表现来判断疗效,无需复查血培养或者连续监测血培养。但有两个例外:一是细菌性心内膜炎患者,对于其菌血症或真菌血症是否被清除,连续血培养可被用于评 精品资料

抗高血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

抗高血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 抗高血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文件提供了抗高血压新药临床评价的一般原则。抗高血压新药临床研究首先要遵循药品临床研究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遵循业已发布的其它相关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等。固定剂量复方抗高血压药物制剂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复方抗高血压药物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从抗高血压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有效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固定复方抗高血压制剂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说明了抗高血压药物临床研究主要考虑的相关问题,在有效性评价上主要涉及一般原则,评价指标和标准,证明有效性的研究策略,在安全性评价上提出了除常规药物的临床安全性研究外,强调了高血压药物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安全性观察和评价内容,最后介绍了复方抗高血压制剂的有关内容。本指导原则是建议性的,不是新药上市注册的强制性要求。二、抗高血压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一)、临床药理学研究 1、耐受性研究应该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耐受性研究,研究中可以同时观察试验药物的降压效应、主要不良反应的类型和程度等,试验中需要制定明确的终止标准。 2、药代动力学研究应该进行详细的人体药代研究,抗高血压药物常用于老年人,因此要对老年人进行特殊研究,对于不同程度的肝肾功能不全患者也应进行特殊研究。高血压药物常与其他药物合并使用,应该进行相关药物的药代相互作用研究。同时进行药代/药效研究,可以提供额外的信息。 3、药效动力学研究应描述抗高血压药物的药效动力学特点。药效动力学研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作用时间、血流动力学参数(如血压、心搏出量、体循环血管阻力)、心率和心律(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神经体液参数(如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交感神经系统等)及肾功能。根据药物作用机制,对以下参数可能有影响的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心脏收缩及舒张功能、冲动形成及传导、心肌耗氧量等。通常这些研究采用安慰剂对照。(二)、探索性和确证性临床试验应该进行探索性试验,探索药物的疗效强度和剂量范围等,随后对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在确证性临床研究中进行确认,并进行获益/风险的评估。在探索性和确证性临床试验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研究人群参加抗高血压新药研究的应为各种程度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早期试验中大多数应为轻中度高血压患者,参与研究的患者最好同时患有收缩期高血压和舒张期高血压。在后期的试验中,患有伴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二、基本原则 三、概述 (一)临床试验分期 (二)疫苗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 (三)疫苗特殊性考虑 四、方法学考虑 (一)受试人群 (二)结果判定 (三)诊断方法的验证 (四)病例检测和确定 (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 五、统计学考虑 (一)概述 (二)Ⅲ期试验设计要求 (三)效力 (四)安全性 (五)样本量 (六)随访持续时间 六、伦理学考虑 (一)概述 (二)受试者保护 (三)伦理委员审查 七、Ⅰ期临床试验 八、Ⅱ期临床试验 九、Ⅲ期临床试验 十、Ⅳ期临床试验

十一、研究设计 (一)平行组设计 (二)多中心试验 (三)优效性、非劣效性试验 (四)观察队列试验 (五)病例对照试验 十二、桥接试验 附录1:术语定义 附录2:疫苗临床试验方案基本要求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中的疫苗,是指能诱导宿主对感染病原、毒素或其他重要抗原性物质产生特异、主动保护性免疫的异源预防用生物制品。 人用疫苗包括:含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灭活但仍具有免疫原性的微生物灭活疫苗;对人无毒或减毒但保留免疫原性的活微生物,即减毒活疫苗;由生物体或其分泌物提取及重组DNA等技术获得的抗原制备的疫苗。 疫苗的研发主要分为两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对预防用疫苗的临床试验提出总的要求,疫苗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进行。 GCP是有关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分析总结等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宗旨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规范可信,结果科学可靠,其一般原则也适用于疫苗。但疫苗因具有其内在和应用特殊性,如来源于活生物体、其组成复杂,用于健康人群且以儿童为主要接种对象,因此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有其特殊的要求,需要有特殊的检测方法以保证其批间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本疫苗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目的,是为疫苗临床试验提供总的要求,各类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疫苗的各自特征和疾病

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课题编号 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第二稿) 二OO七年三月

目录 一、概述 (4) (一)抗菌药物的定义 (4) (二)抗菌药物的特点 (4) (三)抗菌药物的临床试验 (5) (四)本指导原则的目的及应用范围 (5) 二、临床试验前提 (6) (一) 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 (6) (二)与药效学有关的微生物学研究 (6) 1.抗菌谱 (6) 2.作用机制 (7) 3.最低抑菌浓度 (7) 4.最小杀菌浓度 (7) 6.抗生素后效应 (8) 7.亚抑菌浓度抗菌效应 (8) 8.耐药性及其形成机理 (8) 9.协同、相加、拮抗和无关作用 (9) 10.细胞内和亚细胞浓度 (9) 11.感染动物模型 (10) (三)其他相关要求 (10) 三、临床试验基本要求 (10) (一)耐受性试验 (11) 1.目的及内容 (11) 2.设计要求 (11) (二)药代动力学试验 (15) (三)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PK/PD) (15) (四)探索和确证临床试验 (16) 1.目的及内容 (16) 2.细菌实验室检查要求 (17) 3.临床试验设计 (20) 4.评价要求 (34) (五)药物相互作用 (41) (六)临床试验与说明书 (41) 四、名词解释 (42) 五、参考文献 (44) 六、起草说明 (45)

一、概述 (一)抗菌药物的定义 抗菌药物(antibacterial agents)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含口服、肌注、静注、静滴等,部分也可用于局部)的各种抗生素及化学合成抗菌药。抗生素(antibiotics)又分为广义抗生素和狭义抗生素。广义的抗生素是指在低浓度下能选择性地抑制和杀伤他种微生物(细菌、真菌、放线菌)或肿瘤细胞的微生物次级代谢产物和采用微生物学等方法制成的同类化合物与结构修饰物。狭义的抗生素是指微生物(细菌、真菌、放线菌)在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对其他特异性微生物具有抑制、杀灭作用的微生物次级代谢产物,包括天然抗生素(antibiotics)和半合成抗生素(semisynthetic antibiotics)。化学合成抗菌药(chemical synthetic antibacterial agents)是指完全由人工合成的抗细菌及抗真菌药。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抗菌药物仅指具有抗细菌作用的药物。(二)抗菌药物的特点 抗菌药物具有以下特点:(1)抗菌药物直接作用于病原菌,并能杀灭或抑制这些病原菌;(2)根据体外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以及对药物的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特性和药效学的了解,可以预测此药物对许多细菌感染的疗效;(3)可以通过生物分析或化学方法测定在体液和组织中的具有一定活性的药物浓度;(4)抗菌药物可以影响正常菌

抗菌药物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3: 抗菌药物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一)抗菌药物的定义 抗菌药物(antibacterial agents)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阳性、主要供全身应用(含口服、肌注、静注、静滴等,部分也可用于局部)的各种抗生素、磺胺药、异烟肼、吡咯类、硝咪唑类、喹诺酮类、呋喃类等化学药物。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抗菌药物仅指具有抗细菌作用的抗菌药物,且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规定的创新药物。 (二)抗菌药物的临床试验 抗菌药物临床试验遵循药物研究和开发的基本规律,遵循GCP 的相关要求,探索目标适应证和给药方案,包括单次给药剂量、给药频率和治疗持续时间的优化,最终确认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为药物注册、临床应用以及说明书的撰写提供依据。简而言之,抗菌药物临床试验包含了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治疗试验和确证性临床治疗试验,并以确定产品上市的有效性为最终研究目的。 抗菌药物临床试验遵循《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并不完全局限于这些要求。目前,有良好随机对照并能充分说明产品有效性的临床试验已经成为产品上市的前提条件。临床试验中统计学假设检验的选择也是确保良好临床试验的关键,目前常用的统计学假设检验类型包括优效性检验、等效性检验和非劣效性检验,其中非劣效性检验的目的是以试验药物的治疗效果在临床上不劣于阳性对照药物的形式证实试验药物的有效性。基于抗菌药物的特点和伦理学考虑,以阳性药物为对照的非劣效性统计假设已

经成为抗菌药物确证性临床试验中常用的比较方法,用以证明产品的有效性,但并不拒绝其他可行的方法。 (三)本指导原则的目的及应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药品注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研究者在进行抗菌药物的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实施、数据管理和分析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降低研发风险,使安全有效的抗菌药物更好更早地用于临床治疗。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抗菌药物有效性的确证性临床治疗试验设计,不适用于各种探索性临床治疗试验设计。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全身用药的创新抗菌药物的临床试验。局部用药等其他创新抗菌药物的临床试验也可参照执行。 二、非劣效临床试验应用条件 以阳性药物为对照的非劣效临床试验为确证性临床试验中常用的比较方法,用以证明产品的有效性。其应用前提包括了如下要求:已经进行并基本完成了全面的药学研究、非临床安全有效性研究,质量可控性有一定基础,临床试验有一定的安全性保证,并已经获得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临床试验许可; 已经进行并基本完成了比较全面的临床药效学研究,人体耐受范围确定,人体药代动力学信息基本全面,量效关系清晰; 已经基本完成了探索性临床治疗试验,可以初步对目标病种、单次给药剂量、给药频率和治疗持续时间进行判定,但需要进一步进行确证。 三、非劣效临床试验技术要求 (一)非劣效临床试验目的 非劣效性试验的目的是证明试验药物的有效性,通过在确证性临床治疗试验中试验药物的治疗效果在临床上不劣于阳性对照药物

血培养的临床指征

血培养的临床指征: 患者出现以下一种或同时具备几种临床表现时可作为血培养的重要指征:①发热(≥38 ℃)或低温(≤36 ℃),以间歇驰张型多见,革兰阴性杆菌,如大肠埃希菌引起的感染可见双峰热; ②寒战;③白细胞增多(>10.0×109/ L,特别是有“核左移”时);④粒细胞减少(<1.0 ×109/ L);⑤血小板减少;⑥皮肤、黏膜出血,常见于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的菌血症,伤寒病人第4~10天可出现玫瑰疹,斑疹伤寒第4~6天可出现暗红色斑丘血疹;⑦昏迷;⑧多器官衰竭;⑨血压降低;⑩呼吸加快(呼吸率>20/分或CO2分压<32mmHg);以及肝脾肿大;关节疼痛;C反应蛋白、内毒素、降钙素原升高等。 对新生儿可疑菌血症,还应同时做尿液和脑脊液培养。 老年菌血症患者可能不发热或体温不低,如伴有身体不适、肌痛或卒中,可能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重要指征。 1.1.2 血培养的标本采集时机: 只要怀疑患者有血流感染的可能,在考虑使用抗菌药物之前,都应立即采集血培养标本。若患者已行抗菌药物治疗,则应选择含有抗菌药物吸附物的培养瓶,并在下一次抗菌药物应用前采血培养。细菌通常在寒战和发烧前1小时入血,此时为采集血培养标本进行病原菌培养的最佳时机。 1.1.3 血培养的次数: 要求:对怀疑菌血症、真菌血症的成人患者,推荐同时或短时间间隔(10分钟内)从不同部位(如双臂)采集2~3套血培养标本,做到“双瓶双侧”。如有必要,可同时或短时间间隔内从下肢静脉采血接种第三套培养瓶。在采集血培养后的2至5天内,不需要重复采集血培养 只有在疑似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导管相关性感染患者的连续性菌血症时在不同时间点采血才 有必要。 婴幼儿患者,需要同时采集2次(不同部位)血培养标本。 说明:以一个需氧瓶和一个厌氧瓶为一套血培养,作为常规血培养组合。所谓“双瓶双侧”,是指从一个部位采血接种一套培养瓶,再从另一部位采血接种另一套培养瓶。一次静脉采血注入到多个培养瓶中应视为单个血培养[2] 研究表明[3],只做1套血培养,病原菌的检出率仅为65%,两套血培养为80%,三套血培养为96%。单瓶或单套血培养不仅检出率不高,而且难以区分污染导致的假阳性,结果很难做出临床解释,应该坚决予以废除。 在抗菌药物治疗开始后的2至5天内,血液中的细菌不会立即清除。一般菌血症或真菌血症的患者可通过临床表现来判断疗效,无需复查血培养或者连续监测血培养。但有两个例外:一是细菌性心内膜炎患者,对于其菌血症或真菌血症是否被清除,连续血培养可被用于评估和指导治疗;二是与感染性心内膜炎无关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血症,对其阳性血培养的48至96小时追踪可以很好地预测复杂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血症[5]。

6.《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14年第16号)2014.10.1施行

CFDA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6号)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14年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

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 —1—

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 —2—

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 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用疫苗(以下简称疫苗)临床试验和提高临床研发水平,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有效性,指导非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述非创新性疫苗是指已有同类疫苗在中国境内上市,其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上市同类疫苗具有可比性的疫苗。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进行有效性评价的非创新性疫苗。对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疫苗,如需要通过临床可比性研究进一步评价其变更可行性的,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分级标准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将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临床试验前的考虑 对于非创新性疫苗,在研发立项时应充分评估已上市同类疫苗临床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常应首先进行候选疫苗(或称试验疫苗)与已上市同类疫苗(或称对照疫苗)在药学和非临床方面的比对研究,其比较数据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用于评价两种疫苗的可比性。 上市疫苗关键质量标准项目的可接受限度(如抗原含量/效价、病毒滴度、产品及工艺相关杂质等),不仅须根据生产工艺能力、稳定性研究等药学研究数据确定,还需结合非临床研究批次和结果、注册临床试验批次的核定结果及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结果分析论证其合理性。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生产规模的预期放大、生产工艺地址变更、生产参数调整及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变异度、产品货架期降解等因素基础上,选取在上述因素方面可代表上市生产的试验疫苗进入注册临床试验。建议采用商业化规模生产的疫苗用于申请上市许可的关键性注册临床试验(含加强免疫)。 三、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 对于非创新性疫苗,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该疫苗与对照疫苗在安全有效性方面的可比性。临床可比性研究方案的设计在符合伦理和科学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近期疾病流行病学特征(传播途径、发病率等)、已上市同类疫苗的应用对所预防疾病流行病学特征的影响,疫苗应用的覆盖率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等。 当不同人群的免疫程序、免疫原性特征、评价标准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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