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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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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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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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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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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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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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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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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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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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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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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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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增长的极限。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温室气体排放。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物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种温室气体。据国外气象学家考证,近1万年以来,地球年平均气温的变化尚未超过20℃,但在最近的200年内,大气中的CO2含量增加了40%,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1.50℃。 众所周知,在生态系统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吃与被吃的关系,食物链就是这种各种生物之间由于食物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联系。食物链是不能根据愿望来改变的,如果改变不当,则会对生物产生极大的影响。有一种候鸟,每年从澳大利亚飞到我国东北过夏天,但由于全球气候变暖使我国东北气温升高,夏天延长,这种鸟离开东北的时间相应变迟,再次回到东北的时间也相应延后。结果导致这种候鸟所吃的一种害虫泛滥成灾,毁坏了大片森林,这个地区的生物链与食物链都受到极大地破坏。 2.2013年1月,热带气旋“奥斯瓦德”肆虐澳大利亚东部,所到之处,狂风大作,暴雨如注。当地时间1月28日,昆士兰州因强降水爆发了洪水。 2013年2月21日,日本东北地区连日遭遇暴雪袭击,使得青森县青森市的积雪已经5米多高。据日本气象厅称,青森市酸汤地区的积雪已经达到了515厘米,创下了该地区近年来的最高纪录。 2013年7月以来,美国死亡谷国家公园持续高温,最高气温一度飙升至128华氏度(约53.3摄氏度),接近100年前这里的最高气温记录134华氏度(约56.7摄氏度)。 据台州市气象局分析预计,2014年台汛期(7~9月)预计总降水量550~710毫米,接近常年略偏多。其中7月份接近常年,8月、9月降水量较常年偏多。期间,强雷电、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多发。 极端天气为何越来越多?国家气候中心气候变化适应室副主任周波涛表示:这与全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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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 一 ) 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 二 ) 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 三 ) 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 四 )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 五 ) 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 六 ) 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 七 )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 八 ) 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 九 ) 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 一 ) 见习期末满的; ( 二 ) 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

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

1980年5月5日.民政部.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失效)

【颁发部门】:民政部【颁布日期】:1980年5月5日【法律文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0年5月5日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建国以来,人事部门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调配了大量干部,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成干部调配工作中调不出,派不进,手续繁,关卡多等混乱现象,严重妨碍着干部调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充分发挥干部积极性,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对干部调配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调配原则 调配干部应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前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 调配干部工作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得当。 在调配干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编制和企业单位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调剂余缺。 对于从小城市调往中等城市的,从边疆调往内地或沿海地区的,从基层调往上层机关的林从严掌握。 调配干部时,应注意照顾夫妻关系。夫妻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同去同留的原则,尽可能一同调动;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帮助解决。 二、调配范围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经人事部门调配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范围内进行调动。 三、调动方法 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等原因,要求调动干部时,须报请主管人事部门审查办理。 各单位需要商调干部时,调出部门一般应先转递干部档案材料或干部登记表,如实介绍干部情况,经调入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再行调动。 四、调配手续

2013年军转: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

2013年军转: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 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 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建议:党政机关干部调到企业工作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退休后享受企业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不够合理,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并造成许多**问题的发生。对此建议:将上述人员退休金分为两部分,即在党政机关或军队工作时间按公务员退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到企业后的工作时间按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两者相加为上述人员的退休金总额。 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 (1)能够鼓励人员合理流动,适合到企业工作而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后没有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公平; (2)有利于军转干部到企业干事创业,减轻政府安排上的困难; (3)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在政府或军队工作了几十年,做出了很大贡献,有的接近退休年龄,到企业工作后,因企业破产或效益很差造成退休后待遇很低,防止出现**问题的发生。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

军转政策:军转干部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军转政策:军转干部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关键词】2013年军转北京军转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人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 (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接收条件 ㈠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㈡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北京市。 ㈢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㈣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㈤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4、与总政治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5、随调随迁家属、子女无总政治部下达计划的。 6、其他不符合进京安置的,按中发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八区安置。 四、取证材料 1、配偶婚前取得北京市户口或随军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主页,下同),结婚证复印件。 2、配偶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北京市人才引进且婚后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才引进有关手续。 3、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进京的取立功通令,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2019年山西省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试题

山西省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28分) 1.为了度过根据地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共中央采纳党外人士李鼎铭的建议,实施了( C )。 A.“三三制”原则 B.大生产运动 C.精兵简政 D.减租减息 2.1945年,将毛泽东思想规定为党的一切工作的指针的会议是( B )。 A.中国共产党六届七中全会 B.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C.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D.中共洛川会议 3.新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集中主要力量发展的是( D )。 A.农业 B.轻工业 C.交通运输业 D.重工业 4.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最主要途径和手段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没收官僚资本 C.赎买民族资产阶级的财产 D.没收帝国主义在华企业 5.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是在1949年( C )。 A.2月23日 B.3月23日 C.4月23日 D.5月23日 6.自1948年9月12日开始.于1949年1月31日结束的三大战役是指( C )。 A.济南战役.辽沈战役.淮海战役 B.济南战役.淮海战役.平津战役 C.辽沈战役.淮海战役.平津战役 D.淮海战役.平津战役.渡江战役 7.国民党当局宣布中国民主同盟“为非法团体”,明令对该组织及其成员的一切活动“严加取缔”是在( C )。 A.1945年10月 B.1946年10月 C.1947年10月 D.1948年10月 8.1945年12月成立.成员主要是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以及有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民主党派是( C )。

关于构建能岗相适干部调配机制的思考

关于构建能岗相适干部调配机制的思考 张力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整体部署,明确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要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关键,以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干部资源能否得到有效配置,直接决定党的执政能力的高低,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不久前,宁波市北仑区委组织部对全区300名现职区管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有58%的同志认为干部配备中存在因人设岗、配备错位、干部资源运用不合理的现象;有53%的同志认为在干部调配中组织应先与干部本人沟通后再作决定;有68%的同志愿意向组织表明对岗位的选择意见;有98%的同志同意或支持在干部调配使用中推行组织与干部个人的双向选择,这些数据反映了干部对组织调配时尊重干部本人意愿的强烈愿望。 一、干部调配机制创新与执政能力建设的关系 干部调配机制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互相促进、互为依托。干部是党的执政能力得以体现的重要载体,而科学合理的调配机制是选好干部、用好干部的保证。 1.科学合理的干部调配机制能有效地配置干部资源 广大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对于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基础性作用,但党的执政能力不是干部能力的简单汇总。列宁曾指出,党所以要组织起来,就是因为组织的整体力量大于组织内部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如何实现组织的整体力量大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呢?主要取决于科学合理地做好干部的组合与配置工作,权力和责任配置合理,人员组合得好,干部的积极性就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取得整体力量大于个体力量之和的效果;配置和组合得不好,就会权责不清、心情不畅、矛盾丛生、效率低下,出现整体力量小于个体力量之和的情况,甚至毫无整体力量可言。这种配置和组合,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调配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得到改进。然而,在干部调配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期以

江苏省军转干部安置考试《综合基础知识》-管理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5.2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题意) 1.下列关于行政机关责任制的说法,正确的有()。[2016年真题] A.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B.外交部实行集体负责制 C.直辖市实行常委会负责制 D.自治区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案】A 【解析】按照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按照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2.某市民政局与该市某县民政局之间属于()。[2016年真题] A.派出与被派出关系 B.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C.垂直管理关系 D.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答案】D 【解析】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纵横两大类型的关系,这其中的纵向关系就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具体又有垂直领导关系和双重领导关系两种类型。垂直领导关系中的行政机关,一般只直接接受某个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如地方海关只接受海关总署领导。双重领导关系中的行政机关则要同

时接受两个上级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如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既要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本题中市民政局与县民政局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下列关于管理学常识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2015年真题] A.管理的对象一般包括人、财、物、时间、信息五大要素 B.管理具有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四大职能 C.在被管理人员确定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正比,即管理幅度越大,则管理层次越多 D.组织文化是管理精神世界中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 【答案】C 【解析】在被管理人员确定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即管理幅度越大,管理层次越少。 4.下列关于行政决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2014年真题] A.决策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一步是评估方案,作出决策 B.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前提 C.行政决策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心环节 D.在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之间,领导者往往更应集中精力作好非程序化决策【答案】B 【解析】B项,决策科学化前提是采用先进的决策技术和方法,按照科学决策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决策。

干部调配政策问答

干部调配政策问答 一、干部调配的含义是什么? 干部调配,是指国家干部(包括聘用制干部)的调动、调整 与配备。就是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行政手续,改变 干部的行政隶属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工作岗位。目前,干部调 配工作的范围主要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的调动、调整、配备、交流、轮岗、回避、选派与安置等工作。 二、干部调配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 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 的发展。 2.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充实基层,保证重点,加强科研 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力量,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技术特长,适 当照顾干部的实际生活困难。 3.控制流向,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最需要的地方去工 作。 4.国家机关调配干部,主要从国家机关干部中调剂解决, 需要从机关以外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调入事业单位 的干部也要严格控制,鼓励通过竞争择优选调。 5.注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和博士生、硕士生的夫妻分居优先予以解决。 三、哪些干部可以调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可以调动: 1.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为满足重点建设、 重大科研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而调配的干部; 2.充实和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的干 部; 3.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4.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5.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人员;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或离退休职工身边 无子女,随军家属安置而调动的干部; 7.为落实选派支边任务或内调安置任务而调配的干部; 8.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需要易地安置的干部等等。 四、哪些干部不得调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一般不得调动: 1.本人与单位签订有承包合同,且合同期未满; 2.毕业分配,录、聘用干部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4.受行政处分未终止的等。 五、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1991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人事厅制定了《干部 调配工作实施办法》(豫人字[ 1991] 51号),对我省干部调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中发[2001]3号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

山东省军转干部安置政策问答

山东省军转干部安置政策问答 【关键词】2013年军转北京军转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1.考进省直后,怎样选择单位? 答:按照2011年的办法,经考试考核确定了省直入围人员后,入围人员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在安置计划和规定时间内,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其他入围人员,由省军转办组织,在省直各部门(单位)安置计划和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不涉及具体单位)内,按照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单位。放弃选择或在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内选择的,由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 2.进省直安置,怎样进行量化赋分(考核)? 答:量化赋分(考核)就是根据转业干部本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档案记载,对军龄、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分军龄赋分和立功受奖赋分两项。 3.省直考试的有关情况,有没有指定教材? 答:按照2011年的办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培训班。 4.我想进中、省直驻济南市区单位安置需要什么条件?省直采取什么分配办法? 答:按照2011年的办法,进省直驻济南市区单位安置首先要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的条件,此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5)服从组织分配。 省直部门(单位)接收转业干部采取先考试考核、后由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 5.我是一名转业干部,想到济南(青岛)市区安置,都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有关规定:转业干部进济南(青岛)市区安置应具备以下9条之一: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济南(青岛)市区的。 (2)配偶随军后取得济南(青岛)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其他市不受2年的限制)。

领导干部调配工作计划

领导干部调配工作计划 一、制定符合“三个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落实市委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部署。 (一)工作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要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的要求,围绕市委加快科学和谐跨越发展的目标,切实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深化改革,建设一支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需要,具有现代思想理念、现代开放意识和现代知识水平,拥有推动“五大跨越”能力的“科学发展型”领导班子,确立在是非、困难、矛盾、名利面前检验干部的选用导向,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完成时限。XX年3月份前,完成《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制定工作;XX年6月份前,建立健全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整体性、配套性、实践性的制度体系,以及体现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三)推进措施和办法。 1、加强理论武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为载体,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干部。要明确学习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

武装头脑,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增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适应推动“三个发展”、实现“五个跨越”的需要,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在学习中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要创新学习方式,坚持领导带头学、精心指导学、突出重点学、分类指导学、创新方式学、带着问题学,并以考核评价引导学习,以制度建设督促学习,以创造条件鼓励学习,以舆论宣传倡导学习,努力在党政领导班子中形成人人崇尚学习、竞争学习、奋发学习的浓厚风气。要坚持学以致用,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分管工作、所从事的事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服务群众的水平。 2、搞好教育培训。以市县党校为主阵地,以提高科学和谐跨越发展能力为核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和新鲜经验、各类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为主要内容,采取举办主体班次、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方式,3年内将全市在职干部轮训一遍,突出抓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统筹利用各种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竞争择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2020年湖南省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精选【圣才出品】

2020年湖南省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 1.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年均经济增长稳居世界前列,高铁技术“走出去”,雄安新区“长起来”,全面深化改革搭起四梁八柱,“一带一路”倡议赢得世界认同……这些历史性成就和变革,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下生动的实践注脚。这体现了()。 A.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B.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C.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D.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答案】B 【解析】A项,题干并没说明历史性的成就和改革检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正确与否,而是说改革为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实践基础。B项,题干说明历史性的成就和改革的实践为思想写下注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是在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的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这一原理。C项,题干并未强调实践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推动发展作用,而是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产生于历史变革的实践之中。D项,题干并未说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并未体现这一原理。因此答案选B。 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坚持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鲜明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A.人民

B.深化改革 C.经济建设 D.政治发展 【答案】A 【解析】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会议明确指出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鲜明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故本题选A。 3.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 A.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B.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C.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答案】A 【解析】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因此A项正确。 4.Internet实现了世界各地的各类网络的互联,其最基础和核心的协议是()。 A.TCP/IP B.FTP

军转干部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

军转干部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

我是2004年自主的。每年都有在役的战友向我咨询“如何选择计划安置还是自主择业”的问题。是安置还是自主?是人生一次重大选择,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由自己来确定。但是,能够给予待转战友最好的帮助,莫过于让他们了解认识到这种重大选择能够细分为哪些具体的选择分项,各分项又有哪些可选项,选择时的参考因素。这就象是考试,选择题相对议论题要容易一些。为此,我根据多年咨询遇到的问题,编制了一个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希望对待转战友们有帮助。 参考表“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栏,是根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两个文件,将安置和自主 相对应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分类列表,分类是按3号文件内容: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进行的,安置和自主的比较内容均出自文件,这样可保证选择依据是来自正式文件,而不是靠道听途说。参考表“选择参考因素”一栏,是我通过多年咨询总结的,虽然我想尽量保证客观反映实际遇到的情况,但还可能有很大的主观因数,仅供大家参考吧。下面我将对参考表进行一些解释: 一、20年军龄 中发【2007】8号文件是对【2001】3号文件的修正补充,相关规定应该以8号文件为准。 8号文件规定,团职转业干部必须满20年军龄才能选择自主

择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渠道入伍的军官规定的。最典型的是地方院校高学历人才,地方大学生18岁入学,4年本科22岁毕业,4年硕博连读,26岁毕业入伍任副营,实习一年转正27岁任正营,正常3年晋职30岁任副团,3年最低任职年限,33岁就可自主择业了,而实际军龄是7年。这还算是正规的,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是按专业成绩评定技术等级的,有的知名人才,一入伍就已经是相当于团职等级了。团职不限军龄自主,显然对基层转业干部是不公的。 20年军龄限制了不少人选择自主择业。显然,规定之前自主的人,得到了很大的实惠。这是已经过去的事情,在此想说的是,转业政策是在不断变化的,选择也是有时间性的,在转业方式的选择上最好有一些前瞻性,抓住时机,果断决策。 二、安置地点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决定了选择安置地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政策明显偏向于自主,体现了政策优惠。自主除同安置一样外,还可无条件地选择在配偶户籍,子女户籍,父母、配偶父母任一方户籍进行安置。 有20年军龄的人,家庭正处于子女初高中学习的关键时期。我接触的战友中,有很多是因为子女教育而选择自主的,如在总装基地服役的技术干部。国内教育资源是极不平衡的,孩子上大学的机率在北京上海远比在其他城市要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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