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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利

(论文)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利
(论文)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利

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利

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从思想上、行动上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不断提高思想境界、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真正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反映,也是地位观、利益观的基础。有什么样的权力观,就有什么样的地位观、利益观。对于我们共产党人来说,正确权力观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问题。每一个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领导人员手中的权利来自于人民。领导干部的全部工作,就是要不断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领导人员,只有从思想源头上解决好“为谁当官、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的位置,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从国家的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出发,对党的事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把职工群众的利益时刻放在心上,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围绕职工群众最现实、最关心、

最直接的利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回报组织和群众。

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必须做到依法用权。要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必须做到依法用权,自觉接受纪律和制度的约束,按照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社会公认的道理和公平、公正的标准办理业务、行使权力。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学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秉公用权,做到不符合法规制度的事不办,不符合原则规定的事不做,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不插手,坚决抵制以权代法、以权乱法、以权压法。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一是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做到依法用权、依法经营,牢固树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二是要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做到严格自律、廉洁从业。不仅自己要模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做廉洁从业的表率,还要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三是要对法律、纪律常存敬畏之心。古人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是指一个人有了敬畏之心,胸中就有了方寸,行为就有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用权必须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手中握有的权利越大,越要头脑清醒,用权时越要谨慎。

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国企领导人员,一是要应当明白监督是组织和群众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都必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能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游离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外。《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各项监督制度,既要大胆履行监督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下属,又要尊重群众的监督权利,落实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要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闻过则喜,保护群众的监督热情,在自觉接受监督中密切上下关系、干群关系。二是要懂得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促使领导干部秉公用权的重要保证。从内心自愿地、虚心地、真诚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和批评,不仅是领导干部增强自身免疫力、提高抵御各种诱惑能力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一种美德和胸怀;不仅不是一种摆设、一种姿态,而是党性原则的重大问题和具体体现。三是要积极畅通方便职工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渠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用权规则和办事制度。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要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突破口,以完善企业内控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通过党委、纪委与董事会、

监事会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通过厂务公开,把加强党的建设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出资人监督统一起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

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2条 1. 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歧视。 2.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应该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条 1.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来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网作者: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 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截至2009年7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128个和132个国家的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 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

儿童权利公约版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 第一条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 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第六条 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 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九条 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着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着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十条

教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高一年级上册第四课第二节第一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劳动者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通过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防止看问题的片面性。 3、情感和思想意识目标:通过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思想上、知识上、身体上为未来就业做好准备,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4、品德目标:主要是从现在就培养每个学生的职业道德,从而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教学重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练相结合法 课型:授新课 教学环节: 组织教学(1分钟):了解学生出席情况 课堂教学课程(44分钟): 导入新课:(3分钟): 〔教师〕同学们,上课之前老师先来问你们一个问题:1994年7月5日,这是一个劳动工作编年史上不平凡的日子,这一天人们企盼已久的一部法律诞生了。同学们知道这部法律是什么吗? 〔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学们都回答得很正确,这也表明同学们都很认真的预习过课本了,希望同学们能继续发扬下去) 〔教师〕这部劳动法从起草到颁布历经了15年,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劳动基本法律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新局面。劳动法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的呢? 授新课: (现在我们先一起来学习)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学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怎样的,这对下面的学习是十分有用的。) (一)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在我国,劳动者在国民经济的某个部门、某个行业中工作,虽然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但一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虽然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不同,植物也有高低之别,但每一个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通过劳动者实现权利与履行义务体现出来。 (那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先来学习) (二)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的权利的含义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八年级政治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这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业即劳动就业,是指一个人能够得到职业和参加工作。职业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由于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和所学专业知识的不同,因而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人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宪法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还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能力。目前,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小学《品德与社会》五年级第二学期第三单元 第12课《儿童的权利》教学设计 第12课儿童的权利 南汇区惠南镇第二小学杨建华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3、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4、知道国际上一些国际性公约的名称,懂得国际性公约的制定源于人类的共识,有利于建立国际新秩序。 教学重点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实行情况,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教学准备 1、学生收集整理国际上和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 2、小组合作,收集资料,交流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课时 2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会在生活中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体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爱。 3、收集资料,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基本权利在生活中的体现。 教学重点 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感受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教学过程 活动一:欣赏歌曲,引出儿童权利

1、播放歌曲《小小少年》 2、师:小小少年很少烦恼,无忧无虑乐陶陶,我们少年儿童为什么能幸福健康地生活? 3、小结: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离不开父母、长辈、老师的关心、呵护,也离不开政府的关爱,幸福地生活在祖国这个大家庭中享受着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板书:儿童的权利) 4、你能以自身的经历来举例吗? 学生交流:例如我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活动;我有权为我的休息时间作安排…… 5、教师适时点拨,引发话题:可是你的权益都受到了尊重吗? 6、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谈自己的权益受到尊重或受到侵犯的体验。 7、今天,我们一起来关心我们自己的权利。 (课伊始,播放儿童喜欢的歌曲,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兴趣。从歌曲中感受到少年儿童的生活无忧无虑,幸福快乐,是因为享受着法律所赋予儿童的各种权利。这样,儿童权利一下子走进学生生活,拉近了与学生的距离,更是激发了学生了解儿童权利的欲望。) 活动二:揭露现象,了解公约由来 过渡:在世界许多地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1、出示四幅图,这些儿童在干什么? 师: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还有很多,你听到或看到过吗?课前收集的有关这方面的资料,现在大家一起交流。 2、看到那稚气未脱的儿童兵,渴求知识的眼睛,流浪街头的孩子,你有何感想? 学生交流 3、师:看到一个个稚嫩而又鲜活的生命剥夺了应有的权利,而导致身心的摧残,国际组织积极行动起来了。看!媒体:(65页上方的文字)(课前让学生收集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培养学生从小关注社会,深刻地认识到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还存在,而且就在我们身边,大量鲜活的事例,更能震撼学生的心灵。发挥学生的主体参与性,从而真正做到教学以学生为本。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了解公约漫长的起草和修订过程,签署公约的国家之多,主要在于落实目标——“体会保护儿童是人类的共识”。) 活动三:介绍公约,解读儿童权利 1、《儿童权利公约》详细规定了我们儿童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出示公约第一条,公约第一条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你

儿童权益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第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总则第三条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 1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公民劳动权的首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在我国,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 (2 (3)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假是劳动者享有休 (4)劳动者有在劳动中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 (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不但要掌握熟练的生产技能,而且要懂业务理论知识。只有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才能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知识的技能,更好 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是指劳动者在遇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劳动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是享受劳动 (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 (8)劳动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等等。 2.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劳动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互为条 (1)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首要的义务是对工作尽心尽责,忠于职守,出色地完成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主人翁责任感,要刻苦学习专业知识,钻研职业技术,提高职业技能,掌握过硬的本领。因此,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目标 1.知识目标 ①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②劳动者的主要义务 (2)理解 列举事例,说明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3)运用 结合个人的职业志愿,谈谈劳动者应该怎样以主人翁姿态坚持劳动权利和义务相统统一。 2.能力目标 通过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学,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防止看问题的片面性。 3.德育目标 通过本课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思想上、知识上、身体上为未来就业做好准备,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二)重点、难点的学习与目标完成过程 前面我们介绍了三大产业。同学们都是未来的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并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呢? 《劳动法》的内容很多,今天这一节课我们重点来了解一下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提问)请同学们阅读课文第113至114页,思考: 1.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重要权利? 2.在我国,劳动者依法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3.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 关于问题1,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平等,实行自主择业,不允许有强迫行为;另一方面,各劳动者在择业时机会均等,不允许有歧视行为(比如性别歧视等)。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完成了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能无理克扣、拖欠劳动者应得报酬。③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从关心和爱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以便恢复劳动力进行再生产,同时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取消法定休假日,是侵权行为。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在劳动中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是受保护的,特别是高空、井下作业,高温、有毒等危险环境,要有特定的保护措施。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养的权利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49条规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教案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教学要让学生了解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主要义务以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法定程序和基本内容,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作用以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能结合实际畅谈自己的职业理想,并结合当前社会上一些人缺乏职业道德的现象谈谈劳动者怎样遵守职业道德并以主人翁的姿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到图书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探究社会时政问题等活动,通过讨论、辩论、模拟教学和探究性学习等方法,突出教师的指导性、学生的参与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协作,从而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这一节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责任心、事业心,团结协作的精神和争取集体荣誉的情感。懂得: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应该正确对待劳动着的权利和义务,要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

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精神,将来走向社会首先要服务社会、奉献社会。 端正对待劳动者的态度,每个劳动者不管从事哪个行业,都在为社会的进步做自己的贡献,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端正自己作为未来劳动者的态度,将来自己走向工作岗位,不管从事什麽职业,应该作“干一行,像一行”,自觉按照职业道德准则来规范自己在经济生活中的行为。 关于“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教学建议 一、关于“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教材分析: 本框题在第一节讲述国民经济的部门分类、部门结构以及三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引申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切实保证,义务切实得到履行,劳动者的全面素质得到提高,三大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才会飞速发展。本框题着重讲述投身于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知识,其中提高职业技能以及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本框题中的重点内容,也是第四课实现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是本框题的教学难点。如何看待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职工下岗问题是本框题的热点。解决了本框题的这些重点、难点、热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宣传纲要 简单地说,《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我国的行动 我国是共同提案国之一。我国从1980年起积极参加起草工作组的工作,对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做出了贡献。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大上我国为通过该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 之一。 我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 我国被称为“旗舰”。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

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由于我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后续行动的国家,所以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 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是权利主体:在我们国家,儿童一出生,就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无论他多么弱小、稚嫩,他都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独立的人格。儿童是权利主体。社会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尊重儿童,并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三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

1.2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专题一劳动最光荣 第2课时劳动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这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业即劳动就业,是指一个人能够得到职业和参加工作。职业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由于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和所学专业知识的不同,因而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人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宪法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还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能力。目前,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出现了大量下岗人员。为了重新安排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再冰业,国家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以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真正得以实现。自1996年以来,全国共组织500多万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工程,其中有300多万人接受了就业指

初中八年级政治: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人教版)

新修订初中阶段原创精品配套教材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人教版)教材定制 / 提高课堂效率 /内容可修改 The mai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laborers (People's Education Edition) 教师:风老师 风顺第二中学 编订:FoonShion教育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人教版)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教案示例(人教版)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

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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